系而我们认为不存在这一情形也没有什么差别。栗子网
www.lizi.tw也许,一般来说相关特征都呈现得非常明显,并且,显而易见,认为不存在为观察者所拥有而不为正在行动的人所拥有的超级知识,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人们行为的动机。
那么,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人类活动的对象是否具有相同或不相同的性质,以及它们是否从属于相同或不同的种类,并不依据于我们这些观察者对它们知道些什么,而是依据我们认为被观察者知道些什么来确定。我们多少有点,并由于后面即将考虑的原因,把知识转嫁给被观察者。在继续探究这种把有关对象的知识转嫁给活动着的人们究竟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这种转嫁意味着什么,以及我们用这种方法定义人类活动的对象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等问题之前,我须花点时间去考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不得不对付的第二种因素,它不是人类活动所面对的环境,而是人类活动本身。当我们考察各种不同的人类活动类型讨论可理解的人类行为时必须使用它们的分类时,我们所遇到的情形恰恰与我们在分析人类活动客观对象的分类时遇到的情形一样。我在前面所举的最后四个例子可归入这方面。词汇、语句、通讯和生产活动是这种人类活动的例子。那么,在我们讨论可理解的行为时,在相应的意义上,是什么使两个实例成为同一个词汇或同一类生产活动这些事例的确没有任何共同的物质特征。这并不是因为我明确知道不同时期不同的人对于”sycare”一种埃及格树译注这个词的发音有什么共同的物质恃征,而是因为我知道,x或y打算使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意指同一词汇,或者他们把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完全作为同一个词汇来理解。对这些不同的音调和符号,我是作为同一类的事例来对待的。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有任何客观上和物质上的类似性,而是因为从事活动的人们有这样的被我们强化的倾向。据此,我把在不同环境下某人制造产品,比方说一个纱锭的不同方法作为同一生产活动的事例。
请注意,无论在人类活动的对象方面,还是在人类活动的本身,我都没有认为它们的物质特征不会进入分类过程。我所坚持的主张是,没有任何物质特征能够进入任何这些类别的明确界定当中,因为这些种类的要素不必具备共同的物质特性。从而,我们甚至不可能清醒地或明确地弄清,为了成为某一类别的成员,一个客体至少必须具有各种物质特征当中的哪一种。我们可以这样来扼要地描绘上述情况,我们知道,在形态上可能完全不同,而且我们永远也数不尽的客体a、b、c,由于x对它们的态度相同而成了同一类客体,但是,x对它们的态度都一样这一事实,只有通过下面的假说才能再一次确定。即,x将通过a、β、γ.....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作用于它们。这些行为在形态上存在差异,且不能详尽地列出;但是恰好我们所知的一切却“意味”着它们是相同的事物。
对我们实际上所作的事情的反映的结果,无疑会带来一些小小的纷乱。但是,我认为,在平凡的生活和在社会科学中一样,当我们谈论其他人的理智活动时,这不仅恰好是我们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也是我们总能“理解”其他人所做所为的唯一方式;因而,每当我们讨论我们都知道的,尤其是人类的或可理解的活动时,我们必须依赖这种推理方法。这一点绝不可能存在什么疑问。当我们说我们见到一个人正在“玩耍”或正在“工作”,或正在“精心地”做这做那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说那张脸看上去“友善”或“恐怖”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自已指的是什么,但是,尽管我们能够解释我们如何辨别在特殊情况下这些事情的任何一个,我却敢肯定没人能列举,而且没有一种科学至少迄今为止能够告诉我们使我们认识到这些事物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质属性。台湾小说网
www.192.tw任何这些种类的要素所拥有的共同特征并不是物质的属性,而一定是别的什么东西。
事实上,每当我们解释人类活动时总要把它当成在任何意义上都是有目的或者有含义的,使我们不管是在平凡的生活中还是为了社会科学的目的来解释人类活动,都必须既要规定人类活动的对象,也要规定人类活动本身的不同种类。这种规定不是用对象方面的言词,而是根据从事活动的人的看法或意图,于是这带来一些很重要的结论;即,对象的概念中,从分析角度看,包括了这些行动的未来内容,这种丰富性并不逊色于我们所能做的。如果我们根据一个人的态度定义某个对象,那么,这个定义当然就会隐含一种对人们对待事物之态度的看法。当我们说某人拥有食物或货币的时候,或者说他讲出某个词汇时,我们的意思也包含有他知道食物能吃,货币能用来买东西,词汇则能被理解,以及其它含义。这种含义是否在任何方面部很重要,即它是否在各方面都明显增加我们的知识,取决于当我们对某个人说这个或那个东西是食物或货币时,我们是否仅列举了作为这种知识之来源的被观察的事实,或者取决于我们是否意相比那更多的东西。
我们究竟怎样才能了解一个人对其环境持有某些特定的信念呢当我们声称知道他持有某些信念时,当我们说我们知道他把这种东西作为工具来使用,或者他把手势或声音作为一种交流手段的时候,我们意指什么我们的意思仅仅是指在特殊情形中我们观察到的东西吗这些情形例如,我们看见他吞嚼食物,或挥舞铁锤,或制造噪音,或者,当我们说我们“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以及谈论他“为什么”做这做那的时候,我们是否总要把超出自已所观察到的东西强加到他身上这些强迫转嫁给他的,至少超过了特殊情况下我们能观察到的事情。
假如我们暂且思考一下引出这个问题的最简单的行为类型,那么这当然会很诀清晰起来:在讨论我们怎样看待别人育意识的活动时,我们总是会依据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把别人的行为及其行为对象纳入到根据我们自己大脑中的知识来规定的种类或范畴中去。我们假定他人对某种目的或工具,一种武器或食品的认识与我们是一样的,正如我们假定他人象我们一样能知道不同颜色和形状之间的差别一样。于是我们总是通过设想另一个人处身于我们所知道的对象分类系统,对我们实际看到的那个人的行为添油加醋,而不是从对别人的观察中懂得如何分类;这是因为这些类别都是我们所设想的。例如,假使我们看到一个人穿过挤满车辆的广场,躲开某些车辆或暂停下来让其它人先走,我们便知道了或者我们相信我们知道比我们用肉眼观察到的多得多的东西。要是我们见到一个人在某种与我们从前所观察到的截然不同的物质环境中行动的话,上述结论也同样正确。如果我开始见到一块石头或雪块从山上往下冲向一个人,并且看到他在逃命,我会懂得这种行为的含义,因为我知道在同样的环境中我自己将会做什么或者可能做什么。
毫无疑问,我们一直在假定自己能够用这种方法根据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别人的行为;并在大多数情况中,这样做的确行得通。但是问题在于我们不可能永远正确。通过观察某一个人的少数活动,或者听他的少量言论,我们确定此人是健全的而不是精神错乱的,从而排除他做出无数“古怪”行动的可能性。栗子小说 m.lizi.tw这些行为是我们当中任何人都从来无法数清楚的,并且它们恰好与我们所知的理性行为不相适合它们只是那些不能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来类比解释的行为。我们既不可能确切他说明,我们如何在实践中了解一个人神经正常而非错乱,也不可能排除万一我们是错误的可能性。但同样地,我们可以从一些观察中,很快地得出某个男人正过着独身生活或在追逐异性,或者正在谈恋爱以及在惩罚另一个人等等结论。尽管我可能从来没有见过像他这样用这种特别的方法来做这些事情;然而我得出的结论,对所有实际目的而言却完全可以充分肯定。
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科学分析中使用这样一些概念是否合理,它们是我们都“直觉地”认识到,并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毫无犹豫地使用,而且所有的社会交往和人们之间的交流都建立在其上的事物的一种状态。或者,是否由于我们不能提出任何确实的条件,来有把握地推论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假定条件确实已具备,我们就应当避免上述行事方法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决不能肯定任何特定的事例是否能真正地包括在我们讨论的某一类别中,尽管,我们都同意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我们的判断会是正确的。我们最初所感到的犹豫大概是由于在社会科学中保留这样一种推断的程序似乎有悖于当代科学思想发展的明显趋势。但这种冲突是否果真存在呢我所指的这种趋势已被正确地描绘成一种从物质科学中逐步消灭所有“具有人的特点的”解释的趋势。这真正意味着我们处理人的问题时也不得使用任何“具有人的特点的”的方法吗或者,只要我们使用这种方式,这种对于过去趋势的推断之荒谬性不是马上就相当明显了吗
当然,我绝不想在这一点上提出与行为主义者的方案相联系的所有问题,尽管在对我的主题进行更加系统的研究时很难避免这样做。实际上,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问题只是:社会科学是否能够讨论与纯粹行为主义的言词有关的那类问题;或者甚至说,是否可能存在始终如一的行为主义。
在解释其它人的行为时,借助于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区别的运用这里稍有疑问,我们或许能够阐明严格的经验因素与我们从自己头脑里的知识中附加上去的部分之间的关系。我在特定的环境中将什么样的面孔认做“友善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经验问题。但是,当我说这是一副”友善的面孔”时,我所意指的是什么在这个词的通常意义上,经验并不能够告诉我。我用“友善的面孔”所意指的东西并不取决于不同具体事例的客观属性,我们可以想象得出这些具体事例没有共同之处。但是,我试着把它们作为同一类的个体来认知而且,我知道,使它们成为同一种类的不是它们的某种物质属性,而是一种转嫁上去的含义。
当我们转移到熟悉的环境之外时,这种区别的重要性随之增长。只要我的活动局限于与自己同一类的人们当中,我就可能根据银行支票或左轮手枪的物质属性得出结论:对持有者来说,它们是货币或是武器。当我见到一个拿着一个贝壳或一根细长管子的土著人时,这些东西的物质属性并不能告诉我什么。但是经过观察发现贝壳对他是货币,管子是武器,这会把事情搞清楚这种观察就能够比如果我不熟悉货币或武器的概念时,这些同样的观察给予我更多的启示。在这样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我开始理解人们的行为。我能够使自己适合于一种“有道理”的行为方式,恰恰是因为我渐渐地不把它当成在一种拥有特定物质属性的事物,而把它当成是一种符合我自己有目的行为模式的事物。
如果当我们谈到理解一个人的行为时,就是在使我们实际观察到的东西符合于我们头脑中已形成的模式,那么当然我们观察的人与我们自己的差别越大我们能够理解的东西则越少。但是,这还会使我们不仅不可能认识到某种与我们自己的观念不同的见解,而且连谈及这种见解都毫无意义。当我们谈论其它观念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因为我们观察的事物适应于我们自己的思维方式,所以我们能够将我们所观察的东西联结起来。但是,在来自于我们自己的观念方面的类推法有可能中止的地方,即我们不再能够理解的地方,谈论观念简直没有什么意义;到那时所存在的仅仅是一些我们可以只根据观察到的物质属性进行分组和分类的物质事实。
在这方面,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当我们从解释与我们自己十分相似的那类人们的行为转移到解释那些生活在非常不同的环境中的人们的行为时,首先失去解释人们行为作用的,正是最具体的概念,而最一般或最抽象的概念的作用则最长久地保持下去。我所具有的关于日常事物方面的知识、以及用特殊方式表达思想或感情的知识,在解释大地岛居民们的行为方式时就会没什么用场。然而,我通过达到目的的手段,如使用食物或一件武器,一个词汇或一种符号,也许甚至一种交易或一种礼物,来理解我所意指的东西,这在我企图理解这些居民的所做所为时,仍然会是有用的,甚至会十分重要。
三
迄今为止,我们的讨论一直局限在我们讨论社会现象时如何对个体行为及其对象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现在,我必须转向讨论使用这些分类的目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即使对分类的关注占用我们很多精力确实大多了,例如在经济学中就是如此,以至于该学科的最著名的现代评论家之一把它描述为纯粹的“分类”科学但对分类的关注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象所有的分类一样,对任何我们想解释的东西而言,这仅仅是一种排列事实的便利方法。然而,在能够转而讨论新问题之前,我必须先从我们的思维习惯中清除一种普遍的误解;其次,还必须对为使这种分类顺利进行而常常做出的某种主张进行解释,这种主张对任何一个受自然科学教育成长起来的人来说听起来十分可疑,而它只不过是根据我们对象的性质做出来的。
人们认为,社会科学的目的在于解释个体行为,这是一种误解,而要是认为我们所使用的精细分类过程本身就是在解释个体行为,或是为了解释个体行为,那就更错了。实际上,社会科学的确并不是做这类事情的科学。假如说有意识的行为能被“解释”,那么,这是心理学的任务而不属于经济学或语言学、法学或任何其它社会科学的范畴。我们所做的事情只不过是对我们可以理解的个体行为进行分类,并发展这种分类。简言之,是把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任务中所必须使用的材料有秩序地排列起来。经济学家常常有点羞于承认他们的这一部分任务“仅仅”是一种逻辑推理,并且,其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或许也同样如此。我想,如果这些人但然地认识和面对这一事实,我们就会十分明智。
前面提到过的那种为使分类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主张,直接产生于作为应用逻辑学的一个分支的我们的任务之首要部分的这种特性。但这种主张初听上去却很今人吃惊。它认为,我们可以用一种“先验”、“推理”或“分析”的形式,从自己头脑的知识中派生出一种至少在原则上理智行为的所有可能形式的彻底的分类。当有人指控我们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之外编造知识并且存在其它一些同样滥用的名称之时,所有对经济学家的嘲笑正是针对这种主张,尽管这些指责很少公开地,而总是隐含地进行。但是,无论我们什么时候讨论理智的行为,当认识到我们在讨论能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的行为时,这种主张就不会令人吃惊。并且实际上不过成了一种自明之理,如果我们只能理解符合自己观念的东西,那么这就必然会使我们一定能找到我们的观念可以理解的全部东西,当然,当我们说我们在原则上能对所有可能发在的可理解的行为方式进行详尽无遗的分类时,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找到我们在解释人类行为中已在使用但至今还没有分析或弄清楚的思维过程。我们的确一直在这样做。我的意思是,当我们讨论任何特殊类别的可理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我们已使用的“类别”一词的意义上说属于一类时,那么我们就可能为那个领域内的行为提供一种详尽无遗的适合于这一领域的分类形式。例如,假若我们规定所有的可选择行为是经济行为,由于缺少有可能达得到目的的手段,这种选择是必要的;于是,我们就可以一步一步地把可能的情形细分成可选择的对象,这样在每一步骤上都没有第三种可能,也就是说,一种既定的手段可能只对一种或多种目的有用,一种既定的目的也许能通过一种或多种不同的手段来实现;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有选择地、或者需要集中地使用不同的手段,等等。
但是,我必须放下我所谓的任务的第一部分,而转向在社会科学中我们怎样使用这些精细的分类的问题,简单地回答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说,我们把已作这种分类的个体行为的不同类别作为要素,勇用这些要素来建立假想的模型,从而努力重现我们已知的周围世界中的社会关系模式。但这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即,这种方法是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正确方法。人们不禁要问,在这些社会结构中,难道最终也没有我们应该观察和衡量的确定的并可触知的社会事实就像我们观察和衡量物质事实一样我们难道不应在此至少是通过观察和体验,而不是通过用在我们自己的思想中发现的要素“建立模型”,来得出我们所有的知识吗
人们普遍认为,当我们从观察个体行为转向观察社会集体的行为时,我们就是从模糊和主观预测的王国转向了客观事实的王国。这就是那些认为通过模仿自然科学模式能使社会科学变得更“科学”的人们听持有的信念。这种信念的思想基础由“社会学”的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在其著名论述中表达得最为清楚。他指出,在社会现象的领域,就象在生物学的领域一样,比起其组成部分来,“客观事物的整体肯定会被更好地了解并被更快地接受,”他试图创立的大多教科学都建立在这种信念或类似的信念之上。
我认为,那种把诸如“社会”或“国家”,或任何特别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等社会集合体视为在任何意义上都比可理解的个体活动更加客观的观点,是纯粹的幻想。我要表明的是,我们称做“社会事实”的,从自然科学使用“事实”一词的特殊意义上说,和个体行为或他们的对象一样也不是什么事实。这些所谓的“事实”,不过恰恰与我们在理论社会科学中所建立的那些模式一样,是一种根据我们自己的头脑中所找到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因此,我们在那些科学中所做的事情,从一种逻辑的意义上看,恰恰与我们在谈论一个国家或社团、一种语言或一个市场时所做的事情一样,我们只不过把日常谈论中隐藏的或含混的东西弄清楚些。
在此,我不可能与任意一种理论社会学科相联系来解释这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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