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的失业工人。栗子小说 m.lizi.tw这就使该项法案脱离任何“社会保险”或者甚
至“产业保险”的哲学,并且使法案规定的准备金成为个别企业单位的准备
金,不和其他单位提供的任何基金合并在一起。它含有雇主个人应该对失业
尽可能尽量负责的观念。
这是和该项法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的理论分不开的,该项法案的目
的在于促使雇主预防失业,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救济的措施,目的在于对那些
无辜失业的人给予失业津贴。可是按工资抽取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太低,以致
摩顿认为,作为一种救济措施,该项法案完全不够,作为一种预防措施,又
完全没有效力。
这里摩顿的根本社会哲学是,整个资本主义的私有时产制度应该负责;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失业无可避免:因此,资本主义存在一天,立法的唯一
目标只能是救济,不是预防。他说:
“失业是我们的经济制度运用不善的结果。只有承认失业是一种社会的而不是个
人、公司或产业的责任,评定保险费额的方法才能扩大范围,供给充分的救济。只有整个
的经济制度能支持它自己造成的负担。”
摩顿接下去将这种社会责任的哲学和此项法案的倡议者的理由所根据的
个人责任的哲学作了对比。他说:
“因此,在成斯康辛,人们借助于严格的资本主义的精神。欧洲的制度受到谴寅,
因为它们为了一种假定不能避免但是没有设法预防的祸害而增加社会的负担。也有一种斯
潘塞的“社会静力学”的复活。普通都要问,为什么一个雇主要为另一个雇主造成的失
业而受罚呢雇主们因而感到这种征课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捐税。它不是州政府干涉他
们的企业,而是对竞争制度有信心的一种表示。他们可以安心,入门不会强迫他们养活别
人工厂里或者另一个地方的失业者。既然许多雇主认为欧洲的计划包含那有害的夫业津
贴,据说格鲁夫斯法案根本上不同。前者目的在于减轻失业的痛苦,格鲁夫斯法案目的
在于防止失业。”
然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斯潘塞的哲学不仅是斯密、边沁和李
嘉图的放任主义的政治哲学:它也是他们反对各种形式的私人集体行动以及
国家行动所根据的哲学。个人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人集体行动总是垄断性
的,和公共福利对立的。
可是,该项法案的倡议者利用个人主义的哲学,不是在这种历史的放任
主义的意义上,作为和一切集体行动对立的观念。他们利用个人主义是以完
全相反的方向,就是,私人的和公共的集体行动应该认为是用来使个人雇主
对失业负责的手段。他们借助于已经存在的制造家协会、已经存在的本州劳
工联合会、以及作为本州立法机构已经组织起来的纳税人。它不是借助于没
有集体行动的个人主义。它是通过集体行动来运用个人主义。这种方法预期
会怎样获得结果,我们在下面解说该法案的行政特征时可以看出:摩顿所注
意的只限于严格的立法特征。
我同意摩顿的看法,我们的资本主义的一切制度建立在个人责任论的基
础上。可是它们也建立在个人进取论的基础上。没有自由进取,就不可能有
个人责任。
再说,美国人民的占优势的心理向来是个人主义的,而且非常顽固,以
致社会责任,就其有效地存在的范围来说,只是一点一点地逐渐实现的。
我所谓有效的社会责任,意思是指愿意纳税的心和可以纳税的能力,以
及愿意和能够坚决要有一个胜任愉快的文官制度,足以维持和管理“社会服
务事业”。这些需要的社会服务事业不计其数,例如义务教育、保健、防止
童工、团体组织的集体行动的自由以及其他很多工作,包括现在一种新的没
有慈善意味的失业救济,和一种薪的使那些能够使他们负责的人防止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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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每逢有这种新建议的社会服务提出时,总要发生激烈的斗争。在一
个时候国家保护奴隶的自由和公民身分那矛盾终于造成历时四年的
革命性的南北战争。可是,这场冲突实际上不是受到任何黑人与白人平等的
社会哲学的鼓舞。实陈上这种社会哲学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美国多数人民所不
能接受的。这场冲突的目的是推翻奴隶主在控制全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
法机构上的政治优势,代以一种根据资本主义原则的政府。个人主义的奴隶
的自由的原则附带地提出,作为一种战时措施,后来又作为一项没有效果的
行政问题。
我对于这些有关白人和黑人劳动的政治斗争,作了广泛的历史研究。主
要地是根据这种研究以及我自己在集体行动上的经验,我往往批评了一些人
的天真的理论,他们一百年来假设他们的所谓“社会”,一经有人指出一种
重大的弊病,就会及时地负起责任,来减轻或者预防。在这些历史研究以及
我个人的接触中,我发现了许多的这种富有公共精神和自我牺牲的领袖和宣
传家,从欧文到现今一代的人物,最后终于失望。根据各人的性格和环境,
他们或者变为最保守和最反动的资本主义的拥护者:或者变为意气消沉的悲
观主义者,认为“毫无办法”:或者变成一种自然神教的或唯物主义的信仰,
认为主宰一切的上帝,或者自然法则的伟大的内在势力,一定会完成他们自
己以前努力求其实现的那些改良不管是个人主义的、**的、社会主
义的、单一税或者其他的改良。在研究这些转变时,我用冷静的“科学的”
方法,追溯它们的起源在于从前他自己心里造成了一种理想化的社会、理想
化的工人、理想化的资本家、理想化的政治家,和实际情况距离很远,因为
是在他们自己的人道主义的心像中创造出来的。他们忽略了“怎样”和“为
什么”的细节问题。这些实际问题是大大增加了的捐税负担,一种被注重实
利的政治家和饥饿的求职者所支配的文官制度,以及为了争取控制政治机器
而作的幕后谈判。
就所有这些情况来说,我总是问,所谓“社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意
味着一种抽象的存在,像十九世纪中叶的社会主义者和同样的各种非正统流
派那样,或者像你在各种集体行动中实际经验的那样,意味着“行动中的社
会”如果意味着后者,你就是指纳税人联盟、有组织的雇主、有组织的劳
工、公司组织、运行中的机构、政党等等,像他们在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冲突
中实际行动着那样。行动中的社会是习俗、政治、公司组织,总而言之,是
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在当时以或大或小的效力控制个人行动。
可是,如果在多年的冲突以后,“社会责任”终于确定,例如在义务教
育的问题上那样一百年前义务教育最初被反对者指责为“社会主义的”倡
议,那末,美国人民,不知道从前历史上的斗争,最后可能就心甘情愿地
征收巨额捐税来维持义务教育。像他们在教育上的实际措施那样,他们可以
建立一种选任教师的文官制度,尽可能和政党政治及个人偏爱分开。反对义
务和强迫教育的理由是个人主义的理由,认为它剥夺了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的
控制权:可是结果它是实行父母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即使如此,在这经济
萧条时期人人知道,国家的一切“社会服务事业”以及私人的“社会服务所”
都在感到困难,由于人们虽然愿意而无力缴付捐税、或者无力维持自动的捐
献或者不能使文官制度不受“政治”的影响。小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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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来如此,这是历史上个人和社会责任的矛盾。可是,它的基础不是一
种哲学的或者学术的“社会对个人”问题,不管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和
个人主义的障碍,而是那非常实际的问题,要使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在一个过
分个人主义的、政治上分歧的、行政上无能的社会中获得有效的承认和实施。
因此,在我的历史研究和五十年来参加以控制个人行动为目的的各种集
体行动中,我发现我的推理的方法溯源于焉尔萨斯,而不是溯源于斯密、边
沁、李嘉图、马克思、蒲鲁东。斯潘塞或者任何“逻辑的”经济学家。这些
学派比较上属于十八世纪的理性时代,可是马尔萨斯明确地宣告“感情和愚
蠢的时代。”。然而,我把这个叫做“习俗”,不是感情或者愚蠢,为了避
免个人不快的反感,并且留一些余地,让不愉快的经验所激发的理性可以慢
慢地渗入。
但是,逻辑经济学家以各种旨在促进共同福利的集体行动来对付的,正
是这种马尔萨斯式的感情用事的、愚蠢的、个人主义的、甚至无政府主义的
动物。资本主义和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一样,靠人类的愚蠢而成功。因此,
为了心情安静,如果预先认清资本主义的基础,以免最后理想幻灭、完全失
望、反动、革命或者满足于“自然法则”而不求一种组织得更好的集体行动,
岂不更好吗
那末,怎样可以使这个马尔萨斯式的个人愿意地和有效地合作,通过立
法、行政或者任何其他的集体行动,把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加在他自己和其他
个人身上;缴纳捐税、消除政党政治和选择有能力的行政人员呢
威斯康辛的人们的个人主义和宗教思想特别显著,虽然有比较少数的社
会主义分子集中在密尔沃基。像摩顿所说的那样,有两点足以吸引他们的地
方,一点是投合他们的个人主义社会哲学。另一点是投合他们的防止意外事
故的经验。摩顿认为后者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他说:
“该项法案被比作工人的意外事故赔偿法案。正如这一立法,按意外事故的大小对
雇主处罚,曾促使他们采用安全措施,结果产业事故显著地减少,因此一种失业罚金会刺
激雇主来稳定工人的职业。这种类比,虽然很有疑问,却是威斯康辛法案的根本用意
处罚个别雇主,会促使他用有效的劳动管理来避免失业。”
接下去他引证该项法案的某些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造成雇主责任和企
业单位基金,代替社会责任和一种由国家管理的共同基金。
我不认为这种诉诸经验的说法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演绎地来说,
也许是这样。可是,事实上正是这有效的动人的说法使此项法律的制定得以
实现,尽管它的内容细节还有缺点。摩顿的推理的方法是逻辑经济学家的方
法,不顾从过去经验中产生出来的习俗。就这个问题来说,所谓经验是有组
织的但是矛盾的利益集团的领袖们共同参加防止意外事故条例的执行。在威
斯康辛的人民以及该州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看来,那是最好的理
论。虽然不一定合乎逻辑,甚至在某些地方也许极不一致,那理论却表示他
们的经验和实际知识使他们在执行所建议的失业条例中预期的东西。冲突激
烈的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他们心里各有一套从他们和本州产业委
员会合作的经验中得来的习惯假设。他们不仅能预先知道委员会将怎样叫他
们去帮助执行法案,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差不多能预先料到哪一个重要
的雇主一定会由委员会任命为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的代表,哪一个将担任代
表劳动的本州劳工联合会主席,以及产业委员会的哪一位个别代表将作为执
行法案时的调解员。
这三个人已经在一起工作了十年或十五年,执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人
们实际上假设他们会共同执行“就业准备”和“失业防止”条例。这一假设
结果证明是对的,虽然在法案中没有规定。因此,他们的经验,对他们来说,
不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它是注重实际的人们在矛盾和疑问中的现实主
义的推理。这些保证不可能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可是,假如不是二十年来在
威斯康辛它们已经成为劳工行政的“不成文法”,就不可能制定那种法律。
在起草新法律的过程中,差不多在每一问题上,支配新法律的规定的,不是
仅仅一个科学家的可疑的类比,而是一个实陈家的个人经验。
因此,摩顿所批评的那失业法规本身一部分是一种“权能附与集合”,
规定着最低标准;各方面指望的是本州的委员会、制造家协会和劳工联合会
将共同负责此项法案的执行。这是注重实际的人推理的方法。他不是抽象地
议论法规本身。对他来说,那只是费解的文字。他根据人们将怎样解释法规
的“不成文法”以及由谁执行法规这些具体情况来推论。在他看来,行政是
“行动中的立法”,他的现在行为的根据,是预期的行动,1不是逻辑和文字。
结果恰如所料。产业委员会任命了一个“谘询小组”,这个小组,按威
斯庚辛的情况来说,将是主要的行政权力,草拟一切规章,向雇主和工人解
释法律的冗长的和详细的规定,甚至宣传说服本州的雇主们自动地遵守此项
法律。委员会本身实际上成为仅仅是批准的权力,使谘询小组的“建议”取
1参阅康芒斯和安德鲁合著:劳动立法的原则,论行政章,1916.1923、1926年版。
得合法的地位。
再说,对于集体的防止意外事故有了二十年的经验以后,人们已经知道,
那代表“资本”和“劳动”的谘询小组的成员不是由州委员会用机关的或者
文官考试的方式竞选,而是由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本身自己选择。代表们不是
由州政府给予任何薪俸,而是由他们自己的组织付给报酬。防止意外事故条
例中的这一规定,消除了州委员会里的“政治关系”,在劳资双方的“代表”
的选择上,甚至在它自己的代表、统计员和视察员的选择上,这三种工作人
员是准备和有组织的雇主及工人一起进行工作的。事实上,一种新的文官制
度已经加入了劳动法规的执行机构。那是一套州级官员,实际上由矛盾的劳
资组织的共同行动所任命,因此受到双方的信任。这样,那些州级官员行动
起来,不是作为来自上级权威州政府的强迫的“仲裁人”,而是作为自
顾的“调解人”,他的任务是在双方了解的“事实”基础上使对立的利益集
团合作,从而帮助他们起草“业务规则”,使他们作为个人必须各别地在这
些规则下经营。既然这些规则能根据进一步的研究和经验随时变更,它是一
种对不断冲突的利益进行不断调解的制度,不用独裁而只用调解。
这种结果,应用在失业准备金和失业预防的时候,在两份公报里可以看
出,这两份公报由州委员会核准和发表,可是实际上是谘询小组和他们的助
理起草的。这些公报发表最近采用的对法律和规章的一切解释,经济学家要
了解法律实际上怎样运用,应该依赖这些公报,而不是依赖法律文字本身。
最近的公报1933年8月1日登载谘询小组成员的姓名,这些人名说明制
订规章的机构中各种冲突的利益集团的真正“职业的代表性”:
“雇主代表:克劳森,威斯康辛州霍里康市,凡布伦特制造公司经理:库耳,威斯
康辛制造家协会秘书,梅伦,威斯康辛州凯诺夏市,纳喜汽车公司秘书。
“劳工代表:弗里德里克,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加斯特鲁,
威斯康辛州木工工会代表会议主席;奥尔,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主席。
“主持会议的主席:奥特迈耶,威斯康辛产业委员会秘书。”
可以看出,这本书里所讨论的许多形式的集体行动中,这一种接近所谓
“集体谈判”,而大家同意的业务规则属于所谓“雇用合同”之类。谘询小
组有成员七人,但值得注意,其中克劳森和奥尔两位,在十年来立法机关对
先后各大议案的审查中,一贯地是对立的两派的主要人物。当立法法案最后
拟成时,它通过了立法。事实的发展是雇主的一派和工人一派被变成一种集
体雇佣合同的谈判者,由立法机构决定了他们意见不能一致的问题。虽然雇
主们反对这种法律,但制定以后,他们规规矩矩地予以支持。
可是,这种集体谈判更前进一步,消除摩顿的信口而出的话里含意,认
为“1933年威斯康辛的立法延迟了它的运用。”一部分的运用并没有延迟,
法案按原来的意图实行,拨有必要的经费。1933年的所谓延迟不是由立法主
动的。那是先经过内部详细讨论,用另一个由谘询小组同意的议案提出,然
后经立法一致通过。
1932年的法律曾规定先后三个日期,所有本案的各个不同阶段应按照这
些日期先后实施。关于设置联合的执行机构、采用规章条例、批准或不批准
个别单位的自动的计划、以及怎样使公众熟悉法律条款等各项规定,在1932
年通过后生效。法律的这一部分并未延迟,现在正在施行。
为了建立单位基金而收取保险费,原来规定应于1933年7月1日实行。
法律的这一部分延迟实施,实际上不是由立法主动,而是根据劳资双方代表
的共同建议。这种建议由立法批准,完全作为一种例行手续,没有一票反对,
没有辩论。开始缴纳保险费的日期现在推迟到委员会统计员认为适当的时
候,或者本州的就业增加百分之二十,或者工资总额比较1932年12月的水
平增加百分之五十的时候。
这一延迟自动地延迟了此项法律的实施的第三阶段,就是失业津贴的支
付;按原来规定,失业津贴的支付应于开始收取保险费建立失业准备金的一
年后开始。
此项延迟的理由,法案中有所说明。法案最初的原文部分地如下:
“本州最大的雇主组织已经声明它的成员有意于自动地建立失业基金制度,立法方
面准备给予雇主们相当的机会,让他们实现本法案的目的,而不经过法律的强制。”
那延迟法案修正前案,加进一段说:
“因此,使本法案暂不普通和强迫生效的机会应延长到商业复苏在威斯康辛达到相
当的程度。”就是,到法案中所指出的就业或工资总额的增加完全实现的时候。
再说,州内的制造家对于自愿的个人主动负责的计划,那样的坚持,以
致原来的法案规定了,如果十七万五千工人的雇主能实行经过核准的自动的
计划,法案中所有强迫性的各点就不必实施。根据这一规定,以及谘询小组
的建议,委员会甚至任命制造家的代表克劳森先生“兼任”州职。据委员会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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