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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00节 文 / 贺卫/伍山林

    是马路对面农场的价值,它具有同样的土壤基础,和当然同样的

    接近市场的机会。栗子小说    m.lizi.tw根据上述法案的规定这两项法案不包括建筑和出产力的

    价值,那较好的农场就会有土壤出产力价值每亩一百元和地基价值每亩一

    百元,那耗光的农场就会只有同样的地甚价值每亩一百元,没有出产力或改

    良的价值。按照李嘉图的地基价值原则,这两种农场的适当的平等就会是对

    两者都按每亩一百元征税,而不是对改良的土地接二百元征税,对耗光的土

    地按一百元征税。

    威斯康辛州的土壤调查,说明耗光了的土地就是,已经消耗到耕种

    不能获利的程度的土地已经丧失了它的化学上全部植物养料的百分之三

    十二,可是当然丧失了它的经济上可以利用的植物养料的百分之一百。于是

    发生这个问题,新的出产力的价值是不是应该根据再生产成本学说,按肥料、

    运输和施肥的现行费用计算如果是这样计算的话,距离市场远的、价值低

    的土地上的成本价值就会大于比较接近市场的出产力相同的土地上的成本价

    值。它甚至会超过僻远的土地在耗光的情况下只值每亩十元的价值,但是远

    不及那出产力相同但交通便利、可值每亩一百元作为单纯的地甚价值的土地

    的价值。

    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不仅不能实行,而且在理论上根据不足。理论从成

    本改变到价值。成本是一种限制。价值是一种诱因。真正的问题是:需要多

    少价值诱因来克服把植物养料始终保持在标准或者甚至超过标准所需的成

    本那诱国必须超过准备各项基础的费用、粪肥和其他肥料的费用、运输和

    施肥的费用、所损失的轮种蔬菜可能获得的利润。这种预期价值的诱因的整

    个问题,在私有财产和自自制度下,是预期的一种合理的利润边际,足以促

    使所有人为了未来的作物收获而维持和增进出产力。如果我们考虑到,由于

    天时变化、收成不好、霜冻、洪水和干旱,农业的风险很大:如果我们考虑

    到,农人不能像企业家那样突然停止生产,从而控制他的市场;我们就有理

    由认为,如果城市的人不肯投资于建筑物、工厂、机器和原料,除非他能预

    期获得利润,等于新建设成本的百分之十到二十,我们就不应该期待农人花

    1霍布森:新国家的课税,1920年版,第12页。

    太多的成本来增进或维持土地的出产力,除非能预期获得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的利润。利润估计或有差错,但大致总在这个限度以内。因此,把一切事实

    考虑在内,将标准出产力作为百分之五十,地甚价值作为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可以认为是一种可能做到的最合理的估计。

    这种决定类似管理货运和客运的运费或者其他公用事业公司的收费标准

    时的决定。在这些公用事业的“物质估价”或者成本估价的问题上,发生了

    很多的辩论,关于价值是否应该根据“新的再生产的成本”、或者“现有情

    况”、或者根据“原来的成本”、或者根据“积累的投资成本”,以及在升

    算投资成本中所假设的利润率是否耍略高于积累过程中当时的利率。这些计

    算法的关键在于公道的问题,它注意所有人由于自己过去的行为而现在有权

    利要求的东西。在农人要求农产物的价格应该等于生产成本的问题上,也曾

    有过同样的辩论。

    可是,当这些对投查家或者农人的公道问题归结到实际规定收费标准或

    价格时,那支配甚至操纵计算方法的有力因素是在一切情况下的经济诱因。

    问题就变成这样:什么收费标准或价格会使经理部门能获得利润,从而吸引

    必要数量的投资和劳动,从便供应公众所需要的服务

    诱因的问题必然是循环的。栗子小说    m.lizi.tw价格愈高,公众作为消费者能吸收的产品供

    给通常就愈少:价格愈低,经理部门作为生产者将供给的数量就愈少。唯一

    的解决是习惯法里所规定的“理智的准则”:由合理的人组成的陪审委员团,

    在听取了所有的事实和辩论以后,认为合理的是什么呢这种“合理”不过

    是习惯法和恰当的判断,就在这种基础上,铁路委员会和法院决定运费是二

    分、三分或四分。“合理”是判断和公道的问题,因为它注意现在行为的未

    来结果,而公道本身自然地只注意过去,作为证明现在的要求是有理由的。

    在寻求土地出产力的价值和土地的地基价值之间的合理比例时,也是这

    样。这两者的比例不能像一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筑物所在的地基的价值的比

    例那样精确,因为这里没有出产力可以估值。就出产力来说,总会有不同的

    意见,和一种差误的余地。可是,把维持在标准程度的出产力的价值规定为

    百分之五十,免予课税,而以百分之五十作为应该课税的地甚价值,这种比

    例是合理的,根据土壤调查的结果以及为了保存出产力而需要的利润来说。

    又有一种需要考虑的理由,可以看作政治的权宜手段而不是合理的办

    法,可是实际上是为了做到对农场所有人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平等待遇。就城

    市土地来说,所有人的物质资本有别于地点价值完全由建筑的和基

    础的改良构成。就农场主来说,他的资本由同样的改良和出产力构成。在威

    斯庚辛州,各项改良是和土地分开估值的,1919年该州土地、建筑地基和各

    项改良的课税价值说明,平均来说,城市中建筑改良的价值是全部地产价值

    的百分之六十,空地的地甚价值是百分之四十。在乡下建筑改良的价值只是

    百分之二十,可是土地的价值,包括出产力和地基价值在内,是全部地产价

    值的百分之八十。1这表示在1919年平均来说,课税的地甚价值按百分之五

    十计算的比例,使农场主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这个比率,

    在农村地区中,各项改良和出产力的成本变为地产阶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土

    地的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正如在城市地区里单单各项改良的成本就是全

    部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在这两种情况下,平

    1威斯康辛州土地和各项改良的估值1919:

    均来说,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免税,百分之四十作为地甚价值课税。

    当然,可以看出,这种理论的影响有利于农场主,和通常单一税的观念

    完全相反,通常所谓单一税对出产力和地甚两者课税。事实上,1921年的威

    斯庚辛法案获得差不多所有的农场主的拥护,而单一税受到农场主的剧烈反

    对,并且像我们的分析所说明的那样,反对得很对。

    人们知道,在一般财产税上农场主受到和城市土地很不平等的待遇。如

    果上面的分析是正确的,地基价值税是农场主乐于接受的,因为它使他们和

    城市土地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它把农场主作为真正的资本家,保存着国

    家的自然资源,正如企业家以建筑房屋和工厂有益于国家。如果那分析是正

    确的,这种税并不是有利于农场主而不利于城市土地所有人,尽管事实上按

    亩数的比例来说,这种税的较大的收入来自城市土地。这较大的收入完全是

    由于城市里庞大的地基价值集中在小面积上,往往高到每亩几百万元,另一

    方面,在乡村里,地甚价值散布得面广而稀薄,每亩只有一两元到五十或一

    百元。栗子网  www.lizi.tw不管哪一种情况,总是在一般财产税上应用这个原则:分配捐税应根

    据纳税能力,并且和公共利益成反比例。

    这原则所根据的事实是,在一般财产税的制度下,被课税的不是土地或

    者财产,而是土地所有人,因为税是从所得中付出的。在法律的意义上,对

    土地的税是一种对财产的税。可是,在经济的意义上,捐税,如果确定了的,

    就不是一种捐税,因为它被预先扣除,购买者买进土地,按它的预期收入减

    去捐税的查本化价值。然而,无论就哪一种意义来说,土地税都似乎是一种

    对财产的税,而不是对所有人的税。所有人好像是一个代理人,收来捐税,

    交给国家。

    然而,这是或者混淆了物质的和商业的概念,或者混淆了资本和所得。

    土地不付税而是所有人按他们的土地的价值比例地付税:捐税通常从所

    得中付出,不是从资本中付出。如果土地不产生必要的所得,所有人必须在

    别处挣得或者借得这笔钱。因此对土地的税是对所有人的“预料可以得到的”

    收入的税,不管他实际上是不是得到,就是,不管他使用那土地是不是获得

    利润。诚然。土地税的估价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法律上对不

    缴纳的补救办法也是针对着土地。然而所有人缴纳土地税是从他自己或者某

    一个别人的收入中付出,和他缴纳所得税或者遗产税完全一样。

    因此,累进税的原则适用于巨额的地基价值,不管那具体的土地是连在

    一起的或者分开的。纳税者是所有人,他们的纳税能力或者随着实际收入的

    增加而累进地增加,像所得税和遗产税中所打算的那样,或者随着巨额地甚

    价值的所有权所包含的未来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地增加。

    在这里我们不考虑执行上的困难,例如没有训练的估税员难于区别地基

    价值和出产力价值,可是这种困难大概不比美国发明的“特别税”的执行中

    已经遇到的和仍然存在的那些困难更大。在这一类捐税中,美国人民久已1

    采用了这里所主张的原则,就是,课税多寡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服

    务能力成反比例。这一原则体现在“地基价值”和“改良价值”的分别上。

    特别税和一般课说不同,根据法院的说法,那是“因为这种税的根据,

    是假设社会的一部分,在位置特殊的财产由于公共支出而引起的价值增涨

    中,将特别受益。”或者,像塞利格曼教授的说法,“特别税可以解释为一

    1在纽约十七世纪中就开始。

    种强制的捐献,按照所得到的特别利益比例地征收,用来支付一种为了公共

    利益而实施的特种改良的费用。”

    可是,在区别这些特别利益的数额中,不包括各项改良和建筑的价值,

    因为这些改良的价值是某一个人的劳动、投资和经营的成果。可是,对于因

    公共改良而增值的地基价值,早在1830年就有一个州法院作出原则性的决

    定,认为所有人缴纳的数目不应该多于加在财产上的价值的增涨,当然也不

    应该多于他应该分担的公共改良建设的一份费用。

    这里,课税的原则是根据宪法上禁止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剥夺私有财产的

    原则推论出来的,它对课税权力的使用,规定两种最高限度:增加的价值和

    公共改良的费用。由于规定这些限度,可以说社会效用的概念,虽然在经济

    理论里是空泛的和不可测量的,还是归纳为一种合理的计量标准。一条公路

    或其他公共改良所创造的社会效用的总数值,不过是它的实际建筑成本。那

    增加的社会效用的戍本可以摊派给受益的私人所有者的最高限度,是他们的

    财产的价值上估计的增加。征取的捐税超过此数,就是没收。征取的捐税少

    于建设的成本,如果不超过所增加的价值,就是一种赐给个人的特殊利益,

    也就是负担公共建设费用的广大纳税人的损失。

    结果是特别税受“分摊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务能力成

    反比例”的原则支配。纳税能力因受益的地基的价值增涨而增加;服务能力

    因现在的所有人或者以前的所有人加在公共财富上的改良而增加。

    除了在很少的情况下,这种特别税的课税原则,在建筑汽车所需要的大

    规模公路系统中,不如采用。在公路的建筑中,并不特别受益的国家或一州

    的广大纳税人和汽油购买者,担负那些享受特殊便利的地基所有人所吸取的

    特别利益的费用。所以不采用特别税原则的一个理由,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

    看得很清楚。在少数试行这种原则的场合,结果对农场主极不公平,由于他

    们的抗议,很快就取消。它的不公平在于把农民的土地出产力作为土地价值

    看待,按照我们的李嘉图式的分析,这就使农民所付的特别税,双倍于城市

    土地所有人。因此这种特别税不扩大到一切受益的财产,包括城市土地的价

    值在内,而只应用于紧靠着的土地所有人,大多数是农民。

    这种李嘉图式的地基价值和出产力价值的区别,在美国特别税的法律中

    实际从来没有。这说明为什么特别税的原则在城市财政中广泛采用,因为这

    里没有需要估值的出产力,并且在农业中差不多完全用在灌溉和排水工程

    上,因为在这里显然出产力实际是由公共建设造成的。建筑上的改良建设,

    虽然在特别税法律里正确地认为不吸收公共建设对私有财产所增加的任何价

    值,因此正确地免征特别税,但是农民的土地价值被认为包括农民维持的出

    产力和它的地基价值,而城市土地价值完全是一种地基价值。只有地基价值,

    而不是建筑的价值或者出产力价值除了在灌溉和排水的时候,能因公共

    建设而受益,因为竞争使建筑的价值和出产力价值不能超过再生产成本,另

    一方面地基价值完全决定于社会对有限的地基的需求,不管再生产成本怎

    样。如果使特别税只以受益的地基阶值为对象,而不包括不受益的出产力价

    值,显然农民因为道路和公路而负担的一份特别税就会少于现在的份额,和

    城市地基价值所有人所负担的一份比例来说。这种比较精确的对受益的和不

    受益的财产的经济分析,也许可以消除一项主要的障碍,从而可以接受特别

    税的课税原则。那一来,就会更精确地实现美国法院的原则,在特别税的时

    候,分摊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对共同财富的贡献成反比例。

    可是树木不能长到天空里去它们会在强风中毁灭:一种单独的真

    理,和一种单一税一样,结果由于和其他利益集团所拥护的其他真理冲突而

    自己灭亡。真理的确实性会递减,如同牛肉的效用会递减一样。某一种真理

    太多,既是讨厌又不真实。各种真理必须彼此成适当的比例,以便得到最适

    宜的真理,在一个矛盾的世界里可以行得通。政府需要的岁入越来越多,不

    是因为它们**和无能,这种缺点可以补救,而是因为教育、伦理、道德、

    艺术、平等、自由、对弱者的保护、公路、卫生、娱乐等社会需耍,在一个

    日益进步的文明中,发展得比私人在食物、奢侈品、炫耀方面的需要较快。

    课税的权力实际上是破坏的权力:正因为这个理由,所以课税的原则不能像

    数学那样精确,而只能像法院的理智的准则那样,对纳税能力和服务能力给

    予适当比例的重要性。

    然而这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可以应用于一种日益进步的文明所需要的

    其他收入来源。如果只考虑纳税能力一项,像在所得税的评估中那样,似乎

    和累进所得税相同的税率应该用在个人所得、资本所得和地基价值所得上。

    可是,如果考虑服务能力,就要对由于个人能力的所得征收最低的累进税率,

    由于资本建设的所得征收中级的累进税率,由于地基价值的所得征收最高的

    累进税率。

    联邦所得税考虑这些区别中的两项。国会的一个国内税收委员会,在帕

    克的领导下,对这两项作了详尽的研究。该委员会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以及

    对促使生产要素增加共同财富的诱因这两种观点来讨论这个问题。两者实际

    上是分不开的。

    委员会的研究员区别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像这些名词用在

    联邦所得税里那样。“劳动”所得,或者不如说个人所得,是“从劳动中得

    来的收入,例如薪俸、工资、专门职业的取费以及由于纳税人的个人努力而

    获得的利润有别于因资本的运用而获得的利润。”“投资所得”是“从

    查本中得来的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出售或折换占有不到两年的

    资产而获得的收入。”“资本利得”被解释为“从出售或折换两年以上的存

    货生财以外的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例如,出售股票、债券、专利权、不动产

    等等,只要持有的时期合于规定的限度。”最后两项我们可以不管,并且可

    以区别“投资”所得为资本所得和地基价值所得。

    “劳动所得”这个名词相当于我们的“个人所得”。委员会的研究员主

    张对个人所得征课较低的税率,要低于投费所得的税率百分之十二又二分之

    一到百分之二十五,他说明几点理由。

    “投资所得的生产作用物,资本,由现行法律加以周密的保卫,通过准

    许扣除损耗、折旧和有用价值的丧失,使其不负担任何捐税。因此,劳动所

    得的生产作用物,个人,应该通过同样准许扣除个人的劳动能力的损耗,予

    以保护。”他引证全国租税协会的话,接下去说,“医生的本领,律师的聪

    明,行政人员的精力,不是固定的和不可毁灭的,不是能永远产生所得的。

    然而他们产生的所得和资本同样地课税。资本可以通过损耗和折旧,利用所

    得,补充它的损失,可是人们在以劳动取得薪俸、服务费和类似的报酬中所

    损失的活力、健康和气力,不能作为捐耗或折旧,从劳动者的所得中扣除。”

    因此从公道推论出来的原则,相当于从公共利益推论出来的原则。个人

    是生产的作用物,他增加自己的财富,从而增加共同财富。可是他是一个有

    生命的和会死的个人,会发生疾病、意外事故、衰老、失业。因此,他的所

    得税,为了公道,以及为了以合理的平等待遇或者较大的收入刺激生产,对

    他在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生产生活中的活动,提供较大的诱因,应该大概低

    于资本投资所得的税额百分之二十五。后者,虽然也是生产性的并且不是

    像联邦法律中所说的“非劳动所得”,可是在所有人患病、不能生产、衰

    老或死亡以后,还继续产生所得。

    我们说课税和服务能力成反比例而累进地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就是这

    个意思。较大的个人能力具有较大的纳税能力,可是个人能力比资本投资对

    国家提供较大的财富生产,资本投资只有在个人能力发明、控制和运用它们

    的时候,才能有用。因此,对个人能力的课税应该按一种较低的可是累进的

    税率。

    可是投资有两种,上述委员会没有加以区别:生产资本上的投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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