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分彼此地
为公众服务,只要有顾客上门他们就卖。台湾小说网
www.192.tw这些人相当于现代的那种通常只在
制造地点按离岸价格售货的制造家,虽然往往也像在“匹茲堡附加”办法中
那样,在交货地点交割。
考虑到在那早期时代这一种生产者非常之少,并且因为有技术和专门训
练的人也很少,早期的习惯法形成了一种规定,凡是自己立业,不分彼此地
对公众出卖服务的人作为有别于那些只供自用或者专为一个顾主或地主
工作的人就负有三重义务,就是,1来者一律供应,2只取合理
的价格,3如果自己没有技术或者不发挥技术,须负责赔偿损失。受这些
规则管理的职业包括医生、成衣匠、铁匠、木匠、食品店、面包店、磨坊、
旅馆、摆渡、码头主人以及此外一切可以算作“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实
际上,这些职业都是“公共服务行业”,因为公共服务行业的意义一般地是
指对任何顾客一概服务的职业。法律对于一个人是否享有实际的独占,不作
区别。事实上,在那些日子里,“独占”这个名词只用于某些必须有统治者
赐予的特权或特许证才能经营的职业,例如摆渡:因此那是根据“特权”的
法律上的独占,而不是甚于私有财产的经济上的独占。
魏曼和艾德勒,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了两种似乎相反的理论,说明在
早期时代习惯法关于“公共服务”的态度。魏曼的解释是根据稀少性原则,
艾德勒的解释是根据公共性原则,或者公共服务。可是这两种解释只是两种
容易变化的稀少性和习俗的作用。这些“公共服务”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而
出现,实在不过是从在单独一个主人的控制下服务改变到为任何顾主服务。
以前为一个封建领主工作的铁匠,现在不分彼此地为任何或一切主人工作。
既然法庭代表统治阶级的观点,他们要使没有特权的工人有义务为任何主人
服务,那是很自然的也就是合于惯例的事情。在美国废除奴隶制的时候,也
表现了同样的态度。以前的奴隶,在第十三次宪法修正下已经成为“自由民”,
却不能自由地拒能工作,还需要第十四次修正来给予他们和以前的主人平等
的自由权1。同样地,在从农奴身分转变到自由身分的早期阶段,各种工人和
商人都负担着服务的义务。
稀少原则也可以适用,因为,假如工人很多或者太多,他们互相竞争,
那就不必要使他们遵守强制的服务规定。习俗和稀少这两种原则起初并不分
开,直到后来某些享有时间或地点的特殊权利的职业,像摆渡者,仍受老的
强迫的公共服务原则的拘束,而其他职业在丰裕和竞争原则下获得了解放,
这两种原则才分别清楚。然后,在更近的时代,稳定原则,通过工会、协会、
公司、辛迪加以及类似的以一致行动限制个人自由而保障团体中其他成员的
自由的种种方法,似乎又回到稀少时代的限额原则,作为对丰裕时代的买卖
原则的一种修正。
在美国,古代用于一切公共服务职业的规则偶尔也应用,但是在很早时
期就取消,除了对于所谓公用事业的职业或公司。在这些产业中,法律逐渐
发展,最后种种规章连取费标准、服务规格以及由政府作责本估值都完全包
括在内,此外还禁止差别待遇。这是因为,尽管丰裕时代大大地增多了机械
的发明和机械力的使用,然而这些公用事业不仅是基于特权的法律上的独
占,而且是基于一般私有财产的经济上的独占,由于它们占有控制一切的地
位,别人难有机会刽办竞争的企业。
制造和商业企业不是这种情况。栗子小说 m.lizi.tw这里,在丰裕时代,公众利益不需要倚
赖法律上规定那些经营这些企业的人必须按一种合理的价格为所有的顾客服
务。生产者和生产设备总是过剩,这时候强迫一个制造家或者商人按合理价
格供应一切顾客,对公众没有好处,因为他们的顾客随时能找到其他的卖户
或买户。因此这些事业完全作为私人企业看待,法律只要求维持一个自由、
平等和公开的市场的四项重大特质,就是:统一的计量标准、可转让性、自
由参加和公开性。
在早期稀少时代的条伴下,不可能产生现代伦理上或法律上的“差别待
遇”的观念。这种观念产生于稳定时代,标志着新的习俗和狭小的利润边际
的重要性。
在早期自己为自己工作的时代,公众或购买者并不靠经常地买进这些商
品或服务来谋生,而是仅仅偶然在集市的日子光顾一下,或者只买一些他们
自己不能自给的东西。可是现代商业和生活经常地全部依赖现代运输业者、
现代原料或半制成原料的制造家、现代聚在一起进行大规模生产的工人、或
者现代银行和信用公司或辛迪加所作出的服务。
因此,现代商人,作为购买者,足以使他受损害的,倒不是他必须付出
的高价,而是他的竞争者付出的买价比他低。买卖的利润边际那样小而数量
那样大,如果他的竞争者付出的买价比他低,就会使他的业务无法进行。可
是,如果他的竞争者付出的买价和他相等,即使他们两人付出的价格都非常
之高,他还能把这种价格转嫁到最终消费者的身上。因此现代商人认为重要
的,是竞争条件的均等,这只有通过稳定才可能实现。
可是,在早期普遍稀少时代,对购买者的损害不是我们所了解的这种差
别待遇,而只是高昂的价格。因此,即使用到“差别待遇”这个字眼的时候,
也决不意味着一种差别的低价,而总是意味着一种差别的高价。换一句话说,
早期的习惯法,应用于公开市场以及差不多一切为公众服务的职业上,并没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19页。
有防止一切差别待遇的规则它的规则全是以防止高价勒索为目的。
显然,迟至1897年,这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了解。在那年,最高法院受
理一件诉案,一个居住在艾奥华州的原告要求一家铁路公司陪偿损失,理由
是该公司对原告的一些住在内布拉斯加州的竞争者特别优待,对他们的运
费,按路程比例计算,低于对原告的运费。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并未证明原
告所付的运费本身是敲诈性的高价。“他只是想要收回他认为应该收回的钱,
不是因为运费本身不合理,而是因为被告的不正当的行为”。法院然后进一
步研究这所谓不正当的行为在习惯法上是不是不正当,判断的标准不是对两
个顾客取费高低不同这种差别待遇的社会后果,而只是对铁路公司自身的收
入的影响。法院这样说:
“假设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只向原告收取了一种合理的运费同时,没有任何正当
的理由,给他对街的邻人免费运输,这样犯了一种偏袒和不公平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减
少铁路公司的收入,并且相应地减少股东的股利他们那方面的这种偏袒,如果没有法
律规定,决不会使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他已付的运费,从而更减少股东的股利。
所以,如果没有州际商业法案的规定,原告不能收回他运货到芝加哥去的运费,只要
公司所取的运费是合理的,尽管由于铁路负责人方面的行为不正或者循私,对内布拉斯加
州的托运者取了较低的运费,那没有关系”。小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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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1897年中司法方面对差别待遇的概念,它仅仅是私人的事情,没有
社会后果。
四年后,同一法院,由同一法官布鲁尔宣告,维持内布拉斯加州最
高法院的意见,这次是根据“习惯法”,认为不仅所取运费本身必须合理,
而且必须“相对地合理”;“没有正当的和合理的根据”,不得对某一个人
取费较低,造成差别待遇;任何差别必须符合服务的成本和条件上的差别,
只有在这个范围以内,差别待遇才是合理的。
换一句话说,在1897和1901年之间,美国最高法院改变了它对差别待
遇的习惯法的意义的见解,从那种显然是早期意义的见解改变到比较近代的
见解,认为差别待遇本身是不合法的,不管是否有敲诈性的高价存在。根据
早期的见解,对差别待遇的纠正只会是减低鼓高价格到符合较低价格的水
平。根据后来的见解,纠正的方法也同样可以是提高那较低价格或者禁止
免费运输,使符合较高价格的水平。在后来的见解之下,需要纠正的弊病
是不公平或者偏袒,那会使竞争者获得免费的服务或者较低代价的服务。在
早期的见解下,人们要纠正的弊病仅仅是索取一种不合理的高价,对一个竞
争者取价较低,本身并不被看作差别待遇或歧视,而只是一种证明,足以表
示那较高价格是敲诈勒索。
差别待遇的两种不大相同的意义竟然没有辨别清楚,显然是由于习惯法
扩大古老名词的意义来包括从前不认为有害的新的弊病,所采取的“排除和
吸收”的方法,是一种迂缓的过程。美国最高法院在1901年显然扩大了习惯
法的差别待遇的意义,以便应付已经需要该院决定的一种真正的弊病,这时
候歧视性的低价已经罪恶昭彰,众所周知,该院不需要硬使它本身1901年的
意见和1897年的意见一致。
关于有意识地扩充差别待遇的意义,以便禁止相对的低价和相对的高
阶,我们能找到的最早的意见,是在1873年麦克杜菲控告波特兰和罗彻斯特
铁路公司一案中,法院的推理可以说明从差别待遇的古老的实物的意义改变
到现代经济的意义的过程。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按照习惯法,差别待遇在于
无条件地拒绝“载运乙,如果他载运甲”,或者实陈上“对某一个被讨厌的
个人的旅行成贸易加以阻碍”,或者弄得一条公路“绝对无法通过”,因而
侵害公众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习惯法的差别待遇的概念是物质的,
新罕普什尔州法院认为它俩的特质是“直接”行使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该院
然后继续扩大差别待遇的意义到经济的差别待遇,要在该院称为“间接的”
差别待遇,内容是一种“迂迴的侵害”,例如难堪的条件、价格的差别、对
一个人不给予便利而对另一个人给予便利。
结论是,直到上面谈到的最高法院1901年的意见以后,才可以说一般地
法院已经改变了差别待遇的意义,从认为只是一种证明,表示某种高价或其
他不利条件是敲诈勒索,它“本身”是不合理的,转变到大不相同的意义,
认为差别待遇的弊病在于一种相对的低价所表示的对某些竞争者的偏袒,不
管那高低两种价格的绝对水平是不是太高或者太低。
法院得到这种新意义如此之慢,其一般原因是他们的早期的见解,像在
上面引证的1897年的案件中那样,认为如果公共服务者对某些顾客取费较高
而对其他某些顾客取费较低,自顾减少自己的收入,那完全是一种私人的事
情,至于这种办法在抑制竞争以及促成顾客中的垄断方面的社会影响,却不
须考虑。这种见解的结果是,一个在差别待遇下被歧祝的人,不得不付出比
他的竞争者较高的价格,可是在习惯法上无法获得纠正,除非他能证明这种
较高价格本身是敲诈勒索或者不合理,而不管这种价格和一个竞争者所付的
价格比较起来是不是相对的高。情况确是如此,尽管有些法院曾宣告,这种
对优待的竞争者只取低价的制度必然会抑制竞争,使顾客们所趣营的那种业
务集中在被优待的人们的手里。一个联邦法院甚至在1889年曾宣称一家木材
公司没有受到不公道的待遇,虽然当时一条铁路对这家公司的竞筝者收费较
低,甚至比运输的成本还低,而这种偏袒可能使原告公司完全无法参加市场,
可能使它趋于破产。只要对原告公司所取的价格“本身是合理的”,它就没
有受到不公道的待遇。
这样,美国最高法院在公众和立法对差别待遇或歧视的意义有所改变以
后大钓十五年才开始改变,这可以一般地认为是它的习惯性的落后。
以上所说的习惯法在差别待遇的意义方面的落后,不仅适用于所谓公共
服务事业。它也适用于一切可以称为“公共职业”的产业。美国最高法院在
马恩对伊利诺州一案中1876年部分地采用了这种原则,纽约州最高法院
在纽约州人民对布德一案中也很好地陈述了这一原则,并且拨查了该院经办
的一切案件。这些案件都和堆栈或谷仓有关系,这两种业务在习惯法上从来
不算是一种公共服务事业。在以上两案中都承认,堆栈向来被认为是一种私
人营业,从来不在特别执照或者法定专利的条件下经营,这种特权附带的含
义是公众有权利享受由司法程序所决定的合理价格。事实上,与这些案件有
关的那几家芝加哥和布法罗的谷物堆栈,被认为积极地互相竞争,虽然它们
显然在采取一致的行动。法院认为,在禁止差别待遇或者勒索高价的问题上,
决定性的问题不是独占或竞争,而是谷物的运输者堆栈的顾客一是不是
因为谷仓公司的价格和业务办法而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这两案中,不同的意见很出色地和正确地争论,认为公众没有**的
法律上的权利来使用那些谷仓,因为它们不是公共服务事业,有义务对任何
人来服务。但是,法院认为,在谷仓的业务里有这种“公共性”的成分,部
分地由于业务的性质和范围,部分地由于它们对本州和国家的商业的关系,
以及部分地由于它们虽然是竞争者,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它们享有特殊便
利,可以达成有关价格的谅解。
因此,差别待遇和高价勒索的区别,随着稳定时代的到来而产生。差别
待遇在丰裕时代中不是一种弊病,因为人人可以找到另一个机会。在稳定时
代中,由于协力一致的行动、“自己生活、让人生活”的政策,以及微小的
利润边陈,差别待遇成为严重问题,因为稳定意味着没有其他的不同机会,
这就意味着差别待遇和高价勒索的固定性,跟意味着公平合理的价值和价格
的固定性一样。
因此,用判决纠粉来制定法律这种程序,迟缓地配合着不断变化的经济
情况以及不断变化的关于公道和不公道的伦理意见。它考虑到稳定时代的最
重要的事实,就是未来性和微小的利润边陈这两项原则。现代企业是用大量
的借人资金来经营的。竞争者是债务人。他们必须保持他们和原料供给者、
职工以及顾客的业务关系,从而保持他们的企业的未来的偿付能力,这一切
关系很恰当地概括在“好感”或“商誉”这个名词里。商誉虽然是一种无形
资产,却是现代商业最重要的资产。侵犯商誉的竞争是“掠夺的”竞争。因
此,最最重视运行中的营业的未来安全的那种“自己生活、让人生活”政策,
带来“稳定时代的习俗”以及符合那种习俗的判决。法院构成的那种商誉的
概念,是以稀少性原则为基础,因为它假设机会有限和利润微薄,因此每个
竞争者应该努力保持他现在的顾客和现在的营业比额。这已经成为现代“商
业偷理”的一郁分。认为削价竞争对顾客是不好的,并且由习惯法用判决纠
纷来制定法律的方法,把这种偷理或多或少地变成了“不成文”法。
可以看出,这种历史的“稀少、丰裕和稳定”的分析,有些像马克思的
辩证法,从他的“正题”原始部族**,到他的“反题”十八和十九世
纪个人主义,又回到他的“合题”一种未来的世界范围的**。可是马
克思的是一种以技术为基础的唯物主义的解释,我们已经在上面关于“产业
的阶段”一节中扼要地说过,而我们的说法也是一种经济的进化,从原始的
稀少这说明**和重商主义,到丰裕这说明个人主义,到那许
多现代的管理计划,使个人部分地或整个地受集体行动的支配,从而调节那
交替发生的丰裕和稀少。马克思的**是预先注定的,而现代的稳定可
能是**、法西斯主义、金融资本主义或者任何一种协作的运动,其目
的在于尽力从矛盾和不稳定中造成秩序。
4.物价
没有疑问,一切稳定中影响最大的和最困难的是金融的稳定。金融控制
是世界范围的,涉及全世界中央银行的协作行动。它包含国际主义,越过群
众的国家主义的保护税则的浪潮。首先提倡金融稳定的动议,不是来自银行
家或者经济学家,而是来自政治家。1833年,在世界范围物价下跌期中,从
1833至1868连任下议院议员的斯克鲁普向他的选民发表意见,主张定期公
布“一种可靠的物价趋势”,据以校正“法定价值本位”的波动,以便一切
商业中人可能“参照这种物价指数表稠节他们的金钱值务。”这种物价指数
表后来自哲逢斯根据数学原则编造,称为物价平均变动的指数。
在斯克鲁普的这种想法以前也曾有别人的类似的想法,可是多半是出于
好奇心,而不是对商业契约的实际的建议,而斯克鲁普的打算只限于长期契
约中自愿的协议。直到威克塞尔在1898年和费希尔在1911年,才提出要稳
定法定的货币标准本身。威克塞尔主张控制贴现率,费希尔主张控制美元的
含金量,使商业金融的长期契约和短期契约都应该在集体控制一种稳定了的
物价水平本身的条件下进行。
这些建议突出了一切公共政策和合理价值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
们牵涉到一种世界范国的伦理问题,起因于利盆的冲突:个人和某些阶级应
该通过提高自己的效率取得财富呢还是应该利用稀少性计量单位的价值上
的变动取得财富呢在资本主义文明的“老板”的控制一切的办法下,那是
效率利润对稀少性利润的问题。
从1929到1932年,美国的一般批发物价水平跌落百分之三十二,农产
品的价格跌落百分之五十五左右。可是,拿百分之三十三作为平均数字,一
切长期债务的负担增加了百分之五十。这意味着其他国家必须比1925年战债
清算时向世界市场多输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商品,来偿付欧洲对美国的黄金
债务。
对我们本国人民也是如此。在1932年,为了偿付1929年以前订约成交
的公私值务,所需要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