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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4节 文 / 贺卫/伍山林

    认为这是公民和官员间在关于由后者对前者使用暴

    力的问题上两种不同的关系。台湾小说网  www.192.tw

    只有两项这种关系是可能的,就是权利和自由。备有它的相等的有相互

    关系的对方。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就这个问题来说,公民有权利要

    求官员代表他使用暴力。公尺有权利要求警察逮捕一个窃贼追回脏物,和这

    种权利有相互关系的是警察的相等的义务他有这样做的义务。或者,债

    权人有权利要求法院审理他的案件,作出判决,并且,如果那判决是对他有

    利的,命令执行官对债务人的货物予只扣押执行;因此,公民又有权利可以

    要求执行官执行法院判决。债仅人这种可只要求于必要时使用暴力来收取债

    务的权利,恰恰等于法院和执行官应该审判案件并代表他使用那种暴力的义

    务。权利和义务互有关系并且相等它们实在是同一件事。假使义务不能

    强迫执行,权利就不存在。那末,宪法里用的“特权”那个字眼是指公民的

    这种可以要求官员实行他们对公尺的义务的权利,例如在必要时对其他的人

    使用暴力。

    可是,权利和义务这些名词通常是指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另一个公民的义

    务,他们都不许使用暴力,除了因为自卫。只有国家官员有权使用。因此,

    既然所争论的问题是暴力的使用,而不是经济权力的使用,我们推断特仅那

    个名词是用来替代权利的,虽然权利这个名词可以使用而且常常用来指公民

    对官只的一种权利。然而,确切的用法是权利这个名词不应该用来指一种可

    以时代表国家使用暴力的官员提出反抗的权利,而应该用在私人资格的经济

    的或其他的对其他私人公民的私人交易上。1

    这种解释在相反的特免权的意义中获得证实。这里特免权的意思是免由

    官员使用暴力或者可以不受官员的使用暴力。在马恩对伊利诺州一案中,该

    州主张于必要时对马恩使用暴力,强迫他服从,可是马恩提起上诉,请求法

    院禁止该州官员使用那种暴力。他耍求他认为向来是公民的会种特免权之一

    的一种权利。同样的,雇主霍尔顿控诉郡长哈迪,主张他自己的权利,认为

    郡长不应该建议使用暴力,阻止他照自己的意思经营业务。

    可是法律术语里常用的“特权”这个名词具有另一种意义,相当于特免

    1参阅本书上册,第97页,关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部分。

    权。这样,它的意义和“无义务”一样,在经济的意义上这就是行动的自由,

    用自由贸易、自白市场买卖这一类的名词表示。

    因此,自由是一种因为没有义务而享受的“特权”。

    “特权”的这种三重意义使我们必须选择,或者代以其他的字眼。特权

    的意思或者是一种使用暴力的权利,等于官员的一种义务;或者是一种不受

    官员所行使的暴力的权利;或者是一种可以和其他公局进行交易的自由。第

    一种意义我们用“权力”这个字眼表示,第二种用“特免权”表示,第三种

    用“自由”表示。

    第一种的意思是政治的权力,授与公民的仅力,使公民有权要求司法、

    行政和立浊机构使用统治权的暴力,对别人执行他的意志。“剥夺”公尺的

    特仅,是剥夺他们享有的一份政治权力,凭着这种权力他们本来可只要求国

    家官员使用暴力来对别人执行他们的意志。

    第二种的意思是免受统治权的暴力的制裁。剥夺公民们的特免仅,是剥

    夺别人享有的一份政治权力,凭着这种极力他们本来可以要求国家官员来对

    他执行他们的意志。

    第三种的意思是“经济的自由”,就是一个公尺有自由权可以对其他的

    公民买或者不买,卖或者不卖,雇用或者辞职,一切决定于当时个人自己的

    意向、环境和可供选择的机会。栗子网  www.lizi.tw

    因此“权力”这个名词的意义,从不同的方向来看,被称为能力、资格、

    自由权、公民权或者成员的权利。在能力或资格或权力的意义上,它是一个

    公民的权力,凭着这种极力,他可以发动法院和统治权的其他官员来执行他

    有理由认为是自己的权利或自由。这和古时“市民汉”、行会会员权、公司

    权那种意义上的所谓”自由权”相同它的意思不是自由没有义务,

    而主要地包括一种权能,能发动机构的力量来保障个人自己的利益。这是公

    民仅和成员权利的意义。一个公民,或者任何机构的成员,是那样的一个人,

    他具有权力或者公认的“资格”,可以要求机构的集体力量,按照该机构承

    认和实行的规则,来保障和替他主张他应得的一切权利。权力是个人的一份

    集体权力。

    因此,“完全没有这种权力”可以用不同的说法来表示,作为非成员的

    身分、非公民的身分、无资格或者无能力。最后这个术语“无能力”包含其

    他各项。无能力是没有权力发动统治权的集体的暴力来保障个人的利益。

    可是这一份集体的权力是没有意义的,假如官员不承认一种相等的义

    务。这种官员的义务的最广泛的意义是“责任”。可是,这个名词太广泛。

    这就听任那官员本人来决定,根据他的责任感或道义感、漠不关心、偏爱、

    徇私、甚至喜怒无常,这些偶然性的因素。势必有一个高极权威,具有高极

    的政治权力,来强迫官员行动。这个高级仅力是最高法院。人们预期这高级

    权威在官员不行动时将对官员采取的措施,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习惯用语中用

    “应负责任”这个名词来表示,就是裁决那官员有责任采取行动。

    因此,“权力”的相互关系的和相等的对方是“应负责任”。公民可只

    要求官员行动的仅力,不大于也不小于官员将由最高法院迫使行动的应负责

    任。

    因此,“无能力”的相互关系的和相等的对方是“特免”不是本人

    的特免,而是作为使用统治权暴力的对象的其他的人。在法律上完全无能力

    的人,因此就没有权力要求法院为了他的利益而命令对其他的人使用统治权

    的暴力,对方他们的特免是他的无能力。他是一个非公民、奴隶或者不能享

    受权利者。

    美国宪法的第十三次和十四次修正案确定这些用语的意义。第十三次修

    正案1865解放了奴隶,可是没有使他们成为公民。三年后的第十四次修

    正案使他们成为“美国以及他们居住的那一州的公民。”它改变了他们的政

    治地位,从政治上的无能力变成政治上的权力。它把其他的人的特免变成应

    负责任,由于把责任加在各州官员身上,使他们在联邦政府的命令下有责任

    在必要时使用暴力,保障现在有了公民权的公民的利益。

    可是,因为第十四次修正案又规定了“平等的法律保障”,所以一切公

    尺,在这种对官员的关系上,在同样的情形下,具有同样的权力、应负责任、

    无能力和特免的关系。从这种相等性中产生了相互性,可从用下列公式来表

    示。

    最高法院

    公民有关问题官员

    权力应负责任

    无能力暴力特免

    特免无能力

    应负责任权力

    以上所述有关麦竟劳德的所谓“追诉权”,我们现在认为这和经济的权

    利有别。追诉权只是“在法庭上坚持实现一个人的要求的权利”。它是一种

    “权力”,而不是一种“权利”。栗子网  www.lizi.tw可是经济的“权利”是在经济的交易中把

    一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别人身上的权利。实际上,经济权利相当于追诉权,因

    为只有在公民有极力在法庭上追诉的条件下,他才有一种其经济价值可靠的

    权利。

    这样,偿付债务的义务是债权人的追诉的权利。因为这个原故,它有经

    济价值,可以买进卖出。同样的,当霍尔顿控诉郡长哈迪时,经济的争点是

    郡长是否有宪法上的权力,可以对犹达州的矿主实施一种八小时工作的法

    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利于霍尔顿,而有利于郡长。用上面那种公式的字眼

    来说,法院决定了雇主霍尔顿在行使他在本案中的意志上是处于无能力的地

    位,因此就获得特免权,可风干必要时干预霍尔顿的财产,执行法律,而不

    受到赔偿损失或监禁的处分。可是,反过来说,法院决定了郡长具有宪法上

    的权力,因此霍尔顿处于相应的相应责任的地位,如果他违犯八小时工作的

    法律,郡长就可以侵入他的矿址。经济的后果是霍尔顿的无能力就等于“无

    权利”要求八小时以上的劳动。在经济上,这种情况我们称为“暴露”。那

    判决又意味着霍尔顿的工人可以免于郡长强使他们退出矿址的行动,这种特

    免相当于“无义务”耍工作八小时以上:这种无义务,从经济上来说,是他

    们的自由。因此霍尔顿的无能力是郡长的特免,从经济上来说,这是霍尔顿

    的暴露于他的工人的自由。

    假如法院的判决是相反的,那末,霍尔顿有权力要求最高法院,就是郡

    长有责任对雷尔顿赔偿损失,或者会因违犯法院的判决而受处分,如果他侵

    入霍尔顿的财产。这时候的经济后果就会是霍尔顿有权利凭他自己的自由意

    志要求他的工人工作八小时以上,同时他们连带地就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服从

    霍尔顿的意志,如果他们在他的矿上工作。

    以上的分析还可以应用在其他方面,在任何根据宪法规定的法院判决中

    都能应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只限于公民能取得法

    庭的审理和判决,命令行政官员执行法庭的意见:我们注意到这一点,就看

    出上述分析的意义。审理和判决不过是听取辩护和争论,以及解释字眼;由

    于改变字眼的意义,权利、自白、义务和暴露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况中就改

    变了。因为,法院在这些公民对官员的争执中,和在公民对公民的争执中一

    样。用司法的程序,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各种不同的习惯假设,衡量考究

    惯例、习俗、前例、法规和宪法。这种程序已经需要改变第五次和十四次修

    正案中一切字眼的解释来配合以往六十年的经济的和伦理的变化。变化的程

    序仍然在继续发展。以后的变化不能预测,可是对经济科学来说,以往比较

    重要的是这些名词的意义上的变化:例如,人、自由、财产、合法程序和同

    等保障。

    因为这些名词的意义都起源于人民和法官的惯例、习俗和习惯的假设;

    这些惯例、习俗和假设方面发生的变化,会带来词义上的变化。然后,当公

    民与官员发生冲突时,法院本身必须改变这些名词在前例、法规和宪法中原

    有的意义,才能把它们应用在从新的情况和新的假设中产生的新的争执上。

    法院这样做,不是由于想要作出永远适用的学理的或科学的定义,而是超过

    “排除和吸收”的实验的程序,这是人类智力发展的一般程序,语言本身也

    是这样变化的。通过“排除”,这些名词的一种以前的意义被认为不能应用

    于现在的争执。通过“吸收”,扩大一种以前的意义,把以前认为不在它范

    围以内的现在争执中的问题也包括进去。这样,宪法、法规、甚至前例逐渐

    变化,通过人类语言发展那种渐进的可是普遍的程序,它排除旧意义和吸收

    新意义,使语言配合那不断变化的惯例和习俗,以便通过语言来取得一致。

    这种过程在律师和法官的辩护、答辩、争论和意见中不知不觉地继续进

    行,直到几年以后那变化才能在一种“成为判例的案件”中正式提出。1因为

    美国最高法院能行使统治权的两种权力,它们创造、修正或者扩大个人和个

    人的组合的权利、义务、自由、特权和特免。用通俗的语言来说,这些是命

    令的和禁止的权力,或者命令书和禁止令。命令的权力是命令个人、个人的

    组合以及政府官员必须做什么的权力。禁止的权力是命令他们必须不做什

    么。他们必须偿付他们的债务。法院和郡长必须执行债务的偿付。他们必须

    不干涉其他的人。这些命令构成个人和组合的权利、自由、特权和特免。它

    们通过宪法达到立法和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如果立法必须不干涉一家控股公

    司,那公司就享有特免,可风在法院规定的立法不得干涉的范闻以内按它自

    己的意思行事。这种程序可以从名词的改变了的意义中看出,这些意义上的

    改变是为了适合六十年来的经济情况和习惯假设上的变化。

    然而,很明显的,上面这种关于权力、应负责任、无能力和特免的分析,

    适用于任何运行中的机构的运行法则,这种机构设置一个司法系统来决定该

    机构的行政人员是否要强迫那些隶属于本机构的成员们服从。这种分析适用

    于自顾的商事调解、自愿的劳动调解、教会的组织、证券交易所的司法委员

    会或者任何一种集体的“自顾的”行动,它使用经济的或道德的制裁,借助

    或不借助于统治权的暴力制裁。各种机构中成员之间在相互交往上的伦理的

    1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66页。

    关系,用权利、义务、无权利和无义务这些名词表示,而成员的相应的地位

    用安全、服从、暴露和自由这些名词表示,上级对下级的关系用权力、应负

    责任、无能力和特免这些名词表示。最后这些名词意味着使用集体行动的暴

    力的、经济的或道德的制裁,执行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私人交易中所认可的安

    全、服从、自由和暴露的关系。

    4.分析的和机能的法律和经济学

    我们在以前那个表示法律、经济和意志的相互关系的公式里,1曾用权

    利、无权利、无义务和义务这些名词来区别法律上的关系。这些可以称为法

    律和相应的经济关系安全、暴露、自由与服从之间的机能的关系。

    因此,这些法律的名词是半经济的和半政治的。可是,如果把法律和经济学

    完全分开,备就其本身来分析,那末,在半法律的关系背后,就是单纯的统

    治权本身在它对个人的控制上的关系。特别在美国的制度里有这种情况,因

    为政府的官员在法律面前和一切没有官方权力的公民是平等的。这一点使我

    们必须有一套不同的名词,表示公法或宪法中建立的各种关系。

    这种公法建立了公民和官员的关系,这些关系提供暴力的制裁,否则个

    人不会有以前讲过的那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关系由公民的“特权和特

    免”这种名词来表示,这些特权非经“合法程序”就是,司法判决

    不得加以剥夺。它们的相互关系可风表现出来,可以用那实际使用暴力的基

    层官员和可以或者不可以作为使用暴力的对象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为例。这是

    管理的交易的一种类型郡长和公尺的关系。可是,可以把它作为从前公

    式中权利、义务等等的公式的延续。同样的公式可以适用于最高法院管辖下

    的一切其他官员。

    这里所区别的两种关系可以称为“力”和“稀少性”。“交易”这个名

    词,像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表示个人之间相对稀少性关系的结果。权利和

    义务这两个名词,备有其相反的和相互的方面,表示

    合法程序

    公民郡长

    公法私法交易私法公法

    权力权利机会义务应负责任

    无能力无权利说争无义务特免

    特免无义务讨价还价的能力无机利无能力

    应负责任义务权利权力

    介于暴力和稀少性之间的中间关系。可是,特权和特免这两个名词,像以前

    说过的那样,是宪法里所用的名词,如果引伸它们的意义,把官员和公民包

    括在内,那就等于极力特权、无权力、特免和应负责任。后者这一套名

    词,虽然法学家的用法不同,我们认为在逻辑上是有相互关系的名词,可以

    适用于最高法院对一切官员和公民的统治权。

    1参阅本书上册,第97页,关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部分。

    根据这些名词,用分析的方法,详细地制定了合法程序的整个系统:从

    机能的关系来说,它们是权利、义务、无权利和无义务,冲击或者反映在个

    个人之间在交易中的经济关系上。我们可以说,这些宪法的用语,完全和经

    济学有分别,适用于钝粹分析性的“力”的科学,并且虽然分析的法律家

    谈到郡长的权利与义务,好像他们是私人公民而且和私人公民同样地必须服

    从法院郡长作为个人来说,有两套关系:一般的一个私人公尺对其他公民

    的关系,以及特殊的、国家统治者对一个公民的关系,这里没有什么讨价还

    阶,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管理的关系。正是这种钝粹管理的关系,我们用权力、

    责任、特免和无能力这些名词来表示。就这种统治权来说,它们是管理的交

    易,也就是社会的有组织的“力”的制裁。

    1力

    我们已经指出仅利、义务等等作为对物资和其他有助于财富的生产、交

    付和消费的自然力的未来控制的现在的预期。可是,权利的意义又相当于助

    动词“能”,意思是说个人能要求国家执行他的仅利。“能”这个字意味着

    他有权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郡长对那负有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执行他

    的意志。

    因此,“权力”和“应负责任”这些字眼又是在于未来,公民所应有的

    权利将来会不生效力,除非他有“权力”能使郡长行使他的统治权的力。

    对方当事人也不会真正地必须完成一种义务,除非原告能使郡长履行他

    的义务,这种义务我们却称为他的“应负责任”,如果他不强迫那被告公民

    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种相反的和相互的关系可以分析地用图表推论出来。

    那自以为有一种权利的人可能发现他实际上是“无权利”,法律上的原因是

    他没有极力动用统治权的力换一句话说,他对郡长的关系是“无能力”,

    那对方当事人他由于相互的关系在这特殊问题上没有义务就享有

    “特免”,不受郡长的暴力的强制。依此类推,郡长和公民的相互关系也是

    这样。如果那公民没有义务,郡长在拒绝对他使用暴力时就享有特免。

    郡长的这些权力、应负责任、特免和无能力从而产生的政府组织,从最

    高法院到下面各级法院,被概括在“合法程序”这一个名词里。研究这个组

    织和它的应用于个别官员的权力、无能力等等的科学,是分析的法学。它是

    社会集体的力的社会关系,特殊化在一种官员特权阶级的手里。分析的法学

    正确地包括军事科学和政治科学。它有它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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