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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7节 文 / 贺卫/伍山林

    的方式和方法从废除奴隶制和为了债务的

    1纳普:货币国定论,引文根据英译本1924年版。栗子小说    m.lizi.tw

    2同上书,英译本,第2页。

    3同上书,英译本,第1页。

    监禁,从破产法和工资免税法,直到爱尔兰的废除地租契约,美国的废除公

    用事业契约,逐渐废除劳工的定期或终身契约而代以“随意”的契约,禁止

    实物偿付而代以货币偿付,等等。在多数的时候,用来替代习惯的债务或契

    约的债务的,是国家当局认为“合理的”履行或合理的偿付。由于扩大了解

    除债务的方式和方法,债务和义务因而减少。资本主义是可解除的债务的现

    在的状态,纳普的支付手段的定义是方式和方法上的变化的一般原则的一种

    特殊情况,这些变化,通过文明在有关解除债务方面的运行规则上的变化,

    不断发生。

    这是货币的“主要特质”,根据纳普的说法。纸币实在不是国家的“债

    务”,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含有国家承担偿付的意思。和硬币一样,它是

    一种解除债务的手段。

    “纸币解除我们的债务,一个摆脱他的债务的人不需要花费时间来考虑他的支付手

    段是不是物质的。主要的是它解除我们对国家的债务,因为国家在发出纸币时就承认它在

    收进税款时将接受这种支付手段。租税的关系越大,这一点对纳税人越重要。用非物

    质的货币支付,对原始发行的国家来说,和任何其他的支付是同样的真实。它足以应付国

    内贸易的需要;实际上它使这种贸易可能进行。它确实不能满足某种其他的需求,可是那

    种现象本身不是不正常的。”1

    纳普的次要的区别,商品和支付手段的区别,系基于首要的区别,可解

    除的值务和不可解除的债务的区别。他把商品解释为“交换商品”,从他所

    谓“十分基本的观念”出发。在这一点上,他明确地说出一切经济学家和法

    律家在“商品”这个名词本身所含蓄的意思。它意味着所有权的可转让性,

    “交换”这个名词并不增加任何意义。交换商品就是商品。

    可是,一种商品是不是一种支付手段呢我们说不出它是不是,如果只

    看“一作交易。”

    “然而,在任何社会里,例如一个国家,如果法律上逐渐承认一种习惯,一切物品

    都应该对一定数量的某种特殊商品例如白银交换,那末在这种情况下,白银”就是一

    种一般的交换商品,“一种社会交易的制度它是一种在社会里取得了特殊用途的商品,

    最初由于习惯,后来由于法律上的承认。”2

    这种社会承认的一般的交换商品向来是“支付的手段。”

    “并不是每一种支付手段都是社会承认的交换商品。要成为商品,它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用途以外,又能有工艺上的用途。工匠眼睛里的纸币只是一张张的纸,这些

    纸就是没有其他产业用途的东西。因此,它们不是交换物品,虽然是一种交换的手段。”

    “一个能使用自己因为某种工作而获得的交换商品、可是不能使它继续流通的人,他所有

    的是一种商品而不是支付手段。”1

    这种金属,用作支付手段的时候,取得一种例如“镑”或”元”的名称,

    1纳普货币国定论,英译本,第52页。

    2同上书,第3页。

    1纳普:货币国定论,英译本,第4、6页。

    这种名称,经过相当时期以后,就原来的重量来说,变成纯粹“有名无卖”。

    那名称甚至还沿用到纸币上,以致从原来的重量的观点来说,它不是一种实

    际存在其意义已经转移到另一种目的,一种为了用于债务偿付的“效力

    的单位”。栗子小说    m.lizi.tw现在对它的解释,不是从真实出发,而是从历史的发展来说。

    因此,纳普认为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制钱”及纸币都有区别,

    后者在他看来,只是一些“圆片”、“符号”、“表记”、“券”。“券

    这个名词是当时的一种很好的说法,久已用于表示一种能移动的、有标记的

    并且有一定形状的东西,由法令使它有一种用处,不受本身物质的影响。

    它的意义不能从标记上了解,而是必须参考法令的规定。”2以往,在法令生

    效以前,支付必须通过权衡重量;现在,支付根据公布的法令来进行。

    这种法律上的意义起源于习俗,然后被法律采纳,使它在国家的管辖范

    围以内普遍适用。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这种意义都由纳普的“偿付社会”

    的概念表现出来。银行和它的顾客“形成一种所谓私人的偿付社会:公共的

    偿付社会是国家。”3这个“偿付社会”里的情况是成员们彼此之间根据“效

    力单位”偿付债务,这种效力单位等于“价值单位。”它们是“有效的”,

    因为得到社会的承认,意思就是说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解除值务人以后再偿

    付的义务,从而使得它们有效。

    那末,支付手段和交换手段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一般商品

    的一种特性,而前者是一种社会认可的赎金,或者义务的解除,这种义务是

    个人所在的社会由于别的原因加在个人身上的。一种用交换价值的单位计

    量,另一种用债务偿付效力的单位计量。一种是经济的,另一种是法律的。

    这种效力单位,在它具有交换价值的范围内,也是一种价值单位,虽然我们

    从历史上知道它可能有效力而没有交换价值。

    人们立刻可以看出,这种“支付的手段”或者债务的解除的概念,是一

    种普遍原则,适用于从原始时代到最现代的一切人类社会,只要它们继续是

    “进行中的机构”;可是关于表示债务解除的工具和行为,却有彼此大不相

    同的规章法则。在这里纳普由于他的概括的“偿付社会”的概念,比麦克劳

    德更前进了一步。

    我们不需要进一步追问,纳普的“偿付社会”凭借什么制裁,使成员们

    不得不接受和使用这种解除债务的工具。那不仅是暴力的“法律制裁”纯

    粹的“国定论”只限于这种制裁,而且也是他所谓“私人的偿付社会”的

    道德的和经济的制裁。法律制裁可以称为法币或法偿其他的都是“法律

    以外的”,因为它们是习惯的手段或者习惯的偿还行为。用他所举的商业银

    行和顾客的例子来说:什么东西强迫顾客们接受一张所谓存户支票的那样一

    种“券”所代表的一家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即期债务,作为别人偿还欠他们

    的债务呢这种银行债务,根据成文法或习惯法,都不是由暴力强迫使用的

    法币它们是习惯的手段。然而,债权人在习惯的范围以内不得不接受,

    在经济上虽然不是法律上却是强迫性的,因为任何要在这个社会里做生

    意或者继续做生意的人,必须接受这种支票。假使他坚决不肯接受,总是要

    求对方用法币支付,那末,在这一偿付社会的范围内就没有人会和他发生通

    常的买卖关系。他为环境所迫,不得不接受“信用良好的”银行支票,让人

    2同上书,第32、33页。

    3同上书,第134页;又参阅本书下册,第239页,世界范围的偿付社会。

    们用来偿还欠他的债务,正如他不得不接受法币一样。这不仅是一种对他便

    利的问题,也不仅是一种自愿的选择,也不仅是预期他自己作为债务人的时

    候也能用同样的或相等的银行支票偿还自己的债务,也不是预期人们用法币

    赎回而是一种经济的强制问题。栗子小说    m.lizi.tw是竞争的经济制裁,有关最后的利润或

    亏损、成功或破产,使他不得不接受银行支票那种习惯的手段。结果,在美

    国十分之九的债务偿付不是用法币实行,而是用习惯的手段实行的。

    在历史上,其他的“偿付社会”也是这种情况。支付手段作为习惯的用

    币开始,后来可能成为或者不成为法币。例如把纳普的德国历史转移到

    英美偿付社会来说公历1300年,在圣伊弗斯镇1的集市法庭,理查德梅

    控诉约翰斯坦格朗德不公平地破坏了一项契约,因为他用“去角牛和废马”

    偿还他所借的一头牛和一头猪的债务,而不用英镑偿还。在订约的时候一头

    去角牛或一匹废马照当时惯例作价一辨士,可是在交易开始以后结束以前的

    期中国王发布了公告,在英国各地禁止去角牛和废马,“以致没有人应该接

    受她们,除非按两头去角牛或废马折价一辨士计算。”集市法庭的陪审员于

    是决定应该服从国王的命令,不应按照习惯行事,约翰应按所欠债款每辨士

    补给理查德一头去角牛,外加对“不公平的拖延”赔偿损失。后来,经济学

    家把这种赔偿称为变相的利息。

    纳普所作的解释,可以适用于像这种事例,其关键在于他的“价值单位”

    和“效力单位”这两个名词的意义。他把它们说成是相同的,并且用“价值

    单位”这个名词,不管法律上的效力和经济上的价值的区别。他的名词没有

    经济的或物质的意义,是纯粹法律的名词,只有一种“有名无实的”意义。

    这“有名无实的”意义就是一种债务偿付的效力的单位,由偿付社会承认、

    给它一种名称、并且实际施行,不管那偿付社会是圣伊佛斯集市的买户和卖

    户的社会,或是联邦准备银行制度中的银行和顾客的社会,或是一个中古时

    代的国王、现代的立法机关、或者现代独裁者所统治的社会。在交易中,就

    像在“英镑”或“废马”这些名词所含的物质的或经济的意义发生变动的时

    候,理查德得到利益而约翰受到损失那样,某些个人也许大大地捐失经济价

    值,另一些人也许大大地获得那同样的经济价值。可是,这不是支付手段的

    法律上的“要素”。重要的是,人们用习惯的手段或法定的货币完成偿付时,

    那偿付社会就解除债务人以后再偿付的义务。

    这似乎是很平常的道理,也许可以认为当然,不须讨论,像物质的和快

    乐主义的经济学家的看法。当然,如果由于战争危机或黄金不见流通,或者

    由于集中黄金,以致纸币或钞票或银行存款替代硬币,使国家甚至若干国家

    的集团不得不通用的时候,这一点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

    作为维持一种“支付手段”的制裁,纳普认为第一重要的,是需要用来

    偿付对国家的强迫的债务,例如租税:第二重要的是偿付公民彼此之间或国

    家和公民之间自愿的、用法币偿付的值务。第一种我们将称为“租税”,作

    为代表对政府的一切强迫的债务:第二种我们将称为“债务”,作为代表自

    愿的债务,包括政府作为一个私人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时人们欠政府的债务在

    内。租税是强迫的债务,例如捐、费、定额税、关税,这些捐税人民必须缴

    纳,不是因为买卖的交易,而是因为国家根据纳税能力或其他原则而规定的

    限额。它们可以更恰当地称为“命令的”债务,因为是由命令强加的,不是

    1圣伊弗斯st.ives:英格兰西南部的一个市镇,在圣伊弗斯湾上。译者

    由劝诱或说服而来。可是,自愿的债务是严格意义上的债务,因为它们起源

    于劝诱或说服,按照习俗、习惯法或成文法所立下的规则,因此可以更恰当

    地称为“公认的”债务。命令的债务是租税,公认的债务才是债务。1

    这种区别同样适用于私人的团体,例如工会、卡特尔、俱乐部、商会。

    成员们对一个私人团体应纳的会费、费用、指定捐款,是命令的债务,属于

    本团体内的租税的性质:成员之间遵照团体的规章所做的交易产生公认的债

    务。两种债务同样由“偿付社会”加以执行,同样是必须偿还的,可是,一

    种的起源不经过买卖,另一种经过买卖。这种区别彼此混淆,像塞利格曼说

    明的那样2,可是,也相当明了,足以作为下文的基础。

    纳普提出的问题是,作为采用解除个人对其他个人的债务的手段的基

    础,哪一种比较重要是租税,还是公民之间的公认的债务呢纳普的答案

    是前者比较重要。

    他说:“因为国家一经把一种货币例如国家发行的钞票提高到价值的代表

    的地位可以由国家收进和付出,它在法律上就不能要求私人债务者用一种方法履行他

    的偿付的义务可以解除的值务,而国家作为债务者却用另一种方法。因此,如果由于

    政治的必要,国家宣告它今后将用国家的钞票偿付一切,那末,作为法律的源泉,它就必

    须同样地准许国家纱票可以用于其他的支付。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国家作为裁判者,

    必须决定只要用国家钞票支付。假使它不这样决定,那末,作为裁判者,就是否定它自己

    的行动,就是自相矛盾。”1

    他认为,虽然在逻辑上确实是这样,可是,在历史上,我们还应该考虑

    两种因素的比较重要性,就是现行制度和国家的迫切需要这两种因素,哪一

    种较为重要。当信用的制度在社会里比旧的硬币的制度占优势的时候,由于

    惯例像上文所说的商业银行或是由于法律例如代替金镑的纸币和国家

    银行的钞票,支付手段受债务偿付的需要的支配就较多,超过付税的需要

    对它的支配。同时,如果国家的需耍或政策为了其他目的比私人债务的偿付

    更加重要,那末,这些特殊的国家需要就决定用什么工具作为私人交易中的

    支付手段。

    因此,付税的手段和偿付债务的手段这两种目的共同发生影响,可是在

    历史上它们曾被分开。在公历1300年以前,英国国王们曾下令规定,除了用

    实物完纳的租税以外,在人们向国家交付一切强迫的债务或租税时,国家只

    接受金镑,可是直到国王真正禁止私人交易中的去角牛和废马,圣伊佛斯的

    “偿付社会”才消除用她们作为偿付手段的习惯。偿付私人债务的手段和缴

    付租税的手段是可以分开的。国家规定作为缴付租税的手段的东西,即使“在

    逻辑上”也不一定必须用作偿付私人债务的手段。圣伊佛斯的商事法庭继续

    用它自己的惯例的偿付手段,直到国家真正禁止它们,才停止使用。

    因此,更重要的区别不是租税和债务的区别,不是它们在决定当时的支

    付手段上哪一种占优势,而是国家目的和私人目的的区别,究竟由哪一种目

    的支配,决定租税或债务的支付手段。由那为私人目的服务的商业惯例来支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83121页。

    2塞利格曼:财政科学的社会理论,载社会科学季刊,1926年第41号,第193、354页注。

    1纳普:货币国定论,第110页。

    配呢,还是由为公共目的服务的政府政策来支配呢,不管是立法、行政、或

    者司法方面的政策这些公共目的的关键不是仅仅在于租税的征收,实际上

    它们和租税的减低不是矛盾的,因此和租税在规定私人支付手段方面的重要

    性日益减少,也不是矛盾的。

    圣伊佛斯法庭上的行动在美国南北战争初期重演了。国会最初发行了它

    的“见票即付的票据”,用来购买战争物资。这种票据可以用作付税的手段,

    可是不是私人支付中的法币。公众在私人偿付中不收这种票据,因为它们用

    于缴付关税时可以申水,以致不能一般地流通。因此,在战时的需要下,政

    府采取下一个步骤,强迫通用,发行了美国钞票绿背纸币,赋予法币的

    特质,适用于公私质务的偿忖。但是,这种纸币在缴付关税时不作为法币。

    再则,政府授权财政部再发出这种纸币,支付政府在商品市场上的采购,可

    是不能用于支付公债的利息。

    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作了解释,最初否认国家有权对这种纸币赋予法

    币的特质,可是后来它又改变了自己的解释,于是作为法币的绿背纸币成为

    一种永久的支付手段,适用于公私债务。这种改变所根据的理由,起先是在

    战时必须保存联邦,后来又说国会在平时享有最高权力,可只宣告国家的政

    策。因此,在决定私人债务的偿付手段方面,人们承认公共目的是主要的,

    其重要性超过私人目的。

    再说,1873年从复本位制改变到金本位制的时候,债务人被剥夺了以前

    可以用比较便宜的白银偿付的机会,可是公共的目的达到了,国家需要建立

    一种等于英德的金本位的币制,可以便利对外贸易。

    1910年有关当局决定在菲律宾建立金汇兑本位制的时候,菲岛政府禁止

    银币出口。有一个商人在联邦法庭提起诉讼,控告菲律宾政府,理由是“不

    经合法程序”,他被剥夺了私有财产,这种剥夺是美国宪法以及设立菲律宾

    政府的权能授与法令所不容许的。那商人的银币在香港的价值比在菲律宾较

    高,每一元多值八分,因此他被剥夺了银币的价值,虽然不是剥夺银币本身。

    这种稀少性价值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可是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所谓“合法程

    序”在本案中的意思是指建立金汇兑本位的那种公共的目的。虽然,菲律宾

    采取的措施可能不妥当,可是它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政策问题,因此那

    商人被剥夺了他的财产,不是不经过而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英美历史上的这些例子说明纳普所主张的那一般原则,国家作为最高的

    “偿付社会”,用单纯的命令创立支付手段。可是,它们也说明那一般原则

    不应该从租税缴付的情况中产生,而应该产生于各方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

    下政府当局认为一种公共目的比私人目的更为重要。在所有这种时候,私有

    财产就是私有财产的稀少性价值从一种人的手里,债权人或是债务

    人、买户或是卖户的手里,被移转到另一种人的手里,债务人或是债权人、

    买户或是卖户的手里,由于单纯的政府命令,宣告用什么作为法定的支付手

    段。

    它们也更清楚地说明纳普对他的“价值单位”这个名词的意义是什么。

    实际上它是一种法定效力的单位,而不是一种经济价值的单位。“种种辅助

    的货币,”他说,“带有申水例如,在使用绿背纸币时的金币和银币,菲

    律宾事例中的银币,假使它们的圆片作为一种商品来使用,所值的债务偿

    付能力单位多于作为支付手段时所得的价值;有交换价值是商品的

    一种特质;有效力是靠命令的钱币的一种法定的特质。”1法定的效力解除债

    务人的义务,使他不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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