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法律上对他的控制。小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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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种效力称为一种价值的单位,那所谓“价值”是一种新的使用价值
集体行动的“使用”,我们称为一种制度。一蒲式耳小麦或者一元的实物黄
金,在工艺和产业上有一种技术性的物质使用价值。用它们可以制成面粉和
饰物2。可是,一种人类的制度的使用价值就这个特殊例子来说是对
债仅人和债务人的用处对债权人有用,因为那偿付社会解除他需要逼迫
他的债务人偿还的麻烦:对债务人有用,因为偿付完成以后,它解除他再偿
付的义务。这种偿付债务的用处,实陈上是一切“社会使用价值”中最重要
的一种,因为资本主义就建立在这一点上面。
然而,在这里显出了每一种偿付义务的相互的或相对的一面。不仅有偿
付的义务在相对的一面,还有交出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我们称为履行的
义务。
这种履行的义务是用使用价值的单位来计量的。契约上交货一蒲式耳小
麦的义务,和偿付小麦价格的义务是相互的。这里,法律上的效力单位是蒲
式耳,可是经济上的价值单位是那一蒲式耳小麦的价格。由于交出一定数量
的商品若干蒲式耳小麦,他解除了再履行的义务。由于交到一定数目的元,
他解除了再偿付的义务。
因此纳普的“偿付社会”也是一种履行的社会。在“偿付”方面,它确
定法定的或惯例的偿付的数额。在商品或劳动方面,它确定法定的或惯例的
履行的数量。一种是法定的偿付手段或惯例的偿付手段:另一种是法定的履
行或惯例的履行。一种计量法用于解除买户偿付的义务:另一种计量法用于
解除卖户交出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的义务。无论就哪一种来说,被针量
的对象都是那可以作为法定的或惯例的履行手段或者作为法定的或惯例的偿
付手段的东西。
这里我们得到纳普所谓“价值的单位”的完全的意义。它是履行或偿忖
手段的一种法定的或惯例的计量单位。作为一种效力的单位,它只是重量和
度量的单位,一种从被衡量的东西上抽象出来的概念。因此有所谓价值单位
的“名义性”和“命令性”那些说法,其实他的价值单位只是一种效力的单
位。一个“蒲式耳”也是“名义的”和“命令的”,因为我们的“履行社会”
用这个单位来量度完成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行为量。社会在完成履行的义务中
所实施的是法定的履行单位,和一切其他计量单位一样。元也是“名义的”,
因为“偿付社会”用它作为一种计量单位,确定在完成偿付的义务中所需要
的偿付量,不管那偿付量所包含的是黄金、白银、或是银行信用,这些都是
偿付或支付手段。
这是我们对纳普的所谓“价值单位”所能作出的唯一的解释。由于是“效
力的单位”,它只是一种计量的单位。它是单纯法律的或惯例的衡量的制度,
从被衡量的东西上抽象出来,法庭使用它,以便对任何一种偿付或履行可以
计数。它是执行偿付或履行中的计量单位,从而解除诉讼当事人的偿付或履
行的义务。实陈上,计量单位是从历史上而不是从逻辑上来解释的,因为它
们是历史的制度,从习俗或法律中发展出来,为了使法律的执行可以准确。
1纳普:货币国定论,第164页。
2同上书,第4页。
一切计量单位都是“名义的”,如同语言是名义的或空洞的一样。然而,它
们有实在性。它们的实在性是集体行动,因为它们使运行的规则可以准确,
这种规则决定个人或法人组织应该偿付或履行的是多少。栗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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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使我们接触到这些效力单位的经济意义。它们的制度的意义在于义务
的计量、执行和解除。它们是法庭所用的单位因此也是一切可能发生纠
纷需要法庭解决的私人交易中所用的单位法院在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而
决定的相互的履行和偿付的义务中,用它们来计量、执行以及解除个人所负
的义务。它们的经济意义在于每一项交易谈判的时候,那种预期的关于履行
手段和偿付手段的相对稀少性。
这适合交易上的价值的意义,具有使用价值、稀少性价值和未来扣息价
值这三个可以计量的方面。第一方面由标准的物质单位来计量,例如蒲式耳
或者金元的物质重量。第二方面由标准的稀少性单位元来计量。第三方
面由一种标准的时间单位年来计量。第一种单位量度法律上履行的手段:
第二种量度法律上偿付的手段;第三种量度等待和冒险的服务。
这使我们得到纳普所谓“券”的一种双重意义一种是要求商品的使
用价值的委托券,另一种是要求商品的价值的债务券。他认为“券”是一种
“符号”,而它的意义必须求之于法律书籍。习惯法发民出相当于价值的两
种意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法律上的工具,即“券”。1
对一个人要求一种商品,只管它的使用价值,而不管它的稀少性价值或
扣息价值上的变化,这是委托法所创造的一种“券”,可以名之为“商品券”。
被委托人的责任由栈单、提单、保管库存单、黄金或白银券等为凭,是
交割该项商品,当然所有原来的使用价值必须没有捐减,但不同价格或者任
何预期的时期间隔上的变化。可是,要用一种商品券或合法的要求仅交换另
一种合法的要求权,却是一个有关它们的稀少性价值和扣息价值的买卖的问
题:在法律和经济学里,这是它的价值。古代银行业务中的金银券这是商
品券或委托由金匠发行1,其发行额超过存金时,不得不由法律规定这种券
属于银行的债务,而不是委托,也就不是一种商品券:它们变成价值券。作
为一种价值券,或者债务,它们是一种符号,代表着使用价值、稀少性价值
和扣息价值那种三面的意义2。可是,作为一种商品券或委托,它们只是商品
的使用价值的符号。
使用价值和合法控制权的稀少性价值或扣息价值之间的这种区别,不仅
是古怪的和比喻的,它而且是从约翰劳到蒲鲁东以及克洛格的美国绿背纸
币主义一切历史上纸币谬论和祸害的根源。他们的错误就是不能区别作为使
用价值的委托或符号的纸币,和作为稀少性价值和扣息价值的符号的纸币。
他们因此要求有足够的纸币来“代表”一切商品,而不会采取预防物价高涨
的措施。他们混淆了作为委托要求交付商品的“券”的意义和作为债务
要求交还商品的价值的“券”的意义。
对于“在市场买卖”一字的双重意义,常常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混淆。它
的意思可以指买卖的实际活动,或者指市场上的买卖议价。在买卖的实际活
动中,“券”和栈单一样,要求实际交割货物。可是,在市场上的买卖议价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54页。
1十八世纪以前,金匠往往兼营银行业务。译者
2参阅本书下册,第147页,交易的货币和价值制度。
中,“券”和商业债务或银行存款一样,要求偿还货物的价值。如果委托是
可以转让的,它要求的是商品货物。如果债务是可以转让的,它要求的是商
品价值。
因此纳普所谓支付的手段也成为购买的手段。栗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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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种商品,成为它的所有人,而不是一个小偷、强盗、或拦路贼,法律就
假设我已经同意按当时市价用当时的法币或者以前的所有人肯接受的等值的
东西付给代价,那以前的所有人现在被认为卖户,而不是被害者。
因此,所谓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在法律上是一种债务,是所谓购买者
因为取得商品或服务而负担的债务,信用销售和现金销售的唯一区别在于实
际交货时刻和债务解除时刻中间经过的一段时间。在“现金”购买中,债务
的偿付即时实现,没有一段值得量度的时间,可是在债务一般意义的所谓
债务的偿付中,商品的交货和债务的偿付之间却有一段经过的时间。卖和
买跟贷和借同样是债权和债务,贷和借在法律上也是一种可转让的工具的卖
和买。可是,在现金销售中,债务随即偿付,没有可以计量的时间经过,而
在信用销售中债务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才偿付。时间上的不同可以区别为
债务的现金偿付、短期偿付和长期偿付。
因此纳普,和麦克劳德一样,认为一切商品所有权的移转是债务的创造,
因而对“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不作区别,这种见解是正确的。“偿付
社会”一经替代了物物交换,一切东西的交换不再单纯用实物进行,不管所
有权的问题,像物质经济学家实际上假设的那样,而东西的所有权的移转是
用偿付社会所建立和实行的一种债务偿付的手段为代价,那就无论在事实
上、惯例上、或者法律上都没有区别。
必须注意,纳普对他的问题的处理,其关键在于立法和行政的分别。立
法是国家承认要做的事;行政是它实际做的事。关于1866年奥地利的国家纸
币显然也适用于1862年的美国绿背纸币,他问道“在法律上,这些纸币
是什么地位。”
“在表面上,法律也许承认它们是债务,可是实际上,如果那债务是不准备偿
还的话,它们不是债务。就国家发行的正式纸币来说,国家不提供其他的支付手段因此,
即使明确地声明由国家负责的话,它也不是一种承认国家负债的契约。这种声明无非是政
治上的善良意向,实际上国家并不会把它兑换成某种其他的支付手段。决定性的因素不是
国家尽可能地肯做什么,而是它实际所做的事。因此,认为用不兑现纸币偿付不是真实的
偿付,那是完全错误的。它是一种真实的偿付,虽然不是物质的。如果我们拿国家机
关在征收捐税中接受某种货币作为测验,那就非常接近事实。根据这一点来说,有决
定性的不是发行,而是,我们称为,承认。”1
正象上面解释的,此外,我们还要加上私人必须和国家官员一样地承认。
就是这种立法和行政的区别,使纳普把支付手段分别为“起源的”和“功
能的”两类。起源的一类说明支付手段的由来,那是双重的:凭重量的支付,
以及凭法令的支付。这种区别产生他的“名义性”的观念,因为在衡量上和
法令上都使用同一名词,元、法郎或马克。2
1纳普:货币国定论,第50,51页。
2卡南:17971821年的英镑纸币,1919年版。
可是,功能的分类是属于行政的,产生“本位”和“辅助”的区别。本
位市是本身就有效的货币,因为行政上和法庭上用它作为支付的手段。它可
能是硬币或纸币:它的主要特质是用于偿付债务和完纳租税的现行法币。辅
助市是在对法币本位币的一定关系下有效的货币,也可能是硬币或纸币。
本位币法币不起商品的作用,决不作为买卖的对象。它是行政和法庭在
偿付上的“最后的手段”,不管是付出或收进。可是,辅币是一种商品,因
为它毕竟是用法币购买的。3
这样,纳普比一般的货币概念进了一步,深入那更为根本的社会学的概
念。他用可以转让的制度替代物质的商品。他说普通人生来是一个“硬币论
者”。例如,银行家说他收进的“钱”增多了,因此钱就“松”,其实他所
收进的是他对存户的鱼债额的增多。这些债务是支付的手段,那所谓“松”
的东西,不是钱货币,而是过期的债务。“华尔街”号称“货币市场”
的中心,其实它是债务市场的中心。经济学家说“货币的数量”或者“数量
货币论”,其实不是一种货币的数量,而是一种债务的数量,这笔数量的债
务总有一笔相等数量的债权存在。货币的数量是值务的数量,债务的数量是
债权信用的数量。那“真实的东西”,“本体”,不是货币而是值
务交易的现在的和预期的重复,在这种交易中所谓货币的“额”就是值务的
“额”。货币的额不是“物”的额,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易的重复。货币
的制度的本体是义务和值务,自由和债务的解除,由“偿付和履行社会”使
其实现:它的物质的本体是商品;它的经济的本体是稀少性、有用性和扣息。
纳普特别避免了这经济的本体和他的法律问题上一切“经济的反映”。
我们将从霍特里身上得到这种对经济价值的反映,适合于纳普的法定效力学
说。
3同上书,第158页。
3.债务的创造
麦克劳德和纳普都不把债务和商品联系起来,纳普是因为故意地避免一
切“经济的反映,”麦克劳德是因为误认债务就是一种商品。直到1919年,
霍特里才辨别债务和商品,可是,把两者在单独一项交易中结合起来。
霍特里说,人类所创造的人为的东西,像货币、茶匙、伞,必须以它们
的用途或目的来解释,跟自然事物,像地震和金凤花不同,在这些自然事物
中,用途与解释或定义浚有关系1。商品经济学家的学说认为货币的主要用途
是作为价值的贮藏,交换的媒介、价值的尺度和延期支付的标准。可是,霍
特里,跟麦克劳德和纳普一样,认为货币的主要用途是解除债务,这种债务
起因于不相等的交易;它的次要用途才是交换的媒介和价值的尺度,以致它
的“价值的贮藏”只是别人所欠的一种值务的市场价值。
商品经济学家对货币的四种功能的说明,系根据一种假设的、起源于物
物交换的货币的历史发展。可是,霍特里区别他所谓货币的“逻辑的”起源
和“历史的”起源。逻辑的起源是作为一种“计算上的货币”,用来支付买
卖人之间的差额,因此它可以记在脑子里或者帐簿上,没有物质的存在。
再说,债务和“偿付的契约”是有区别的。债务“根本上是一种不是偿
付货币而是偿付财富的义务。”它起源于生产的程序本身,通过这种程序“所
作出的服务造成一种债务,使获得产品所有权那个人对作出服务的那个人负
债。”从法律上来说,货币的使用使债务人依结束那笔交易,或者,如纳普
所说的,能解除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可是,从经济上来说,必须等到债权人
在市场上取得“他收进的购买力所代表的那么多财富”以后,那债务本身才
算偿付完毕。因此,债务是欠另一个人的“财富”,货币是通过偿付债务而
供给那笔财富的手段。
这是“计算上的货币”起作用的地方。“如果,他不从债务人那里收进
货币,而把他在债务上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换取相当数量的财富,他就
采取了达到同一目的的捷径。”这种债务的转让意味着他用其他方面的人欠
他的债,向一种人购买商品。可是,他不可能继续不断地这样做,除非所有
和他有业务关系的人也都把人欠的债务转让给一个中间人。这中间人是银行
家。他们向银行家换得的银行信用也仅仅是一种债务,这种值务“和其他债
务所不同的只在于银行家所提供的便利,可以把它转移给另一个债仅人。”
他们找银行家帮忙,不是为了“货币,”而是为了“计算上的货币,”因为
银行是给社会记有债务帐目、抵消他们彼此的债务,并且用他自己的债务清
偿差额的中间人。那是纳普的偿付社会。
这样,我们的经济理论的出发点,不是亚当斯密所假设的个人生产和
取得财富的自由,而是霍特里所假设的一种生产和交付财富的义务。虽然霍
特里认为无需详尽地发挥他的出发点的逻辑的和历史的涵义,但是他的学说
和古典派及快乐主义经济学的差异非常之大,我们将努力指出我们所看到那
种对比。
亚当斯密认为,个人的自由不仅是“自然的”他的意思是指论理上
必然的,而且从历史观点来说也是想像的个人的原始状态。可是,霍特里
1霍特里:通货和信用,1919年。引证系根据1923年再版本,第116页。并参阅霍特里:中央
银行技术,1932年版。
认为,论理上必然的和历史上的状态是有区别的。个人由于作为社会成员而
发生的根本的论理上必然的状态,是有义务把财富交付给对他服务、生产财
富并且把财富交付给他的那些生产者。这种支付财富的义务是债务,债务是
经济的语言,它的法律上的等义名词是义务。照斯密的说法,财富是自由地
生产出来,以供预料会自由地生产其他商品进行交换的其他的人使用之商
品。照霍特里的说法,财富是必须生产出来,以供已经作出服务而未受到报
酬的其他的人使用之商品。一种是个人自由,另一种是社会义务。在一种情
况下,人们没有生产财富的义务,所处的状态是个人的自由和暴露。在另一
种情况下,人们有生产财富的义务,所处的状态是债务的制度的束缚。照斯
密的说法,信用学说和生产学说完全脱离关系,因为生产只创造一种交换价
值,信用必须在另一种不同的理论基础上从头说起。可是,照霍特里的说法,
生产学说同时就是一种有关生产和信用两者的学说,因为生产在那取得产品
的一方造成一种债务,同时为那交出产品的一方造成等值的债权。
霍特里虽然未曾从事于一种历史的研究,以便发现他对所谓“根本的”
东西的“逻辑的”分析,从历史观点来说是否也是根本的斯密却假设他认
为合乎逻辑的情况因此也就是历史的情况,然而,历史的研究不是空
想的历史却表明,从历史的观点来说,霍特里的逻辑的基础即“债务”,
也是经济史的根本出发点,这种经济历史不是空想。原始社会往往有“赠与”
的制度,这是他们创造债务的方法,并且人们知道他俩甚至创立了一种计算
上的货币。只要有纳普的可以解除的债务和不能解除的债务的区别,并且考
虑到契约、流通性和法币等这种值得注意的法学上的发明,就可以完成一种
经济学说,不仅使生产和信用统一,而且也使历史和逻辑统一。
这可只做到,只须注意霍特里怎样把他关于计算上的货币、交换的媒介
和价值的标准等主要概念,在逻辑上联系起来,然后观察这种逻辑怎样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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