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栗子小说 m.lizi.tw揭露四十年代关于组合的谬论所需要的心理工具,是几
种新的概念和方法,例如观念的累积,替代财富的黑积;2运用会计的纪录,
说明单独一个机构的未得报酬的服务的净累积,1而不讲无穷大的过去一切服
务的总累积;以及财富的周转由于折旧,而不讲财富的累积。2
凯雷和巴斯夏避免了他们自己的困难,由于用再生产成本替代孪嘉图的
生产成本,作为现代人对过去的服务所付的代价。除非为了硬要辩护私有时
产,他们不可能认为无限的过去的社会服务被物化在一切土地和资本设备的
现在的价值里。过去的服务,由于折旧与陈磨,已经消失。换上了新的服务
和对旧服务的改进,这些不是根据财富的积累,而是根据观念的重复和积累,
加上财富的生产中大大提高的效率。因此,再拿我们的买卖的交易的公式来
1必须注意,凱雷、巴斯夏以及以前的经济学家都没有关于城市地租的理论。后来应用了机会成本的理论,
才有这方面的学说。参阅本书第10章7,第5节。
2参阅本书第10章1,凡勃仑。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03页。
2参阅本章v,从流通到重复。
说,任何积累的财富的现在价值不能超过现在再生产这种财富的成本一百
一十元。显然这是因为任何过去积累的财富的购买者,不管生产时它的特
殊的劳动成本多大或多小,现在可以另外从一个竞争的卖户一百一十元
按照现在再生产的成本买得同样的东西。这是凯雷和巴斯夏的服务的价值或
者反机会的价值的基线,也是量度劳动的省免的标准,这种劳动的省免是
由于有可能向另一个生产者购买,他按现在较低的生产成本出卖,因为他利
用了有史以来社会效率不是社会财富的增加。
因此,凯雷的再生产的成本解救了他和巴斯夏,使他们免于他以前从论
理上为私有财产辩护、为人们占有社会不是所有人自己所生产的东西辩
护的谬误。这是他对主张共同所有制的人们的答复,也是对他们利用李嘉图
的生产成本的一种必要的纠正,因为他们利用了生产成本的概念来谴责私人
占有社会生产的东西。可是,凯雷认为,私人所有者从社会财富中所取得或
付出的,不多于或少于现在的再生产的成本。这同样地适用于地租、利息、
利润以及工资。
因为,很明显的,根据他们所假设的自由、平等和敏捷的竞争,卖户所
取的价格和买户所付的同样价格之间的平衡点是再生产的成本。因此,根据
这些平衡的假设,后来庞巴维克、格林和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的理论,从
卖户的观点,跟凯雷和巴斯夏的反机会价值的理论,从买户的观点,是一致
的。表面上,在我们的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里,机会成本是买户一百元和买户
九十元之间的差额,反机会价值是卖户一百一十元和卖户一百二十元之间的
差额,然而,如果一百一十元是再生产的成本,如果自由、平等和敏捷的竞
争使价格降低到这种再生产的成本,那末,对卖户的机会成本是九十元和一
百一十元之间的差额,对买户的反机会价值是一百二十元和那同一百一十元
之间的差额。各人从这笔以一百一十元成交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可是这利益
不是苦乐经济学家的那种不能计量的心理利益而是可以计量的经济利
益,选择再生产的成本,而不选择次好的卖户所索取的价格一百二十元或者
次好的买户所愿出的价格九十元。
然而,假使构成平衡论的基础的那三种假设自由、平等和敏捷
被否定了,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的公式适用于法律上的强迫的限度。栗子小说 m.lizi.tw1我们拿“新
古典派”或平衡经济学家的最高代表人马夏尔的学说,跟凱雷和戴文波特作
对比,就可以看出这是怎么一回事。
5代用的法则
当人们假设自由竞争的时候,机会成本或服务的成本以及反机会价值或
服务的价值,可以相互代用,看不出它们的分别,这一点在马夏尔所谓“伟
大的代用原则”中可以看出,他说这一原则往往“有关竞争的作用。”1他陈
述他的代用原则的两面,就是,“用一定的支出取得较大的结果,或者用较
少的支出取得同样的结果。”我们了解,第一方面采取卖户的观点,就是戴
文波特的机会成本。第二方面采取买户的观点,就是凯雷和巴斯夏的反机会
价值。
1参阅本章6,第6节,强迫的限度。
1马夏尔:经济学原理,1891年版,第401402、414415,554559页。
马夏尔然后把这两方面作为同义的名词使用。他说,企业家“不断地比
较那些可以用来取得同样结果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率和供给价格,以便发现
一种配合,可以用一定数量的支出产生最大的收入;或者,换一句话说,他
不断地应用“代用的法则。”2
这是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在这里支出是不变的,收入是可变的。
可是,马夏尔接下去说:“所用的那些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通常少
于可以用来替代的任何其他一套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当生产者发现情况
不是这样的时候,通常就会立刻想法用支出较小的方法来替代。”3
这是凯雷和巴斯夏的反机会价值,或者“再生产的成本”,在这里收入
是不变的,支出是可变的。
因此,结果是马夏尔的“代用法则”就是凯雷的“再生产成本”。和李
嘉图的“生产成本”成为对比。布朗同样地认为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和凯雷
的反机会价值是同一的,4两者都等于“再生产的成本,”虽然后一种概念起
源于凯雷,不是起源于戴文波特。
坚持马夏尔的代用法则的这些双重意义,也许似乎过于强辩,但是并不
是强辩,如果我们从个人主义的观点转移到社会的观点并且转移到法庭的价
值理论,这种法庭的理论势必要采取社会的观点。马夏尔在考虑个人企业家
和他的净收入,这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可是,法庭在比较某一个人作为原
告或被告和一切情况相同的个人中的惯例。法官或仲裁人在问,如果在法
律面前大家受到平等的待遇,各方面所可能得到的合理的选择是什么。1这就
需要对当时和当地的惯例进行调查研究。合理的服务的价值是同样情况的其
他买户为了换取这种服务所付的代价:合理的服务的成本是同样情况的其他
卖户作出这种服务所得的报酬。马夏尔的自由竞争以及效用或利益的平衡边
际问题然而,这种利益在实际上可能是毁灭性的,强取豪夺的、或者不公
平的,让位给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和合理价值。在这方面,当时和当地的
一切惯例和机会被用来跟个别原告或被告的惯例和机会作比较,这原告或被
告要求社会以法官或仲裁人为代表运用集体的力量,帮助他执行他的意
志,控制那另一方或所有其他方面的意志。
可能又似乎是我们过于琐细地在强调经济学家们像马夏尔所说的已
经认为显然是由于竞争的一些关系,可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如果我们注意
到,在情况和平衡论相反,竞争不是完全自由、平等和敏捷时,这种不同对
象的选择所造成的非常重要的变化;再则,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些机会的概念
标志着一种过渡,从古典派的绝对的生产成本的观念和快乐主义的绝对的苦
乐的观念,过渡到意志的不同对象的选择的观念。台湾小说网
www.192.tw律师在大多数利益冲突的
问题中代表制度的观点,他不问什么情绪和“原则”。他把一切事物归结到
元和分。他问,我的诉讼委托人由于对方的行动所面对的次好的选择对象是
什么损失的赔偿一定不能用情绪来计算,而是用货币计算,其数目须足以
使他的当事人在财力上和对方相等,可以享受社会应该同样地给予一切成员
的机会。假使像非制度主义者所运用的假设那样,竞争总是完全自由的,竞
2同上书,第414页。
3同上书,第554页。重点是本书作者加的。
4参阅本书第10章7,第5节。
1参阅本书第10章6,理想的典型。
争和机会的选择之间就不会有显著的差别。可是,那律师,虽然比经济学家
更“机会主义”,虽然“原则性”不及经济学家,却因此比较接近有关各种
人不平等的日常经验。他直接和个人经验打交道,处理个人对其他个人所占
有、控制或把持的社会机会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一个没有以再生产成本
为平衡点的世界里,只因为没有完全自由、完全平等或者完全敏捷的竞争。
因此,我们必须研究人们所面对的比较现实的另一方面的情况。这些情况我
们称为强迫的限度。
6强迫的限度
这里我们接近买卖的交易的一个第三方面,我们叫它讨价还价的能力,
不叫做再生产的成本。在我们的公式里,显然卖户s不能强迫买户b出价超
过一百二十元,因为超过这个限界,他的竞争者s1就会代替他作为卖方。买
户b也不能强迫卖户s接受九十元以下的价格,因为低于这个限界,他的竞
争者b1就会向s去买。这些限度,一百二十元和九十元,在这个假设的交易
里,可以叫做“强迫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价格是s和b有自由
的可是不平等的机会的限度。
我们把这些限度放得距离很远,对那些惯于根据自由、平等和敏捷的竞
争来考虑问题的人,也许似乎不合理,因为那种竞争使成本和价值都以再生
产的成本为平衡点。可是这些极端的限度恰恰是人们在中世纪所面对的稀少
性的情况,当时公开市场、行会和君主实行了他们的管理贸易的规则,这些
规则继续可以作为典型,代表现代制定规则试图处理的许多能力较差的买卖
者的情况。因为,在可能选择的对象所决定的这些强迫的限度以内,价格将
被决定在那里呢如果s是实力较强的讨价还价者,控制着一种供给有限的
商品,而他的资力又非常车裕,能够比买户b坚持等待较长的时期,那末,
他就能使价格涨到实力较次的一个竞争者s1提供给b的自由机会的限度。反
过来说,如果买户b是实力鼓强的讨价还价者,他需要买不像s需要卖的情
况那样迫切,那末,他就能使价格降到s可以自由地以九十元另外卖给b1
的限度。在这些强迫的限度一百二十元和九十元之间的某一点,将发现卖户
s和买户b双方同意的实际价格。这是自由竞争和平等机会的区别。
这里发生了两个问题,由于现代经济学的两种特点,这两个问题已经变
得显著,就是,一致行动的产生和利润边际的缩小。过去三四十年中,这些
问题开始以各种各样的具体案件闹到法庭,结果当局需要设立委员会,赋予
法庭所没有的调查的权力。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
遇、自由或公平的竞争以及合理的价格。问题可以从我们的买卖的交易来说
明。
这些问题都跟劝诱和强迫的谈判心理有关,并且是研究怎样划分强迫和
劝诱的界限。在我们的公式中,如果一家s公司卖给b取价一百元而卖给b1
取价九十元,那末就发生问题:那较低价九十元是不是一种合理的服务的成
本,因此从b那里取得剩余十元是不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利于b而
有利于b1。在这两种情况下,古典经济学家的生产成本问题和凯雷与巴斯夏
的再生产成本问题,都不发生。或者,如果买户b对s给价一百一十元而对
他的竞争者s1给价一百二十元,所发生的问题是那一百二十元是不是合理的
服务的价值,那一百一十元因此是不是一种差别待遇十元,有利于s而
不利于他的竞争者s1。我们将看到这种差别待遇和服务的合理价值或成本的
经济的和伦理的争点,直到l901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加风解决。1在经济上,
它是确定合理的强迫限度的问题。在一切劳动的交易以及对借款人所取的利
率等等问题上,也发生很多的类似的争论。这问题的研究也许采取实际生产
成本的形式,作为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可是社会的问题是合理的和不合理
的差别待遇。
或者,拿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那另一个问题来说,从我们的公式里可以
看出,这个问题跟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是分不开的。任何一方面的变
化会引起其他一方面的变化。这两种争点几百年前在商业习惯法和习惯法中
早已存在,可是在现代大公司组织和利润范围窄狭的时代,达到极端的社会
重要性。如果,在我们的公式里,卖户s1需要一百二十元才能出售他的产品,
可是诉说他的竞争者5不公平地削价到一百一十元:或者,如果只能出价九
十元的买户b1诉说他的竞争者b出价一百元在拉走他的工人或材料供给者,
那末,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发生了自由竞争是不是公平竞争的问题。在卖户
的竞争中,问题是一百一十元或一百二十元对那卖户是不是合理的服务的成
本;在买户的竞争中,问题是一百元或九十元对那买户是不是合理的服务的
价值。生产的成本或者再卖的价格都和问题没有关系,除了作为参考的证据,
因为有关的社会问题是,在这一次交易中,竞争者彼此间所采取的行动是不
是公平合理。
在这两种情况中,像我们说过的那释,存在着第三个合理价格的问题,
因此这里发生了劝诱和强迫的谈判心理,这两方面可能由快乐主义经济学家
加以调和,作为他们的苦乐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然而问题大不相同,以致
快乐主义的概念是没有意义的。那是一种必须用“元”计量的心理。劝诱和
强迫之间必须划分界线,法庭试图用“元”和“分”来划分这种界线的努力,
又是“合理价值”的问题。如果以双方愿买愿卖所同意的一种价值作为“合
理”的标准,就必须确定在哪一点可以说一方是劝诱另一方,因为,在这一
点上双方当然都没有强迫对方。在这种问题中,采取社会观点的法庭所真正
决定的,是一个人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得的一份是不是太多,以及其他一个人
所得的一份是不是太少,就是双方所得是不是符合各人的合理的服务成本和
合理的服务价值所应得的程度。如果一方所取得的超过所应得的一份,他就
是强迫对方,对方就是受到了强迫。一方的支出当然等于对方的收入。这是
古典经济学的一种通常的说法,可是,社会的问题是,一方所付出的和对方
因此所收入的一份社会产品,是不是大于或小于“合理的”标准。如果各人
所得的一份符合自己的合理的服务成本和合理的服务价值,不管他自己的实
际成本或实际收入是多少,那价格就是劝诱性的,价值就是合理的。
必须承认,劝秀和强迫之间这一点的确定和量度,是困难的和复杂的,
而且部分地受感觉和情绪的支配,但主要地决定于讨价还价的能力的历史发
展。因此它是重要的,因为,由于这样或那样地决定,司法的意见把价值亿
万元的社会产品,从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类人。实陈
上,由于对“合理价值”这个问题的一个决定,结果百亿元以高昂运费的形
式归于铁路公司,或是以低廉运费的形式归于千百万人民。
我们用了机会成本和反机会价值这些名词,以便区别成本和价值的种种
1参阅本书第10章7,第3节,稀少、丰裕、稳定。
不同意义,可是它们仅仅是一些术语,代表着买卖的交易所必有的谈判中熟
悉的东西。一位薪俸五千元的大学教援,因为有另一机构愿出薪俸九千元争
聘,开始和现在雇用他的大学谈判,希望增加他的薪俸。结果他决定仍按原
薪五千元留任教职。他留任的成本是什么呢他的成本是四千元,不是因为
他支出的成本增加了四千元,而是因为他选择留任,从而损失了可能获得的
四千元收入。
可是,他的服务对那大学的价值是什么呢他的服务的价值是什么除
了和他能在别处得到的报酬比较而外,没有人说得出。大学以五千元取得一
种另一个买户认为值九千元的服务。这些可以说只是谈判中的“谈判点”,
因为除了金钱还有其他必须考虑的问题,那些也是谈判点。可是“谈判点”
是谈判心理的要素的一部分。假使除了金钱就没有谈判点,像在普通的买卖
的交易中那样,我们就只有金钱的考虑,可皿用来计量服务的成本和服务的
价值。那位教授“值”九千元,因为他对学枝所作的服务在别处值九千元。
学校获得一种剩余,因为它付给他的代价比服务的价值少四千元。那九千元,
对于学校,是一种反机会价值,或者他的服务的价值。那位教授对于社会是
不是值那么多,是另一个问题合理的服务价值问题。
另一方面,那教授等于捐赠四千元给学校,因为他决定留任教职,牺牲
了这笔否则可能取得的收入。那九千元,对他来说,是他的机会成本,或者
他所作的服务的成本。
可以用其他的例证来说明。一个工资劳动者迫切需要立刻可以到手的现
金,可是只有预期的工资二十元两星期后才能收到。他于是用工资作担保向
一家“收买工资”的信贷所借得十八元。他实际付给贷款人的代价是二元,
换取十八元的提前两星期使用,等于两星期利率百分之十一或者月息百分之
四十左右。以年息计算,他所付的利息等于每年百分之二百四十到百分之二
百人十。
根据小额借款人的这种或类似的经验,发生了合理的服务价值问题。人
们想出了所谓“小额贷款法”,创立了特准设立的公司,准其对三百元以下
的贷款取月息百分之三又二分之一,或年息百分之四十二,利息不得预扣,
小额贷款的利率高于此数者均属非法。这种法律由许多的州加以采用。它们
对于贷款公司对穷困的小额借款人的服务的价值,以此为合理的标准。这里
是有组织的社会试图给穷困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解决困难的办法,这种办法他
们的代言人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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