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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9节 文 / 贺卫/伍山林

    意到这点,可是没有去解决它。栗子网  www.lizi.tw1结果是,虽然边

    沁重祝痛苦和快乐,似乎引进了一种心理的因素,却仅仅是一种理智上的观

    念的连续和外界的物质的力互有关系,所引起的不是痛苦和快乐,而是痛苦

    和快乐的观念。因此,当他说到痛苦和快乐的时候,实际上他是说那引起观

    念的物质的东西。换一句话说,边沁的效用概念本质上就是洛克和斯密的所

    谓外部世界和内心摹本那种平行论。这种被动的和理智的人类意志的概念,

    使凡勃仑可以作俏皮的评论,认为边沁所说的人和十九世纪的“经济人”那

    样的快乐主义的人,是

    “一个闪电似的快乐和痛苦的计算者,他在使他到处移动但是于他无损的种种刺激

    的冲动下,像一个快乐**的同性血球那样,踌躇摆动。他没有前因,也没有后果。他是

    一个孤立的、固定不变的标准人,处于稳定的平衡状态,除非受到刺激的力量的冲击,这

    1詹姆士穆勒: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1828年版,引文根据1869年版本。

    2米契尔:边沁的幸福计算,政治科学季刊,1918年第33号,第161页。

    3詹姆士穆勒: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1828年版,第2卷,第187-188页。

    1米契尔:边沁的幸福计算,第170、171页。

    种力量把他推到这个或那个方向。他自己置身于自然力的空间之中:绕着他自己的精神轴

    心两面旋转,任听不同的力量对他发生影响,最后跟着合力的路线走。冲击的力量完竭,

    他就停止不动,仍旧是一个**的**的血球,和以前一样。在精神上,快乐主义的人不

    是原动力。他不是生活程序的根源,本身受着外界环境强加在他身上的许多变化的支配。”

    2

    既然对意志作了这种物理和化学的比喻,意志受着痛苦和快乐的力量的

    推动,因此那推动他采用行动的力量本身就被称为“制裁”。边沁说,制裁

    “是强迫的权力或动机的来源:就是,痛苦和快乐的来源:痛苦与快乐和某

    种某种的行为联系起来,起着动机的作用,实陈上也只有苦乐能起这种作

    用。”1

    “有四种可以区别的来源,”边沁继续说,“从这些来源中通常产生快乐和痛苦。

    分开来看,可以叫做物质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但是各种来源的快乐和痛苦都能

    使任何行为的法刚或标准具有束缚力,因此它们都可以叫做制裁。”2

    “物质的制裁”是物质自然的力量对个人发生影响,“不经过任何人类

    意志的干涉,不受到有企图的改变。”可是,凡是有其他意志甚至宗教的

    意志干涉的时候,这种制裁就被人们利用,“因为它关系现在的生活。”

    换一句话说,物质的制裁是土地和商品:物质制裁的意义等于那物质的名词

    “使用价值”它现在成为效用,或者预期的快乐或预期的“痛苦的避免”

    的制裁,通过物质的东西发生作用。

    如果这些物质的制裁发生作用,没有任何其他意志的干涉,它们就是财

    富,或者不如说“财富的问题”,表现于两种形式生活和享受,3如果这

    些制裁通过法官或其他的人的意志发生作用。“按照君主或国家最高统治权

    力的意志,”那就不是“财富的问题,”而是“安全的问题。”边沁心里所

    想的大概是监狱、弹药、枪炮和警棍。这些是政治的制裁,通过它们的特殊

    “形式”的物质使用价值发生作用。可是,制裁的运用若是掌握

    “在社会上这样一些偶然的人物的手里,例如当事人以往恰巧和他们有关系,他们

    的决定就根据各人不知不觉的倾向,而不根据任何固定的或一致的标准那末,束缚的

    力量可以说是来自道德的或公众的制裁。小说站  www.xsz.tw

    这样,边沁的道德制裁不是习俗的制裁,也不是任何集体行动的规则的

    制裁,而是一群分子的人口中某些个人的“偶然”相遇,他们之间可能发生

    买卖或谈话的关系。

    同样地,宗教的制裁发源于一位“最高的看不见的上帝,”运用预期的

    快乐和痛苦的动机,这苦乐“或是在今生,或是在一种未来。”若是在今生,

    2凡勃仑,索尔斯坦:为什么经济学不是进化的科学一文,见选集科学在现代文明中的地位,1919

    年版,第73、74页。

    1道德与立法,边沁全集,第1卷,第14页附注。

    2同上书,第14页。

    3边沁全集,第2卷,第194页:第3卷,第41、42页。

    那宗教的制裁就通过一些体现“自然的权力”的物质工具发生作用,大概是

    教会建筑物、圣经和一切法具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特殊“形式”。这里也

    有同道信徒们的一致的信仰和行动、对异端的裁判等等,这些我们认为属于

    习俗和习惯法的范围,但不包括在边沁的分类里面。这种同道信徒是“偶然”

    的人物。1

    边沁的著作大部分是关于政治的制裁,这种制裁通过枪炮和监狱的物质

    使用价值发生作用。他的“道德的制裁”作为意外事件出现“偶然机会”

    碰上了别的人,他们在偶然愿望的激发下,受到推动,和他自己的愿望一样。

    这种道德的制裁,边沁认为其中一部分可以叫做“同情的制裁”,那是

    “另一个人心里的快乐或痛苦,对这个人的幸福,当事人由于受了同情之感

    的影响,觉得关心”。可是,他把这种同情当作一种像斯密所谓物物交换、

    互通有无、互相交易的本能。

    “一个人除了取得他的幸福所依赖的那些人的友好的感情而外,怎么能幸福

    呢他怎样能取得他们的友好的感情呢,除了使他们相信他拿他自己的感情交换他怎样

    最能使他们相信呢,除了在实际问题中给他们这种友好的感情;如果他在实际问题上对他

    们友好,从他的言语和行为中就可以得到证明。自然法则的第一条是希望我们自己的

    幸福;明智的远虑和仁爱的心肠,又嘱咐人们在别人的幸福中寻求你自己的幸福。

    为自己取得快乐或免掉痛苦的人,直接影响他自己的幸福;为别人供抬快乐或防免痛苦的

    人,间接增进他自己的幸福。”1

    因此,同情是一种有利的快乐的交换。

    同情可以这样用利己主义来解说,对义务却不能这样。义务是一种一方

    面的让与,不能得到交换的快乐,只有为了别人而自己忍受痛苦。

    “实际上,空谈义务是极其无益的;这个名词本身就含有一种讨厌的成分;我们尽

    管谈论,这个名词也不会成为行为的准则。一个道德主义者,坐在安乐椅里,滔滔不绝地

    大谈其关于义务的庄严的教条种种义务。为什么没有人听他的话呢因为人人在想着

    利益在道德领域里,个人的利益要求他自己不做的事,不能成为他非做不可的义务。”

    如果“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考虑利益和义务,可以看出,在一般的生活中,为义务而牺牲利

    益既不能实行,又不是人们所愿:即令可能实行,也不会增进人类的幸福。我们

    可以有把握地说,除非能证明某一种行动或是某一种行为的方针符合一个人的利益,想要

    对他说明那是他的义务,一定不过是白费唇舌。”正因为义务不是一种有效的动机,才需

    要立法,规定有赏罚的物质制裁。栗子小说    m.lizi.tw“凡是以有关方面的幸福为目的的法律,总竭力把法律

    规定为人们的义务的事物,说成他们的利益。”2

    因此,休谟是对的。义务的意识起源于“稀少”,不是起源于边沁的“丰

    裕”。

    1道德与立法,边沁全集,第1卷,第14页;报酬的理论基础,边泌全集,第2卷,第

    192页;政治经济学手册,同上书,第3卷,第32页。

    1边沁:义务论,第1卷,第17、19页。

    2同上书,第1卷,第912页。

    “那末快乐以及痛苦的避免,”边沁说,“是立法者所有的目的;因此他应该了解

    它们的价值。快乐和痛苦是他必须使用的工具:因此他应该了解它们的力量,从另一种观

    点来说,这力量又是它们的价值。”3

    这样,“价值”这个名词从斯密的痛苦转变到边沁的快乐,或者不如说

    转变到减去痛苦以后的快乐的净收入。推动人类的,就是这种快乐的净收入。

    它的统治权通过两种制裁**和享受发挥威力。

    “**,有各种痛苦甚至死亡本身作为它的武器,支配了劳动,鼓起了勇气,激发

    了远见,使人类的一切能力日益发达。每一种**获得满足时的享受或愉快,对于那些克

    服了障碍和完成了自然的计划的人,是一种无穷尽的报酬的源泉。未有法律的观念以

    前,**和享受在这一方面起了最好的集体法律所能起的一切作用。”1

    因此,我们看出边沁用三种方法排除了习俗。他以**和享受替代了习

    惯和习俗。他以“偶然的”个人替代了习俗的集体行动和现行机构。他以立

    法替代了习惯法。

    这些“替代”结果排除了他的“道德的制裁”和“宗教的制裁”,因为

    都变成了仅仅是个人的偶然的会合,这些人按照物质的规律互相冲击,没有

    任何反复交易的希望或预期,把信仰相同和利益相同的那些人结合在一起,

    无论是在一卜运行中的机构、一个家庭、一个团体、或是一个教会里。

    结果是只剩下两种制裁的来源,财富和议会财富的物质使用价值和

    统治权的物质实力。财富供给物质的制裁,它控制人类在商品的生产、交换

    和消费中的行为。议会供给物质的制裁,它造成和保护私有财产。这是把亚

    当斯密给简单化了,使未来的经济学家的工作愈加简单。在个人和立法或

    行政长官之间,没有从中干涉的集体行动,没有习俗的常规,没有习惯法。

    边沁既把一切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律合并为个人的快乐和痛苦,又同样地把

    各种诱因合并为“制裁”这个概括的名词。如果把它看作起源于行为的外在

    诱因,制裁是任何一种快乐和痛苦,不管是物质的、道德的、法律的或是经

    济的。

    我们承认快乐和痛苦普遍存在并且板有影响,可是我们认为这样的结论

    过分概括,不适合于用来实际处理问题。快乐有不同的种类和不同的数量。

    这一点边沁也承认,可是他认为种类的区别不重要。经济学里碰到两种最重

    要的区别,一种是基于个人相互提供的诱因,一种是基于各种集体行动所提

    供的诱因。两种里面都有快乐和痛苦,它们是可以利用的动机。为了保存两

    者的区别,可以把一种叫做“诱因”,另一种叫做“制裁”。1诱因属于个人

    之间的交易关系:制裁属于集体诱因的习俗和规则。边沁和斯密一样,不谈

    集体行动;实际上不谈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中的劝诱、强迫和命令。

    他只谈个人、君生和商品:他对于区别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的各种不同的快

    乐和痛苦,不加区别。他的最高控制者是快乐和痛苦,不是习惯和习俗。

    边沁用他的化学的类比所做到的结果是,赋予痛苦和快乐一种物质的或

    3道德和立法,边沁全集,第1卷,第15页。

    1民法法典,边沁全集,第303页。

    1参阅本书第97页,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

    具体的存在。这具体的存在是货币。米契尔曾说明这一点是怎样做到的。

    他从哈勒威在1901年发现的边沁的未发表的遗稿中引证了下面的一段话:

    “那末,如果在两种快乐当中,一种产生于货币的占有,另一种不是,而一个人同

    样地乐于享受,这两种快乐就应该认为相等。不过由货币的占有所产生的快乐,其数量是

    等于产生它的货币的数量:因此货币是这种快乐的尺度。可是,那另一种快乐等于这一种:

    那另一种快乐因此是等于产生这一种快乐的货币;因此货币也是那另一种快乐的尺度。在

    痛苦和痛苦之间适用这同样的道理;在痛苦和快乐之间也是这样我们若是要互相了

    解,就必须利用一种共同的尺度。现在的世界所能提供的唯一的共同尺度是货币。那

    些认为这种工具还不够准确的人,必须找出另一种更准确的工具,否则只有跟政治和道德

    告别。”1

    这样,边沁在他未发表的手稿里放弃了他的愿望的单位,他没有发表这

    种著作,对于伦理学和经济学方面所有的快乐主义者,是很不幸的。因为,

    有如米契尔接下去所说,

    “这种对一个想象的完全孜孜为利的人的心理作用的解说,可以改成一种相当好的

    对边沁的快乐主义的解说,只须把金钱的说法改成心理学的说法,就能做到。用快乐替代

    利润,用痛苦替代损失,让感觉的单位替代“元”,以快乐主义的计算法替代会计,把利

    己主义解释为求取最大限度的快乐,代替最大限度的净利,就完全改变成功了。”2

    因此,边沁的“全体的最大幸福”结果成为买卖人的最大的金钱利润。

    然而,货币所量度的不是快乐而是稀少性。当快乐和痛苦变成元和分的

    时候,它们就从幸福转变到相对的稀少性,然后这些稀少性成为人类行动的

    动力、原因和调节者。快乐和痛苦太根本了。我们的问题是比较表面的但是

    行为上的问题,有关货币和信用经济中的实际行动,受着稀少性、未来往、

    习俗和统治权的影响。边沁的快乐和痛苦模糊了这些区别。在他看来,快乐

    既是正的快乐的收入,又是负的痛苦的避免。可是,后者是取舍的选择,前

    者是收入的取得。避免是选择较大的收入而舍弃较小的收入,或者选择较小

    的支出而舍弃较大的支出3。取得和避免不能加在一起,它们是同一行为的两

    面行为是在一个方向的履行,由于在另一个方向有所避免而实现。

    边沁的快乐和痛苦模糊了个人交易行为和集体控制的区别,诱因和制裁

    的区别,利己主义和伦理的区别,幸福和稀少性的区别,情绪和金钱的区别。

    经济学的一些问题是比较表面的它们摆在面上。但问题是比较明确的

    是买进和卖出、借入和贷出、雇用和解雇、管理和被管理、原告和被告的

    问题。固然,这一切都可以归结到快乐和痛苦,可是太根本并且太难以捉摸,

    因为这一来一切都变成了愿望。集体行动和个人行动的业务实践和价格却系

    于货币和数量。

    再说,边沁的“君主”也不是构成他所谓“社会”的一样个人的习俗或

    1米契尔引。边沁全集,第169170页。

    2米契尔:经济活动的合理性,政治经济学季刊,1910年第18号,第213页。参阅邦纳:同上

    书,第218页。

    3参阅本书第8章6,第2、3节,选择和机会。

    其他集体行动的结果。他的个人是一样人口,不是一个社会;他们是一些“偶

    然的”个人,不是一种在运行中的机构:他的君主是一个局外人,不是社会

    的一部分。他的君主显然是很**的,因为他可以任意制订法律,不受风俗、

    习惯、公司组织、协会、政党的束缚,这些人们把他放在君主的地位,原来

    是期待他会照他们的意思办事的。边沁“希望”这位君主应该采取普遍幸福

    的原则。可是,君主们的行为不是这样。英国宪法起源于征服和习惯法。习

    惯法起源于人民的习俗,但以国王任命的法官所同意的一部分习俗为限。现

    在政党替代国王,选任司法官员。集体的企业组织控制政党,而习俗支配政

    洽家和人民,超过痛苦和快乐的支配。

    边沁把统治权归结到保障安全,就像他把快乐归结到金钱一样。按边沁

    的说法,政治经济学又是科学又是艺术。它是快乐和痛苦的科学。它是立法

    的艺术,运用着快乐和痛苦这个工具,为了“最大数量的财富和最大数量的

    人口。”1这个目的是一种“终极的原因”:痛苦和快乐各别的制裁是“有效

    的原因或手段。”1立法者在比较详细地研究国家的幸福的内容时,发现它包

    含四方面生计、丰裕、平等和安全2。生计和丰裕是政治经济学的范围。

    安全是法律的范围:平等是次要的,因为在一个从农业、工业和商业中取得

    繁荣的国家里,在注意安全的条件下,就会有一种趋向平等的不断的进步。

    “立法者往往有一种倾向,在公平的名义下,遵守平等的原则,人们应

    用公平的范围大于应用公道:不过这种公平的观念,空洞而不明确,实际上

    似乎是一种本能问题,而不是一种有计划的打算。”3

    那末,安全是政治经济学对法律的唯一要求,甚至“自由”也只是安全

    的一个分枝。“个人的自由是一种可以免受影响个人的某种侵害的保障。政

    治的自由是免受政府官员的不公道待遇的保障。”边沁认为,自由是摆

    脱习俗的束缚,以效用为个人行为的基础。在所著为高利赁辩护一文中,

    他说道德主义者的规矩和教训,或是立法者的法令,只能以“盲目的习俗”

    为基础,如果他们不许人们自由付予和收取自己愿意的那种利率。可是,“习

    俗”是一种武断的指导。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习俗就不同。“双方同

    意所表现的当事人彼此的利便,”是唯一的标准,可以说明借贷双方各自取

    得当时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幸福;我的邻人的习俗或是立法者的命令都不能作

    为标准。4

    那末,政治经济学所有关的生计和丰裕的特质是什么呢,怎样在安全和

    自由的保护下实现呢边沁说生计和丰裕在于物质的东西,而不在于从别人

    身上取得的服务。这些物质的东西是在物质制裁的压力下创造出来的,这物

    质的制裁就是**和享受。“直接的立法,丝毫不能增加这种自然动机的趣

    常的和不可抗的力量。可是法律肉于在个人劳动时保护个人,风及保障他们

    在劳动以后可以获得他们勤劳的果实,就可以间接地供拾生计所需。”1

    1政治经济学手册,边沁全集,第3卷,第33页。

    1道德和立法,边沁全集,第1卷,第14页。

    2民法法典,边沁全集,第1卷,第302页。

    3同上书,第1卷,第307页:并参阅威廉斯:卢梭、边沁和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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