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斯密的价值的尺度关键在于他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别。栗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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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价格是痛苦的支出额,名义价格是货币的支出额。一个是各个人的感觉,
一个是人们集体同意的人为的计量单位。
我们如果仔细研究这些人为的单位,就看出它们是由习俗和法律加以标
准化,为了把经济科学中所讲的各种需要量度的部分变成数字,例如使用价
值的数量、稀少性的程度、生产率、时间的经过等等。固然,这一切的背后
有着强烈的人类的感觉幸福、不幸、快乐、痛苦、希望、忧虑、公道、
不公道,并且这些是对人类的真实价值。可是对于这种种感觉,我们没有趣
过习俗或法律认可的标准化的计量单位。
因此,一切计量和货币同样是名义的,正如一切计量单位都是人为的。
它们是一种语言的形式数字的语言。固然,它们也许是一些符号,说明
强烈的感觉正在发生,可是并不量度那感觉只量度表面的行为。斯密想
要创造一种情绪的单位,能量度经济生活上的公道和不公道。当他接触到生
活中实际的事情,他发现自己在用长度、面积、重量、稀少性、生产力和时
固的单位,量度交易。这一切都是名义的没有一项是真实的。
可是,必须冲突和合作的经济行为都是名义的,而只有个人感觉是真实
的,这种说法才正确。经济学上的计量单位是集体的方法,用来量度交易;
为了三项重要的社会理由:准确、安全和公道。如果社会和交易是真实的,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5页。
2同上书,第1篇,第52页及注释。重点是本书作者加的。
这些针量就是真实的。
每一件交易使用三种度量,一种物质的度量、一种稀少性的度量和一种
时间的度量。物质的度量有两种,货物的数量和生产率或所得率。稀少性的
度量分别两种时间,现在和未来时间的经过。有了马克思和科学管理以后,
生产率才被变成可以计量的部分;有了庞巴维克以后,未来时间的经过才
被作为一种可以量度的部分,另外分开。
各种计量单位必须和被量度的对象属于同一性质。使用价值是“物品”
会有的功用,用吨、码、蒲式耳这种物质的单位计量。稀少性价值是货物的
价格,用稀少性的单位“元”计量。这两种单位在一切交易里总是用在一起
的。小麦每蒲式耳二元。棉布每码一角。生铁每吨三十元。蒲式耳、码、吨,
量度使用价值的数量。元和分量度它们的稀少性价值。我们不用物体的单位
来量度稀少性。小麦的价格,只是小麦的稀少性程度,用稀少性的价值标准
“元”表示出来;而小麦的有用的特性却用容积的标准“蒲式耳”和质量的
标准“某级小麦”来表示。
各种单位由习俗或法律加以标准化,作为交易中准确、安全和公道的第
一个必要条件。倘使发生争执,需要由法庭决断,法庭就根据一般认为合法
的物质单位和法定的稀少性单位,进行判决。这种合法的单位是法律上的偿
付和法律上的履行的计量标准。法律上的小麦的买卖成交是若干合法的蒲式
耳。法律上的偿付手段是若干合法的元或者法庭认为等值的东西。斯密的自
然状态没有什么法律上的货币和法律上的计量单位,因为这些是人为的单
位。
有一种商品,黄金,在物质方面已经由习惯和法律加以标准化,但是在
稀少性方面并没有。它的物质方面的标准是纯金二十三点二二喱,值美元一
元。它的稀少性程度是它在市场上的一般购买力。台湾小说网
www.192.tw这两方面是可以分开的,
并且往往由宣布法定货币的法律把它们分开。法定的纸币代替了黄金作为相
对稀少性的尺度。可是,纸币的票面金额或黄金的喱数,按照斯密所谓个人
的感觉那种意义来说,都不是真实价值或名义价值的尺度只是法律规定
的经济行为的计量标准,因为在经济行为中人们需要准确、安全和公道。它
们所量度的,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和自然力打交道那种状态下的真实价值。
纸币或黄金是量度物质和稀少性的人为的单位,由习俗、法律和法庭的集体
行动强制实行的。斯密以劳动痛苦为合理价值的尺度,他所量度的是心理的
稀少性;可是货币所量度的是所有权的稀少性。痛苦的单位也许可以在自然
状态中量度主观的感觉;可是货币在政治、法律或其他形式的集体行动的状
态中,量度经济能力、机会均等、公平和不公平的竞争、合理和不合理的价
值。合理价值是以货币计量的合理的稀少性价值。
斯密的错误是由于他无论在时间上或者根本问题上,都从事物的起源出
发,而不首先剖析现行组织所有的复杂情况,从时间的一点开始,这一点已
经有了基础,不管这基础打得怎样,总是来自过去的积累,正走向一种还没
有到头但是变化多端的未来。
斯密的努力,像洛克和魁奈的努力一样,是想要在事物的自然之理和神
的理性中,找到一种已经具有永远不变的稳定性的根本的东西。可是,就我
们所知道的来说,关于人类的事,没有这样的稳定性。周围的一切变化很大,
不管人们的安全和预期。我们知道的唯一的稳定性是人类自己以集体行动造
成的。计量单位是稳定性的工具之一,可是这种单位在自然中并不存在。它
们是人类为了准确和安全而设计出来的人为的方法。斯密不能找到他的痛苦
的单位,因为人类还没有人为地创立这样一种单位。然而,人类在发展过程
中已经由集体行动创立了一种稀少性的单位决定货币或者法庭认为和它
相等的东西。在斯密以后经过一百多年,经济学家们才看出其中的重要性,
然后才设法稳定那纯粹人为的、集体的和“名义的”计量单位货币的稀
少性价直。这种稳定货币工作的理由是社会的理由,为了使现在的和预期的
交易比较准确、比较安全和比较公道。黄金的物质方面早已由洛克和牛顿用
重量使它归人一种稳定的计量单位,将近二百年后人们才想法根据购买力来
稳定黄金的稀少性一面。实际发生的情况是,人们发现斯密所谓表面的名义
价值的尺度,在集体行动管理个人行动的世界里,正是时刻变化的稀少性的
非常重要的尺度。
这种情况使人们了解到,交易中所应用的这些稀少性价值,必须认为是
为了一个已经在运行中的机构而创立的,经历了千百年的风俗习惯、财产制
度和国家权力:这些稀少性价值试行的结果或是有利或是有害,但是能够人
为地加以量度,然后也夯还可以由集体行动使它稳定。
因此,不能说斯密密的劳动痛苦的平均是不合理的。它是平均购买力的
人格化。作为这样来说,现代人们偏制平均价格变动的“指数”,所仿效的
正是这种平均的方法,不管所编的价格是物价、工资、还是股票、债券等等
的价格。这种指数里的单位,不是劳动的痛苦,而是那不经过人格化的“元”
的购买力。现代这种指数里所编的平均数,是以商品、工资或证券各种稀少
性为标准的货币的稀少性。按斯密的说法,那是商品的平均稀少性,用生产
的平均痛苦来表示。小说站
www.xsz.tw平均的原则本身,仅仅作为一种工乍方式,是非常合理
的。他的错误在于把货币人格化为平均劳动痛苦。
这种错误之所以发生,是由于他企图获得一种稳定的、以人类的辛苦勤
劳为标准的真实价值的尺度,而不是一种稳定的、以货币计量的稀少性的尺
度。他想要避免“金钱的”经济,代以“自然的”或“福利的”经济。用意
是很好的,可是过分牵涉到根本问题。一种比较浅近而实用的方法,是继续
历史上的试验,设法在金钱的经济制度中稳定稀少性的尺度,从而获得合理
的价值。因为,归根结底,合理价值才是“福利经济”。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维塞尔和惠特克对价值的根源、调节者和尺度的分析
1,就可以看出这三者是怎样分不开的。量度和调节分不开,因为调节必须根
据量度的结果来实行。价值的根源不是预定的;它是人的目的,通过量度和
调节使其实现。斯密想像价值的根源起于一个仁爱的和公道的意志,这个意
志支配着人类和自然的行动,他的所谓根源实在是他自己的意思,移转到自
然身上。他的调节者是他理想的一种公道的对价值的调节,其中没有集体行
动,而有自由、安全、平等和财产。他的价值的尺度是他那种合理价值的尺
度,用来替代他所反对的当时那种人为的任意决定的重商主义的价值以及
金、银和纸币的变幻无常。
1参阅本章第207页。
4.社会效用
斯密认为休谟的公共效用的观念是一种哲学家的回想,不是个人要拥护
公道的一种直接动机。因此他必须在各个人的心里找到一种会自动地促进公
共福利的东西,而且是一种不是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所能放在那里的东西,
国为他的道德和经济学说里实际上必须排除一切集体行动。
这一种东西因此就必须由一位外在的神圣的上帝放在人的心里,上帝的
目的是人类的协调和幸福。可是必须不知不觉地放在那里,要使个人自己不
知道心里有了这种东西和为的是这种目的,因而他可以有意识地随着自己的
意思喜爱什么或厌恶什么,或者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说得别人相信他所提出
的买卖会增进他们的利益,超过增进他自己的利益的程度。
我们发现斯密所谓上帝在人们心里种下的这些动机,大概有六种:同情
心,自利心,是非的意识,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倾向,为了调节产量防止
生产过剩的劳动痛苦,以及一种神意的或自然的权利,不受任何集体行动的
限制,除了对诈欺行为和暴力行为的惩罚或是为了国家的自卫。
这些天赋的本性或动机的具体表现,是各个人在和别人打交道的时候心
里有一种相当清楚的意见或假设,对方的别人也有同样的假设,且看斯密关
于劳动痛苦的想像:
他说,货币和物品,“含有一定量劳动的价值,依此价值,我们可与其他在想像上
合有同量价值的物品交换。劳动虽为一切商品交换价值之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价
值,通常非由劳动评定。要确定两个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困难。两种工作所费去的时间,
往往不是决定此种比例的唯一因数。测定比例者,不应忘记它们的困难程度精巧程度,极
不相等。困难工作一点钟,比容易工作二点钟,尽可以包含较多劳动;需要十年学习的工
作一小时,比较普通业务一月,所合劳动,亦可较多。困难程度如何,精巧程度如何,不
易寻出准确尺度。但劳动生产物互相交换时,对于这两点,又不得不有相当的斟酌。调节
这种交换的,不是任何准确的尺度,却是市场上两不相亏的协议。这虽不甚准确,但日常
实用,亦就够了。”1
那未,决定交换价值的,毕竟不是劳动痛苦而是交易,交易做成,
也许由于劝诱也许由于强压,这又要决定于是否一方比另一方较为穷迫或者
不及另一方聪明,能力较高或较低,或是在这笔交易以外没有其他较好的机
会,或是本身所受到的竞争比对方较为严重。然而,这些不平等的情况自然
状态中都不存在;在自然状态中各方都是完全自由,完全平等。斯密在陈述
自然状态时放弃了他的劳动痛菩这个标准。劳动痛苦只是一种个人的意见。
休谟所谓主观的公共效用或者斯密所谓同情心、自利心、是非的意识、交换
和买卖的倾向或自然权利,都只有在交易中才能研究,不管是买卖的、管理
的、或是限额的交易;只有在法律、习俗、政党、商业组织、工会、农业合
作社、银行以及一切联合组织的集体行动中才能研究,这些联合组织提供种
种社会条件,个人在条件的范围以内行动,处理商品的生产、定价和消费。
斯密和一百五十年来他的模仿者的理论,我们可以称为“原教旨主义”。
他们的说法以“人”和“神”的情感为基础。交易和习惯大表面、太行为主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2、33页。木书第251页引文的继续。
义、太普通、太平凡。在他们看来,经济学必须回到一种比较根本的东西上
去上帝、自然、理性、本能、物理学、生物学的一种终极的本质。最普
通的和最熟悉的事物不必研究。
然而正是这些由集体行动控制的普通的交易,关系国家和个人的工资、
利润、利息、地租、就业、失业、幸福或苦难。
只有在这各种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范围内,休谟的公共效用才能以
具体的和可以量度的行为出现,或者斯密的种种替代公共效用的东西才能摆
脱原教旨主义,走向交易主义。
同时,在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的同一年,边沁
为后来的一百余年树立了一种方法论,经济学家因而可能徘除法律和习惯,
把斯密所讲的一些动机统一起来,变成单独的:项快乐,用以替代集体
行动。
第六章边沁对布莱克斯顿
把经济学跟法律和习俗分开的是边沁。1776这“伟大的一年”产生了边
沁的政府论、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瓦特的蒸汽机
和杰弗逊的**宣言。第一项是“幸福”的哲学,第二项是“丰裕”的
哲学,第三项是“丰裕”的技术,第四项是把“幸福”革命性地应用到政治
上。十一年前,布莱克斯顿威廉发表了他的英国法律评论,同意斯密
的神圣起源的说法,但认为在人世间英国的习惯法中达到了完善的境界。
边沁的政府论是他对布莱克斯顿的批评,以“最大幸福”和“立法的法
规”替代“神圣起源”和“习惯法”。1后来在1780年又发表了他的道德
与立法的原理,1789年加以修正,在这本书里他去掉了“义务”,以幸福
为偷理的根源。从此以后,有一百多年,政治经济学脱离法律,法律脱离幸
福。2法律的甚础是过去的习俗和神的公道;经济学的基础是现在的幸福和个
人的愿望。边沁教导詹姆士穆勒,詹姆士穆勒教导李嘉图,所以边沁说
李嘉图是他精神上的孙子3。他的重孙们是一百年后的那些快乐主义经济学
家。边沁实在是十九世纪经济学的创始人,这种经济学和法律、习俗、伦理
都脱离了关系。
布莱克斯顿表现为,甚至自称是,边沁所谓英国法律改革的一个“决心
的和坚持的”敌人,反对“最大幸福”原则所要求的改革。他不是解释法律,
而是给法律“辩护”,认为法律起源于支持习俗的“权威”,或者起源于人
民方面的一种“原始的契约”,所谓人民必须服从君主。他的辩解就是他的
“理由。”边沁说,布莱克斯顿“毅然代它陈述理由理由这个观念就含
有赞许的意思。”甚至当他正式采用别人的理由时,“也把那些理由说成他
自己的。”倘使布莱克斯顿从促进或阻碍人民的幸福这一观点来考验英国的
法律,他的“理由”就不会结果引起“一种人格化,好像法律是有生命
的东西,”或是引起“一种机械的对旧制度的崇拜,”因而“就认为在法律
正确的时候为它辩护,比在法律不正确的时候对它责备,功劳较大。”1
这样,边沁认为习俗就是由权威支持的传统,并且因此加以否定:评判
一件行为,不是凭它是否符合古老的习俗,而是凭它对一般幸福的影响。边
沁自称他的政府论是“从未有过的第一本书,使得广大的人们在法律方
面想要摆脱权威和先人智慧的束缚。”2
如果习俗被否定了,边沁用什么理由为法律辩护呢他在自己的愿望里
找到这种理由。他说,布莱克斯顿用来给法律辩护的理由也是在这里。布莱
克斯顿仅仅愿望法律维持现状。
边沁说,布莱克斯顿的国家法律的定义,不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说明,而
1边沁并非”最大幸福”原则的创始者他最先采用普利斯待列学说里的这个原则。参阅包林的最大
幸福原则的历史一文,见所编边沁的义务论一书,18a年版,第1卷,第298页。
2邦纳詹姆士:哲学与政治经济学中的历史关系,1893年版,第218页。卡特约翰:法律及其
起源、成长与功用,1907年版,第233240页;指出了他当时的美国重要的律师反对边沁的幸福原则
的原因。卡特赞成大公司合并的新习俗,反对较旧的反托辣斯法。
3包林编:边沁全集,1843年版,第1卷,第498页。
1包林编,边沁全集,第1卷,第229,930页。
2同上书,第260页。
是一种对是非的意见。按布莱克斯顿的说法,“一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最高
权力所规定的一种公民行为的标准,管理正当的事和禁止不正当的事。”3
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顿的意见从自然法则为基础,这种自然法则受着一位具
有无限能力、智慧和善心的上帝的支配。可是,实际上那是布莱克斯顿的顾
望。边沁说,“许多的人不断地在讲自然法则;然后对你说出他们的所谓是
和非的意见,这些意见,你应该了解,就是自然法别的全部内容1。”
因此,如果布莱克斯顿是愿望遵守先人的智慧,边沁是愿望促进一般的
幸福。
“当我说在法律的各部门中整个社会2的最大幸福应该是人们追求的目的时,
我所表示是什么呢此外没有其他的意思,就是,我希望这个社会里掌握政府权力
的人就照这样来了解。我这种说法,是根据当时我自己内心的真实情况说出来的;
至于这种说法的正确性究竟有多少,那是应该由读者判断的问题,倘使值得读者花
费时间加以判断。”3
边沁说,布莱克斯顿的愿望隐藏在他对“非”这个名词的双重意义里,
一种伦理上的“非”,和伦理上的“是”对立,以及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
一种相等的法律上的权利互有关系。但是,诚如边沁所说的,法律上的“是”
在伦理上可能是一种“非”,法律上的“非”在伦理上可能是一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