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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8节 文 / 贺卫/伍山林

    i,第3节,稀少、丰裕、稳定。栗子小说    m.lizi.tw

    1美国钢铁公司没有向最高法院上诉。

    1以下数页曾经扼要发挥,著文载于庆祝兰西大学民法教授介尼执教50周年的纪念刊中。该刊编辑允许我

    子,化学里的单位是原子,天文学里的单位是行星和恒星。而使得这些单位

    活动的“能”是热、电、化学亲和力、重力。可是今天它们大家共同的单位

    是一种活动力的单位、微粒波长的相互作用,“能”的概念消逝了。每秒四

    百万亿次振动在人类的心里是红颜色,可是在物理学、化学和天文学里它们

    是那么多的波长。

    这个类比大概地说明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互有关系的问题。那是要

    找到一个它们共同的活动单位。

    在经济学领域里,那种单位起初是洛克的和李嘉图的“被人们所占有的

    物品”和占有物品的“个人”,而“能”是人类的“劳动”。后来,单位继

    续还是同样的或者类似的有形体物品和对它们的所有权,可是那些个人变成

    了“消费”物品的人,“能”变成了“**”的刺激,决定于所需要的物品

    的数量和种类。第一种是客观的方面,另一种是主观的方面,两者属于同一

    的个人和自然势力之间的关系,然而自然势力是以物质的形式,由个人占有。

    所谓“交换”是一种移交与接收物品的劳动过程,或者移交与接收一种“主

    观的交换价值”。无能如何,比照老的自然科学来类推,这些对立的劳动和

    **的能,扩大为供给和需求的“伸缩性”,可以用唯物主义的比喻使它们

    在物质上发生相互关系,可以说它们自然地趋向于物品在彼此交换中的平

    衡,好像海洋里水的原子,可是被人格化为在李嘉图的“耕种边际”或者门

    格尔的“边际效用点”找寻它们的水平面。这种平衡由马夏尔所领导的“新

    古典派”达到了目的。

    不需要再进一步和法律或伦理学发生关系实际上这些都必须丢开,

    因为经济单位的构成所根据的关系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不是人和人的关

    系。一种是李嘉图所说的人类劳动和自然势力的抵抗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

    门格尔所说的人类对自然势力所要求的数量和可能有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明

    文规定的法律、伦理学、习俗以及司法的判例都和这些相互关系丝毫无涉;

    而且,这一切都可以丢掉,只须假定所有权和所占有的物质资料是同一的,

    以便创立一种纯粹经济学的理论,完全以物资和服务的具体交换为基础。

    这项工作做到了。所有权和物资的同一性,人们不加研究,就在习惯上

    予以承认。他们假定一切物品都被人占有,可是认为所有权和被占有的物质

    的东西是相同的,因此就作为理所当然的事情被忽略了。那些理论都是以实

    际物资为对象而构成的,完全不谈财产的权利,因为它们是“自然的”。

    以罗叟、希慕勒及其他人等为领导的历史派和伦理派经济学家,反对这

    种完全丢掉所有权的说法。这些学派,甚至以他们的最高形式如里克特和韦

    伯所主张的“理想的类型”,始终不能把从李嘉图和门格尔的学说产生出来

    的经济原理,和那种仅仅是历史过程的陈述或者主观的理想的东西结合起

    来。然而,这是可能做到的,如果我们找到一种对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共

    同适用的活动单位。

    如果政治经济学的题材不仅是个人和自然的势力,而是人类通过财产权

    的互相转移,彼此赖以维持生活,那末,我们就必须向法律和偷理中寻找这

    种人类活动的重要转折点。

    法庭处理人类的活动,不是在人对自然的关系方面,而是在人对自然物

    的所有权的关系方面。栗子网  www.lizi.tw但法庭只在某一点上和这种活动打交道,就是在原告

    利用那篇文字。参阅机能主义年及书目提要,载社会科学大全。

    和被告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那一点。可是古典的经济学说,以人对自然的关

    系为基础,在它的研究单位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因为它的单位是“商品”和

    “个人”,不谈所有权。这些根本单位,加上类似平衡的说法,实际上产生

    了一种利益的“协调”,而不是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怎样使法律、经

    济学和伦理学发生相互关系的问题中,需要寻求的根本单位是一种代表冲突

    的所有仅利益的单位。

    可是,这还不够。那根本的活动单位必须又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利益”

    的单位。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又相互依存又有冲突的关系。

    还要更进一步,这种根本单位必须是不仅不断地反复发生带有一些变

    化,而且要使参加活动的人们有把握地预期这种反复能在未来继续发生,

    大体上跟它们在现在和过去是一样。那单位必须含有预期的必然性。这种可

    靠的预期,我们称为“秩序”。

    这“秩序”的意义,是由于除了根据过去的经验作出可靠的推断,未来

    是完圣不能确定的;也由于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人们生活于未来而行动于现

    在。因为这些缘故,那活动单位含有一种因素,它表示预料,或者,可以说,

    预先抓住那种限制性的或是关键性的要素,根据现在对这种要素的控制,可

    以预期对将来的结果也可以相当地控制,只要所有的预期是靠得住的。这实

    在是人类活动的显著特征,使它和一切自然科学有所区别。以后我们要把它

    抽象地分出来,概括地叫做“未来性”。可是,一切经济学家用“确实性”

    这个名义所假定的那种有规则的预期这是未来性的一般原则中的一种特殊

    情况,我们为了目前的用途,简单地叫它“秩序”。

    因此,那根本的活动单位,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关系的单位,

    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这种单位是“交易”。一

    次交易,有它的参加者,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的单位。交易发生在古典经济

    学家所讲的劳动的生产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消费的快乐之间,完生因

    为社会凭借的秩序的规则,管制着对自然势力的所有权以及接近自然势力的

    机会。交易,按照这样的解释,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的交换”,

    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时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决定

    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因此,这些权利的转移,必须按照社会的业务规则

    先在有关方面之间谈判,然后劳动才能生产,或者消费者才能消费,或者商

    品才会实际交给其他的人。

    交易是所有权的移转,当我们分析交易时,我们发现它们分成三种类型,

    可以区别为“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这些在职能上相互

    依存,并且共同构成我们比做“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组织。一个在运行中

    的机构是一种联合的预期,包括有利的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靠“业

    务规则”以及能控制那种容易变化的关键性的或者“限制性”的要素它们

    可能控制其他要素,把它们维持在一起。预期一经停止,机构就不再运行,

    生产就停顿。

    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本身是一个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比作生物学上的费尔

    默所谓“有机体”,或是物理学上的洛克所谓“机构”。可是它的组织成分

    不是活的佃胞、不是电子、不是原子而是“交易”。台湾小说网  www.192.tw

    我们要在这里预先讨论一下我们以后研究上的问题,并且提出我们的历

    史研究法的结论,构成一个买卖的交易的公式,然后指出它跟管理的和限额

    的交易的区别。

    1买卖的交易

    我们用法院判决的看法来研究经济学家的理论,发现买卖的单位包含四

    个有关方面,两个买的人和两个卖的人,判断筝执的司法当局在法律上把他

    们作为平等的人看待。结果的公式可以用有关各方提出的价格来说明如下,

    两个买户分别出价一百元和九十元,要买一样商品,而两个卖户分别索价一

    百一十元和一百二十元。1

    买卖的交易的公式法律上平等的人

    b买100元b1买90元

    s卖110元b1卖120元

    另一方面,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是一种上级对下

    级的关系。在管理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个人或是一种少数个人的特权组织,

    发号施令,下级必须服从,例如工头对工人、或者州长对公民、或者管理人

    对被管理的人。可是在限额的交易里,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极或者它的正式

    代表人。这有各种不同的组织,例如公司的理事会,或者立法机关,或者法

    院,或者仲裁法庭,或者**或法西斯主义的政府,或者卡特尔,或者

    工会,或者征税机关它把整个机构的负担和利盆分配给下级。因此,管

    理的或者限额的交易的公式,只表现两个有关方面,而不是四个。其公式如

    下:

    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的公式

    法律上的上级优势

    法律上的下级劣势

    应该记住,交易的公式不是自然或现实的一个副本它只是对经济理

    论的最小单位的一种想像的结构种研究的单位,用它来了解现实。

    在这里首先需要辨别“交换”这个名词的双重甚至三重的意义,像早期

    经济学者所用的那样,上文已经提到:这种意义隐蔽了讨价还价的买卖程序,

    使人只看到劳动的管理程序,以及靠权力的限额程序,同时也隐蔽了法律的

    作用,只看到经济的作用。

    交换的概念有它的历史根源,它起源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市场和集市。那

    时候的商人是一个小贩,携带着他的货物或钱币到市场上去,实际地拿它们

    和别人交换。然而他确实是一个人同时做了两种完圣不同的活动,这两种活

    动经济学家没有加以利用:实际交货和实际收货的劳动活动,以及让与和取

    得所有权的法律活动。一种是实际移交对商品或者金属钱币的物质的控制,

    另一种是依法移转法律上的控制。一种是交换,另一种是交易。

    这区别是根本的,可是没有被加入经济学说,因为物资和对物资的所有

    权没有辨别清楚。“个人”不转移所有权。只有国家,或者中古时代的“公

    开市场”,运用法庭所理解的法律,转移所有权,解释一件交易中当事人心

    里的意图。这两种移转在资本主义的产业里被分开了。法律上的控制在查本

    主义的中心转移,像纽约、伦敦或巴黎,而实物的控制却在天涯地角,由工

    人在那些握有法律上控制权的人们的指挥下进行转移。法律上的控制权的转

    移是一种“买卖的交易”的结果。商品的运输和实物控制权的移交是一种劳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66页。

    动程序,给物质的东西加上“地点效用”。这种劳动的程序,从法律观点来

    看,我们区别为管理的交易。

    个人主义经济学家当然在他们的“交换”的意义上加上相互的报酬的给

    予。可是,他们不是客观地把这个当作所有权的让与来看待,而是主观地作

    为一种在不同商品之间衡量苦乐的选择:其实,从法律上的买卖的观点来说,

    是法律上认为平等和自由的人们之间进行包含劝说或逼迫的意志的谈判,结

    果相互交换商品和货币的合法控制仅,一切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并且预料到

    万一发生争执时法庭会怎样处理。

    这种“交换”的意义,十六世纪中英国的习惯法法官们在他们对商人争

    执的判决中加以承认:他们采取了商人在市场上买卖的习惯,就他们所认可

    的范围内,按照这些习惯来判断争执。这种习惯,被法庭采用以后,在英美

    派法律中变成“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1

    大概地解释一下,这些原则是这样:在通常的买卖交易中,按照商人的

    惯例,我们可以推断,当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取得商品或货币时,他并不

    意图盗窃或欺骗,而是准备负责付给代价,或者给对方一种商品或服务,作

    为交换默契:再说,他无意于用经济的压力或者暴力的强迫,在关于所

    有权转移的条件上庄倒对方的意志,而是准备付出公平合理的代价或者履行

    公平合理的义务应得数额2。这种对于有心负起责任、准备付给代价或

    履行义务的推断,是必要的,因为法庭在处理争执中需要造成一种法律上的

    义务,强迫遵照履行交易中所默契的付款或义务。这不仅适用于延期的履行

    或偿付,通常称为值务,而且也适用于立刻的履行或偿付,通常称为销售或

    现金交易。这种交易以及所准备的法律上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换取一定的

    代价,我们称为“买卖的交易”,把实际物品的“交换”留归劳动程序,这

    种程序我们叫做实际的交货,必要时由“管理的交易”的法律来执行。跟这

    些“契约”和“应得数额”的原则并行,法庭在发展没有强迫的法律中,由

    于推断当事人的思想活动,创立了一种“愿买愿卖”的伦理标准。从此这种

    “愿意”就成了判断的标准,用来判决买卖的交易中发生的纠纷,不管是物

    产市场上的商品买卖契约,劳动市场上的工资契约,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和债

    券买卖契约,金融市场上的利息契约,或是地产市场上的地租和土地买卖契

    约。在所有这些买卖的契约中,“契约”、“应得数额”、和“强迫”的原

    则,在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上发生了明显的或不明显的影响。1

    那末,经济学家怎样构成一种活动单位买卖的交易,适合从成千累

    万的法庭判例中产生出来的习惯法的这种发展过程呢我们发现经济学家已

    经构成上文所说的那种公式,可以适用于市场。买卖的谈判由四个有关方面

    组成,两个买户和两个卖户,可是,每一方面都受法院过去的和未来可能的

    判决的支配,如果利益冲突达到发生争执的程度。2这样就可以构成一个普遍

    1“口头契约”和“应得数额”有一段专门性的法律上的历史,从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件中发展起来的初

    期的争执大多数是关于地租和服务或工资,可是最后成了现代契约的意义。

    2法学书籍,特别是佩季的契约法1905年三卷本中,司以找到这些原则的历史的发展;安娜戴

    维思从事研究它们的经济的起源,以备将来发表。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7页。

    2格累泽:公用事业经济学大纲,1927年版,第105、107页,使用“收益契约”和“成本契约”等

    词,所谓”收益契约”相当于我们的”卖户契约”,他的“成本契约”相当于我们的“买户契约”。

    适用的公式,包括这四个参加买卖的人,遵照法律判例中所同意的习惯行事;

    根据这个公式来推论,可以得出人与人之间四种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关系,

    非常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其中一项发生变化,就会改变其他三项之中的一项

    或不止一项的重要性。它们是潜伏在每一件买卖的交易里的一种四重的利益

    冲突所引起的争点,美国法院在经济案件中的判决可以很容易地按照这四种

    方向来分类。每一个判决的目的都是建立业务规则,作为判例,可以从利益

    冲突中产生关于相互关系和秩序的预期。这一切都有关对物资的所有权,而

    与物资无关。

    1第一个争点是“平等的或不平等的机会”,这就是法律上的“合理

    的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原则。每一个买户选择于两个最好的卖户之间,每

    一个卖户选择于两个最好的买户之间。如果一个卖户,例如铁路公司,或是

    电报公司,或是钢铁公司,对一个买户取较高的价格,因此就是对第一个买

    户的竞争者取较低的价格,而所供给的服务完全相同,那末,在现代利润甚

    微的情况下,那第一个买户就是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最后也许会破产。

    可是,如果差别待遇是有正当理由的,例如数量、成本或质量不同,那末差

    别待遇就是合理的,因此也是合法的。这同样的原则在许多劳动仲裁和商事

    仲裁案件中出现。

    ii另一个争点,和第一个分不开的,是“公平的或不公平的竞争。”

    那两个买户是竞争者,那两个卖户是竞争者,他们在竞争中可能用不公平的

    方法。关于不公平的竞争的判决,在三百年中,建立了现代的“商誉”这一

    种资产,现代商业的最大的资产。1

    iii第三个争点,和其他两个分不开的,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价格

    或价值。”两个买户之中的一个将从两个卖户之中的一个买东西。价格将决

    定于三个经济条件:选择的机会,买户与买户以及卖户与卖户的竟争,实际

    买户和实际卖户之间讨价还价的能力平等或不平等,虽然他们在法律上是平

    等的。这种合理的价格在历来法院的心理上是逐渐构成的,根据“平等机会”、

    “公平竞争”和“讨价还价能力的平等”这三个必要条伴。2

    iv最后,在美国的判例中,出现“合法程序”这个重要的争点。这

    个问题,我们称为“业务规则”,它管理个人的买卖。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取

    得权力,可以在该院认为“不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个人或公司法人的财产或

    自由的一切案件中,宣布州立法机关、联邦国会以及一切行政长官的决定无

    效。合法程序是最高法院现行的业务规则。它随着风俗习惯和阶极优势的变

    化而变化,或是随着法官的更动、法官见解的改变或者财产和自由的习惯意

    义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一个州立法机关或者联邦国会、或者下级法院、或者

    行政官吏,剥夺一项交易中四个参加者任何一个的平等的选择机会、或者他

    的竞争的自由、或者他在规定价格上的讨价还阶的能力,那种剥夺的行为就

    是“夺取”他的财产和他的自由。如果对那种剥夺行为不能提出正当的理由

    使法院认为满意,它就是一种不经过合法程序的剥夺财产和自由,因此就是

    不合宪法的和无效的,要加以禁止。1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62页;又参阅本书第10章vii,第3节,经济的阶段。

    2康芒斯:讨价还价的能力一文,载社会科学大全第2册,又见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4

    页。

    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伏格林编:论美国精神的形式,1928年版,第172238页;

    因此,如果买卖的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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