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一种具体的、客观的体现后来区别为“使用价值”
因为它们对生产或消费有用,可是它们的功用并不决定于稀少性,所以
既不随着供给的增加而减少,也不随着供给的减少而增加。栗子小说 m.lizi.tw这些有用的特质
的总和就是共同财富和私人财富的经济意义。私人的使用价值和公众的使用
1参阅康芒斯与安德鲁:劳动立法原则,1927年版。康芒斯等合著:美国劳工史,特别是关于”
因为债务的监禁”部分。弗兰克在所著:罗马经济史1920年,1927年版中说:“普遍存在的惯性
法则使个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寄生者,这一法则引起了天真的头脑作一种推论,认为劳动一定是在乐园出
口处决定的对罪孽的惩罚。古代哲学家,像亚里士多德和济诺,一方面不满意于这样简单的一种解释,一
方面却对于在体力劳动中度过的人生作了同样低的评价,详细地论述多年的贱苦生活所产生的道德的和精
神的空虚。”
1洛克全集,第5卷,第1编,第44、45节。
价值是同一的。
2价值的起因和尺度是在自由地上工作的自由劳动者的自由意志
可是,他注定了要工作并且为将来而节约,是因为他故意莲犯了上帝的命令,
而不是因为别人占有他的身体、他的工作机会、或者他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的
稀少性。
3尽了他的工作和节约的义务,相应地就给他一种权利,可以把他的
劳动和节约的成果,以及他用买卖和货币得来的一切其他自由劳动者的劳动
成果,据为私有财产。他的权利和他个人在自由地上的产品以及他从自由交
换中获得的东西是同一的。
3.习俗
1922年在费城的一次有实业家八百人参加的午餐会上,讨论的主题是雇
主对他们的职工的关系,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事实”的声明,作为大会的
一种文件散发,内中有这几句话:“我们全是工作者;北美合众国是我们的
联盟:我们的忠心首先是对上帝,其次是对这个联盟。我们的国家是对造物
主的信仰的一种主动的表现。自由是我们的天赐的人权。”
1922年的这种天赐自由和财产权的说法,溯源于1689年的洛克。1我们
在上文已经说过,洛克关于上帝、自然和理性的观念是他自己的观念被说成
永久的、不变的,像数学那样。根据他的人类理解论,它只在他自己的
心里存在,然而它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它怎么会在他自己心里存在的
他的哲学的答复是,神的恩惠和世界上的丰裕是同一的。因为哲学上的有限
是经济学上的稀少,哲学上的无限是经济学上的丰裕。可是,洛克在重商主
义者假定货币稀少的基础上作出他的丰裕的理论,颇有困难。同样的恩惠和
丰裕的观念,以前在费尔默和牧师们的心里存在,后来在法国的魁奈、苏格
兰的亚当斯密、美国的林肯和费城的雇主们心里也存在。显然,在天赐自
由和财产权利的假设中,若是把上帝认为是一个“稀少”的上帝像后来马
尔萨斯那样,而不是“丰裕”的上帝,那我们就得向经济学或哲学以外的
其他地方去寻找神赐的和自然的权利的起源。我们发现它起源于习俗。
天赋财产和自由的权利的观念产生于经验,像洛克所主张的那样,可是
洛克的观念从而获得它们的意义的经验,是他和他认为是自己周围人们的良
好习俗打交道的经验。费尔默和费城的雇主们也都是这样。洛克发表他认为
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那种特别方式,是由于费尔默的“族长制”一书
在教会人士以及詹姆士国王的其他拥护者当中很受欢迎,使他受了影响:在
那本书里,上帝、自然和理性被看成和费尔默认为是他周围人们的良好习俗
的东西是同一的。台湾小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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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默写他这本书是在克仑威尔专政的时代,他有两个敌对的集团运用
同样的理由,他必须主张查理一世的神权来对付他们。
一方面教皇,另一方面请教徒,都曾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等于人民的
权利,人民有权利推翻帝王,并且有权利一方面维护教皇的神权,由教皇管
理帝王,另一方面维护小财产所有者的自然权利,由他们选择帝王,同时用
法律限制帝王的行为。
1参阅汉密尔顿,洛克所说的资产,耶鲁法学杂志,1932年4月版,弟41期,第864880页。
“自从学院神学盛行以来,”费尔默写道,“神学者以及其他各种有学问的人有一
种共同的见解,认为
“人类生来就有天赋的自由,不该受任何压制,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它所喜欢的一
种政府;任何一个人统治其他的人的那种权力,最初是根据群众的意见来授予的。
“这种理论,”费尔默说,“最先在学院里产生,后来受到所有拥护教皇政治者的
培养。改革派的教会里的圣职者也接受这种意见,普通人士到处都亲切地欢迎它,认为最
合乎人情,因为它豪爽地把一部分自由给予群众中最微贱的人,这些人夸张自由,好像人
类最大的幸福只能在这里得到,从来不记得追求自由的愿望正是亚当堕落的第一个原
因。”1
费尔默接着就详细地答复“那班阴险的神学家”,特别是红衣主教贝拉
明和耶稣会的苏雷士,“他们一心要把国王推到教皇之下,认为最妥当的办
法是把人民提高到国王之上,以便教皇的权力可以代替帝王的权力。”“神
学家的这种原则”,他继续说,“违反圣经的教训和历史、所有古代帝王一
贯的惯例,以及自然法则本身的原则。它在神学上的错误或是在策略上的危
险,究竟哪一方面比较严重,很为难说,”因为它是“天赋自由和人类平等”
的学说,“这庞大的、煽动民变的机构的整个组织”完全以它为基础。1
费尔默所支持的帝王神权的学说,固然比那反对的学说较为陈旧,可是,
诚如菲吉斯指出的,费尔默是第一个人把这种学说不建立在从前那种神命的
观念上,也不引证圣经为根据,而以造物主为了人类在社会里生存而造成的
人性为基础。2这样,他把神的法则看成和自然法则以及人性法则是同一的,
于是帝王的神权变成帝王的自然权利。魁奈为地主和帝王做了这同样的工
作,洛克、斯密以及费城的雇主们为工厂主也做了这种工作。
可是,费尔默给了本性一种生物学的意义。他说,人性的基本实情不是
平等和自由,而是遗传和服从。婴孩是父亲所生,因此,费尔默认为,他们
立刻就属于父亲的绝对父权所支配,在一切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上,
他可以对他们任意处置。他们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是由恩惠得来,而不是由于
权利。他们生来的状态是奴隶状态,他们可以被遗弃,像在罗马那样,或是
被出卖,像费尔默所引证的原始社会的许多历史上的实例,而父亲并不因此
受到任何惩罚。可是,如果那父亲不这样做而保存了他的儿女,那不是因为
自然规定了责任,而是因为他爱他的儿女。
费尔默认为,一个国家也有这种情况,和一个家庭一样。一个国家只有
一个首长,就像一个家庭只有一个父亲。菲吉斯说,费尔默的“全部议论的
基础完全在于把王国和家庭、把王权和父权看成同一回事。栗子小说 m.lizi.tw”3他很重视这个
比喻。有如菲吉斯所说,它“比平常从圣经里找来的乱七八糟的引证切实得
多”,同时“该书之受人欢迎,进一步证明这种观念对大多数人具有一种新
1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族长制;或帝王的天赋权力,第1章,第1节,见洛克:政府论,1887
年摩莱版,第1页。
1洛克:政府论,1887年摩莱板,第12页。
2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版,第149页。
3同上书,第1版,第149页。
发现的力量。”1
那新发现是把上帝看成相同于生物学,把生物学看成相同于古代家庭、
部落和民族的原始习俗,以及英国国王和王室依附者的现代习俗。从历史观
点来说,费尔默比洛克较为接近正确。他说得很对,英国的习惯法不仅是一
种“共同的习惯”,因为
“每一种风俗习惯总有一个时候它还不是风俗习惯,我们现在所有的第一个前例,
当它开始的时候是没有前例的;凡是一个习俗开始时,总有一种习俗以外的东西使得它合
法,否则一切习俗的起源都是不合法的了。习俗最初成为合法,完全由于有一个在上者命
令或是同意它们的开始习惯法本身,或者这个国家的共同习惯,原来是国王的法律和
命令,起初都是没有写成文字的。”那些建立习惯法的法官“全是由国王授权,以他的权
利和名义,依据古时的规矩和前例,作出判决。”2
费尔默引证了几段文字。
成文法也是这样。“国王也是它们唯一的直接的制定者、修正者和调节者。”议会
由国王任意召集和解散。它们的基础不是“人民的任何天赋自由的惯例:因为议会里所主
张的自由都是由国王恩赐的自由,不是自然给人民的自由;因为,自由若是自然的,它就
会给群众一种权力,可以随时随地任意自己集会,授予统治权,并且用公约来限制和指导
这种权力的行使人屎不能自己召集自己,而是国王用命令叫他们到他所选定的地方:
然后凭他的一句话又立刻把他们解散,除了他的意志以外看不出有其他原因。”成文法不
是由议会创立的,而是“由国王一个人制定,根据人民的提议。”3
这一切,据费尔默说,都是理所当然,因为否则国家就会被民变和内战
搞得四分五裂。
“虽然一个国王也要使他的一切行动符合法律,可是他不一定受法律的束缚,
而是任凭他的好意和为了作良好的榜样,或者以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则所能容许的为自然的
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成文法可以说是束缚国王,不是由于它是成文的,而是由
于它自然地是维护国家的最好的或者唯一的手段。这个手段使所有的帝王,甚至暴君和征
服者,不得不保存他们的臣民的土地、财物、自由和生命,不是由于国内的任何法律,而
主要是由于作为一个父亲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使他们在臣民的公众利盆所必需的事情
上,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祖先和前任帝王的行为。”1
因此,费尔默和洛克一样,是费城的厂主们的预言者。上帝、自然和理
性,在根据英国国王和从亚当到查理以来所有的国王的惯例,确定帝王的神
权以及后来一切雇主对他们的职工的自然权利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和相同
的。
费尔默显然把帝王神权的真相和弱点完圣暴露在洛克的聪敏头脑的面
1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51页。
2费尔默:族长制,第3章,第9节。
3同上书,第3章,第1115节。
1费尔默:族长制,第3章,第6节。
前,洛克翻来复去地玩弄费尔默所用的字眼和事实的矛盾的意义。菲吉斯说,
费尔默在这个学说上的重要性“真是了不起”,因为“他值得后人怀念,不
是作为这种理论的最完善的说明者,而是作为它衰微的先声。”2他这种荒谬
的议论正是人类理解论的聪明作者所寻求的一种,以便把帝王神权转变
为财产所有者的神权。但是,洛克的修正之所以不那么荒谬,只因为他是给
胜利的一方说话,而费尔默是给失败的一方说话。
完全和费尔默一样,洛克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可是意义不
同,因为,他从而构成他的意义的那种习俗,是1689年的农场主、工厂主、
商人和资本家的胜利的习俗;另一方面,费尔默所根据的是原始部落、古老
文明和教皇依附者的腐朽的习俗,是英国国王、封建贵族和王室依附者的失
败的习俗。
因为,习俗只是行为和交易关系的反复、重复和变化。没有一次反复和
它的前身完全相同,没有一种重复跟那和它同时存在的东西完全相同。因此,
在前后相继的时期以及同一时期,总有一种习俗的变化性。历史过程中的这
些变化引进新习俗,作为以前的或同时的习俗的变化物或替换物;向来总有
旧习俗或者竞争的习俗衰微下去,甚至被剧烈地消除掉,让新的或不同的习
俗来替代。这样,总有一种继续不断的习俗的淘汰在进行着,结果是,适合
于变化的经济情况以及变化的政治和经济优势的一些习俗才得留存下来。既
然这是由于人类意志的作用而发生的,它很像达尔文的进化论的那种人为的
淘汰,可是能应用于适合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的行为和交易关系,而不是应
用于达尔文的适合不断变化的地质情况的生物的构造和机能。
物种进化和习俗进化两者都由于人为的淘汰的这种类似非常接近,
人们因此有理由可以说有一种相同的力量在起作用,这种力量我们称为“愿
意”,既是有意识的又是习惯性的。习俗不能过激地或是突然地加以改变,
因为它们产生于生物的最基本的特质本性和习惯,那不过是经验认为可
以保护生命、保持享受、以及在竞争中可以维持生存的那些行为的反复。这
种反复一代又一代地继续下去,以致习俗和遗传相似。
可是,习俗不只是习惯。它是造成个人习惯的社会习惯。我们不是作为
孤立的个人开始生活的我们在婴儿时代以纪律和服从开始生活,我们继
续作为已经存在的组织的成员,因而只有遵守反复的和重复的惯例这就
是所谓现行组织的意义才能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顺利地、安全地并
且得到大家的同意。我们也不是像洛克的“自然的本来状态”所假定的那样,
作为有理智的动物开始和继续活动。我们是由重复、照例行事、千篇一律开
始和继续活动总而言之,按照习俗。理智本身是行动、记忆和预期的反
复重现;也是我们赖以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那些人的行为、思想和预期
的摹仿或者不如说是,重复。
如果有一种威觉使得这种反复和重复能继续不断,可以说那是“熟悉”、
“地位好”和“社会压力”的感觉。如果这种重复和预期大体上是不变化的,
因而是熟悉的,并且很有强迫性,不容许不遵从,同时如果它们能给人很好
的社会地位,保证有利的希望,就会被人格化,被说成一种预先发出的命令;
而实陈上,就我们所了解的它们起作用的方式来说,那只是一种认为同样有
利的行为将要重复的预期。这种良好的习俗的人格化,显然是费尔默和洛克
2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版,第152页。
的心理作用,他们把自己所熟悉并且觉得确有把握的预期的物性和人性的反
复重现,说成自然、上帝和理性的永恒的、预先假定的、不能改变的法则。
然而,它们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它们随着经济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费尔默和洛克两人所熟悉的习俗是地主、土地占有人、国王的反复发生的惯
例和交易关系,就是所谓封建制度:以及在当时资本主义通过商业和革命而
扩张的时期中商人、自营业务的工匠、农场主的惯例和交易关系。
可是,那些在洛克看来似乎是神授的和天生的习俗,在历史上是很近的,
虽然比洛克本人老一些。这样,由国王的法庭执行自愿的契约,还是不满一
百五十年的事;然而洛克把这种事回溯到社会的起源,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确
定服从政府的义务,认为政府是在“原始的契约”里早已建立的。
司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含有一种法律的契约,由于法庭根据当事人的
行为假定他们原有的意图,司法方面的这种惯例同样也是起源于习惯法,起
源于十六世纪中的“口头契约”学说;可是洛克指出他所谓“明确的和默认
的同意之间那种普通的区别”,并且以此为根据,创立他的理论,认为原始
时代的人也订立可以实行的默认的契的,和他自己的时代的那种契约一样。
大体说来,洛克的默契学说他的政府论一书大部分以这种学说为基础,
除了风俗习惯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从最古的时代起,一切习俗,甚
至奴隶制,都可以解释为默契的行为;可是洛克的所谓默契,只以他所熟悉
的并且认为有利于他所袒护的那些人的为限。
子女继承财产,按照英国人的习俗,是子女的一种自然权利,“凡是一
种惯例普遍实行的地方,人们就有理由认为它是出于自然的。”1
妇女对丈夫的服从,像当时在英国那样,是根据上帝对夏娃的惩罚,并
且根据“人类的法则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因而它有一种“出于自然的基础”。
她的服从是一种神命的、自然的、有关夫权的义务,因为这是人们见惯的,
并且洛克的意见认为有益。他所反对的只是费尔默企图把“习俗的神圣”应
用到“一种支配她的生死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洛克认为,并不因为由
于婚姻关系有了把她作为财产的权利,就合理地产生。2
最重要的是私有时产的习俗,它的意思包括“生命、自由和产业,”依
照1689年习惯法实地应用的事例来说。而且,根据洛克的说法,在社会的组
织形成风前财产已经存在,“因此,人们结合为国家,把自己放在政府之下,
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持他们的财产。”3
如果习俗改变,或者情况改变,就必须在不同的习俗之间加以选择,决
定选择的是理性和私利的矛盾。好的习俗应该择取,坏的应该丢弃。洛克谈
到在英国议会里仍然有代表的那种“衰落的城市”1时,说:“世界上的事物
这样不断地新陈代谢,没有一样东西能历久不变可是事物并不总是相等
地在变化,当习俗和特权存在的理由已趣消灭时,私人利盆往往还保持着它
们,理由既不存在,习俗的遵守可能引起多么严重的不合理的后果,”
从这些衰落的城市在议会里所得的不相称的代表权上,可以看出。2自从洛克
1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卷,第之编,第6章,第88节。
2同上书,第83节。
3同上书,第123、124节。
1“rotten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