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其自身乃普遍的僅在此唯一之事例中,始完全由其自身及在自身中所規定,而被認知為“一個體之表象”。栗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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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性所成“概念之邏輯的規定”,根據抉擇的三段推理,其中大前提包含一邏輯的分列一普遍的概念所有範圍之分列,小前提限制此範圍于某一部分中,結論則以此一部分規定此概念。普泛所謂實在之普遍概念,不能先天的分割之,蓋若無經驗,則吾人實不知“所包攝在此總綱genus下之任何一定種類之實在”。故在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中所預想之先驗的大前提,不過“一切實在性之總和”之表象而已;此不僅為一“色攝一切賓詞在其自身下之概念”此就其先驗的內容而言;且亦包含此等賓詞在其身中;而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則以制限此“總體實在性”為其基礎,蓋以此總體實在性之一部分歸之此事物,而擯除其他部分故耳此一種程序與“抉擇的大前提中之二者擇一,及小前提中以分列部分之一分支規定對象”極相合。因之,理性在使用先驗的理想為其規定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基礎即理性規定一切可能的事物皆與此理想有關時,乃以比擬理性在抉擇的三段推理中之進行程序之方法而進行者此實我所依據為“一切先驗的理念之系統的分類之原理”,視為與三種三段推理平行及相應者。
理性在進達其目的之際即表現事物之必然的完全規定之際並不以“與此理想相應之存在者”存在為前提,而僅以此種存在者之理念為前提,其事甚明,此種理念則僅欲自完全規定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引申其受條件制限之總體即有限者之總體而設定之耳。故理想乃一切事物之原型prototypon,一切事物皆為不完全之模造品ectypa,其所有可能性之質料皆自此原型而來,且雖以種種不同之程度接近此原型,但常離現實到達此原型甚遠。
故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即就事物之內容而言,為綜合雜多之可能性必須視為引申的,唯有一例外,即其自身包有一切實在性者之可能性。此後一種類之可能性,必須視為本原的。蓋一切否定此為任何事物所能與“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區別之唯一賓詞乃一較大實在性之純然制限,終極則為最高實在性之純然制限;故此等否定皆以此實在性為其前提,且就其內容而言,首自此實在性而來者也。事物所有之一切雜多僅為制限構成事物之共通基體之“最高實在性之概念”之相應的種種不同形相,正與一切圖形僅能為“制限無限的空間”所有如是多種種之不同形相相同。理性之理想所有之對象,乃僅由理性及僅在理性中呈現于吾人之對象,故名為元始的存在者ensinariu以此元始的存在者絕無事物能在其上,故又名為最高存在者enssuu又以一切受條件制限之事物皆從屬此最高存在者,故又名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eiu
但此等名詞並不用以指示一現實的對象與其他事物之客觀的關系,乃指示一理念與種種概念之客觀的關系。至對于此種“卓越無匹之存在者”之存在,則吾人絕無所知。
吾人不能謂元始的存在者乃由一群支生的存在者所成,蓋因支生者必以元始者為前提,彼等自身不能構成此元始者。故元始的存在者之理念必視為單純的。
因之一切其他可能性自此元始的存在者而來,嚴格言之,不能視為對于元始者之最高實在性之一種制限,即不能視為元始者之分割。蓋若如是,則是以元始的存在者僅為支生的存在者之集合體矣;如吾人適所說明,此為不可能者在吾人最初之粗略陳述中,雖曾使用此制限之名詞。栗子網
www.lizi.tw反之,最高實在必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條件,為事物之根據,非事物之總和;故事物雜多性之所依據者,實非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制限,乃自元始者而來之一切事物,其中包括吾人之一切感性及現象領域中之一切實在此類存在不能視為成分屬于最高存在者之理念。
在追求吾人所有此種理念之際,吾人如進而以此理念實體化,則吾人應能由“最高實在之純然概念”以規定元始的存在者為“唯一、單純、一切充足、永存等等之存在者”。要之,吾人應能由一切賓詞就其不受條件制限之完全性規定此元始的存在者。此種存在者之概念,就其先驗的意義而言,乃神之概念;故如以上之所定義,純粹理性之理想,為先驗的神學之對象。
但在先驗的理念此種用法中,吾人應越出先驗的理念之“目的及效力”所有之種種限界。蓋理性在其以理念為事物之完全規定之基礎時,僅以理念為“所有一切實在之概念”,並非要求“所有一切此種實在必須客觀的授與,其自身必須為一事物”。蓋此種事物乃純然一種想象,吾人由以聯結及實現“吾人所有理念之雜多”在一“所視為個體的存在者之理想”中者。但吾人並無權利以行此事,即假定此種設想之可能性,亦有所不能。且自此種理想而來之任何結果,皆與事物之完全規定無關,亦不能對之有絲毫影響;至以上所述,理念乃事物規定之所必需者雲雲,在事物之規定中亦僅有輔助作用耳。
但僅敘述吾人理性之進行程序及其辯證性質實有所不足;吾人又必須努力發見此種辯證性質之來源,吾人始能以之為一悟性之現象,而說明其所發生之幻相。蓋吾人今所言及之理想,其所根據之理念乃自然的而非任意設置者。故所應有之問題為︰理性何以能以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為自一唯一之根本的可能性即最高實在之可能性而來,因而預行假定此種根本的可能性包含于一“個體的元始存在者”之中
對于此問題之答復,顯然出于先驗的分析論中之論究。感官所有對象之可能性,乃此等對象與吾人所有思維之關系,在此關系中能先天的思維某某事物即經驗的方式,但構成質料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與感覺相應之事物,則必須授與吾人,蓋以不如是則不能思維此實在,且即其可能性亦不能表現之也。顧感官之對象,僅在其與“現象領域中所可能之一切賓詞”相比較,始能完全規定之,且由此等賓詞始肯定的或否定的表現之。但因構成事物本身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者必須授與吾人否則絕不能思及此事物且因“一切現象之實在者”在其中授與吾人者,乃所視為單一而擁抱一切之“經驗”,故感官所有一切對象所以可能之質料,必預行假定為在一全體中授與者;經驗的對象之一切可能性及其彼此相互之區別完全之規定,僅能根據于此全體所有之制限。就事實言,除此等感官所有之對象以外,實無其他對象能授與吾人,除在一可能的經驗之關聯餃接中以外,絕無其他處所能授與吾人對象;因之除預行假定一切經驗的實在之總和為其可能性之條件以外,絕無事物能為吾人之對象。今由于一自然的幻相,吾人乃以此種僅適用于“為吾人感官對象之事物”之原理,為必對于普泛所謂事物有效力之原理。因而,除去此種制限,吾人乃以“關于所視為現象之事物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概念”之經驗的原理,視為普泛所謂事物之可能性之先驗的原理矣。
吾人若因此而以此種“一切實在之總和”之理念實體化,則因吾人辯證的以“視為一全體之經驗”之集合的統一,代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分配的統一;于是以此種現象之全部領域思維為一“包含一切經驗的實在在其自身中”之個體事物;又復由以上所言之先驗的易置以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本源及對于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提供其實在的條件者一類事物之概念代之。小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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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思辨的理性證明最高存在者存在之論據
為悟性所有概念之完全規定計,理性須預行假定有能與悟性以充足基礎之某某事物,固極迫切需要,但理性極易意識及此種預想之為觀念的及純然空想的性質,僅在此種根據上,則不易使理性以其自身所有思維之純然產物信為真實之存在者設理性不為其他方向所迫,在“自所與之受條件制限者進至不受條件制限者”之追溯中尋求一止境。此種不受條件制限者實非以其自身為實在者而授與吾人,且亦不以其為具有“純自概念而來之實在性”而授與吾人;惟在吾人推尋此等條件進至其根據時,則此不受條件制限者即為唯一能完成條件系列之事物。此為人類理性由其本質引導吾人全體即極無反省之人亦然所采用之途徑,雖非人人能在此途徑中繼續追尋。此種途徑不以概念開始,乃以通常之經驗開始,故其自身乃以實際存在之某某事物為根據。但若此種根據不建立于絕對的必然者之不可動的磐石上,則必有傾覆之懼。顧若在絕對的必然者以外及其下,而有任何虛空的空間,又若其自身非具備一切事物使無復有疑問之余地,蓋即謂除其實在性為無限的以外則此種不可動的柱石之自身,又將以無所支持而傾覆矣。
吾人如容認某某事物現實存在,則不問此某某事物為何,吾人又必容認有必然的存在之某某事物。蓋偶然的事物僅在“為其原因之其他偶然的存在”之條件下存在,且吾人又必須自此原因以推求其他原因,直至到達“非偶然的且為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之原因為止。此即理性“推本窮源進展至元始的存在者”所依據之論據。
理性今尋求其與“存在所有此種最高形相即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之形相”相合之概念其意非欲先天的自概念以推求“此概念所表現之事物”之存在蓋若此點為理性之所要求,則理性之探討應僅限于概念,殆不要求一所與存在為其基礎矣,僅欲在理性所有之種種概念中尋求“絕無任何方面與絕對的必然性相矛盾”之概念耳。蓋必須有“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之某某事物雲雲,乃視為由論據中之初步過程已建立之矣。故若除去一切與此必然性不相容之事物,所留存者僅有一種存在,則此種存在必為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不問其必然性是否能為吾人所了解,蓋即謂不問是否能純自其概念演繹之也。
凡其概念中包含對于一切何以故質詢alle解答dasdaru在各方面無絲毫缺陷,在一切事例中皆足為其條件者,此即最適于以絕對的必然性歸之之存在者。蓋此存在者雖包含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條件,顧其自身則並不需要任何條件,且亦不容其有任何條件,故能滿足至少在此一方面“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之概念。在此方面,一切其他概念自必不足與言此;蓋因此等概念皆有缺陷而需其他條件以完成之,故此等概念不能有超脫一切更進一步之條件之特征。吾人固不當論證凡不包有最高及一切方面完備之條件者,其自身在其存在中即為受條件制限者。但吾人能謂此種存在者並不具有理性所唯一由之能由先天的概念關于任何存在者以知其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之一種特征。
故“一實在的存在體”之概念,在可能的事物之一切概念中,乃最與“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概念”相適合;此雖不能完全與之適合,但以在此事中吾人無選擇余地,故不得不固執此概念。蓋吾人不能無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一度既容認其存在,則在可能性之全部範圍內,吾人不能發見有任何事物能較之“一實在的存在體”對于“存在形相中此種卓越無匹之形相”具有更有根據之要求也。
此為人類理性之自然進程。此種進程由其使理性自身確信有某某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開始。理性對于此種存在者,認為具有不受條件制限之一種存在。于是理性探求超脫任何條件者之概念,而在“其自身為一切其他事物之充足條件者”之中即在包含所有一切實在性者之中發見之。但包含一切而無制限者,乃絕對的統一體,且包括“唯一的存在者又為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因之,吾人結論謂其為一切事物本源根據之最高存在者,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
若吾人之目的在到達一種決定蓋即謂某種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若以之為已容認者,又若更進一步人皆贊同吾人必須對于此存在者為何到達一種決定則必容許以上之思維方法具有一種力量。蓋在此種情形中,不能善為選擇,或寧謂為絕無選擇之余地,惟覺吾人不得不決定以“完全實在之絕對的統一”,為可能性之最後源泉耳。但若並無事物要求吾人有所決定,且直至其證據之重量足以迫使吾人同意為止,對此論點寧可置之不顧時;易言之,吾人之所為者,若僅在評衡吾人實際之所知者究有幾許,自以為有所知者又究有幾許,則以上之論據,實見其極為薄弱,須有特殊之深厚同情為之後援,以彌補其主張之缺陷。
蓋若吾人以其論點為如此處所論述者,即第一、吾人能正確自“任何所與存在”此或為我自身之存在推斷一“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存在;第二、吾人必須以包含一切實在性因而包含一切條件之存在者,視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以及吾人在關于實在的存在體之此種概念中因而發見“吾人又能以絕對的必然性加于其上之存在者”之概念顧即容認此種種,亦絕不因之而即推斷“並不具有最高實在性之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即以此故,與絕對的實在不相容。蓋吾人在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中,雖未發見不受條件制限者此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包含于條件總體之概念中者,但吾人並不因之即可推斷有限存在者之存在,即以此故,必為受條件限制者;正與吾人在假設的三段推理中,不能謂“凡無某種條件在所論究之事例中乃依據純粹概念之“完全性條件”之處,受條件制限者亦不存在”相同。反之,吾人能完全自由主張任何有限的存在者,不以其為有限之故亦能為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吾人雖不能自吾人關于此等存在者所有之普遍概念推論其必然性。故以上之論據,絲毫不能與吾人關于必然的存在者性質之概念,實為一無所成就者也。
但此種論據仍繼續具有其重要性,且賦有一種權威,吾人不能僅以其客觀上不充足之故,立即進而剝奪之。蓋若容認在理性之理念中,有完全有效之人類責任,但除假定有最高存在者對于實踐的法則與以效力及確證以外在此種情形中,吾人應有遵從此等概念之責任,蓋此等概念自客觀言之,雖不充足,但依據吾人理性所有之標準,則仍為優越之法則,且吾人絕不知有更善及更可信奉者能與之比較,則其應用于吾人自身,殆缺乏一切實在性,即為並不具有動機之責任。故吾人所有決定此事之義務,將借實踐的增加之力,使思辨之懸而未斷所微妙保持之平衡偏重一方。蓋為此種實踐的切迫動機所迫促時,理性若不能不問其理論上之洞察如何不完備使其判斷與此等至少較之吾人所知之其他任何事物更為重要之要求相合,則理性將受其自身所有判斷譴責再無較之此等判斷更為審慎周密者。
此種依據“偶然**物內部不完備”之論據,實際雖為先驗的,但以其如是單純而自然,故在其提出以後,立為常人所容受。吾人見事物之變化生滅;故此等事物或至少此等事物之狀態必須具有原因。但關于所能在經驗中授與之一切原因,亦能以此同一之問題加之,更探討其原因所在。故除最高因果作用所在之處,即在“本源的其自身中包含一切可能的結果之充足根據,且其概念由包括一切之圓滿充足一屬性,吾人極易容納之者”之存在者中實無吾人更能適當安置其終極的因果作用之地。于是吾人進而以此最高原因視為絕對必然者,蓋因吾人發見吾人追溯之必達此點,實為絕對必然之事,且發見更無可以超越此點之根據。故一切民族在其最愚昧之多神教中亦見有一神教之微光,彼等之到達此點,非由反省及深遠之思辨所致,乃純由通常悟性之自然傾向所致,蓋以其逐漸進展至認知其自身所有之要求也。
由思辨的理性證明神之存在僅有三種可能的方法
引達此種目標按即神之存在之一切途徑,〔第一〕或由一定的經驗及由經驗所知之感性世界之特殊性質開始,依據因果律,自此上推至世界以外之最高原因;〔第二〕或自純然不定的經驗即自普泛所謂存在之經驗開始;〔第三〕最後或抽去一切經驗,完全先天的自純然概念,論證一最高原因之存在。第一證明為自然神學的,第二證明為宇宙論的,第三為本體論的。此外並無且不能有其他之證明矣。
我意在說明理性之不能在經驗一途徑有所進展,亦猶其在先驗的一途徑之不能進展,以及理性純由思辨能力欲展其雙翼翱翔于感性世界之上,實為無益之舉。至關于吾人所必須由以論究此等論據之順序,則與理性在其自身發展之前進中所采取之途徑即吾人在以上之敘述中所采取之途徑正相反。蓋在此種探討中,經驗雖為最初所授與之機緣,但在其所有一切此種努力中,揭示理**使自身到達之目標,及在其努力進達此目標時為其唯一之領導者,實為先驗的概念。故我將先自檢討先驗的證明開始,然後再論究“增加經驗的因子,在增進論據之力量上果有何種效果”。
第四節關于神之存在本體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由以上所述觀之,顯見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乃一純粹理性之概念,即純然一理念,其客觀的實在性,遠不能自“為理性所要求”一事證明之。蓋理念之所訓導吾人者,僅關于某種不能到達之完全性,故其效用與其謂為用以推展悟性至新對象,毋寧謂為用以限制悟性之為愈也。但吾人在此處遇及奇異而又煩困之事,即在“自所與之普泛所謂存在推論至某某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時,雖見其為勢所必至,且正當合理,但悟性所能唯一由以構成此種必然性概念之一切條件,則多為吾人推論此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之障礙。
在一切時代中,人皆談及絕對必然的存在者,顧談及此事時之所努力者,多不在理解此種事物是否及如何容許為吾人所思維,而惟在證明其存在。對于此種概念與以文字上之定義,即謂“此為不能不存在之某某事物”雲雲,自無困難。但此種定義,在使“以其不存在為絕對不可思維”雲雲,成為必然的之種種條件,則絕不使人有所洞見。顧吾人欲決定“依待此種概念吾人是否確思維任何事物”,則此等條件正為吾人所欲知之條件。僅由引入不受條件制限一語,而除去“悟**以某某事物為必然的時所不可欠缺之一切條件”之策略,實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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