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切事物,皆為可變之事物,因而在其存在中,皆為受條件制限者,故在“依存的存在之全體系列”中,不能有以其存在視為絕對的必然者之任何不受條件制限之項目。台灣小說網
www.192.tw故若現象為物自身,又若由上一假定之所推得者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皆屬同一之直觀系列,則絕無其所視為感官世界中現象存在條件之必然的存在者存在之可能性。
力學的追溯,在一重要方面與數學的追溯有別。蓋因數學的追溯僅限于聯結部分形成一全體,或分割一全體為部分,故此種系列之條件,必常視為系列之部分,因而必視為同質的且必視為現象。反之,力學的追溯,吾人並不與“所與部分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全體”之可能性,或與“所與全體之不受條件制限之部分”相關,而僅與“一狀態來自其原因”,或“實體自身之偶然的存在來自必然的存在”之由來相關。故在此後一種追溯中,條件應與受條件制限者同構成經驗的系列之部分雲雲,實非所必需者也。
于是吾人有避免此種表面的二律背馳之方法。蓋若各就不同之方面言之,則此等矛盾之命題兩方皆可謂為真實。感官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可謂為偶然的,因而僅有經驗上受條件制限之存在,但同時亦能有全體系列之非經驗的條件;即能有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此種必然的存在者,以其為系列之直悟的條件,故非系列之一項目,不屬于系列,乃至亦非系列之最高項目,且亦不能使系列之任何項目成為經驗上之不受條件制限者。全部感性世界在其所有一切項目經驗上受條件制限而存在之限度內,殆不受此必然的存在者之影響,一仍其原有情狀。此種考慮“不受條件制限之存在者如何能用為現象根據”之方法,與吾人在前一小節中論究“自由所有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時所遵循之方法不同。蓋在論究自由之因果作用時,以事物本身為其原因substantiaphaenonon現象的實體,且以之為屬于條件系列,僅其因果作用被思維為直悟的耳。反之,在此處論究以不受條件制限之存在者為現象之根據,則必以必然的存在者為完全在感性世界之系列以外eradanu為超世界的實在者,且以為純然直悟的。除此以外,必然的存在者實無其他方法能免于從屬“使一切現象成為偶然的及依存的之法則”。
故理性之統制的原理在其與吾人現有問題有關之範圍內,則如下︰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具有一種經驗上受條件制限之存在,且其所有之性質,無一能為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以及對于條件系列中之一切項目,吾人必須期待有且須盡力探求某種可能的經驗中之經驗的條件;以及吾人絕無正當理由自經驗的系列以外之條件引申一種存在,或視“此種存在”在系列範圍內為絕對的**自存者。顧同時此種原理絕不妨阻吾人承認全體系列能依據脫離一切經驗的條件,其自身包有一切現象所以可能之根據之某某直悟的存在者。
在以上所述之種種中,吾人並無證明“此種存在者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之意向,且亦無建立“感性世界中現象存在之純粹直悟的條件”可能性之意向。正如吾人在一方面限制理性不使其脫離經驗的條件之線索以免誤入超經驗的之歧途,而采用不能有任何具體的表現之說明根據,故吾人在另一方面亦必限制悟性之純然經驗的使用之法則,使其對于普泛所謂事物之可能性,不致
貿然有所決定,且使其不致僅以“在說明現象時毫無用處”之理由,而以直悟的事物為不可能。栗子網
www.lizi.tw故吾人之所說明者僅為︰一切自然的事物及其所有經驗的條件之徹底的偶然性與吾人任意所假定之必然的但純然直悟的條件,乃並行不悖者;且其間並無真實之矛盾,二者皆可謂事真實者也。此種由悟性所思之絕對的必然存在者,其本身或為不可能,但此種不可能絕不能自“屬于感性世界一切事物之普遍的偶然性及依存性”推論而得,亦不能自“禁阻吾人停留在其所有偶然的項目任何之一,以及禁阻乞助于世界以外之原因”之原理推論而來。蓋理性之進行,一方之途徑在其經驗的使用,而另一方之途徑則在其先驗的使用也。
感性世界所包含者只有現象,此等現象純為表象,表象則常為感性的受條件制限者;在此領域中物自身絕不能為吾人之對象。故在論究經驗的系列之項目時,不問此項目為何,吾人絕無權能突飛于感性之關聯餃接以外,實不足驚異。蓋若突飛于感性之關聯餃接以外,則是以現象為離其先驗的根據而存在,且當吾人在現象以外探求現象之存在原因時,仍能保持其地位之物自身矣。此點確為偶然的事物最後所歸宿之點,但非所以論于事物之純然表象者,蓋純然事物表象所有之偶然性,其自身僅為現象體,除能引達“規定現象體”之追溯即僅引達經驗的追溯以外,並無其他追溯可言。反之,思維有一現象即感性世界之直悟的根據,且以之為超脫現象之偶然性者,則既不與現象系列中無限之經驗的追溯相矛盾,亦不與現象之徹底偶然性相抵觸。此實吾人欲除去表面的二律背馳所應為之一切;且亦僅能以此種方法為之。蓋若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受條件之制限,其條件又常為感性的,因而屬于系列,則此條件自身必仍為受條件制限者,如吾人在第四種二律背馳之反面主張中之所說明者。故或“理性由于其要求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故,仍必自相矛盾”,或“必須以此不受條件制限者置之系列以外之直悟的事物中”。直悟的事物之必然性,斯時並不需要或容許任何經驗的條件;故在與現象有關之限度內,此直悟的事物乃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也。
理性之經驗的使用在與感性世界中存在之條件相關涉時,並不因容認一純粹直悟的存在者而有所影響;依據徹底的偶然性之原理,自經驗的條件進至“仍常為經驗的之更高條件”。但當吾人所注意者為與目的有關涉“理性之純粹使用”時,則此種統制的原理並不拒絕假定一種不在系列中之直悟的原因,此亦極為真實者也。蓋斯時直悟的原因僅指“純粹先驗的,而非吾人所知”之普泛所謂感性系列所以可能之根據而言耳。直悟的原因之存在于一切感性條件之外,且就此等條件而言乃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雲雲,並不與現象之無限制的偶然性不相容,蓋即謂並不與經驗的條件中絕無止境之追溯不相容也。
關于純粹理性所有全部二律背馳之結論要點
當理性在其概念中專注意于感性世界中之條件總體及考慮理性在此方面對于條件能獲得如何滿足時,吾人之理念立為先驗的及宇宙論的。但以不受條件制限者吾人實際所論究者即為此不受條件制限者置之“完全在感性世界以外之事物”中,因而在一切可能的經驗以外之時,則此等理念又立為超驗的。斯時此等理念已非僅用以完成“理性之經驗的使用”此一種“完全理念”雖絕不能完全到達,但必須永遠追求之者。反之,此等理念完全脫離經驗而自行構成絕非經驗所能提供其質料之對象,此種對象之客觀的實在性並不根據于經驗的系列之完成,乃根據于純粹先天的概念者。栗子小說 m.lizi.tw此種超驗的理念有其一種純粹直悟的對象;此種對象自可容認之為先驗的對象,但在吾人容認以下之兩點方可,即第一、吾人對于此種對象絕無所知;其次,此種對象不能思維為“以辨別內心之賓詞所規定之事物”。以此種對象在一切經驗的概念之外,故吾人斷絕一切所能建立此種對象所以可能之理由,絲毫無主張此種對象之正當理由。此種對象純為思維上之存在物。但發生第四種二律背馳之宇宙論的理念,則迫使吾人采此步驟。蓋現象之存在,絕不能根據其自身而常為受條件制限者,故要求吾人探求與一切現象完全不同之某某事物,即探求偶然性在其中終止之直悟的對象。但吾人一度容許吾人自身假定**自存之實在完全在感性領域以外,則僅能以現象為其自身為智性一類之存在事物所由以表現直悟的對象之偶然的形相。因之,關于直悟的對象所留存于吾人之唯一推求資源,僅在使用類推方法,吾人由類推方法以經驗概念構成某種直悟的事物之概念所視為物自身一類之事物,吾人固絕無所知者也。今因偶然的事物除由經驗以外,不為吾人所知,而吾人此處所論究者又絕不成為經驗之對象,故吾人必須自“其自身乃必然的之事物”即自“普泛所謂事物之純粹概念”以引申關于此等事物之知識。是以吾人所用以超越感官世界所采取之
第一步,乃迫使吾人在探求此種新知識時,即以研究絕對必然的存在者為起始,自“此絕對必然的事物之概念”以引申一切事物之概念限于此等事物為純粹直悟的。此點吾人欲在次章論述之。
第三章純粹理性之理想
第一節泛論理想
吾人在以上論述中已見及離感性條件則無對象能由純粹悟性概念所表現。蓋斯時缺乏概念之“客觀的實在之條件”,其中除思維之純然方式以外,絕不見有任何事物。顧若以純粹悟性概念應用于現象,則能具體的展示此等純粹悟性概念,蓋因在現象中,純粹悟性概念獲得經驗概念所專有之質料經驗概念不過具體之悟性概念而已。但理念之離客觀的實在則較之範疇更遠,蓋以不能見有“理念在其中能具體的表現”之現象。理念含有一種完全性,無一可能之經驗的知識曾到達之者。在理念中,理性之目的僅在系統的統一,而欲使經驗的可能之統一接近此種統一,顧從未能完全到達之也。
但我所名為理想者則似較之理念去客觀的實在更遠。我之所謂理想,非僅指具體的理念而言,乃指個體的理念而言,即視為僅由理念所能規定或已為其所規定之個體的事物。
人性以之為一理念在其完全完成之程度內,不僅包有屬于人之天性及構成吾人所有“人性概念”之一切基本性質此等基本性質推展至完全與其所有之目的相合,此等目的乃吾人關于“完人”之理念且在此種概念之外,尚包有其理念之完全規定“所必需之一切事物”。蓋一切矛盾的賓詞,每組之中僅有其一能適用于“完人”之理念。在吾人所謂理想,以柏拉圖之見解言之,則為神性之理念,為“神性所有純粹直觀之個體的對象”,為“一切可能的存在中之最完善者”,為“現象領域中一切模本之原型”。
吾人即不冥想如是高遠,亦必自承人類理性不僅包有理念,且亦包有理想,此等理想雖非如柏拉圖之理念具有創造力,但亦具有實踐力量以之為統制的原理而構成“某種行動之可能的完善”之基礎。道德概念以其依據經驗的某某事物快或不快,非完全之純粹理性概念。但就理性所由以制限自由自由自身並無法則之原理而言,則此等道德概念當吾人僅注意其方式時極可用為純粹理性概念之例證者也。德及其所伴隨之人類智慧此就其十分純潔者言之皆為理念。顧斯多噶派之所謂哲人則為理想,蓋僅思想中所有,完全與“智慧之理念”相一致之人物。此猶理念授與吾人以規律,理想在此種事例中,則用為模擬人物之完善規定之原型;吾人之行動,除吾人心中所有此種“神人”之行誼以外,並無其他標準可言,吾人惟與此種“神人”之行誼相比較,以之判斷吾人自身,因而改進吾人自身,吾人雖絕不能到達其所命定之完全程度。吾人雖不能容認此等理想具有客觀的實在存在,但並不因而視為腦中之空想;此等理想實以理性所不可或缺之標準授之理性,以“在某種類中乃十分完全事物”之概念提供于理性,因而使理性能評衡其不完全事物之程度及其所有之缺陷。但欲在一實例中即在現象領域中實現其理想,例如欲在一故事中描述哲人之性格,乃事之所不能行者。此種嘗試實有背理之點,且遠不足以增進德性,蓋以自然的制限此常破壞理念之完善,使目的所在之幻相完全不可能,且使由理念而來之“善行”類似空想,以致善行自身蒙有疑點。
此乃理性所有理想之性質,此等理想必常依據一定概念而用為吾人在行為中在批判的判斷中之規律及原型。至想象之所產,則性質完全不同;無一人對于想象之所產能說明之或與以可理解之概念;每一想象產物為一種草圖nogra即純然一列之特殊性質,並非由“可以指示之規律”所規定者,與其謂為構成一定的心象,毋寧謂為成一“由雜駁經驗而來之暗昧速寫圖形”此一種表象殆如畫家、相士自承其腦中所載之事物以之為彼等所有想象事物或批判的判斷等所不能傳達之影象。此種表象可名之為感性之理想雖不確當,蓋因此等表象乃被視為“可能的經驗直觀之模型”不能實現者,但又絕不提供可以說明及檢討此等表象之規律。
反之,理性在其理想中,目的在依據先天的規律之完全規定。因之,理性自行思維一種對象,且以此種對象為能完全依據原理規定之者。但此種規定所需之條件,不能在經驗中求之,故此概念之自身乃超經驗的。
第二節先驗的理想先驗的原型prototypontransdentale
一切概念就其所不包含其內者而言,則為未被規定者,而從屬“能受規定之原理”。依據此種原理,則凡二矛盾對立之賓詞,僅有其中之一能屬于一概念。此種原理乃根據矛盾律,故為純粹邏輯的原理。以其為純粹邏輯的原理,故抽去知識之一切內容,而僅與知識之邏輯的方式相關。
但一切事物就其可能性而言,則又從屬“完全規定之原理”,依據此種原理,凡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的賓詞若與其矛盾對立者集合,則每組矛盾對立者之中必有其一屬于此事物。此種原理非僅依據矛盾律;蓋除“就各事物與二矛盾的賓詞之關系以考慮之”以外,此原理尚就各事物與“一切可能性之總和”即事物之一切賓詞之總和之關系以考慮之。此原理預行假定此種總和為一先天的條件,故進而表現各事物,一若自其在一切可能性之總和中“所有之分”而來引申其自身所有之可能性。故“完全規定之原理”與內容有關,不僅與邏輯的方式相關者也。此為意在構成一事物之完全概念所有一切賓詞之綜合之原理,非“僅與二矛盾的賓詞之一相關”之分析的表現之原理。此種原理含有一先驗的前提,即預行假定含有“一切可能性之質料”,此種可能性又復被視為包有“各事物之特殊的可能性之先天的資料”。
“凡存在之一切事物為受完全規定者”之命題,其意義並不僅指每組所與矛盾的賓詞之一,必常屬于事物而言,乃指一切可能的賓詞每組之一必常屬于事物而言耳。在此命題之意義範圍內,不僅賓詞以邏輯的方法相互比較,乃事物本身以先驗的方法與一切可能的賓詞之總和相比較。故此命題所主張者如是︰凡欲完全知一事物,吾人必須知一切可能的賓詞,且必須由之肯定的或否定的規定此事物。是以完全規定,乃一概念就此概念之全體而言,則絕不能具體展示之者。此概念乃根據一理念,而此理念則僅存在理性能力中此種能力乃對于悟性制定其完全使用之規律者也。
所謂“一切可能性之總和”之理念,在其用為“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之條件”之限度內,其自身雖為未被規定者就其能構成此理念之賓詞而言,吾人僅視為一切可能的賓詞之總和,但若嚴密審察之,則吾人將發見此種理念乃一根本概念,擯除一切由其他賓詞所已授與之引申的賓詞或與其他賓詞不相容之賓詞;且實明確以其自身為一完全先天的所規定之概念。于是,此種理念成為一“個體的對象”之概念,此種個體對象乃完全由純然理念所規定,故必須名之為純粹理性之理想。
當吾人不僅邏輯的且實先驗的即與其能先天的所思維為屬于此等賓詞之內容相關考慮一切可能的賓詞時,發見吾人由某某賓詞以表現存在,由其他賓詞以表現純然“不存在”。邏輯的否定此純由“不”字所指示者本不與概念相關,乃僅與“概念在判斷中與其他概念之關系”相關,因而遠不足以規定一概念就其內容而言。“不死”之名詞並不能使吾人宣稱由之表現對象中之純然不存在;蓋此名詞使一切內容悉仍其舊,毫無所影響。反之,先驗的否定,所指乃“不存在”自身,與先驗的肯定相對立,此先驗的肯定乃“其概念自身即表現一種存在”之某某事物。故先驗的肯定名為實在,蓋因推由此種肯定,且僅在此種肯定所到達之範圍內,對象始為某某事物物,反之,其相反之否定所指則為“純然缺乏”,且在僅思維此種否定之限度內,始表現一切物性之被撤廢。
顧除根據相反之肯定以外,實無一人能確定的思維一否定。凡生而盲者不能有絲毫黑暗觀念,以彼等並無光明之觀念故。野蠻人絕不知貧窮,以彼不知有財富故。無知者並無“彼等無知”之概念,以彼等絕無知識故,以及等等。是以一切否定之概念,皆為引申的;其包有“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及可能性所有之資料以及所謂質料或先驗的內容”者乃實在。
故若理性在事物之完全規定中用一先驗的基體,此種基體一若包有事物之一切可能的賓詞必須自其中探取之全部質料,則此種基體不外一“實在總體oitudorealitatis之理念”。一切真實之否定,不過制限而已此一名稱若不以無制限者即“所有一切”為基礎,則不能應用之也。
但“具有一切實在性者”之概念,正為“所完全規定之物自身”之概念;且因在矛盾的賓詞之一切可能的各組中,其中之一即絕對屬于存在之賓詞應在“存在之規定”中發見之,故“一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概念,為一“個體的存在者”之概念。是以此存在者乃用為必然屬于一切存在事物之“完全規定”之基礎之一種先驗的理想。此種理想乃一切存在事物所以可能之最高而完全之實質的條件此種條件乃關于對象之一切思維在與其內容相關之限度內所應推根尋源之所在。且亦為人類理想所能之唯一真實之理想。蓋一事物之概念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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