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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2節 文 / [德]康德

    足以顯示在此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之概念中,是否我仍思維任何事物,抑或全然空虛無物。台灣小說網  www.192.tw

    不特此也,此種概念初則盲目嘗試,久則完全習熟,假定有無數例證展示其意義;以此之故乃以為無須更進而探討此概念之能否為人理解矣。于是一切幾何學上之命題,例如“一三角形具有三種角乃絕對必然的”雲雲之事實,以為足以使吾人陳說“完全在吾人之悟性範圍以外之對象”一事之為正當,一若吾人已完全了解吾人由此對象之概念意向所指之事物為何也。

    至其所謂例證,絕無例外,皆自判斷得來,非自事物及其存在得之者。但判斷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非即事物之絕對的必然性。判斷之絕對的必然性,僅為事物所有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即判斷中賓詞所有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以上命題並非聲言三角乃絕對的必然者,僅謂在“有一三角形”之條件下即授與一三角形,其中必然發見三角。此種邏輯的必然性所有之惑人影響,實如是之大,故由包括“存在”于其意義範圍內之一種方法,以構成事物之先天的概念一類之單純計劃,吾人即自以為已能使以下之推斷為正當,即因“存在”必然屬于此種概念之對象常在吾人設定此事物為授與者視為現實存在之條件下吾人依據同一律亦必然需要設定其對象之存在,因而此種存在者之自身乃絕對必然的重言以聲明之,此種存在者之為絕對必然的,乃因此種存在者之存在,已包含于所任意假定之概念中,且在“吾人設定此概念之對象”之條件下包含之也。

    在同一律之命題中,我若擯除其賓詞而保留其主詞,則有矛盾發生;故謂賓詞必然屬于主詞。但吾人若將主詞賓詞一並除去,則無矛盾;蓋斯時並無能矛盾之事物留存。若設定一三角形而又除去其三角,則為自相矛盾;但將一三角形與其所有之三角一並除去,則無矛盾。此點同一適用于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如除去此種存在者之存在,吾人乃除去此物本身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則斯時並無矛盾之問題可以發生。斯時在此存在者之外,絕無能矛盾之事物,蓋以事物之必然性並非以之為自“外部的任何事物”而來者;且亦無能與之矛盾之內部的任何事物,蓋在除去事物本身時,吾人同時除去其所有之一切內部的性質也。“神為全能”乃一必然的判斷。吾人若設定一神性即一無限的存在者,即不能擯除全能性;蓋此二概念乃同一者。但吾人若謂“無神”,則既無全能性,亦無神之其他任何賓詞授與;此等賓詞皆與其主詞一並除去,故在此種判斷中並無絲毫矛盾。

    于是吾人見及一判斷之賓詞,如與其主詞一並除去,則無內部的矛盾能發生,此點不問其賓詞為何,皆能適用之也。欲避免此種結論之唯一方法,則在論證有“不能除去且必須永久存留”之主詞。顧此不過謂有絕對必然的主詞之另一說法而已;且我所致疑者即此假定,而以上之命題則自以為證明其可能性者也。蓋我對于除去此事物與其所有這一切賓詞而尚能留有矛盾之事物,實不能構成絲毫概念;在並無矛盾時,僅由純粹先天的概念,我實無“以其不存在為不可能”之標準。

    所有此等人人所必須同意之普泛見解,吾人尚能以一種事例指摘之,此種事例乃以之為實際與以上之意見相反之證明,即有一概念,且實僅此一概念,以其對象為不存在或擯除其對象,則為自相矛盾,此即實在的存在體按ensrealissi指為一切事物之本體之存在體之概念。蓋已聲言此實在的存在體具有所有一切實在性,以及吾人有正當理由假定“此種存在者乃可能者”概念並不自相矛盾之一事,絕不能證明其對象之可能性,但我一時姑容認此相反之主張。台灣小說網  www.192.tw顧此論據進而以“所有一切實在性”包括存在;故存在包含于一可能的事物之概念中。于是若除去此事物,則此事物之內的可能性自亦被除去此則自相矛盾者也。

    我之答復如下。在吾人所自承僅就其可能性所思維之事物之概念中,引入存在之概念時不問假借何種名稱已有一矛盾在其中矣。如容認其為正當,一時固獲得表面之勝利;但實際則絕無所主張︰僅同義異語之辭費而已。吾人必須詰問︰甲或乙事物不問此種事物為何,姑容認其為可能者存在雲雲之命題,為一分析的命題,抑為一綜合的命題如為分析的,則事物存在之主張,對于事物之思維,絕無所增益;但若扣是,則或“吾人內部中之思維即事物本身”,或吾預行假定有一種屬于可能的領域之存在,然後據此理由自其內部的可能性以推斷其存在一凡此不過一可憐之同義異語之辭費而已。事物概念中之實在一語,較之賓詞概念中之存在一語別有意義雲雲,實不足應付此種反駁。蓋若所有一切設定不問其所設定者為何名為實在,則事物與其所有之賓詞,已設定在主詞之概念中,而假定其為現實的矣;賓詞中存在雲雲僅為重復之辭。反之,吾人若容認一切有理性之人所必須容認者一切存在的命題皆為綜合的,則吾人何以能公然主張“除去存在之賓詞不能不有矛盾”雲雲。此乃僅在分析命題中所有之情形,亦正所以構成其分析的性格者也。

    我若不見及由邏輯的賓詞與實在的賓詞相混即與規定事物之賓詞相混所發生之幻相殆在較正範圍以外,則我將期望由精確規定存在之概念,以直接方法終止此種無聊之爭辯矣。任何事物苟為吾人所欲,皆能用為邏輯的賓詞;乃至主詞亦能為其自身之賓詞;蓋邏輯乃抽去一切內容者也。但規定之者之賓詞,乃自外加干主詞概念且擴大之者之賓詞。故此種賓詞非已包含于其概念中者。

    “存在”sein顯然非一實在的賓詞;即此非能加于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此僅設定一事物或某種規定,一若其自身存在者。在邏輯上,此僅一判斷之系辭而已。“神為全能”之命題包有二種概念,每一概念皆有其對象神及全能。“為”之一字並未增加新賓詞,僅用以設定賓詞與其主詞之關系而已。吾人今若就主詞神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全能賓詞在其中總括言之,謂“神在”或“有神”按以上“為”“在”“有”三字德文為sein英文為being,吾人並未以新賓詞加于神之概念,僅設定此主詞自身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且實設定為“與我之概念有關之一種對象”。對象與概念二者之內容必皆同一;由我思維其對象由于“此為”二字為“絕對所授與者”雲雲,對于僅表現其為可能者之概念,絕不能有所增益。易言之,實在者之所包含者,不過純然可能者而已。一百實在的“泰拉”譯者按貨幣名之所包含者,較之一百可能的“泰拉”並未稍增一毫。蓋以可能的泰拉所指為概念,而實在的泰拉則所指為對象及設定此對象,故若實在者之所包含者較之可能者為多,則在此種情形下,我之概念將不能表現其對象之全部,殆非此對象之適合概念矣。顧一百實在泰拉影響于我之財產狀況,較之一百泰拉之概念即一百泰拉之可能性之概念,全然不同。蓋以對象現實存在,非分析的包含于我之概念中,乃綜合的增加于我之概念此為我之狀態之規定之上者;但所述之一百泰拉則並不因存在我之概念之外,其自身有絲毫增加。小說站  www.xsz.tw

    不問吾人以何種賓詞及幾多賓詞思維一事物即令吾人完全規定此事物在吾人宣稱有此一事物時,對于此事物並未絲毫有所增加。否則此存在之事物殆非吾人在概念中所思維之同一事物,而為較之所思維者以上之事物;因而吾人不能謂我之概念之確實對象,實際存在。吾人如就一事物思維其實在之一切形態而遺其一,此所失之實在性,非因我言“此缺陷之事物實際存在”,而即增加于其上也。反之,此事物即以我所思維之同一缺陷而存在,蓋以不如是,則實際所存在者與我所思維者,殆為不同之事物矣。故即我思維一存在者為最高實在而毫無缺陷時,此存在者是否實際存在,仍為一問題。蓋在我之概念中,關于一普泛所謂事物之可能的實在內容,雖一無缺憾,但在其與我之全部思維狀態之關系中,則仍有所欠缺,即我不能謂此種對象之知識在後天按即在現實經驗中亦屬可能是也。吾人在此處乃發見吾人現今所有困難之原由。吾人之所論究者,若為感官之對象,則吾人自不能以事物之存在與事物之純然概念相混。蓋由對象之概念所思維者,僅思維為合于“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知識之普通條件”,反之,由事物之存在所思維者,乃思維為屬于“所視為一全體之經驗之關聯餃接”中者。是以在其與“所視為一全體之經驗”之內容相聯結時,對象之概念固並未絲毫擴大,但其所有結果,則為吾人之思維由之獲得一增加之可能的知覺。故若吾企圖惟由純粹範疇以思維存在,則吾人不能舉一標識使存在與純然可能性相區別,此實不足驚異者也。

    不問吾人關于一對象之概念所包含之內容為何及如何之多,吾人如欲以存在歸之此對象,則必須越出概念以外。在感官對象之事例中,此種越出概念以外之事,由此等對象依據經驗的法則與吾人所有知覺之某一知覺相聯結而發生。但在論究純粹思維之對象時,吾人絕無知此等對象存在之何種方法,蓋此種對象應以完全先天的方法知之也。吾人所有關于一切存在之意識不問其直接由于知覺,或間接由于使某某事物與知覺相聯結之推論,皆專屬于經驗之統一;任何在此領域外之所謂存在,雖非吾人所能宣稱為絕對不可能之一類,但亦為吾人所絕不能證實其正當之一種假定性質。

    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在許多方面誠為一極有實益之理念;但正以其為一純然理念,故僅由其自身絕不能擴大吾人關于實際所存在者之知識。乃至關于“由經驗所知者及在經驗中所知者以外任何存在之可能性”,此種理念亦不能有所啟示吾人。可能性之分析的標準,以其由“僅僅肯定實在性決不發生矛盾”雲雲之原理所成,故不能否定此最高存在者。但因此等實在性非在其特殊性格中授與吾人;又因即令其在特殊性格中授與吾人,吾人仍不能加以判斷;且因綜合的知識所以可能之標準,除在經驗中以外絕不能在他處求之而理念之對象則為不能屬于經驗者,故在一事物中所有一切實在的性質之聯結,皆為綜合的,其可能性則為吾人所不能先天的決定之者也。是以萊布尼茲遠不能成就彼所自負之事業即先天的理解“此種至高無上之理想的存在者”之可能性。

    故企圖欲以笛卡爾之本體論的論據證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僅喪失如是多之勞苦及努力耳;吾人之不能由純然理念以增進吾人關于神學的識見之積聚,亦由商賈之不能在其資產簿上加上若干單位以增進其財富也。

    第五節關于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企圖自純為任意設定之理念抽繹“與此理念相應之對象之存在”,乃極不自然之過程,且純為復興昔日僧院派所有之技巧。在吾人之理性一方,若非先有“以某種必然的事物吾人之追溯以此為終點者為普泛所謂存在之基礎”之需要;又若理性非迫而探求“能滿足如可能時此種要求且使吾人能以完全先天的方法認知一種存在”之概念時因此種必然性必須為不受條件制限且為先天的確實者,則此種企圖絕不能發生。此種概念被假定為應在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理念中發見之;故此理念僅用為此必然的存在者之更為確定之知識,至其必然的存在,則吾人已在其他根據上確信之,或為人所說服者。顧此種理性之自然的進程,隱蔽不為人所見,于是以此種概念為止境者乃反企圖以之為發端,因而乃自僅適于補充“存在之必然性”者演繹“存在之必然性”矣。于是乃有失敗之本體論的證明,此種證明既不能滿足自然而健全之悟性,亦不能滿足需要嚴格證明之學術的要求。

    吾人今所欲從事檢討之宇宙論的證明,保有使絕對必然性與最高實在性之連結,但非如前一證明自最高實在性推論存在之必然性,乃自“先已授與某某存在者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推論此存在者之無制限的實在性。于是此種證明進入一種不問其為合理的或僅偽辯的,總之乃自然的,且不僅使常識深信即思辨的悟性亦極信奉之推理途徑。且此種證明又草就自然神學中所有一切證明之初步綱要,此種綱要常為人所追從,且此後亦將常為人所追認者,固不問其以無數多余之飾品粉飾之而掩蔽之也。此種證明萊布尼茲名之為自世界之偶然性antiiandi推論之證明,吾人今將進而說明之並檢討之。

    此種證明之推論如下︰如有任何事物存在,則亦必有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存在。至少我存在。故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存在。小前提包含一種經驗,大前提則包含“自其有任何經驗以推論必然者之存在”之推論。故此證明實際乃以經驗開始,非完全先天的或

    本體論的。以此之故,且因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稱為世界,故名之為宇宙論的證明。因在論究經驗之對象時,此種證明抽去“此世界所由以能與任何其他可能的世界相異”之一切特質,故此名稱又可用以使之與自然神學的證明相區別,此種自然神學的證明,乃以“吾人感官所展示于吾人之世界”之特殊性質之觀察為基礎者也。

    于是此種證明進行推論如下︰必然的存在者僅能以一種方法規定之,即以每組可能的相反賓詞之一規定之。故此必然的存在者完全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規定之。顧僅有一可能的概念完全先天的規定事物,即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概念。故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概念乃所能由之以思維必然的存在者之唯一概念。易言之,最高存在者必然存在。

    在此種宇宙論的論據中聯結有如是多之偽辯的原理,以致思辨的理性似在此種事例中竭其所有辯證的技巧之力以產生最大之可能的先驗幻想。今姑暫緩檢討此種論據,吾人第欲詳述“所由以粉飾舊論據為新論據,且由之以陳訴于兩種證人一則具有純粹理性之信任狀,一則具有經驗之信任狀者之一致同意”之種種策略。實際唯一之證人,乃以純粹理性之名所發言者,僅改易其形貌及音調,努力使之轉變為第二種證人耳。此種證明欲為其自身設置一堅強基礎乃立足于經驗之上,因而表示其與完全置其全部信用于先天的概念之上之本體論的證明有別。但宇宙論的證明僅以此種經驗為論據中簡單一步驟之用,即以之推斷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至此種存在者具有何種性質,則其經驗的前提不能告知吾人。于是理性乃完全擯棄經驗,努力自純然概念以求發見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必須有之性質為何,即自概念探求“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其自身包含絕對的必然性所必須之條件者”。顧又假定此等條件,除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概念以外,無處可以發見之;于是結論為︰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但吾人在此處預行假定最高實在之概念,完全適合于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即預行假定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能自最高實在推得之,此則極為明顯者也。顧此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之命題;今在宇宙論的證明中復假定之,且以之為其證明之基礎;但此種假定乃宇宙論的證明表示所欲擯棄之假定。蓋絕對的必然性乃純自概念所規定之一種存在。如我謂最高實在之概念乃專用于且適合于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且實為其唯一之概念,則我自必亦容認必然的存在者能自此種概念推得之。于是所謂宇宙論的證明所能有之任何證明力,實際皆由“純自概念所推論之本體論的證明”而來。則是陳訴于經驗雲雲,完全為一多余之事矣;蓋經驗或能引吾人到達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但不能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于任何一定事物。誠以在吾人努力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于某一定事物時,吾人必須立即放棄一切經驗而在純粹概念中探求,以發見此等概念中是否有一包含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以可能之條件者。如吾人以此種方法能決定必然的存在者之可能性,則自亦能以之證明其存在。蓋吾人斯時所言者乃;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之中,有一存在者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即此種存在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者也。

    謬妄之論據,揭之于正確之三段推理之方式中,最易發見之。此為吾人今欲在所論究之事例中行之者。

    設“一切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亦即一切存在者中之最實在者”雲雲之命題果屬正確此為宇宙論的證明精髓nervusprobandi之所在,則必與一切肯定的判斷相同,至少能由減量法peracs換位。于是乃推論為若干實在的存在體entiarealissi亦即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但一實在的存在體並無與其他實在的存在體相異之點,凡適用于“統攝于此概念下之若干實在的存在體”,自亦適用于一切實在的存在體。故在此種事例中,我不僅由減量法,即由單純之換位法,亦能使此命題換位,而謂一切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必然的存在者。但因此種命題惟自其先天的概念規定之,故實在的存在體之純然概念,必須負荷有此種存在者之絕

    對的必然性;此則正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而宇宙論的證明之所否認者宇宙論的證明之結論雖實潛以此種主張為基礎。

    于是思辨的理性在其企圖證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時所進入之第二種途徑,不僅與第一種途徑相同,純屬欺人,且尚具有附加的缺點,即犯有論點不中肯ignoratioelenchi之缺點。此種方法本表示以新途徑引導吾人者,乃在略一紆回以後,復引吾人還至吾人遵其命令所已放棄之途徑。

    我曾謂在此宇宙論的論據中,藏有全部辯證的假定之巢穴,此種辯證的假定,先驗的批判極易發見之而毀棄之。此處我僅列舉此等欺人的原理,至進一步之檢討及拒斥等事,則一任今已充分熟習此類事業之讀者自為之。

    宇宙論的證明中所包含者,例如一吾人由以自偶然的事物推論一原因之先驗的原理。此種原理僅能適用于感官世界;出此世界之外,則絕無意義。蓋偶然的事物之純然智性的概念,不能發生任何此種因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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