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十A)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七件︰如何正確保護私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台灣小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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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1)引言
關于如何正確保護私人的合法權益問題,本來是物權法題中應有之義,按照以往的立法經驗應當不是什麼大問題,然而在立法過程中遇到了許多焦點難點問題,有些問題還是老大難問題,有些問題于物權法頒布實施多年後依然無法解決。甚至于有些原則性的條文沒有出現在物權法中,這樣的遺憾是最大的遺憾。
正確保護私人的合法權益問題,首先是個思想認識問題,其次是個法學技術問題。這兩個問題一樣沒有解決不行,解決得不妥貼也不行。這里面的學問很大,不是隨便拼湊幾個條款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客觀上,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方面的物權有時候是浮動的,有時候是變異的,有時候是交叉性的,而私有財產在一定的條件下對于一定的人物可以在其他所有制上取得,用孤立的、片面的、靜止的思維看待私有財產的保護,往往會把事情弄得很糟糕。
傳統的觀點認為,保護私有財產只能居于、基于私有制上保護,保護全民所有制或者集體所有制對于保護私有財產無關。按照對立統一的觀點,可以推定某些私有財產確實需要通過間接保護的辦法來達到目的,相反相成的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
對于中國來說,佔人口多數的是集體所有制的集體成員,保護集體財產對于多數人和無權無勢的弱勢群眾更加有利。實行教育、人才和企業產權市場化之後,每年有多數大學生、研究生不能安排工作,大批下崗失業者從國營企業退出後重新走上崗位也相當的困難,很多人的勞動權和生存權、發展權無法保障,因為公有財產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所以出現了樹倒猢猻散的現象。
由此可見,保護私有財產不能僅僅從保護私有制經濟上做文章。保護國家、集體所有制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對于穩定就業、穩定個人收入、穩定社會保險和穩定勞動關系、社會關系等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物權法將國家、集體、私人的合法權益作為一體化保護的對象,這樣的思路與做法當然是很好的和完全必要的。問題在于,物權法要把一碗水端平,又要不違反物權等級制度原理,又要在宏觀上和微觀上將私有財產的保護精準地展現出現,當然並非易事。
傳統物權法的基本特征是,以農業社會為主要參考對象,廢黜其他,獨尊私有制,私法成分很濃,立法簡單易行。當然這是宏觀物權法的模式,只能在小範圍內小圈子上相對的改良與平衡物權關系,許多內容對于城市化、工業化社會就不太適應,死亡條款、衰敗條款和不平衡條款日益增多,嚴重影響到法律的公信效力、執行效力和溯及效力、追擊效力。
當代物權法需要在傳統物權法基礎上推陳出新,重在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進行統籌安排,對于各個社會階層和各種所有制的物權關系統一進行謀篇布局,現代化、立體化、多元化、社會化和城鄉一體化的基本特色是不能隨便抹殺的,至于私有財產的保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從難從嚴,高標準嚴要求,既要立足當前、又要長遠打算,既要講數量講速度、又要講質量講效益,又要兼顧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之間的法律關系,又要在基本經濟制度框架內加以正常的發揮,又要把專家觀點與群眾意見綜合在一起進行恰當的選擇。由此可見,出現很多焦點難點問題並不奇怪,奇怪的是該進不進、該退不退,該立不立、該破不破。
私有財產的保護與私有財產的限制,這是物權法的兩大命題。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這是相對容易一些的,因為現行的民法、商法、經濟法等法律已經有了大量現成的規定,並且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物權立法時將這些綜合一下可以信手拈來。對于私有財產的限制,這是相對困難一些的,因為沒有多少現成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經驗也很欠缺,一些既得利益階層的暴利分子和貪腐寄生蟲們會百般刁難某些方面的限制性條款,使得許多限制私有財產的法律歸于流產。
所謂限制,系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對于私有財產的限制。就總體上說,限制私有財產的主要是公法部分,商法限制得少一些,但這並不意味著私法、民法上的限制是“可有可無”的。各種法律所統轄的範圍是不同的,法理上和強制力上也是有差異的,有些需要剛化處理,有些需要柔軟處理,還有些可以協商處理,另有一些要把非成文的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邏輯法上升為成文法。總之,這是一個系統工程,有時候會遇到一些難題,關鍵在于大家需要統一思想認識,多思考研究,多做一些具體的工作。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全國出現幾個萬元戶是非常稀罕的事情。然而事過不久,全國各地的千萬富翁、億萬富翁如雨後春筍般地大量涌現,這不僅讓全國人民感到非常驚詫,而且讓西方許多資本家感到非常羨慕忌妒恨。後來一些億萬富豪紛紛落馬,才證實了這些壞蛋原來都是有原罪的。很多專家學者通過大量資料分析,由于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出現漏洞,導致每年的公共財產流失高達1萬億元以上,這些財產基本上流向私人腰包,部分的流向了外國人的腰包。這些犯罪分子之所以處處游刃有余、得心應手,是由于得到體制內的一些貪官污吏的庇護。老百姓每次反對他們,他們就以反對改革開放的大帽子壓人,甚至于對于舉報人進行無情無義的打擊報復,其中一些舉報人因此而犧牲了寶貴的生命。
古人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每個文明社會都倡導勞動致富、文明致富、守法致富和公平致富,那些為富不仁者、損公肥私者、損人利己者和貪得無厭者,不僅僅要受到成文法的懲罰,而且要受到道德法的嚴格約束。如今每個國家都通用遵紀守法規則、誠實信用規則、權利不得濫用規則和公共利益優先規則等基本原則,對于每個單位與個人都是統一適用的。每個國家的物權法對于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與行使,統一規定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必須受法律、法規、法令的限制。既然如此,為何不在物權法中單闢一章專門規定私有財產的限制範圍呢?
在物權法中專門規定私有財產的限制範圍,不是做不到的,而是想不到的。然而,這里的法律靜悄悄的,社會上的爭議熱火朝天的。一些為富不仁者越來越強勢,越來越霸道,利用他們的人脈與社會影響力反作用力,利用所謂的“保護改革成果”的煽動力號召力,利用物權法平等保護的規則,甚至利用“私權神聖”這樣的封建資本主義思想武器,極力反對物權法專門規定私有財產的限制,同時對于物權法或者理論上重點保護公共財產進行惡毒的攻擊。栗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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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私權神聖問題
在那場持續兩年的物權法草案大討論中,有些專家學者提出,應當按照憲法、民法通則的要求,在物權法上加上“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理由是,制定物權法決不能違反憲法的規定,這是一個大原則,否則就是開歷史的倒車,或者是打左燈向右行。
于是馬上就有人反駁說,物權法是提倡平等保護的,任何人也不能搞特權雲雲。
一個反駁者說道,民法典倡導的是人文主義、私權神聖這樣一些基本理念,包括人格自由、財產自由、人格獨立和財產獨立。他說的民法典,是指西方國家的民法典,里面有很多精華部分也值得社會主義國家借鑒,但肯定不能囫圇吞棗般地將那些雜蕪、糟粕接收進來。至于“私權神聖”之類的說辭,只不過理論界一些人的自我陶醉,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即使有這樣的規定,根本不適合中國的制度與國情。事實上,到得後現代社會以來,法律潮流已經由歐洲文藝復興時期的所有權絕對論進步到所有權相對論,私有財產的限制早已成為主流。
對于新中國而言,在各種法律中從來沒有出現過“私權神聖”之類的規定,用這種子虛烏有的烏托邦理論來攻擊與抵銷“公權神聖主義”,法律的天平會向私有財產自由主義傾斜,物權法律關系就會大亂而特亂,也是不符合物權立法的目的意義與宗旨原則的。
其實,幾百年來西方國家對于民法典一直在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恰如其分地保護私有財產,許多國家在民法中增補了大量公法的內容,規範化、制度化程度不斷提高。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征收暴利稅、遺產稅,而且稅率非常之高,這種嚴格限制私有財產的辦法,目前中國還沒有出現過。如果說西方國家“私權神聖”的論題成立,那麼“所有權限制論”和“公共利益中心論”就不能成立,國家在征收特種稅和征收個人財產方面的法律就無法進行。
另一個反駁者說道,在極為尖銳對立的討論中,民法學者指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是該法典對世界民法發展的一大貢獻。前甦聯制定《甦俄民法典》,確立了與此針鋒相對的原則,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很長時間以來,我們奉行前甦聯這個原則,過于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私人財產的保護,造成了對私人財產保護不利的後果,侵犯了私人財產所有權。
以上言論證明了一點,那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在民法中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是有法例的,並且是統一實行了70多年的。既然如此,並且既然中國憲法、民法通則過去一直沿用這樣的規則,那麼在“基本民法”物權法中添加這樣的規則絲毫也不奇怪,不添加才叫做奇怪呢!至于甦聯等社會主義國家過分強調公有化和計劃經濟體制,這不是原則上出差池,而是處理技術上出了問題,這是可以通過“微調”的辦法來進行適當處理的。
以上言論不能證明《法國民法典》確實確立了“私權神聖原則”。對于該民法典,筆者是反復過多遍的,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這樣的條文。相反地,該法典中公法的和限制私人財產權內容相當的多,而且每修改一次就增補一部分公法上的內容,有些公共財產保護的內容甚至于比中國物權法和民法通則的更加嚴格。至于法國學術界一度出現過“所有權絕對論”的思潮,但不久就被“所有權相對論”和“所有權限制論”壓下去了。
所謂“風可進水可進,國王不能進”的說法,那是法國資本主義興起、封建主義衰亡時期的產物,當時確實具有進步意義。但是,法國進入福利社會主義社會之後,大多數人普遍感到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于國于民雙方都有好處,都知道“大河有水小河滿”和“國富****強”的大道理,“私權神聖”學說根本就沒有立足之地了。反觀美國、日本這兩個更加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由于過度保護私有財產和普遍推行私有化,社會福利程度和抵御經濟危機的能力遠遠不及法國。
以上言論,不但是荒謬的,而且引用方法是錯誤的。試想一下,由一個大貪官並且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壞人主持所說的話,其立場觀點方法是正確的嗎?對于每個貪官污吏而言,巴不得整個國家的經濟、物權形勢越亂越糟糕越好,巴不得越是搞私有化和私權神聖越好;巴不得法律越松懈越好,巴不得越貪污受賄越能夠洗白髒款髒物越好,巴不得天下大亂越好……
(3)關于追責與佔有問題
在那場持續兩年的物權法草案大討論中,有些專家學者提出,保護國有資產和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原罪,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理由是,改革開放以來,相當一些貪腐分子和違法亂紀的暴發戶隱蔽得很深,沒有遭到法律應有的懲罰。當前國有資產保護面臨著非常嚴峻的形勢,腐敗分子和違法犯罪分子越來越猖獗,必須依法嚴厲打擊這些壞蛋的囂張氣焰,于物權法中起到震懾性的效果。
于是馬上就有人反駁說,有人有文革思維,反對改革成果,反對私有制經濟,反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反對物權法平等保護原則雲雲。
我們參考一下中國、外國法制史,不難看出,保護國家財產和保護私有財產確實具有與眾不同的地方。就侵權性質和保護力度來說,侵犯國家財產就是侵犯全體人民的財產,影響面擴大了無數倍,嚴重影響到經濟秩序的改善甚至于人民政權的鞏固。一般而論,對于侵害公共財產的違法犯罪分子處罰得較重,而且公有財產保護的時效往往是長久性的;對于民事侵權分子不完全是重罰的,除了特殊情勢或特殊物權之外,訴訟時效往往短于公有財產的保護時效。
按照財產刑法的制度設計,對于貪污、侵佔國有資產的,只是對少數人即數額較小的人受訴訟時效限制。這麼說來,關于“保護國有資產和追究違法犯罪分子的原罪,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的論題基本上可以成立。
有的專家學者反駁說,“草案規定︰對動產和不動產的佔有,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是非法財產,法律就予以保護,將其推定為有權佔有[注1]。于是,他們認為這個條文的目的就是要保護侵吞國有資產的壞人。他們認為,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進到個人腰包,成為一夜暴富的人的非法財產。這些人手段很狡猾,我們一時找不到證據,紀委沒找到,檢察院也沒找到,無法證明這些財產是非法所得。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證明不了財產是非法所得,就會被推定為有權佔有,那就把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合法化了。任何人一听,真是厲害!但這里存在兩個問題,而且是很簡單的問題。栗子小說 m.lizi.tw”
“其一,你這話里有邏輯漏洞!有一個連基本的邏輯常識都沒有遵守的錯誤︰‘有人侵吞國有資產,但我們沒有找到證據證明……’沒有證據,你怎麼知道他侵吞國有資產了?大家都知道,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完全有可能是不一致的。如果要讓我們相信一個人殺人了,或者侵吞國有資產了,那就要有證據。大家也知道,刑訴法上‘無罪推定’這個成果是經過長時間的斗爭以後才得來的的。之前,在這個問題上實際存在著邏輯的混亂所導致的錯誤觀念︰一個人被抓,懷疑他殺人了。審判他的時候,首先假定他就是殺人犯,而審判的目的就是要制裁他。這就是‘有罪推定’,是侵犯人權的。”
“其二,這條規則本身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規定這個規則?‘佔有一項財產,沒有相反證據,推定為有權佔有’,請注意,這個‘推定’是暫時的,以後任何時候出現相反證據,這個推定就可以被推翻。物權法根本不會保護非法財產。但這條規則卻被那些人作為最致命的武器來攻擊物權法草案。”
“實際上,這種批評並不是針對物權法草案,而是一些人借批評物權法草案來表達對保護私人財產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滿。經濟改革到現在,有兩個負面問題難以解決︰權力腐敗和貧富懸殊。一般認為,法律應當是超越政治,但政治可絕對不會放過法律!……”
對于以上問題,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以下慢慢地分析一下。
先說注1中的條文。查閱法工委民法室《物權法(草案)參考》一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57頁,原文是這樣的︰
第二百六十條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有權佔有。
第二百六十一條無權佔有,包括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無權佔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善意佔有。
反駁者所闡述的內容,與原文有一定的區別,但大概意思就是那樣的。
《物權法》最後定稿與通過時,上述兩個條文已經全部刪除。草案中關于佔有的規定共7條,《物權法》中關于佔有的規定共5條。
上述草案中的兩個條款,筆者查閱法、德、日三個國家的民法典,不見同類的法例。當然中國也無此法例。
《法國民法典》有這樣幾個條款︰
第2230條任何情況下,均推定佔有人系以所有人之身份為其本人佔有,但能證明佔有人一開始為他人佔有者,不在此限。
第2231條在一開始即是為他人佔有時,即推定佔有人始終是以為他人佔有之身份而佔有,有相反證據除外。
第2234條現在的佔有人,能證明其原來一直佔有者,推定其在中間內亦為佔有,有相反證據,不在此限。
以上關于正證與反證的類型,首條是推定是否自佔有,二條是推定是否他佔有,三條是推定現佔有。
對于上述兩種意見怎麼看待呢?
首先,應當肯定物權法草案中那兩個被垢病和被刪除的兩個條款,在一般民事活動中應該有一定的適用範圍。
問題在于,上述兩個條款“非此即彼”的推導方法,涉嫌概念的外延不夠周延。不是所有的條件下都適用。
譬如,農村中有許多人家的豬牛羊雞鴨鵝等家畜家禽是不做記號的,有時候被無權佔有人侵佔,權利人要自證其所有權確實有些困難。
廣州日報2015年4月8日B5版《獨生子女繼承遺產遇法律空白》一文,列舉了6個案例,分別是︰繼承遺產要祖父母死亡證明;不知父親錢存在哪里無法繼承;不能自己告自己只能打“假官司”;未過戶房屋老人去世後子女難繼承;母親去世身份注銷車輛沒法過戶;父親留下兩份遺囑。
想想看吧,自己家的財產都這樣的難以證明自己的權利,那麼涉及到其他人會難到怎麼樣?
問題在于,更有甚者,批評建議者所提及的財產保護是國有資產的保護,此類財產的保護遠遠比私人的(尤其是自家的)財產保護復雜得多,有些時候找不到人證物證,也不能作出自證,是容易發生的。
透過一些案例,大家看到許多貪官污吏及其親屬甚至于利益關系人,將財產轉移到外地甚至于外國去了,或者通過投資、委托投資等辦法將髒款髒物洗白了,還有的用于包養情婦了,如此等等,五花八門,不一而足。
紀委、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是人,不是神,不是什麼案件都能夠順利地破的。每年的案件堆積如山,根本調查不完。現在有很多貪官污吏和違法犯罪分子都非常狡猾,反偵察能力也相當的強悍。還有的一人幾個身份證、幾個姓名、幾個戶口簿,甚至于幾個外國護照等等,狡兔三窟,防不勝防。
再說“無罪推定”規則,通常情勢下確實是要求專政機關不能隨便冤枉一個好人。問題在于,對于殺人嫌疑犯和對于侵財嫌疑犯的辦法應當是不一樣的。
譬如,對于貪官污吏的財產,明顯超出本人收入範圍之內的,法院可以判處其“不明財產來源”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就是說,在特定情勢下,對于“無罪推定”規則是不適用的。要出證明的話,證明義務人不是權利人,而是犯罪嫌疑人。
上述這樣的“有罪推定”辦法,不是中國人發明的,外國人以及聯合國總部早已有之。
對于殺人嫌疑犯而言,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當然需要慎之又慎,不能跟財產刑法那樣擴大推定範圍。
批評建議者說的是財產刑法,而反駁者的論據是人格權刑法,因而論證是文不對題的。
批評建議者說的是國有資產的特殊保護,而反駁者的論據是一般人財產的一般保護,因而論證是文不對題的。
再說“暫時性推定”,這麼說來可以部分的釋懷。問題在于,具體的適用範圍和保險系數到底有多大?這個問題需要認真研究。
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變動的公示規則是登記生效,動產變動的公示規則是交付生效。這樣的規則是行得通的,大家是沒有什麼意見的。
不過,上述規則是專指在物權變動情勢下的證據規則。如果說物權未變動,或者不正常、不規矩的變動,或者標的物被他人侵佔等等,則需要其他的證據規則。
確切地說,物權法草案第二百六十條和第二百六十一條,在一般民事主體及其民事活動中,肯定有一定的適用範圍,至于這樣的適用範圍到底有多大?誰也說不清。
現實生活中不是想象的那麼簡單。現在,很多人在親戚朋友中借錢,出于信任或者友愛等特殊關系,連個借條也不要;還有的人拿到借條之後不慎遺失了,或者因時間久了記不得放哪里了等等,各種意想不到的事情都會發生。
立法建議者听從批評建議者的意見,把草案中兩個有爭議性的條文刪除,應當是正確的。反駁者需要進行換位思考問題,不能意氣用事,更不能賭氣式的蠻橫爭論不休。
再說“保護私人財產和經濟體制改革”問題。
其實,批評建議者多次在公開場合聲明,本人從來沒有反對保護私有財產,但是堅決反對來路不正、來路不明的財產。他認為,只有重點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權,私人財產權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護。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國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不能同等對待。
率真地說,關于“權力腐敗和貧富懸殊”這兩個十分嚴重的問題,百分之百肯定是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那麼,作為總結經驗教訓,到底該不該對此進行善意的批評?現在,文革過去幾十年了,有的人天天批評文革,號召大家反思文革,甚至說文革時期是最糟糕的時期,說文革嚴重破壞私有財產權等等。要說能夠批評,對于兩者都能夠批評;要說不能批評,對于兩者都不能批評。
大家一比較就全部清楚了。不可否認,文革有一段時間對于私有財產的保護確實不好。然而,文革時期沒有大規模的圈地運動,沒有那麼多的灰色征地、血腥拆遷行為,沒有那麼多的貪官污吏,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沒有那麼的損失,也沒有兩極分化和三座大山等等。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有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後兩個歷史時期,這是兩個相互聯系又有重大區別的時期,但本質上都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探索。他強調,對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要正確評價,不能用改革開放後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也不能用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後的歷史時期(人民日報整版闡釋“兩個不能否定”論述,騰訊新聞2013年11月8日摘自人民日報)。
再說“法律應當是超越政治”問題。
這個問題應當是一半對,一半不對。縱觀物權法的內容,于普通物權法部分穿插進了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的內容,這是與合同法、擔保法所不同的地方。就是說,在這一部分里,所有制關系法起主干和橋梁作用,法律不能超越政治。當然,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都有這樣的特色。
對于西方國家物權法來說,表面上與政治無關,實際上很有關。比如說,德國物權法體現了容克貴族統治階級的意志與決心;南京國民政府物權法體現了新興官僚地主階級的意志與決心。
此外,物權法之擔保物權法部分屬于一般流通領域之類的法律關系,基本上可以超越政治範疇。但不能超越經濟範疇。
說其“基本上”,不等于完全擺脫政治範疇的的束縛,如禁止土地所有權抵押,這是為了土地公有制的特別規定。
說其“經濟範疇”,是指絕大部分與政治無關的純經濟範疇。倘若經濟上與政治有關的方面,應當另有所指。
(4)關于“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及其他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超階級的和超意識形態的。西方國家的民法也沒有“平等保護”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私權神聖”之類的規定。富人與窮人之間、資本家與工人之間的許多矛盾是難以調和的,法律保護富豪的金馬桶和保護窮人的要飯棍,肯定有不同的保護方法。每個市場經濟社會中,兩極分化現象是難以避免的,甚至于是無法根除的。
在物權法體系中,所有的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是不平等的,所有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物權也是不平等的;在債權法體系中,所有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也是不平等的。因此,不平等是客觀存在和普遍存在的,平等只是改良主義和折中主義的。所謂平等,只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權大于法、官大于法,不能擾亂優先權關系和排他權關系。
《物權法》第38條明文規定︰“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是系統性規定,同時也是籠統性、抽象性規定。問題在于,對于物權法是需要提高精密化、科學化、規範化程度,茲將法制民主化和法制科學化有機結合起來,更好地適應物權社會的各個層面,營造一個緊張有序和生動活潑的場面,在私人財產的保護與限制的兩個基本點上做足功夫。
民法體系上普遍推行“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潛規則,這個規則運用不當會損害法律關系,也會浪費大量的法律資源。有很多居心叵測者和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到處鑽法律的空子,為侵犯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尋找契機,常常拿著雞毛當令箭嚇唬老百姓。
某些有權有勢者活得瀟灑坦然而自由自在,喜歡搞特權和濫用職權,喜歡在弱勢者頭上作威作福,喜歡天馬行空、獨來獨往,不喜歡物權法規定得太多、管得太寬,也不喜歡老百姓監督他們。某些無權無勢者活得窩囊窘迫而到處無助,希望法律公平公開公正一些,希望物權法對于弱勢群體多多地關照一些,希望懲治腐敗和打擊無良商人、違法犯罪分子嚴厲一些。
物權法從立項到通過經歷了坎坷曲折的13年,這是一部多災多難和最不順利的法律之一。討論修改物權法草案時,有些老虎級的大貪官混進了這支隊伍,肆意干擾立法的政治方向,在阻止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權的同時,提出極端保護私有財產的主張。他們藐視憲法和立法法,藐視有良心的專家學者和人民群眾,藐視起碼的法理技術和社會常識,煽動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一起起哄,甚至于把一些腐朽的資產階級法學理論招搖過市,把討論物權法變成了一場政治大決戰,令立法機關左右為難,導致物權法中出現了不應有的瘕疵,在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權方面都很不全面。
最可怕、最難堪、最雷人和最令人費解的是,其中有個大貪官竟然當上了物權法課題組組長!物權法頒布實施兩年後,即2000年1月19日上午,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認定他受賄罪、貪污罪罪名成立,判處這名“課題組長”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兩項附加刑。
這名“課題組長”的犯罪事實有兩個︰一個是“在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院院長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308萬元,他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一個是“2005年至2008年間,利用擔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余元”。另外,網絡上曾經盛傳他“生活糜爛”之類的違法行為,案件上沒有披露。
請大家注意一下,“2005年至2008年間”這個特殊的時期。
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物權法草案的討論達到了最高潮,兩個派別的爭論不休已經白熱化了。這個時候他主持起草了“私權神聖論”,並大力抨擊甦俄民法典中的“公權神聖論”。這個時間段中,這個課題組長邊繼續討論物權法繼續邊腐敗,而且證明了他有一套理論上的私貨。
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正式實施,這個時候他主持起草“私權神聖論”已經公開出版發表了,大力抨擊甦俄民法典中的“公權神聖論”也由口水戰上升到文字戰。這個時間段中,這個課題組長邊討論物權法邊腐敗,而且文字上證明了他有一套理論上的私貨。
估計他不是那個章節的親自撰稿人,但他是那本書的主編,沒有他的大力支持,這樣極其荒謬的理論能夠堂而皇之地公開出版發表嗎?
因為他是課題組長,又是大法官、法學博士和多所法學院的客座法學教授,他說的話一言九鼎。有些法學家不明就里,可能受到迷惑與蒙蔽,也跟著他一起起哄。引經據典時,也把那些錯誤的言論當論據。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是廣東最大最有名的事務所,陳卓倫是主任即老板,也是名星律師,頭餃有廣東省法學會副會長、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等。
2005年廣東省組織的物權法草案討論會上,他是主要發言人之一。他批評草案第49條條文,指出這里又是“給予補償”,那里又是“給予合理補償”,是前後矛盾的中心詞,這個條款必須要改。
後來立法機關听從了他的意見,把這一條改正成兩條。
草案第49條的原文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經過修改後,物權法第42條重新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物權法第44條重新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陳卓倫還認為,物權法條文中公共財產的條文太多,寫得不像樣子。他說這樣的物權法最好不要頒布。從這個事例看來,兩派之中都有反對過早出/台物權法的專家學者。
但是,他們對于自己一派持反對意見的則無聲無息的,對于另一派持反對意見的則大動干戈。還有的專家學者著書立說,對于另一派持反對意見的專家學者進行大批判。這也是外界鮮為人知的怪現狀之一。
那個課題組長和這個事務所主任,都是法學專家,講的道理一套又一套的。但是,這種人貪心不足,關鍵時刻露出馬腳。這兩個人本來都有很好的前途,可惜毀于知法犯法,咎由自取。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一)】【邏輯物權法(二)】【邏輯物權法(三)】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正確保護私人的合法權益問題,首先是個思想認識問題,其次是個法學技術問題。這兩個問題一樣沒有解決不行,解決得不妥貼也不行。這里面的學問很大,不是隨便拼湊幾個條款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客觀上,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方面的物權有時候是浮動的,有時候是變異的,有時候是交叉性的,而私有財產在一定的條件下對于一定的人物可以在其他所有制上取得,用孤立的、片面的、靜止的思維看待私有財產的保護,往往會把事情弄得很糟糕。
如果有人要撰寫法制史或者立法大事記之類的作品,建議他多作一些深入實際的調查研究,或請參考一下本文中一些有用的資料。
回顧物權法大討論中的大爭論過程,這里面有許多鮮為人知的一面。譬如,假如物權法課題研究時一個領軍人物是個大貪官污吏,會出現什麼樣的嚴重狀況?為什麼一些正義人士和好的建議、正確理論遭到打壓與排擠?為什麼一些荒謬絕倫和似是而非的東西大行其道?為什麼有的人對于物權法重點保護公共利益表示嚴重不滿?為什麼有人敢于在當代社會主義社會卻渲染私權神聖?為什麼提保護私有財產卻閉口不談私權的限制?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有的人膽敢邊討論物權法邊腐敗???為什麼有的人相信貪官污吏的奸計、讒言與荒唐主張?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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