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與客體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與客體,是構成此項物上請求權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兩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栗子網
www.lizi.tw直接或者間接受妨險者在不能容忍的範圍內行使此項物上請求權,使得自己的權利處于圓滿與安全的狀態。此項規定,由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普通法以及各種專門法、特別法確認與鑒定,對于責任等級應當比排除妨害請求權提高一個級別。其中,危險的程度和施險者的責任可以分為特級、高級、中級和低級共四個等級,適用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控制措施。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與客體,應當是與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與客體相類似,只是性質程度不同而已。確切地說,主體與客體以及雙方(甚至于第三方)當事人的行為等,都是密不可分的。
一、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
確切地說,凡是與消除危險有關的權利人,都是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直接的、間接的、連帶的和其他的權利人均可根據具體情況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過,有時候要分個主次,有時候不分主次。特殊情勢下,雙方互為權利主體和互為義務主體的也有可能發生,如擔保物權法中有時候會出現這種情形。
請求消除危險,亦可稱為請求停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或者人身權遭受的危險,存在侵害的可能性。對于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反正應當停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專門列舉了“停止侵害”,意義在于防止妨害和防止危險。而“消除危險”與“停止侵害”掛鉤意義比較狹窄。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一類是合法物權人,包括物的所有人、作為合法佔有的物權人,另一類是利害關系人。(1)前一類主體即關系密切的權利主體。是由于施險人行使物權不當、過分或故意、惡意或者無意醞釀或者導致危險,或者是義務人的設施對于權利人財產或者人身構成危險,從而產生物上請求權主體。一般情形是,主體不動產物權請求權人對關聯不動產物權施險人、主體動產物權請求權人對關聯動產施險人的請求權,這是主要的主體與客體組合形式。或者是由于不動產對動產,動產對不動產的“外部矛盾”產生的排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這是混合的主體與客體組合形式。栗子小說 m.lizi.tw(2)後一類主體即關系不很密切的權利主體。有的險情是連鎖反應的,如險情由第一方傳遞至第二方,第二方是關系密切的權利主體(主要的主體);由第一方傳遞至第二方(權利人),再經過第二方傳遞至第三方(利害關系人),第三方是不很關系密切的權利主體(次要的主體)。第二方權利人和第三方權利關系人的消除危險請求權基本上是一致的,多數時候是平等的。
比如,施險人不顧村民的勸阻,在房屋、土地下面開挖煤礦,一場暴雨過後導致村民房屋倒塌、土地凹陷,並且導致家畜、家禽傷亡。這種情況的發生,人禍是主要的,天災是次要的。權利人主張消除危險請求權,不能向上天、上蒼主張,只能向開礦的老板主張。退下一步講,即使是受害者沒有向施害人主張消除危險請求權,還可以向施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和相關的其他請求權。其實,該煤礦附近的整個村莊的人,甚至于鄰近村莊的人,都可以向施險人主張消除危險請求權。因為農村的土地是屬于整個村集體的,不限于一個自然村和一戶人家的,故這種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可以適當擴大。
責任人對于物權人所施的危險,導致危險者是非法的,被危險者消除危險是合法的。非物權人對于物權人的妨害導致的危險亦即如此。特殊情況下,精神物權也可以導致危險,產生另一形式的消除危險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一般在于排除妨害請求權上的升級形式,因為許多物權的險情是在物權妨害基礎上自動升級或突發升級而成。因此,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多數來自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排除妨害請求權的主體甚至于可以自動升級為消除危險請求權的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好像一對孳生兄弟,個頭、長像都差不多。
因此,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排除妨害請求權,可以統稱為“排害除險請求權”。
二、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客體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客體,包括主物與從物、有形物與無形物、自有物與他有物等類妨害他人日常生活之物。所謂危險,主要是指物的危險和人的危險。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客體,就是施險人(所有權人或者佔有權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亦即已經產生危險或者將要發生危險的危險物。栗子小說 m.lizi.tw其中,有毒有害物質、危險設施、危險品和危險行為等,均作為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客體看待。人力可預防控制的自然災害,也應當作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客體看待。廣義地說,這種“客體”,于物權法來說,往往擴及“物上權”。比如說,侵權人到承包權人耕地里挖土,對于人和土地來說不存在什麼危險,危險的是侵害了權利人下季和來年的耕作權,實質上破壞了土地承包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客體,應當從四個方面來把握︰一是從事實行為發生的危險程度來把握,是針對事實行為發生或即將發生來進行“消除危險”的作為,這種作為必須是積極的行為,而不同于作為消極行為的“停止侵權”。二是從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客體中,挑選出“升級”了的客體,以上客體已經有了不良記錄,要從“妨害型”升級到“危險型”,這是必需的。三是從施險人及其積極行為來把握。施險人是客體,施險人的積極行動也是客體。指施險行為人要有悔過、改過的積極行為,積極配合消除危險請求權人,積極應對消除危險請求的事項、物項等付諸行動,並取得積極成果。四是自然災害。施險由客觀的地質災害、天氣災害或者水流災害導致的,並且是人力可控的,並且施險源與施險人設施或者行為有關的,不妨也將它作為一種客體對待。關于潛在危險和消除危險方面,很多案例與自然災害並與施險人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有關。
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客體,也不光是僅僅純物權上的客體,也包括精神物權上的客體。只有這樣理解,才能全面把握消除危險請求權客體的精神實質,才能在執行物權法過程中不出紕漏。
當純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踫撞時,就應當根據純物權的特征,以純物權的規則與方法消除危險,當精神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踫撞時,就應當根據精神物權的特征,以精神物權的規則與方法消除危險。此兩種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行使
(一)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基本條件如下所示。
物權法通說認為,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施險的標的物仍然為權利人佔有,沒有發生物權與標的物在控制上的分離;
2.危險處于持續狀態而且達到一定程度,不屬于權利人應當忍受的輕微妨害;
3.危險必須是不法的或者說不正當的,不屬于權利人應當忍受的正當妨害。
(二)消除危險請求權的附加條件如下所示。
以上的3種條件,應當是基本條件,但應當附加條件。附加條件應當包括︰
1.被施險的標的物雖然為權利人佔有,沒有發生物權與標的物在控制上的分離,但施險人的標的物事實上危及被施險人的標的物,並且不能成為被施險人所能忍受的程度,也不屬于正當妨害。
2.施險人的責任與義務,與被施險人標的物的受施險程度不成正比,或者不達標,或者該作為的不作為、該不作為的而作為,或者拖延時間太久造成了時間磨損。施險人必須認識錯誤,悔過自新,否則將會被加重處理。
3.施險人的事實行為已經導致被施險人的物權受侵害的,或恢復物權原狀,或賠償損失。此時,權利人在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的同時,或合並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請求權。
以上“被施險人”,指消除危險請求權人;以上“施險人”,指消除危險請求權人的客體。
當純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踫撞時,消除危險請求權,適用法律有物權法和民法通則、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當精神物權的客體與主體發生摩擦、踫撞時,消除危險請求權,適用法律有知識產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當施險人嚴重違法事實成立,釀成重大生命、損失,適用侵權責任法或者刑法等法律法規。
通說主張,有三大觀點︰一是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不要求發生了實際損害;如果已經發生實際損害,則可以聯合適用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消除危險的費用由義務主體承擔。二是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無需證明被請求人有無過錯;被請求人不得以沒有過錯為由抗辯。三是一般說來,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以上三大觀點,是物權法專家張新寶教授提出來的,筆者作了一些刪改。其實,此三大觀點,同樣適用于排除妨害請求權,不過,為了節省篇幅,是沒有填補上去罷了。在本文時,請將這個重要問題記住,只是,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暫定為二十年。
危險發生後,應當由施險人或者危險的形成人承擔消除危險的責任。消除危險請求權,對于人為的施險和客觀的施險都是有效的請求權。因此,消除危險的責任和費用均應當由危險設施物的物權人或者危險形成人負擔。一般而論,基于物權保護的立法目的,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行使,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確切地說,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單單是財產保護的請求權,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拓展到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保護方面的請求權,實行立體化保護機制。如《侵權責任法》就是既重視財產權的保護,也重視人格權的保護,立體式、合並式請求權並不罕見。
傳統的消除危險請求權理論,有兩大缺點︰第一是兩權隔離。將財產保護的請求權孤立起來,沒有涉及到在保護財產權的同時兼顧保護人格權;第二是法系隔離。往往是純粹談論普通物權法系消除危險請求權,將擔保物權法系、制度物權法系之消除危險請求權撇開了,形成了片面的理論體系。當然,本文也很少涉及到人格權保護的合並,以及擔保物權法系、制度物權法系之消除危險請求權,只不過是為了省略篇幅而已,並不是說沒有任何研究意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5條
相關名詞︰【消除危險請求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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