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计入当期损益。栗子小说 m.lizi.tw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3一920x5年7月lb,甲银行从二级市场平价不考虑交易费用购入一批债券,面值1000万元,剩余期限3年,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x6年7月1日,出于提高流动性考虑,甲银行决定将该批债券的10出售。当日,该批债券整体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分别为950万元和1000万元。
假定出售债券时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相关因素,甲银行出售该债券时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x6年7月1日,出售债券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95
投资收益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100
220x6年7月1日,重分类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9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5
持有至到期投资900
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二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相关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增加例2310,p377,未改
2.以摊余成本或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摊销、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增加例2311,p378,未改
四、常规买卖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采用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发生的证券、外汇买卖交易,通常采用常规方式。小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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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应当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者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的处理原则包括:1在交易日确认将于结算日取得的资产及偿付的债务;2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将于结算日交付的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关损益,同时确认将于结算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上述交易所想成资产和负债相关的利息,通常应于结算日所有权转移后开始计提并确认。
第五节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及与主合同关系
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
衍生工具通常是**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1.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在混合工具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通胀率调整租金的3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除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外,以下条款也可能体现嵌入衍生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需要说明的是,3.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企业对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应先明确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如果主合同没有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到期日,且代表了在某一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利益,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而且嵌入衍生工具需要拥有和同一企业相关的权益特征才能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但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
其次,嵌入的非期权衍生工具如嵌入的远期合同或互换合同,应基于标明或暗含的实质性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其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栗子小说 m.lizi.tw嵌入期权的衍生工具如嵌入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上限、下限或互换期权,应基于标明的期权特征的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主合同的初始账面金额即为分离出嵌入衍生工具后的剩余金额。
再者,一项金融工具中的多项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视同为一项混合嵌入衍生工具处理。但是,归类为权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与归类为资产或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此外,如果某金融工具嵌入了多项嵌入衍生工具而这些衍生工具又与不同的风险敞口相关,且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易于分离并相互**,则这些嵌入衍生工具应分别进行核算。
1.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企业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
1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金融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2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涨期权,使得发行人能够以特定价格回购该权益工具。从持有人的角度看,该看涨期权不与主权益工具紧密相关;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如果看涨期权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的分类条件,则该看涨期权是一项权益工具,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3将某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延至到期日的选择权或自动展期条款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延期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与当前市场利率大致相当的水平。某企业发行了一项债务工具,且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将该债务工具的买入期签给了第三方时,如果发行人在行使买入期权后可以被要求参与或协助债务工具的重新流通,则发行人应将此买入期权视为债务工具的延期选择权。
4嵌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债务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5嵌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债务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6从金融工具持有人的角度看,嵌在可转换债务工具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如果权益转换选择权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的分类条件,则该选择权是一项权益工具,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7嵌在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中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或预付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每一行权日,该期权的行权价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或主保险合同的账面价值。从具有嵌入看涨或看跌期权特征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发行人的角度看,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拆分为权益要素前,评估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是否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8嵌在主债务工具中,允许一方“受益人”将某一特定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受益人可能不实际拥有该项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保证人”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信用衍生工具允许保证人承担与其并未直接拥有的参照资产相联系的信用风险。
2.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企业不应将这些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离开来核算:
1以利率或利率指数为标的,且能改变带息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须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额的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除非混合工具的结算可能造成持有人不能收回几乎所有已确认投资,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持有人在主合同上的初始报酬率至少加倍,并能够使回报率至少达到与主合同条款相同的合同的市场报酬率的两倍。
2嵌入利率下限或利率上限的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发行时,若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而利率下限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并且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之间不存在杠杆关系,那么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类似的合同中包含的购买或出售某一资产比如,某商品的条款,如果设定了为该资产将支付或收取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并且在开始时该价格上限和下限均为虚值且与主合同之间没有杠杆关系,则该条款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3嵌入主债务工具如双重货币债券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使发行人以外币支付本金或利息,该支付。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衍生工具不应与主合同分离,因为外币折算准则规定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折算利得或损失应计损益。
4嵌入在属于保险合同或非金融工具合同的主合同比如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外币标价中嵌入外币衍生工具,如果与与主合同没有杠杆关系切不具有期权特征,并且规定以下述任何一种货币支付,则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1合同任一主要方的记账本位币;2国际商业交往中通常用以对所获得或交付的相关商品或劳务进行标价的货币比如,对原油交易进行标价的美元;3在交易所处的经济环境中,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通常使用的货币比如,在当地的商业交易或对外贸易中使用相对稳定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货币。
5如果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最初是通过分离收取金融工具合约现金流量的权利形成的,而该金融工具本身不包括嵌入衍生工具,且不包含任何未在原主债务合同中列示的条款,则嵌入在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中的提前支付选择权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6主租赁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如果是下述两者之一,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1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指数,比如与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租赁付款额指数假定该租赁不是杠杆租赁,且该指数与企业自身经济环境中的通货膨胀有关;2基于相关销售额的或有租金;3基于变动利率的或有租金。
7嵌在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中的单位联结特征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如果付款计价单位是以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现行单位价值计量,则该单位联结特征与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单位联结特征是一项要求付款额以内部或外部投资基金单位表示的合同条款。
8嵌在主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果与主保险合同互相依赖,使得企业无法单独计量该嵌入衍生工具,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企业在实务中,可能持有或发行可回售金融工具属于混合工具。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在于,持有人拥有该金融工具回售给发行人以换取一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其中,相关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随着可能发生增减变动的权益指数或商品指数的变动而变动。除非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可回售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否则,发行人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即,与权益工具或商品指数挂钩的本金支付,因为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债务工具不存在紧密相关。基于此,对于可随时回售以换取与企业净资产价值一定比例份额等值的现金的可回售工具比如,开放式共同基金单位或某些单位联结投资产品,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并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的结果是,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应付赎回金额计量混合工具。其中,应付赎回金额是假定持有人在资产负债表日行使其权利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所需要支付的金额。
二、嵌入衍生工具会计的处理原则:
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尽可能使嵌入衍生工具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为划分的类别不同如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不会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见图23一1。
一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条件
允许企业之前已能够直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理由在于:
1.当一项混合工具包括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止一项时,仍要求企业将这些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可能不符合“效益大于成本”原则。
2.企业实际操作中,包括了若干衍生工具的结构化产品通常是要用衍生工具来对冲其所有或几乎所有风险。至于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分拆,在风险管理中往往不太关注。因此,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指定混合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以使风险对冲在会计处理上得以真实反映。
3.会计实务中,确定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往往要比确定分拆出来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对容易。
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由企业直接指定混合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又可能会被“滥用”。为此,下列情况下不能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贷款中的提前还款权,其允许持有者以与摊余成本大致相等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条件
混合工具没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应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与嵌人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其中,“紧密关系”是指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之间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存在相似性。
当企业在成为混合工具合同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随后,除非混合工具合同条款的变化将重大影响原混合工具合同现金流量,否则企业不能对是否分拆重新进行评价。企业在确定现金流量调整是否“重大”时,应当分析判断与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相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的程度是否重大,以及相对于合同以前预计现金流量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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