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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8節 文 / [德]康德

    規約者在一包圍于限界內之直觀中以全體授與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與受條件制限者一同授與。栗子小說    m.lizi.tw是以,追溯不能僅名之不定的追溯。此種不定的追溯惟關于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始可容許之,蓋因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條件制限者進展至其條件,而此等條件以其在受條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條件制限者授與,且亦隨同授與,乃在經驗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但吾人不能對于一“能無限分割之全體”謂為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蓋一切部分雖包含于一全體之直觀中,但其全部分割則並不包含其中,而僅由繼續的分解所構成,即僅在追溯本身所構成,由此追溯,此種系列始成為現實者也。今因此種追溯乃無限者,故其所到達之一切項目即一切部分皆包含于“所視為一集合體之所與全體中”。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並不包含其中,蓋分割系列乃無限的繼續,絕不成為全體,故不能展示一“無限的多量”或展示全體中所有“無限多量之任何總括”。

    此種泛論顯能應用于空間。所直觀為“在限界內之一切空間”,皆為此種全體,凡由分解所得此種全體之各部分,其自身仍為空間。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間,乃無限可分割者。

    自此發生此說之第二種應用,即應用之于包圍于限界內之外部的現象即物體,自極自然。物體之可分性,乃根據于空間之可分性,此種空間之可分性構成“所視為一延擴的全體之物體”之可能性。故物體乃無限的可分,但非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也。

    誠以物體在空間中應表現為實體,故就空間可分性之法則而言,物體自與空間有別。吾人確能容認分解絕不能自空間除去其一切復合性;蓋若如是,則是謂空間空間中並無**自存之事物已終止其為空間,顧此乃不可能者。反之,若謂排遣物質之復合性將絕無一物留存,則顯見其與實體之概念不合,所謂實體即指一切復合之主體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間中之聯結物體之要素由此空間中之聯結始構成一物體,實體亦必永存于復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但此說對于由純粹悟性概念所思維之物自身則然,但不能適用于吾人所名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蓋此種實體,非絕對的主體,僅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視之為一直觀其中絕不見有不受條件之性質以外,絕無所有。

    此種無限前進之規律,其能應用于“所視為純然充實空間之現象”之再分,固無疑義,但不能應用于其中所有部分在授與時即已如是確定的截然有別,以構成相互有別之區別量之一全體。吾人不能謂一有機的全體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組織,即在分解其部分至無限時,仍能常見有其他之有機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體為無限之有機組織者。蓋此非吾人所能思維之假設。在物質之無限分解中所發見之部分,能成為組織,自極真實。“空間中所與現象”之分割無限性,僅根據于此種事實,即由此無限性所與者,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關于其部分之數目,則為維對的不定者至部分之本身,則僅由再分所授與所規定者也。一言以蔽之,全體自身非為已分割者。故部分之數目分割能在一全體中規定此種部分數目將依據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進展程度何如。反之,在所思維為組織無限之有機體事例中,其全體表現為已分割成種種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確定的而又無限的部分數目授與吾人。但此乃自相矛盾。蓋此種無限之內部錯綜,乃吾人所視為一種無限的即絕不完成者系列,同時又視為在與他有別之一復合體中之已完成者。無限可分性之屬于現象,僅限于現象為繼續的量;此與佔有空間不可分離者,蓋佔有空間實為無限可分性根據之所在耳。台灣小說網  www.192.tw其視任何事物為與他有別之區別量者,乃以其中所有單位之數目視為已確定者,因而以之為在一切事例中常等于某某數目。一有機體中所有之有機組織究能到達何種程度,此僅經驗能示知;就吾人經驗之所及者,雖不能正確到達任何無機的部分,但至少必須容認經驗此種無機的部分之可能性。顧當吾人在普泛所謂現象之先驗的分割時,則其分割究推展至如何程度之問題,並不待經驗之解答;此乃由理性之原理所決定者,此種理性原理命定“在分解延擴體時,其經驗的追溯,依據此種現象之性質,絕不能視為絕對完成者”。

    解決教學的先驗理念之結論點,與解決力學的先驗原理之出發點

    “經由一切先驗的理念,在圖表形式中,表現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以及展示此種矛盾之根據所在,及其鏟除之唯一方法,在宣布正反二者皆屬虛偽”之時,吾人曾以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之關系為皆在空間時間中者。此乃通常悟性平常所有之假定,顧所有矛盾則皆由此而起者也。就此種見解言之,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系列”中所有總體之一切辯證的表象,徹底皆為同一性格。條件隨同受條件制限者常為系列中之一項目,因而與受條件制限者同質。在此種系列中,其追溯絕不能思維為完成者,蓋若思維其為完成,則必謬以“其自身本為受條件制限者之一項目”為最初的項目,因而以之為不受條件制限者;故對于對象即受條件制限者不應常僅就其量考慮之,但至少對于其條件之系列,乃就其量考慮之者。于是發生以下之困難此一種困難由任何調和方法皆不能處理之,唯有直截了當解決之耳即理性使系列對于悟性過長或過短,因而悟性絕不能與理性所制定之理念相等而適合之也。

    但在此所有種種中,吾人曾忽視在對象間所得之本質的區別,即在“理性努力使之躋于理念之悟性概念”間所得之本質的區別。據吾人以前所舉之範疇表,其中二組概念包含現象之數學的綜合,其他二組則包含現象之力學的綜合。迄今為止,固無須顧及此種區別;蓋正類在一切先驗的理念之普泛表象中,吾人已與現象領域中之條件相合,在此二種數學的先驗理念中,吾人心中所有之唯一對象,乃所視為現象之對象耳。但吾人今進而考慮力學的悟性概念適于理性之理念究至何種程度,則此種區別即成重要,關于理性所陷入之爭論,以一完全新觀點展示吾人。此種爭訟在吾人已往之裁決中,曾以兩方主張皆依據誤謬之前提而排棄之者。但因在力學的二律背馳中,或能發見與理性要求相合之前提,且因法官或能修正其訴狀中之缺點蓋兩方之訴狀皆犯有陳述不當之過,故或能解決此爭端使兩方滿足,此種情形在數學的二律背馳之事實中,實為不可能者也。

    吾人如僅考慮條件系列方推展,以及考慮此系列是否達于理念抑或理念對于系列過大或過小,則所有系列在此等方面實皆為同質。但為此等理念基礎之悟性概念,則能包含或僅同質一切量之復合及分割皆以同質為前提者之綜合,或為異質之綜合。蓋至少在力學的綜合之事例中在因果之連結中及在必然者與偶然者之連結中事皆相同,能容許有異質者也。

    故在現象系列之數學的連結中,所能容許者僅有感性的條件,蓋即謂條件自身無一非系列之一部分。反之,在感性的條件之力學的系列中,能容許有其自身非系列之一部分而在系列以外,純為直悟的之異質條件。理性以此種方法獲得滿足,在現象之先設立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同時現象之永為受條件制限者之性質,並不因之而有所妨,且在破壞悟性所制定之原理時,現象之系列亦不因而中斷。栗子網  www.lizi.tw

    因力學的理念容許有“在現象系列以外現象所有之條件”,即容許有“其自身非現象”之條件,故吾人到達一與“數學的二律背馳中所可能之任何結論”完全不同之結論。在數學的二律背馳中,吾人不得不擯斥對立之辯證的主張二者皆為誤謬。反之,在力學的系列中,完全受條件制限者此與所視為現象之系列不可分離與“雖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又非感性的”之條件相連系。于是吾人乃能一方使悟性滿足,他方使理性滿足。凡以某種方法在純然現象中尋求“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所有之辯證的論證,皆掃地無余,而理性之命題在其與以如是更正確之說明時,正反兩方皆能同為真實。顧此在僅與“數學上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有關之宇宙論的理念之事例中,則絕不能如是;蓋在此等宇宙論的理念中,無一現象系列之條件能發見其自身非現象,顧既視為現象,則自為系列中所有項目之一也。

    三解決關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當吾人論究所發生之事象時,吾人所可考慮者,僅有兩種因果作用;或為依據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發生之因果作用。前者為感性世界中一種狀態與“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態”之連結。因現象之因果作用依據時間條件,且若先在狀態常存在,則先在狀態決不能產生“時間中為最初成立”之結果,故所發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為有所自來而成立者,且依據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復須有一原因。

    反之,所謂自由就其宇宙論的意義而言,我指為“自發的創始一種狀態”之力量而言。故此種因果作用其自身非如自然法則所要求,在時間中有其他原因規定之者。就此種意義言之,自由乃純然先驗的理念,第一、此等理念絕不含有假自經驗之任何事物;第二、與“任何經驗中所不能規定或授與”之對象相關。凡發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雲雲,乃一普遍的法則,實為一切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故凡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為所發生所成立者,則其自身亦必復有一原因;于是經驗之全部領域,不問其推展如何之遠,皆轉變為一“純然自然的事物之總和”。但因在此種情形中,絕不能得規定因果關系之條件之絕對的總體,故理性自行創造一自發性之理念,此種自發性之理念能由其自身創始行動,而無須依據因果律,由先在原因以規定其行動者也。

    所尤須注意者,自由之實踐的概念乃以此先驗的理念為基礎,且“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常為其所包圍煩困之種種難點”之真實原由實在此種先驗的理念中。自由就其實踐的意義而言,乃脫離任何感性的沖動所加壓迫之意志**。蓋意志在其受動的被激動時,即為感性的動機所激動時,為感性的;若受動的使意志成為機械的必然時,則為動物的arbitriurutu人類意志確為感性的arbitritensitivu但非動物的,而為自由的。蓋感性並未使其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故在人中實有一種脫離感性的沖動所加任何壓迫之自決力量。

    感性世界之一切因果作用若僅為自然,則一切事件自當依據必然的法則在時間中為其他事件所規定。現象在規定意志時,自當在意志之行動中發生現象所有之自然的結果,且使此等行動成為機械的必然。故否定先驗的自由,必因而消減一切實踐的自由。蓋實踐的自由預行假定某某事象雖未發生,但應發生,以及在現象領域中所發見此種事象之原因並非決定的,即非排斥“吾人所有意志”之因果作用此一種因果作用超然于自然的原因之外,甚至與自然的原因之勢力及影響相反抗,能產生“依據經驗的法則在時間順序中所規定之某某事象”,故能創始“完全自其自身所發生之事件系列”。

    于是此處之問題,一如理性在超越可能的經驗限界自相矛盾時所常見者,其問題實非生理學的,而為先驗的。至關于自由所以可能之問題,實與心理學有關;惟因其依據純粹理性之辯證的論證,故其論究及解決,完全屬于先驗哲學。在企圖此種解決之前此種解決之任務,乃先驗哲學所不能辭謝者,我必須對于論究此問題時先驗哲學所有之進行程序更精密的規定其範圍及界線。

    現象如為物自身,空間時間如為物自身存在之方式,則條件自常為與受條件制限者屬于同一系列之項目;故在現今之事例中與其他之先驗的理念相同,自當發生二律背馳,即系列對于悟性必過大或過小。但理性之力學的概念吾人在此節及以下一節所論究者則具有此種特質,即此等概念並不與“所視為量者之對象”相關,而僅與其存在相關。因之,吾人能抽去條件系列之量,僅考慮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之力學的關系。在論究關于自然與自由之問題時,吾人所遇之困難乃自由究否可能,設屬可能,則自由能否與因果關系之自然法則所有普遍性並存。謂世界中一切結果,非由自然發生即由自由發生雲雲,果為一真實之抉擇命題乎;抑或吾人必須如是言之方可,即謂在同一事件中,以不同之關系,二者皆能在其中發見乎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件依據自然之不變法則,徹底互相聯結,雲雲,乃先驗分析論之確定原理,而絕不容有例外者。故問題僅在自由是否完全為此種不可犯的規律所排斥,抑或一種結果雖依據自然而如是規定之,同時又能根據于自由。以現象為有絕對的實在性之通行而又誤謬之前提,在此處實顯示其有混亂理性之有害影響。蓋若現象為物自身,自由即不能維持。斯時自然將為一切事件之完全而又充分之決定的原因矣。“事件之條件”將為僅在現象系列中所見及之一類條件;現象及其結果二者,皆將依據自然法則而成為機械的必然者。反之,若不以現象為具有其實際所有以上之意義,即若不以現象為物自身而僅視為依據經驗的法則所聯結之表象,則現象自身必具有“其非現象一類之根據”。此種直悟的原因按即非現象一類者之結果顯現于吾人,因而能由其他現象規定之,但其因果作用則不能如是規定之者。其結果雖應在“經驗的條件之系列中”發見之,顧其直悟的原因以及其因果作用,則在系列以外。故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則此結果可視為自由者,同時就現象之方面而言,則又可視為依據自然之必然性自現象所產生者。此種區別在以極普泛的及抽象的方法言之,自不得不見其造作晦昧,但在其應用之過程中,立即明顯而使人能理解者也。我之目的,僅在指出因在自然之關聯餃接中,所有一切現象之一貫的聯結乃一不易的法則,故固執現象之實在性,其結果必毀棄一切自由。是以凡隨從流俗之見者,絕不能調和自然與自由者也。

    其與自然的必然性之普遍法則相調和“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之可能性

    凡在感官對象中“其自身非現象”之事物,我名之為直悟的事物。故若在感性世界中所必須視為現象之事物,其自身具有“不為感性直觀之對象”之能力,且由此種能力又能為現象之原因,則此種存在體之因果作用能自兩種觀點視之。視為物自身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行動而言為直悟的;視為感官世界中現象之因果作用,此乃就其結果而言為感性的。故吾人關于此種主體之能力,應構成經驗的及智性的兩種因果作用之概念,而視二者為指同一之結果而言。此種考慮“感官對象所有能力”之二重方法,並不與吾人應自現象及可能的經驗所構成之任何概念相矛盾。蓋因現象非物自身,故必須依據一先驗的對象,此先驗的對象乃規定現象為純然表象者;因而並無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在先驗對象所由以表現之性質以外,以一種非現象之因果作用其所有結果雖應在現象中見之歸之于此種先驗的對象。一切有效力的原因必有一種性格即其所有因果作用之法則,無此種性格,則不能成為原因。故按以上之假定,吾人在屬于感性世界之主體中,第一應有一經驗的性格,由此種性格,“所視為現象之主體”之行動,依據不變之自然法則與其他現象徹底聯結。且因此等行動能自其他現象而來,故此等行動與此等現象相聯結,構成自然秩序中之單一系列。第二、吾人亦應容許主體有一種直悟的性格,由此種性格,主體實為“此等就其性質而言所視為現象之同一行動”之原因,但此種性格,其自身並不從屬任何感性之條件,且其自身亦非現象。吾人名前者為“現象領域中之事物”之性格,後者為“所視為物自身之事物”之性格。

    顧此種行動的主體在其直悟的性格中,殆不從屬任何時間條件;蓋時間僅為現象之條件,而非物自身之條件。在此種主體中無一行動有所謂始終者,故此種主體不從屬“規定時間中所有一切可變的事物之法則”,即“凡發生之一切事物,必在發生以前之現象中有其原因”之法則是也。一言以蔽之,在此主體為直悟的之限度內,則其因果作用並不在此等經驗的條件之系列內佔有位置,蓋由此等經驗的條件,乃使事件成為感官世界中之機械的必然者也。此種直悟的性格,絕不能直接知之,誠以事物除其所顯現者以外,絕無能為吾人所知覺者。此應依據經驗的性格思維之正與吾人關于先驗的對象之自身,雖絕無所知,而不得不以先驗的對象為現象之基礎相同。

    故在其經驗的性格中,此種所視為現象之主體應從屬一切因果規定之法則。在此範圍內,主體不過感官世界之一部分,其所有結果與一切其他現象相同,必為自然之必然的產物。就“所見外的現象之影響于主體及其經驗的性格即其因果作用之法則由經驗始為吾人所知”之比例範圍內,一切主體之行動必須容許有依據自然法則之說明。易言之,關于完全及必然的規定其行動所需之一切事物,必須在可能的經驗內求之。

    在其直悟的性格中吾人關于此種性格僅有一普泛的概念,此同一之主體必須視為解脫一切感性之影響及“一切由于現象之規定”。以其為本體,其中絕無所謂發生之事象;故不能有“需要時間中力學的規定”之變化,因而亦非依存現象有任何之因果隸屬關系。其結果,因自然的必然性僅在感性世界中見之,故此種行動的存在體,在其行動中必**于一切此種必然性之外而解脫之也。無一種行動乃在此種行動的存在體自身中開始者;但吾人謂行動的存在體自其自身創始“其在感性世界中之結果”,亦極正確。但即如是,吾人不應謂感性世界中之結果,能自其自身開始;蓋此等結果常為先在之經驗的條件所預行規定者,此固僅由其經驗的性格此不過直悟的性格之現象而已使然因而僅為自然的原因系列之繼續而始可能者。故自然與自由,就此二名詞之充分意義而言,能在同一之活動中並存,而不相矛盾,蓋或為自然,或為自由,就此等活動之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抑或就其感性的原因而言耳。

    在自由與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相聯結中所有關于自由之宇宙論的理念之說明

    我曾以概論吾人所有先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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