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人感官,使之获有空间、物质、形象等等表象”之某某事物,当其被视为本体时视为先验的对象更佳,同时亦能为吾人所有思维之主体。台湾小说网
www.192.tw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动之形相,并不授与吾人以表象、意志等等之直观,而仅授与空间及空间规定之直观云云,并非证明与以上云云相反。盖此某某事物非延扩的,亦非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设物质为物自身,则以其为复合体自与为单纯体之心灵完全不同。但物质仅为外部的现象,其基体不能由“吾人所能归属物体之任何宾词”知之。故我自能容认“物自身为单纯的”之可能性虽由于其所以之激动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产生延扩的即复合的之直观。我固可进而主张其与吾人外感相关具有延扩之实体,其自身为具有思维者,且此等思维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识的表现之也。由此观之,凡在一种关系中所名为物的存在者,同时在其他关系中则为思维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维,吾人不能直观之,然吾人固能直观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符号。因之“仅有心灵为特殊种类之实体思维”之主张,应即废弃;吾人应复归于“人思维”之习用言词,即延扩的所视为外部的现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则为主体,非复合的而为单纯的且思维。
但吾人固无须此种假设,能概言之如下。盖若我以“心灵”为思维的存在自身,则其是否与物质为同一种类之问题物质非物自身,仅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种就其名词而言已不合理。盖物自身之与“仅构成其状态之规定”性质不同,本极明显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维之“我”与物质比较,而以之与“在吾人所名为物质之外的现象根底中”之直悟体相比较,则吾人对于此直悟体绝无所知,即不能谓“心灵”在其任何内部方面与此直悟体有所不同也。
故单纯的意识,非即关于“所视为主体之自我”之单纯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与物质区别,一如以之与复合体区别之知识。
是以在此种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与“外的经验之对象”相比较时,此种单纯性之概念,若不足规定自我性质中之特征,则吾人虽仍自以为知“思维之我,即心灵此为内感之先验的对象之名称为单纯的”,但其所言绝不能应用于实在的对象,即丝毫不能扩大吾人之知识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丧失其主要基础,尽行倾覆。此处与任何处所相同,在缺乏与可能的经验之任何关系时,吾人不能期望纯由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更不能期望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观的方式即意识,以扩大吾人之知识。诚以单纯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为在任何经验中所绝不能见及者,故无法以之为客观有效之概念而到达之也。
第三误谬推理:关于人格性者
凡意识其自身在不同时间中为数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内为人格。译者按:数的同一即历无穷次数其自身仍为同一之事物
今心意识其自身等等。台湾小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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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心为人格。
先验心理学之第三误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经验以知外部的对象数的同一,则应该注意现象中之永恒的要素此为现象之主体,一切其他事物皆与之相关而为其规定,且注意其在一切时间中即“所有规定”在其中变易之时间之同一。今“我”为内感之对象而一切时间则仅为内感之方式。因之,我指一切“我之继续的规定”皆与“数的同一之自我”相关,且在一切时间内即在“关于我自己之内的直观”之方式中皆如是。以此之故,心灵之人格性不应视为推论所得,应视为与“时间中之自觉意识”完全同一之同一命题;此即其所以先天的有效者也。盖此命题实等于谓在“我意识我自己”之全部时间内,我意识此时间属于我自己之统一;故我或谓此全部时间在我所视为个别之统一体者之内部中,或谓我在此一切时间中为数的同一,其事则相同也。
故在我自身所有之意识内,必见及人格之同一。但若自他人之立场以观察我自身视为他人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则此外部观察者首先在时间中表现“我”,盖在统觉中严格言之时间仅在我内部中表现。故彼虽承认在我之意识中,此“我”完全同一在一切时间中伴随一切表象,但彼并不由此以推论“我自己之客观的永恒性”。盖正类观察者设定“我”在其中之时间,非我自身所有之时间,乃彼之感性之时间,故必然与我之意识固结之同一性,并不因
之而与观察者之意识固结,即不与“包有关于我主观之外的直观”之意识固结。
是以我在不同时间中所有意识,我自己同一之意识同一,仅为“我之思维及其一贯联结”之方式的条件,绝非证明我之主观之数的同一者。即令有“我”之逻辑的同一,其中自能发生此种“不容保留我之同一”之变化,但仍能以“同一音调之我”称之,此“我”在一切不同之状态中,乃至在包含思维的主体变化之状态中,仍能保留前一主体之思维而传之于后继之主体。
“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在流转中绝无永恒及常住者”云云某某古代学派之命题,虽不能与容认实体之说调和,但由自我意识之统一而言,则并不否定此命题。盖吾人不能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意识以断定吾人就心灵而论是否永存。盖因吾人所视为属于吾人之同一自我者,仅为吾人所意识之自我,故吾人自必判断为在吾人所意识之全部时间内,吾人为同一之自我。但吾人不能谓以外部观察者之立场而言,此判断亦当有效。诚以吾人在心中所见及之唯一永恒的现象,乃伴随一切表象及联结此等表象之“我”之表象,故吾人不能证明此我即纯然-思维能不与由我使之互相连结之其他思维相同,而不在同一之流转状态中也。
心灵之人格性及为其前提之永恒性,乃至实体性,应在此处证明而不早为证明,事诚奇异。盖若吾人能以永恒性及实体性为前提,则其推论所得者,固非意识之连续性,但至少亦为在常住之主体中有一连续的意识之可能性,即此已足证明人格性矣。以人格性非因其活动有时被阻而立即终止者。但此种永恒性绝不能在吾人自同一的统觉所推论之吾人自身之数的同一以前,授与吾人,反之永恒性乃自数的同一推论而得者此种论证如以正当顺序进行,则在数的同一证明以后,首应推及仅能经验的应用之实体概念。惟因以数的同一为前提之人格同一,绝不能自“我在一切时间我在其中认知我自己所有之意识中之我之同一”推论而来,故吾人不能在论证之初,即将心之实体性建立于人格同一性之上也。栗子小说 m.lizi.tw
同时吾人仍能保持人格性之概念正与吾人保持实体及单纯之概念相同惟在其仅为先验的之限度内,即与主体之统一有关之限度内,否则非吾人所能知,盖在主体所有之规定中自有“其由统觉而来之一贯的联结”。由此而言之人格性,其概念乃实践的使用所必需,且充分足供此种用途之用;但吾人绝不能因之自
命为由纯粹理性以扩大吾人之自我知识,及误以为能自“同一的自我之纯然概念”以主体继续不断之相展示吾人。盖此种概念永在循环中徘徊,关于志在综合的知识之任何问题,对于吾人并无裨益。物质究为何物,就物自身先验的对象而言,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但由于其表现为外部之某某事物,其所视为现象之永恒性,吾人固能观察及之也。但我若欲观察在一切表象之变化中所有之单纯“我”,则我所与之与我所有意识之普遍的条件相比较者,除仍为我自身以外,实无其他相应之事物可用。故对于一切问题,我仅能与以义同语异之重复答复而已,盖即我以“我之概念及其统一”以代属于我自身所视为对象者之性质,因问者所欲询知者乃以之为已容认者也。
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
就外部的关系而言
凡其存在,仅能推论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者,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现象,即具有此种性质,其存在非直接为吾人所知觉,吾人仅能推论其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对象之存在,乃可疑者。此种不确实性,我名之为外部的现象之观念性,此种观念性之学说名为观念论,以与“以外感对象为具有可能的确实性”之相反主张所名为二元论者相区别。
先验心理学之第四误谬推理之批判
吾人今当首先审察其前提。论证所及,吾人自有正当理由主张“仅有在吾人内部中者,始能直接的知觉之,以及吾人自身之存在,为纯然知觉之唯一对象”。故在我以外现实对象之存在此“我”之一字以智性的意义用之,非以经验的意义用之,绝不能直接在知觉中授与吾人。知觉乃内感之变状,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在思维中始能加之于知觉,视为其外部的原因,即视为推论所得者。以此同一理由,笛卡尔限制一切知觉就此名词之最狭意义而言在“我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在”之命题中,固极有正当理由者也。盖因所谓在外者乃不在我之内部中,我即不能在我之统觉中遇及之,故亦不能在任何知觉中遇及之,质言之,知觉仅为统觉之规定耳。
故我不能知觉外物,仅能自我之内部的知觉以推论外物之存在,盖以内部的知觉为结果,某某外物乃此知觉之近因耳。顾自所与结果以推论一决定的原因之推论常不确实,诚以结果可由一以上之原因发生。故就知觉与其原因之关系而言,其原因为内部的抑或外部的,即所名为外部的知觉者,是否仅为吾人内感之作用,抑或与“为其原因之现实的外的对象”有关系,仍为可疑之事。总之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为推论所得者,具有一切推论所具不可恃之点,而内感之对象具有我之一切表象我自身则为吾人直接所知觉者,其存在实不容疑。
故观念论者之名词,并不适用于否定感官所有外部的对象存在之人,仅适用于“不承认外部的对象之存在由直接知觉知之,因而断言吾人对于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绝不能由任何可能的经验完全确定之”云云之人。
在展示误谬推理之一切欺人的虚幻以前,我首先注意及吾人必须辨别观念论之两种形态,即先验观念论与经验观念论。所谓先验观念论,我指“以现象皆仅为表象,非物自身,以及以空间时间仅为吾人直观之感性的方式,而非视为自身**存在之所与规定,亦非所视为物自身者一类对象之条件”等等之学说而言。与此种观念论相对立者,为先验实在论,先验实在论以空间时间为离吾人感性而自身**存在之某某事物。是以先验实在论者解释外部的现象其实在性乃先验实在论者所以为前提者为物自身,此物自身离吾人及吾人之感性而存在,故在吾人之外“吾人之外”一名词乃依据纯粹悟性概念按即实体原因等之概念解释之者。以后成为经验观念论者,实即此先验实在论者。在误行假定“感官对象如为外部的必须离感官而自身存在”以后,彼复发见自此种观点判断之,则一切吾人之感性表象皆不适于证明外的对象之实在性。
反之,先验观念论者亦为经验实在论者,即被称为二元论者,盖彼能不出彼之自觉意识以外,承认物质之存在,即假定在“彼之表象”之确实性即我思故我在以外,尚有某某事物。盖彼以物质乃至物质之内部的可能性,仅视为现象;现象如与吾人之感性分离,则无。故物质之在彼,仅为表象直观之一种,其所以称为外部的,并非以其与外部的对象自身相关,乃因此等表象使知觉与一切事物在其中相互外在之空间相关耳,顾空间自身则仍在吾人之内部中者。
在论究之始,吾人已公言赞同此种先验观念论;吾人之理论由是除去“以吾人所有自觉意识之单独证据承认物质之存在,即由是其证明物质存在之方法与证明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存在之方法相同”之途径中所有一切难点。我意识我之表象固绝无问题;故此等表象及具有此等表象之我自己皆存在。但外部的对象物体仅为现象,即仅为我之表象之一种,故其对象为仅由此等表象所表现之某某事物。一离此等表象,对象即无。故外物之存在与我自己之存在相同,二者皆依据“我之自觉意识”之直接证明。其唯一不同之点,则为“表现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表象”仅属于内感,而“标识延扩体之表象”则又属于外感耳。欲到达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正与关于我之内感对象之实在性即关于我所有思维之实在性相同,无须求之推论。盖在两方,其对象皆不过现象而已,其直接的知觉意识同时足为二者所有实在性之充分证明者也。
故先验观念论者乃经验实在论者,容许物质所视为现象者具有“不容推论唯直接知觉之”一类之实在性。反之,先验实在论,则必然陷于困难,而发见其自身不得不遁入经验观念论,盖先验实在论视外感对象为与感官自身相异之某某事物,而以现象为存在吾人以外之**自存物。依据此种观点,则不问“吾人意识吾人所有关于事物之表象”,如何明晰,仍远不能确定表象如存在则亦有与之相应之对象存在云云。反之,在吾人之体系中,此等所名为物质之外物在其所有一切形态及变化中,皆不过现象而已,即不过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而已,其实在性吾人直接意识之。
就我所知,一切采用经验观念论之心理学者皆为先验实在论者,故彼等一致趋重经验观念论而视为人间思想所无可如何之问题之一,实势所必然者也。盖若吾人以外部的现象为由其对象在吾人内部中所产生之表象,又若此等对象,为其自身存在吾人以外之事物,则除自果推因以外,吾人实无能知对象存在之道;且即自果推因,所成为问题之因,在吾人以内,抑在吾人以外,必仍成为疑问。吾人固能承认其能在吾人以外先验的意义之某某事物,为吾人所有外部的直观之原因,但此非吾人在物质及物体的事物之表象中所思维之对象;盖此等对象皆仅现象,即仅为除在吾人内部以外绝不能见及之表象一类,其实在性正与“关于我自身所有种种思维之意识”相同,皆依据直接意识。至先验的对象,则就内部的及外部的直观而言,皆为不可知者。但吾人此处所欲论述者,非此先验的对象,乃经验的对象,其在空间中表现者则名为外部的对象,若在其时间关系中表现者,则名为内部的对象。但空间时间则除吾人之内部以外,固无从见及之也。
“吾人以外”之名词,其意义自必含混,有时指离吾人而存在所视为物自身者而言,有时则指仅属于外部的现象者而言。故欲使此概念以后一意义之用法“关于外部的直观所有实在性”之心理学问题所应采用之意义一而绝不含混,吾人应使经验的外部对象与先验的意义所谓之外部对象相区别,明显的名前者为“应在空间中所见及之事物”。
空间时间实为先天的表象,在任何实在的对象由感觉以规定吾人之感官者能使吾人在此等感性的关系之下表现此对象以前,空间时间即在吾人之内部中,为吾人感性直观之方式。但质料的要素,即实在的要素即应在空间中直观之某某事物必以知觉为前提。知觉展示空间中某某事物之实在性;在缺乏知觉时,则绝无想象力能杜撰或产生此某某事物。故就其与“感性直观之一”相关而指示空间或时间中之实在性者,为感觉。感觉若一度授与吾人如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而非规定此对象者,则名为知觉赖有感觉所有之杂多,吾人能在想象中描写种种对象,此等对象在想象以外,并无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经验的位置。此固不容疑者;吾人或就苦乐而论,或就外感之感觉色、热等等而言,知觉乃由之以得使吾人思维感性的直观对象之知觉所必需之质料,故必须首先授与吾人。故此知觉今仅就外部的直观而言乃表现空间中之实在的某某事物。盖第一、空间乃共在之纯然可能性之表象,而知觉则为实在性之表象。第二、此种实在性在外感中即在空间中表现。第三、空间自身不过纯然表象,即除其中所表现者以外并无能视为实在之事物,反言之,则凡在其中所授与者即由知觉所表现者亦即其中之实在者。盖若知觉非实在者,即非由经验的直观直接授与吾人者,则知觉决不能在想象中描写,诚以直观中之实在者,固不能先天的杜撰之也。
故一切外部的知觉,乃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证明,或无宁谓为即此实在者自身。在此种意义中,经验实在论固不容有疑者,盖有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与吾人之外部的直观相应。空间自身以及其所有之一切现象所视为表象者固仅在我内部中,但实在者即外部的直观所有一切对象之质料则与一切空想无涉,实际在此空间中授与吾人。谓在此空间中应有吾人以外之某种事物就先验的意义言之授与吾人,此又不可能者,盖空间自身非在吾人感性之外。故即极端之观念论者对于“其在吾人以外“以外”二字乃就严格之先验的意义言之与吾人知觉相应之对象”云云亦不能要求证明。即令有任何此种对象,亦不能表现为及直观为在吾人以外,盖因此种表象及直观,乃以空间为其前提者,而空间中之实在者以其纯为表象之实在者,故不外知觉自身。故外部的表象之实在者,仅为知觉中之实在者,绝不能以其他途径成为实在者。
对象之知识能自知觉产生,或纯由想象力之作用,或由经验之途径;在其进程中能发生不与对象相应之虚伪的表象,自无疑义,此种惑人之事,有时可归之于想象力之幻想如在梦中,有时则起于判断力之错误如在错觉中。欲避免此种惑人的幻想,吾人应依据规律进行,即凡依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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