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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9節 文 /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譯者吳壽彭

    種政體就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

    1參看卷二。栗子小說    m.liz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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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學541

    們的利益的政體就都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

    這類變態政體都是**的〔他們以主人管理其奴僕那種方式施行統治〕,而城邦卻正是自由人所組成的團體。

    章七  既然已經說明了這些問題,我們就可挨次研究政體究有幾種類型,並考察各種類型的性質。我們首先論述正宗一類的政體;正宗政體說明之後,相應的各種變態政體也就顯而易見了。“政體”波里德亞這個名詞的意義相同于“公務團體”

    波里德俄馬

    ,而公務團體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權的執行者”

    ,最高治權的執行者1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數人,又可以是多數人。這樣,我們就可以說,這一人或少數人或多數人的統治要是旨在照顧全邦共同的利益,則由他或他們所執掌的公務團體就是正宗政體。反之,如果他或他們所執掌的公務團體只照顧自己一人或少數人或平民群眾的私利,那就必然是變態政體2。

    在這些偏離了正宗的政體中,一般公民的公共利益既然不受照顧,那麼他們也就不必稱為“公民”了;如果說他們必須稱為“公民”

    ,那麼他們所在的公務團體或政體就應該照顧到全城邦人民的利益。政體

    1“主人”

    ,為具有主權的人物,奴隸以此稱其家主,臣民以此稱其君主。

    “主權”

    ,在政治方面,指一邦的“最高治權”

    ,或邦政最後裁決的機構;許多譯本引用“snty”這一譯名。

    sn這詞源出拉丁supe-ranus“主上”

    ,猶中國古時所謂“皇上”

    ,流行于中古時期。希臘城邦自君主制以至平民政體,王室或公民大會裁決政事的過程都不同于中國、羅馬帝國或歐洲中古諸王的統治方式。和snty指事雖同,情調相異。

    2參看尼倫卷八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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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政 治 學

    政府的以一人為統治者,凡能照顧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稱為“王制君主政體”。凡政體的以少數人,雖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數人,為統治者,則稱“貴族賢能

    政體“

    這種政體加上這樣的名稱或是由于這些統治者都是“賢良”

    ,或由于這種政體對于城邦及其人民懷抱著“最好的宗旨”。

    末了一種,以群眾為統治者而能照顧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們稱它為“共和政體”

    這個名稱實際上是一般政體的通稱,這里卻把一個科屬名稱用作了品種名稱1。引用這一名稱是有理由的。一人或少數人而為統治者,這些人可能具有特殊才德;等到人數逐漸增加時,當然難于找到這麼多各方面的品德都是完善的人,惟有軍事性質的品德可以期望于多數的人們,武德特別顯著于群眾。所以在共和政體中,最高治權操于衛國的戰士手中,這里必須是家有武備而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稱為公民而享有政治權利2。

    相應于上述各類型的變態政體,僭主政體為王制的變態;寡頭政體為貴族政體的變態;平民政體為共和政體的變態。

    僭主政體以一人為治,凡所設施也以他個人的利益為依歸;寡頭少數政體3以富戶的利益為依歸;平民政體則以窮人的利益為依歸。栗子網  www.lizi.tw三者都不照顧城邦全體公民的利益。

    1參看卷二注。

    2參看卷二章六;本卷章十七;卷四章十三。

    3本章,正宗和變態,政體六個類型的分類根據一統治者人數的為多或少,二施政的目的,為全體公眾或為執政部分的人們。

    這里所作變態政體的第二第三類型的說明,又引出另一分類根據即,三貧富或階級分別。

    要是依階級分別題名,這里的寡頭政體,應該稱為“財閥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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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八  關于這些政體的性質,我們必須逐一作比較周詳的研究。其中含有某些疑難;我們對于任何一門學術論題進行學術研究時,不能僅僅以現實概況為滿足,應當闡明每一個別事例的真相而無所遺漏。方才講到,僭主政體是一人君主統治,依據**的原則〔以主人對待奴隸的方式〕處理其城邦的公務;如果有產者們執掌這個政治體制的最高治權,就成為寡頭少數政體;反之,由無產的貧民群眾們執掌最高治權,則為平民多數政體。這里所舉〔平民和寡頭政體〕的定義中就存在著第一個疑難。平民窮人政體原先已解釋為多數人的統治1;但有時一個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權的多數人竟然都是有產者小康之家。相似地,寡頭財閥政體原先已解釋為少數人的轉治2;但有時一個城邦中窮人少于富戶,然而他們卻富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權。

    這樣,兩者都同方才敘述的定義相違背。讓我們合並以上兩類定義,以便解除這個疑難財富聯系于少數,而多數則同貧窮結合;于是修訂寡頭政體的定義為人數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權,相似地修訂平民政體的定義為人數甚多的貧民控制著治權;這里又遺留了另一疑難。我們的新定義要是就已經可以包括一切寡頭和平民政體,那麼上述偶爾可能發生的情況那些城邦富戶數多而窮人數少,要是其中竟然在某一城邦,富戶多數控制了政權,在又一城邦則窮人

    1見章七章八。

    2見章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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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數控制了政權,對于這些政體,我們將怎樣取名這一論辯顯示了人數這個因素應該為次要的屬性,一般的城邦既然常常是富戶少而窮人多,那麼上述的特殊例子只是偶然的事件而已︰寡頭和平民政體的主要分別不在人數的為少為多。

    兩者在原則上的分別應該為貧富的區別。任何政體,其統治者無論人數多少,如以財富為憑,則一定是寡頭財閥政體;同樣地,如以窮人為主體,則一定是平民政體。

    恰好像我們方才所說,世上常常是富戶少而窮人多。一個城邦組織內,全部都是自由的公民,而富于資財的人則限于其中的較小部分;其一以自由為標幟,另一則以財富為依據,這些就是寡頭和平民兩派所各各據以爭取統治權力的實際基礎1。

    章九  其次我們須先確定主張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者各人所持有的原則,並辨明他們各各所包含的正義法律

    觀念2。

    寡頭和平民派對于正義各有其認識,但他們的認識既不充分,所持的正義就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義的某些方面。

    譬如在平民政體中,“正義”就被認定為〔分配政治職司的〕

    1自章六至八,有關政體分析,可參看尼倫卷八章十以下和修辭卷一章八以下。台灣小說網  www.192.tw

    2正義,“正義的觀念”

    ,它們的字根為對于“正直”的道路的“指示”

    ,可能和拉丁字“手指”

    digitas或“正直”

    directe

    ,出于同一較古的言語。中國俗以“公道”為“正義”

    ,用意相似。後世法蘭西語droit和意大利語drito之為“法律”

    ,都是源出于拉丁“正直”directu個詞,同希臘語相似,兼有“義”和“法”兩方面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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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學941

    “平等”。這確實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們之間的平等,不是普及全體的平等。在寡頭政體中,卻以〔政治職司的〕“不平等”分配為合乎正義。這確實也是正義,但只限于不平等人們之間而言,也不是普及全體的正義。寡頭派和平民派都沒有考慮這一因素是誰哪些人可以適用他們所持的原則所以兩派都作出自己的錯誤判斷。各人各照自己的利益進行論斷,而大多數的人如果要他們判決有關自身的案件時,實際上就都是不良的判官。正義法意對人身有關系;正義的合法的分配是以應該付出恰當價值的事物授于相應收受的人這個要旨我已經在倫理學中講過了1。

    〔按照這個要旨,合乎正義的職司分配“政治權利”

    應該考慮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績“公民義務”。

    〕寡頭派和平民派兩者雖都主張事物的平等,但對于人身的平等這個問題,他們就意見相歧了。發生這種紛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方才所說他們都作為自身有關案件的判官,而且做出了錯誤的論斷;另一原因則在雙方各別認識的正義觀念,實際上都是局限的偏見,卻各自認為是絕對而完全的道理。寡頭財閥派的偏見在“資財”

    ,他們認為優于不等資財者就一切都應優先不等

    ;平民派的偏見在“自由身分”

    ,他們認為一事相等則萬事也都相等。

    可是,兩方都疏忽了真正的要點〔即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

    如果財產確為人類所由合群並組成團體的目的,則人們分配地邦的職司和榮譽時就應該以他們所貢獻的財產為比

    1見尼倫卷五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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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政 治 學

    例;按照這個論據,寡頭財閥派的理由是充足的要是投資一米那的人,和那個投資其它九十九米那的人,平等享用一百米那的本利,這才真正是不合正義不平等

    了。

    但是城邦不僅為生活而存在,實在應該為優良的生活而存在1;假如2它的目的只是為了生活生存

    ,那麼,奴隸也可能組成奴隸的城邦,野獸或者也可以有野獸的城邦,然而在我們現在所知道的世界中,實際上並沒有這類城邦,奴隸和野獸既不具備自由意志,也就不會組織那種旨在真正幸福的團體。

    相似地,城邦的目的也不僅為尋取互助以防御一切侵害,也不僅為便利物品交換以促進經濟的往來。假如城祁的目的僅僅是這些,那麼替里尼人和迦太基人就可並為一邦,其它締結商務條約的各邦也可作相應的合並。這是確實的,這些邦國訂有輸入輸出的合同,並締結商務條約,規定〔在商業上〕互不損害兩國人民的利益,保證各自正當的行為;這些邦國之間還有成文的軍事互助同盟條約3。但,另一方面,兩

    1參看卷一章二;本卷章六。

    231行起,直至36行止,原句盡屬“假如”緒句,中國夾入若干括弧子句。結句實際見于所以句。茲參照各家譯文,改變了語句聯系詞,區分了這一長句。

    3希臘古典時代地中海各城市從事礦業和手工業者以銅鐵器和陶器交換非洲、意大利、小亞細亞、黑海地區的農產品。糧食的輸出入,很多城邦由政府經營,相互間便訂立“貿易合同”。

    關于兩邦間商務人員的一切行為,如發生糾葛,則憑商務條約各款處理。

    參看希克斯︰希臘碑志手冊hicks,anual

    r。

    hist。

    inscriptions第74號碑文。

    替里尼人指意大利半島上拉丁地區北部埃特羅里亞etruria的居民。迦太基和意大利沿海城市貿易定有規約,其詳不得而知。

    布佐耳特︰希臘史busolt,gr。

    gesch。

    ,卷二753755頁說,公元前535年,曾有迦太基人和埃特羅里亞人的聯合艦隊驅逐替里尼海中科西嘉orsica島上的腓尼基殖民,足證兩邦曾經訂有“軍事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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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學151

    邦並沒有共同設立的商務官員,總理兩邦的貿易;反之,兩邦仍舊各設自己的職司,管理本邦的業務。兩方的條約只限于防止並處分自己的人員〔在進行貿易時〕發生有害于對方人員的行為,兩方對于對方人員的道德品質都不用操心,條約中也無須保證所有參加貿易業務的人們全都不發生有違正義非法或其它惡劣行為。可是,凡訂有良法而有志于實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惡行。

    所以,要不是徒有虛名,而真正無愧為一“城邦”者,必須以促進善德為目的。不然的話,一個政治團體就無異于一個軍事同盟,其間惟一的差別就只在空間上,一個“城邦”內的居民住在同一空間,而另一個“同盟”內的人民則住在互相隔離的兩個地區。又,如果不是這樣,法律也無異于一些臨時的合同或引用智者詭辯派呂哥隆的話語,法律只是“人們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臨時〕保證”而已,而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1。

    一個城邦的目的是在促進善德,這樣的宗旨不難給它作證。這是很明顯的;要是梅加拉和科林斯兩邦市竟然圍以一道垣牆,這兩邦卻還不是一邦。假令兩邦市的居民更相互通婚,雖然通婚為同邦以內社會生活的征象之一,但仍然不能說它們已合為一邦。即使它們已作成下列安排,仍

    1參看卷一章二和本卷章六30。

    此節闡明人類合群而組織團體的目的挨次為軍事、經濟、政治三級注

    ;平民民主派所持“自由身分”和寡頭派所持“財富”僅僅各自符合于第一第二級目的,不符合人類的高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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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政 治 學

    然不能說它們已經成為一邦︰人們相離雖遠而猶能相及,于是訂立了在物品交換方面彼此保護、互不損害的規約,作為共同信守的典章。我們可以設想參加這種交換行為的人們,一個是木匠,另一是農民,又一是鞋匠,以及其它一些物品的生產者,人數很多;我們也盡可設想這里的人數竟然多到一萬人。可是,假如這些人的結合僅以物品交換以至防衛同盟為止,那麼他們的結合仍未能達到一個城邦〔政治〕組織的階段1。為什麼呢這不是說,作為同一團體,其中所包含的分子尚缺少延續性2。

    在上述的結合中,人們盡可集合到密切相接的一個會場;但他們要是各各保有自己的家庭,好像獨治一個城邦那樣管理家務,他們所由集合的作用只限于共同防衛某種臨時發生的侵害而已。簡單說來,即在集合完了以後又像未集合以前一樣人人各自進行原來的生活;那麼,任何精審的思想家就不會說這種結合是一個城邦政治體系。

    所以,很明顯,一個城邦不只是在同一地區的居留團體,也不只是便利交換並防止互相損害的群眾〔經濟和軍事〕團體。這些確實是城邦所由存在的必要條件;然而所有這些條

    1至此,亞氏應用“盡其可能”

    的作證法,給城邦組織的道德目的作證︰說明一

    延續性人民同在一個地區,可以互相接觸;二

    因通婚而血統混合;三

    因經濟往來而日常生活安排在同一防御體系以內;既挨次敘述了非道德目的的這三種可能的結合形式而指證它們都不得成為城邦政治組織,這就反證了原先的道德主題。

    2包含在各分子間的“延續性”為事物“合一”的條件,參看形上卷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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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學351

    件還不足以構成一個城邦。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行結合而構成的。

    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處並相互通婚,這樣完善的結合就不可能達到。所以各城邦**同的“社會生活”婚姻關系、氏族祠壇、宗教儀式、社會文化活動等是常常可以見到的現象。這些事業都可以促進人間的友誼,而友誼僅僅是社會生活情調的表征。至于一個城邦的作用及其終極目的卻是“優良生活”

    ,而社會生活中的這些活動卻只是達到這種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

    城邦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結合,由此結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這些就是我們所謂人類真正的美滿幸福1。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政治團體的存在並不由于社會生活,而是為了美善的行為。

    〔我們就應依照這個結論建立“正義”的觀念。

    〕所以,誰對這種團體所貢獻的〔美善的行為〕最多,〔按正義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為自由人血統身分或門第更為尊貴的人們,或比饒于財富的人們,具有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到較大的一份。由此可知,對于政體問題有紛歧意見的兩方〔平民派和寡頭派〕所持的“正義”觀念都是偏見2。

    1參看卷一;尼倫卷一。

    2本章關于“正義”和“法律”兩詞的解釋,參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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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政 治 學

    章十  關于城邦的最高治權應該寄托于什麼怎樣的人們

    ,這也是一個疑難︰寄托于“群眾”

    1或“富戶”或“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

    〔在這五者之中,〕選取任何一項,都會發生不相宜的後果︰那些後果怎麼會不隨之而來呢倘使窮人佔據最高治權,就會憑其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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