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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956-2-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

    邏輯物權法(三)

    (三)擔保物權法體系之基本推導要領

    擔保物權法體系本身是邏輯性較突出的體系,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一法的試驗田,單位產量與總產量都很高。栗子網  www.lizi.tw一板一眼的很有規律性,彈性的空間相對較小,可以說這里是邏輯物權體系的特色是物權兼債權的邏輯法體系,所要推導的是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主攻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的關系,附帶推導普通物權與普通債權之間的關系。

    其應用最廣泛應當是二難推理。

    譬如︰如果擔保物權的“要素”仍然是所有權保護主義,那麼,他們的物權哲學就是唯心主義;/如果擔保物權的“要素”完全脫離了所有權保護主義,那麼,他們的物權哲學就是空中樓閣;/擔保物權經驗批判主義的“要素”或是徹底的所有權保護主義,或是不承認擔保物權成立之前的所有權保護主義;//所以,擔保物權經驗批判主義哲學或是唯心主義或是瞎話,反正都是不科學、不準確的。

    因為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的關系跟普通物權與普通債權之間的關系有著天然的聯系,需要從基本的物權制度法、基本的權源法方面開始,逐一排除不合法、不合格的擔保物權對象,所以不能憑空捏造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的關系。

    如房地合一規則、共有關系規則、合同關系規則、信托關系規則、相鄰關系規則、買賣不破租賃關系規則、登記生效規則、交付生效規則、物權保護規則、佔有保護規則和所有制保護規則等諸多規則,普通物權法體系中適用的,擔保物權體系中仍然適用。

    凡是來源非法的、產權不清晰的財產,凡是不能進入流通領域交換的物權,前提條件是假的,所得出的結論必然是假的,都不得成為擔保物權關系的對象。

    凡是擔保合同違規違法的、擔保範圍超過的、擔保物權關系消滅了的、應登記公示而未登記公示的,或是有瘕疵的擔保物權,或是消滅了的擔保物權,需要進行清理與整頓。

    以上兩個“凡是”均為特稱否定判斷,是邏輯物權法最通用的直言判斷形式之一。普通物權法體系中的物權保護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和財產保護防火牆等,亦可以移植到擔保物權體系中來,以“一票否決權”的方式進行直言判斷,定分止爭時可一錘子定音。

    1、與普通物權關系法

    聯系到普通物權關系法,證明擔保物權關系法與其形成源流關系。辯證邏輯物權法在普通物權關系法方面佔有較大的比重,形式邏輯物權法主要集中于對當關系推理方面。就是說,對于普通物權關系法和擔保物權關系法的推理需要分階段進行,可以采取多種推理方式進行作業,但需要對癥入藥。

    普通物權關系法,主要是指所有權關系法和用益物權關系法。是博大精深、縱橫捭闔的物權關系法。《物權法》將普通物權關系法和擔保物權關系法合並在一起,使得人們有幸看到兩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的完美統一,邏輯學上的連貫性頗有特色。

    擔保物權法體系與普通物權法體系之邏輯物權法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兼容性形式邏輯的區別。

    本體系以非兼容性著稱,債權人與債務人也可以形成一種物權關系即擔保物權關系,而兩者之間完全是一種對立性的利害關系,無所謂合作共贏的運行機制,主要的排他權僅賦予債權人。

    他體系以非兼容性著稱,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共同利用標的物,形成紐帶式物權關系,各得其所,各取所需,形成合作共贏的運行機制,主要的排他權僅賦予所有權人。

    兼容性,是指佔有關系上的兼容性,以有權佔有排除無權佔有,特定情勢下以善意佔有排除惡意佔有。物權的保護與限制都要適度,在進行定性分析之後需要進行周密的定量分析,將每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條分縷析地推定到位,對于復雜的問題需要冷靜相對,力求每一次演繹不出差錯。

    擔保物權是高一級的物權,擔保債權也是高一級的債權,擔保物權關系成立後或多或少地之前的普通物權和普通債權有關聯。在這個時候還要分清是否需要保留原先的兼容性,保留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成立後原來的普通合同無效,而物權法卻不這樣認為,普通合同仍然可以保留。清償債權債務的辦法不止一種,利用原合同清償與利用現合同清償、單獨清償或者一並清償等,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就是說,在兼容性方面和非兼容性方面兩者之間應當恰當地衡量,也是可以作進一步的推斷的。

    二是與物權化方針的區別。

    本體系標志著已經將所有權和所有權關系加上了優先受償權的法鎖,物權化方針呈現“反所有權主義”的逆時針方向。小說站  www.xsz.tw擔保物權價值觀已經代替了普通物權價值觀,擔保物權價值交易成為主流,物的直接交易成為過去或者成為支流。

    破壞舊的(普通)物權關系、建設新的(擔保)物權關系被認為是合理合法的,而破壞擔保物權關系則是不合法的。物權關系從平衡到不平衡,從不平衡再到平衡,適用于否定之否定規律,不平衡是暫時的,平衡才是永恆的。

    保護擔保物權與消滅擔保物權兩種事物是相反相成的,在保護中消滅和在消滅中保護都是必由之路。實現擔保物權是為實現擔保債權開路的,擔保物權一旦實現就體面地完成了使命,同時歸于自然消滅。無論如何,順其自然和水到渠成,安全地實現擔保物權責任制,與優先受償權、保全受償權、完全受償權的物權化方針相吻合,才是正確的保護。

    關于破壞擔保物權關系,也不只是限于債務人,特定情勢下債權人也會起到破壞性的作用。因可歸責于債權人保管質押物、留置物不善良的原因,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的,足以破壞擔保物權關系。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他體系普遍推行“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所有權在普通物權體系中可謂天馬行空、獨來獨往,是全部普通物權的魁首。一般而論,唯有享有所有權的物權人才能決定提供抵押、質押或者留置財產,信托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使用權人需要在所有權人的指示下代理成立擔保物權關系。

    實際上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成為擔保財產的,成立擔保物權關系時需要進行幾番篩選,尤其是法律明文規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權一律不得抵押。除去不適當的標的物,保留適當的標的物,接著還要對于標的物的可交換價值進行準確的判斷,保全擔保物權及其交換價值,進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目標管理,直到圓滿完成任務時為止。

    三是與推理形式的異同點。

    本系物權法自然形成基本的模式化、格式化的運行機制,法律關系、物權關系、法鎖關系、信托關系、合同關系、排他關系、人事關系、分配關系、對世關系和社會關系等方面的彈性余地均相當的窄小,與他系物權法的推理形式小同而大異。

    大體上說,本系與他系非成文邏輯物權法都有一定的拓展範圍,只不過適用範圍大小不一而已。理論上“物權法定”只是一種建設性、指導性原則,一些重要的、通行的和浮泛在面上的物權已經基本上得以規定,還要一些次要的、民間流行的和潛伏在里面的物權沒有得到明確規定,實際上給予習慣、道德、自然和邏輯物權法提供了適用的空間。“法無禁止可試行”的規則在本系中表現突出,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系列中都有一定的拓展範圍。

    直言判斷的變形推理、二難推理、同一律推理等推理方式于本系中運用得相當多,成文法方面基本上是半強制性的,非成文法方面經過邏輯物權法的過濾篩選亦可以達到半強制性的客觀效果。相比之下,普通物權法體系中的對當關系推理比本系多一些,一些法律特指的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本系的擔保物權等,在此不得隨意濫用直言判斷的變形推理、二難推理。

    由于物權對象和物權關系圈子小,邏輯法和物權法之概念遠遠少于他系。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最高額權利質權,//留置權,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企業留置權,一般留置權,特別留置權;以及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優先受償權,保全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基本的概念是這些。所有這些擔保物權法體系的概念,古今中外都是一致性的概念,法律條文內容上的增刪改調並不多。

    中國物權法排除了不動產入駐質權、留置權,與某些國家的規定有所不同。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卻把不動產質權也作為一種質權對象進行規定,可以將不動產質權與不動產抵押權並聯或者合並起來實行。法國民法之財產權法將不動產質權限于果實上的質押權,日本民法之物權法沒有這方面的限制,新成立的和更新換代的不動產質權要求不能超過10年。德國民法之物權法沒有規定不動產質權,也只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這兩樣質權。

    抵押權成立後,抵押人還可以照常利用抵押物,一般不影響到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生活,實現抵押權存在一種緩沖地帶。因此,抵押權在擔保物權體制中是大受債務人歡迎的。

    《物權法》第180條第7項彈性地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並以此設立抵押權。栗子網  www.lizi.tw這標志著非成文的邏輯物權法適用範圍相當的廣泛,“真物權”總體上應當多于“假物權”。

    《物權法》第209條半強制性地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指示動產質權的成立要設限,不能隨心所欲。這里面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動產的類別有數百萬種之多,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和假冒偽劣的、有毒有害的、違禁物品的、有傷風化的以及涉及到國家核心利益的動產,均不得出質,不得以此物設立動產質權。另外,不能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亦不例外,最低檔最簡單的擔保物權法不能通過,中檔的較嚴格的擔保物權法更不能通過。

    《物權法》第17章質權,理論上是排除了不動產質權設立與行使的可能性,而實際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怎麼辦?法學界一向有個不成文的規則,即社會上對于民事主體的各種活動,只要是對社會、對國家、對他人有益無害的,允許他們試行。有關部門和學術組織應當給予他們的當事人以正確引導,及時地改正缺點錯誤,以便于完善不動產質權運行機制。

    一般而論,不動產質權應當在不動產抵押權基礎上加強設定較好一些。不動產一般是很重要的財產,對于人們的生產生活關系很大,剛剛一開始就徑直設立不動產質權,對于債務人的生產生活影響太大,而由抵押權推進至質權也符合自然物權法的發展規律。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的房屋抵押後,抵押權人也將抵押人的房產證扣留在手,構成了“不動產抵押權+不動產質權”的擔保物權模式。法律對此既沒有提倡、也未禁止當事人這種做法,可能存在“網開一面”的意思表示。誠然,完整的不動產質權也不局限于這種方式,對房屋的質押和對房產證的質押同時並舉也是有可能的。

    邏輯物權法並不完全以成文法的規定為準,類似于“不動產質權”于習慣法中長期存在是一種積極探索的好現象,對于幫助增強不動產抵押權的執行效力具有推動的作用。有些債務人不能按照抵押合同分期付款,在追討債務無果的情勢下,債權人根據事前的約定扣留其抵押的不動產,並將該抵押物出租所得款項用于補償分期和繼續分期清償債務。

    此類質權邏輯物權法,發生概率最大的是一些爛尾樓、爛尾工程,參與投資者或者承包人被拖欠分紅或者工程款,在不能解決問題時發生這種不動產質權現象。關鍵在于,雙方簽訂合同了的容易辦一些,否則就不容易辦理。

    《物權法》沒有明文規定因不動產關系而成立留置權,而事實上這種特別留置權也是客觀存在的。

    如不動產收益租賃關系中的特別留置權,承租人未付清租金就不得撤走裝修的門窗等不動產物品。即使擔保合同中沒有這樣的規定,或者雙方原先沒有這樣的約定,債權人仍然有理由立即就地行使這種特別留置權。盡管法律沒有這種具體的規定,而邏輯物權法可以進行這樣的推定,並且具有執行效力。

    此外,應用更加廣泛的有“營業主人特別留置權”,但特別留置權的標的物是放置于營業場所中的財物,屬于動產型特別留置權。同樣地,盡管法律沒有這種具體的規定,而邏輯物權法可以進行這樣的推定,並且具有執行效力。

    2、與其他物權關系法

    本體系與他體系的物權關系法,可以組合成三角形物權關系法。顯而易見,這是更加復雜的物權關系法。擔保物權關系與普通物權關系摻和在一起,兩種他物權與一種自物權發生關系,其中還夾雜著普通合同關系與擔保合同關系、普通債權關系與擔保債權關系。倘若利用直言判斷的變形推理,可能涉及換質、換位、換質位、換位質、換主項(戾換)等推理方式。

    第一類,與用益物權關系法。

    聯系到用益物權關系法,很多會感到陌生。現行的物權法集中規定的是所有權進入擔保物權體系,並沒有專門規定用益物權進入擔保物權體系。這麼說來,非成文物權法的內容多于成文物權法的內容,而且大行其道。由于“物盡其用”為公眾所共識,人們對于有益無害的特殊物權關系法大放綠燈。盡管如此,運用邏輯物權法對于這種三角式物權關系進行定向的精確推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對當關系推理在此處用得也比較多,當一層的對當關系推理完成後,還要進行第二層以上的對當關系推理。

    邏輯物權法對于擔保物權與普通物權發生關系的推理對象,一般涉及到所有權,卻在特定情勢下涉及到用益物權。基于不動產或者動產成立的用益物權,于抵押權關系法中仍有活動空間。

    (1)抵押不破租賃

    所謂“抵押不破租賃”的物權關系規則,是讓所有權人(債務人)、用益物權人(他物權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他物權人)三方都能夠利用同一物,物的利用率已經達到很高的境界。在此處進行大相容的邏輯判斷應當不費吹灰之力。關鍵在于,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都應當遵守這一邏輯物權法的規則,用益物權人自願放棄用益物權的除外。

    至于抵押權成立後是否仍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這里面確實是有商量的余地。經過拍賣、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抵押物,該標的物會變更所有權人。所有權變更之後,原用益物權人應當享有優先承租權,並且對于其他的承租人具有排他權。在這個意義上說,相當于變相的實行“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否則,受讓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原用益物權人以經濟補償,這樣才能實現權利與義務兩個方面的平衡。

    我們看到一些商鋪、辦公室的承租人承租前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裝修,如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卻發生所有權變更的不測事件,而出租人或者新所有權人蠻橫無理地驅趕承租人,也不對承租人進行經濟補償,這是一種變相的侵權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2)孳息收取優先權

    抵押權人成立後,孳息的歸屬問題需要厘清。原則上,抵押權人的孳息取得權優于用益物權人和所有權人的孳息取得權。實際上需要三者正確處理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的取得方式有著明顯的差異。

    物權法第116條“孳息”的規定是︰“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上述規定的是普通物權關系法中的孳息處理法,存在雙相的物權關系。多數情勢下,天然孳息是向用益物權人傾斜的,而法定孳息是向所有權人傾斜的。需要變更孳息收取權的,最好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關于抵押權人對于孳息收取的優先權,物權法第197條明確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的義務人的除外。”

    抵押權人孳息收取權,是相對稚嫩和遲到的優先受償權,既不能與質權人的和留置權的相比,也不能與用益物權人的和所有權人的相比。而且,抵押權人不能親自行使、只能由法院代行孳息收取權。

    倘若需要收取天然孳息,還要兼顧抵押權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特定情勢下,打破“抵押不破租賃”和“買賣不破租賃”的規矩也是有可能的。

    法院判決抵押權或者法院浮動抵押權實現後,抵押權和原所有權隨之消滅,原用益物權也有可能被消滅,但以保留原用益物權關系即收益租賃關系為要。

    第二類,與收益質權或使用質權關系法。

    聯系到收益質權或使用質權關系法,首先應當明確這是另外一種形態、系列的用益物權關系或者使用權關系。作主的不再是所有權人,反而是擔保物權人即他物權人。由于標的物受質權法鎖關系鏈接,質權人比所有權人更具有佔有決策權,對于“抵押不破租賃”在此處不再適用,對于“質押不破租賃”的說法也可以否定。

    同樣地,對當關系推理在此處用得也比較多,當一層的對當關系推理完成後,還要進行第二層以上的對當關系推理。

    一般而論,收益質權或使用質權受客觀條件和法律要件限制,此類變態的動產質權應當是少見的。畢竟動產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為前提的,倘若改變佔有形態和佔有關系,該質權便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有時候對質權人自己也不利。

    物權法第214條明確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意味著收益質權、使用質權和處分質權是可以放行的,但必須需要進行法律的限制。在實現動產質權之前,出質人依然是質押財產的所有權人,必須尊重所有權人的意願與合法權益,履行保管質押財產的信托義務。否則,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倘若質權人行使了質押財產的收益質權、使用質權,對質押財產進行了利用,就不得行使質押財產的保管費求償權,所得的全部收益需要全部用于清償債務。否則,構成不當得利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質權人自己使用出質人的質押財產,需要向出質人付款的就得付款,出質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的除外。

    應當注意的是,質權關系法上的收益質權與用益物權關系法上的用益物權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兩種使用權關系也不一樣。因為物權化方針的反差,非所有權的質權人佔主導地位,所有權的出質人不再佔主導地位。但是,對于其他的收益租賃權人和使用權人,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佔主導地位。

    第三類,與特別留置權關系法。

    聯系到特別留置權關系法,等于聯系到高端的擔保物權關系法。同樣是基于佔有控制權而闡發,特別留置權關系法上的比動產質權關系法上的更勝一籌。類比推理一下︰既然動產質權上可以成立收益質權或使用質權,那麼,特別留置權上肯定可以成立收益留置權或使用留置權。

    現行的物權法對于留置權所規定的內容實在是非常單薄,這與200年前西方的物權法幾乎一致。既然如此,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邏輯法就大有用武之地了。其中,特別留置權關系法別開生面,允許當事人創新,能夠放行的一律放行。

    倘若將基于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系成立起來的舊留置權稱之為一般留置權,那麼,將基于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成立起來的新留置權稱之為特別留置權也未嘗不可。誠然,基于合同之債成立起來的留置權,也不乏特別留置權,如適用于非同一法律關系的企業特別留置權就是其中之一。

    特別留置權當然是格物致用的特殊留置權,比較適用于充足理由律的推理方式。

    充足理由律是關于思維根據性的規律。充足理由律是說︰任何正確的思想,都有真實性已經在人們實踐中被證實了的其它思想作根據。

    譬如,特別留置權是能夠在一定範圍內適用的,因為,實踐證明它是有益無害的外圍留置權。

    在充足理由律基礎上再進行二難推理,那麼︰

    如果特別留置權有法律規定,那麼,它是完全可以實行的;

    如果特別留置權沒有具體規定,那麼在邏輯物權法中是完全可以實行的;

    特別留置權或是有具體規定,或是有邏輯物權法推定;

    所以,無論如何,特別留置權都佔有一席之地。

    物權法第235條明確規定︰“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上述規定的意思是,留置權人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甚至于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也能夠實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權人並不能無償地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只能以之清償債權。否則,就構成了不當得利,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一)】【邏輯物權法(二)】【邏輯物權法(四)】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擔保物權法體系本身是邏輯性較突出的體系,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一法的試驗田,單位產量與總產量都很高。一板一眼的很有規律性,彈性的空間相對較小,可以說這里是邏輯物權體系的特色是物權兼債權的邏輯法體系,所要推導的是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主攻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的關系,附帶推導普通物權與普通債權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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