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一、基本理念
(一)定義
1、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簡稱排除妨害請求權,亦稱佔有妨害除去權。小說站
www.xsz.tw是指佔有人對物的佔有被妨害時,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權利。
佔有被妨害,即他物對本物或者對本人的妨害。是指侵佔以外的方法妨礙佔有人的佔有、妨礙佔有人對佔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佔有物的使用價值或者利用價值受到負面影響,一般需要通過妨害人的一定作為方式才能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佔有人的權利,是妨害人應盡的義務。妨害人不能以沒有享受權利或者沒有得到利益為名,以消極態度拒絕履行義務。否則,需要承擔不作為的民事責任;由妨害造成佔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需要承擔損害、損失賠償的法律責任。
佔有妨害發生競合時,對人、對物、對動物、對生物、對植物均可發生一連串的負面影響,往往是連鎖反應式的負面影響。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不僅包含對物的保護,而且還包含對人的健康權、生命權的保護;不僅是對于佔有人一方的保護,有時候包含對多方人的保護。
譬如,妨害人對大地、河流、空間和其他處所,傾倒或施放大量固體、液體、氣體、粉狀體、元素體、不可稱量物體等有毒有害物質,造成超面積、大面積環境污染的,可發生一連串的負面影響。不僅是對于佔有人一方的負面影響,有時候包含非佔有人對多方人的負面影響。在此情勢下,“排除妨害請求權”不再是佔有人享有的專利,而是權利共同體中每個權利人共享的權利。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主要由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專門的佔有保護法規範與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作一般性的規範與控制。妨害性質惡化、事態嚴重、社會影響很大的,或許啟用社會治安法、行政處罰法甚至刑法之類的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重新規範與控制,需加大處罰的力度,從人的保護、物的保護和佔有的保護、權利的保護各個方面進行統籌處理。
特定的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需要結合技術物權法的相關標準進行行使。民事主體之間一般的和不夠明朗的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于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許準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辦法進行行使。
關于排除佔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佔有的費用,法律不方便、也不容易作出統一性的規定。妨害的性質、內容、形式、規模、大小和後果影響程度不盡相同,佔有人能夠容忍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也不相同。相關的事情非常復雜,不能一概而論。
再者,民事主體之間的佔有活動或多或少會發生一些矛盾的,處理不同的矛盾肯定會有不同的辦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本身是有一些彈性空間的。倘若也把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將“費用”扯在一起,法律的嚴謹性與嚴肅性就會打折扣,于事無補,有時候還會起反作用。
由于不便于作出統一性、強制性的規定,《物權法》關于排除佔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佔有的費用問題,既沒有提倡、也沒有反對,是采取折中主義的辦法。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物權法》第245條“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肯定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是肯定排除妨害求償權。
誠然,特定情勢與條件下,排除妨害求償權完全可以適可而止地行使。
某些排除佔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佔有的費用,理所當然地由妨害人承擔。受害者以自己的費用墊支排除妨害的,可以參照無因管理或者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妨害人償付該項費用。這是板上釘釘的事情,理所當然地由妨害人承擔。
受害者對于妨害的發生、發展或者擴大有過錯的,應當減輕妨害人償付費用的負擔。侵權責任法中,關于自擔責任、分擔責任和共擔責任以及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等,都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實行。
佔有人即受害者自擔費用的,也可以定義為“受損害”(受損失),參照“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辦法實行,從道理上也是說得通的。
對于妨害人自擔費用的,無論其付出多少,佔有人可以不必為此支付。妨害人提起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相關的妨害是由佔有人排除的,佔有人可以要求妨害人提供必要的費用。佔有人自願盡排除妨害義務的,不在此限。
一般而論,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也不能隨意行使。關于妨害,是需要區分輕重緩急程度的。法學界普遍認為,佔有人于可容忍的程度下,不必行使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人于不能容忍的程度下,可以行使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其中,因地役權法和不動產相鄰關系處理法所形成的佔有妨害,對于妨害人是有一定的豁免權的。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與團結互助是一對矛盾,與地役權法和不動產相鄰關系處理法也是一對矛盾。如何正確理解這些方面的矛盾,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統籌兼顧。任何人、任何時候濫用權利,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決不是好事,是好事的也會變成壞事。
2、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亦稱反式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應當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義務人,反過來向權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這檔子事情,不是妨害人的專利,佔有人和佔有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的人,都可以做好人好事。
這是一種很另類的然而是自覺的、主動的和合理的、合適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一般是在權利人阻止義務人自行排除妨害而發生的反射式請求權。當然會有很多不同類型,需要認真分析和認真對待。
一分為二地分析,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是客觀存在的,只不過是人們平時很少關注它的存在罷了。台灣小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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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在以下特定情勢下應當可以成立。
(1)一物對雙方或多方互有妨害
妨害人之物,對于妨害人和佔有人都有妨害,然而佔有人因各種原因不同意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者以不同的方式障礙妨害人排除妨害,而且需要通過佔有人同意才能排除妨害。在這種特殊情勢下,妨害人可以向佔有人提起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譬如,甲方承包了一個水庫,每逢洪澇季節,需要通過甲乙丙丁等多戶人家的耕田中排水。排水過程中,對于各家各戶的水稻生長有一定影響,于是乎,有的人不同意甲方排水,妨害人倒過來向其他的佔有人行使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2)雙方或多方之物對雙方或多方互有妨害
現實生活中,有些妨害是單方面和單向性的,由此發生的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具有普遍性的意義。很多法律法規就是以這種妨害類型為標本進行定向性的規定,行使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也是單方面和單向性的。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計劃快不如變化快。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和情勢下,雙方或多方之物對雙方或多方互有妨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于是乎,大家互為佔有人、施害人,互為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義務人,互為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反義務人。
譬如,一個村莊多戶人家拆房屋、蓋房屋,建築垃圾、建築材料到處堆積如山,你侵佔我的通道,我侵佔你的通道,相互之間都有妨害。在這種情勢下,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可以是單個的也可以是多個的,可以是單向的也可以是多向的;可以是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也可以是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3)妨害人自行排除妨害缺乏條件
一般而論,事關排除妨害的責任人,肯定要由妨害人自己親力所為。這種做法,也是一個大方向、大原則。基本辦法是誰妨害誰負責自行排除,妨害人怠于自行排除妨害,往往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然而,有些事情另有原因,法律關系上需要重新規範與調整。如妨害人由于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不濟的原因,與相鄰關系或者地役權有關的問題等,非要佔有人出面或者出人、出物、出錢解決問題不可的,無論佔有人是否提起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妨害人都可以提起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譬如,鄰居甲一棵碩大的古樹之大樹干自然伸向鄰居乙的瓦上,對于乙方的屋頂安全造成了威脅。甲方家人老弱病殘,無法踐行砍伐大樹干的重任。于是乎,就請求鄰居乙方進行砍伐。這就是行使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4)因報酬等辦法誘導佔有人
所謂妨害,有的是原封不動的或者原狀的妨害,有的是殘余的或者剩余的妨害。處理妨害問題上,是以妨害人為主或者是以佔有人為主,或者是否需要共同處理,法律既不反對、也沒有提倡,反正是沒有專門的規定,完全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決定、自由處理。
佔有人配合妨害人處理妨害,這是很自然、很常見的事物。妨害人反過來請求佔有人排除妨害,也是相當自然、相當可行的事物。
很多時候,由佔有人主持甚至于包攬排除妨害的事務,是有勞務報酬的。在合理報酬的誘導下,佔有人會樂此不疲順著妨害人的反請求權進行排除妨害。
譬如,妨害人在佔有人地面上堆放一大堆建築垃圾,出錢讓佔有人清除,佔有人會高興地接受妨害人之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又如,妨害人在佔有人地面上堆放一大堆廢棄的磚塊,不出錢讓佔有人清除,讓佔有人隨意挑揀其中可用的廢磚塊,佔有人會高興地接受妨害人之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5)一反常態的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說句俗話、反話,所有的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都是一反常態的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都是不按牌理出牌的反動作,都是叫做“另有所指”、“另起爐灶”、“另類怪事”、“另搞一套”。
既然是“一反常態的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法律對此也沒有專門的規定,實踐中,“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只限于準許“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辦法實行。
而且,關于這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什麼專門的法律規定,或許準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辦法進行行使。
因為沒有什麼專門的法律規定,也不容易進行“合法性”的強力推定,只好進行“合理性”或者“合適性”的彈性推定。
普通物權體系中,出現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苗頭與現象是比較多的。很多時候是在不經意間發生的,人們對此已經見怪不怪了。上述三大類型及其例證,都是一反常態,都是普通物權體系中發生的。
擔保物權體系中,寓于抵押權關系法方面應當相當普遍的。抵押人怠于以抵押物之處分來清償債務,也不采取其他辦法來清償債務,這是所有權人對于他物權人、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反(式)妨害”,不是佔有上的妨害、物權上的妨害,而是債權上的妨害。于是乎,抵押權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的條件,行使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3、佔有人與佔有關系人
(1)佔有人
佔有人,特指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人,即專指遭受妨害之類的當事人,稱之為權利人。
涵蓋有權佔有人和特定的無權佔有人,即既涵蓋對物有支配、管領、控制、統治力的佔有人與佔有關系人、物權人和物權關系人,又涵蓋對物無支配、管領、控制、統治力的佔有人與佔有關系人、非物權人和非物權關系人。前者基于物上保護請求權和物權保護請求權以及其他相關的權利,有針對性地行使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前者基于物上保護請求權以及其他相關的權利,有針對性地行使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2)佔有關系人
佔有關系人,泛指與佔有人和佔有物有一定的法律關系、法鎖關系、物權關系、合同關系、人事關系、親緣關系、對世關系或者社會關系的當事人。栗子網
www.lizi.tw有權佔有人是主要的佔有關系人,無權佔有人是次要的佔有關系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時,準許參照佔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辦法實行,稱之為準排除妨害請求權人。
佔有關系人,分為常規式佔有關系人和拓展式佔有關系人。對于前者,一般是經常性遭受妨害;對于後者,一般是偶然性遭受妨害。
一則,常規式佔有關系人。
常規式佔有關系人,是佔有關系人通過法律關系、合同關系或者其他的什麼關系,與佔有人形成了一種相對穩定的佔有關系,表現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的關系,或者表現出信托式、中介式佔有關系。其中,信托所有權是準所有權、亞所有權,信托用益物權是準用益物權、亞用益物權,信托擔保物權是準擔保物權、亞擔保物權,是最緊密的內部式的佔有關系。
對于一內一外式常規式佔有關系人,往往是自物權人為佔有人,但是成了間接的佔有人;往往是他物權人為佔有關系人,但是成了直接的佔有人。一般而論,定義佔有妨害,主要是針對直接的佔有人的,對于間接的佔有人是否能夠產生妨害,那倒是不一定的。
譬如,所有權人將自己的財產出租給用益物權人,所有權人等于是將自己的財產承包給了用益物權人。即使是妨害人對于所有權人有妨害,那只是間接的、微小的妨害。
對于內部式的佔有關系,應當是最常規式的佔有關系。很多所有權人的財產很多,不能每一件事情事無巨細地親自所為,就交給信托所有權人來代為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以及其他的權利。妨害信托所有權人的佔有,等于妨害所有權人的佔有。
二則,拓展式佔有關系人。
拓展式佔有關系人,是除了常規式佔有關系人以外的臨時性佔有關系人。因為利用或者使用佔有人之物是臨時性的,遭受妨害往往是偶然性、暫時性的。
譬如,停車場的臨時停車人,物的臨時借用人、臨時使用人、臨時利用人等,並不存在長期的、穩固的佔有關系。有些事情不大,卻是非常煩人。如汽車所有權人臨時租用一個車位,別的車主卻不管三七二十一地佔用那個車位,使得自己的汽車不能停靠,事情雖小,卻是非常鬧心的。
4、妨害人與妨害關系人
(1)妨害人
妨害人,即因佔有而發生的妨害人,特指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人的義務人、利害關系人,即專指施加妨害之類的行為人,亦稱之為施害人。
對于各種妨害人,可以不分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也不論在什麼時候、什麼場合、什麼地方的佔有施害人以及破壞佔有人。凡是對佔有、對佔有人施加妨害的當事人,統稱“妨害人”。
妨害人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其行為妨害佔有的當事人,稱之為作為式行為妨害人。這是一種最主要、最廣泛的妨害人,是法律所禁止的主要對象。無論當事人是否有意無意的行為,只要客觀存在佔有妨害事實的人,均稱之為“行為妨害人”。
如廢物丟棄在他人佔有的土地上,妨害佔有人之佔有活動,此類行為人就是作為式“行為妨害人”。
二是意思上容許妨害佔有狀態存在的當事人,稱之為不作為式狀態妨害人。這是一種相當突出的妨害人,是法律所限制的主要對象。當事人不以人力、卻容許物力對佔有人進行妨害,使得佔有人之物的使用價值、利用價值或者物權價值遭受妨害,任其自然蔓延的人,均稱之為“狀態妨害人”。
如樹木被強風吹倒于鄰地而未清除,粗大的樹根伸入他人院落將院牆拱發裂而不處理等,此類義務人就是不作為式“狀態妨害人”。
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質不怎麼惡劣、影響不是很大的妨害人,一般可以適當從寬處理;制度物權法系和政策物權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質有一定惡劣傾向、影響是相當大或者很大的妨害人,一般應當適當從嚴處理。
(2)妨害關系人
妨害關系人,泛指與妨害人和妨害物有一定的法律關系、法鎖關系、物權關系、合同關系、人事關系、親緣關系、對世關系或者社會關系的當事人。均擬定為排除妨害請求權的專治對象,準許參照妨害人履行排除妨害義務的辦法實行,稱之為準排除妨害義務人。
妨害關系人與妨害人的佔有關系,也有關系密切的、臨時性的幾種類型。佔有關系人有多少類型,妨害關系人也存在多少類型。此處不再贅述。
妨害關系人提出“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應當準許其參照妨害人之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辦法實行,佔有人應當予以支持。
5、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妨害人應盡的義務,義務人應當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與自覺性。
所謂排除妨害,一般需要妨害人的積極行動才能完成任務。一旦出現妨害,義務人就要及時排除;反復出現妨害,義務人需要反復排除。妨害人不能以沒有享受權利或者沒有得到利益為名,以消極態度拒絕履行義務。否則,需要承擔不作為的民事責任;由妨害造成佔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需要承擔損害、損失賠償的法律責任。
佔有妨害,即與正佔有或者準佔有、反佔有之人、之物、之事有關的妨害,只認妨害的事實真象,而不論妨害的主客觀原因的影響。
妨害的來源,一般是指來源于人造的或者人為的障礙物、妨礙物、危險物、污染物、有害物包括無形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對人和對物的妨害。有的還來源于家養動物、種下的植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對人和對物的妨害。有直接的來源和間接的來源,有人為的來源和自然的來源,有持續性的來源和間斷性的來源,有必然性的來源和偶然性的來源,有單一性的來源和多樣性的來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妨害的來源不盡相同,終究會影響到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和排除妨害進程的順利程度。
(二)兩種規定
《物權法》條文中,前後出現過兩個“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條款,字眼上、形式上兩者是相同的,而內容上、性質上兩者是有所區別的。因此,適用對象、適用範圍和立法的目的意義還是需要加以區分的。
1、基于物權保護上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這是專指有權佔有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對于不享有物權的無權佔有人,不適用于該條款的相關規定。
所謂“妨害物權”,包括但不止于當事人對于物的佔有及其妨害的請求權,即包括但不止于妨害人對佔有物的妨害。除此之外,妨害人對佔物權的妨害才是重點。
排除妨害請求權人是特定的,包括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等普通物權人,以及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擔保物權人。這些有權佔有人蛻變成無權佔有人的,不再享有物權,于是乎,就不再享有排除妨害請求權。
相關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基于物權保護上的排除妨害請求權。物上保護的和物權保護的,兩者是並用的。這是一種重量級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2、基于佔有物上保護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此條款中的關鍵詞語“佔有人”,應當泛指一切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
當然,重點是有權佔有人。對于各種有權佔有人,都可以參照《物權法》第35條中的“物權人”實行。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時,也可以將物上保護的和物權保護的兩者並用。
對于無權佔有人,重點是善意取得人和善意佔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時,主要是限于物上保護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對于惡意佔有人,因為負有向權利人返還原物的法律責任,準許其參照善意佔有人的辦法實行,主要是限于物上保護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綜上所述,同是“排除妨害請求權”,《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的應用範圍更加廣泛。有與《物權法》第35條規定相同的,這是指有權佔有人方面的應當是相同的;有與《物權法》第35條規定不相同的,這是指無權佔有人方面的應當是不相同的。
該條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條款是晦澀難懂的。實習過程中需要認真思考、認真理解、認真執行。
二、一般分析
佔有物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請求權,是意義相近的請求權。一些大的妨害或者嚴重妨害就有危險的成分,兩種物上請求權可以合並行使。應當注意的是,這兩項請求權是包括有權佔有人和部分的無權佔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與所有權保護的有權佔有人的此類兩項請求權有著權能與性質的差別。
佔有,對于有權佔有人(特別是所有權人)是一種衡定的權利,對于無權佔有人(特別是惡意佔有人)不是一種衡定的權利。但是,無論是否衡定的權利,均可以在合適的法律條件與事實條件下形成一種財產權益—或者是(有權佔有)確定的財產權益,或者是(無權佔有)擬定的(特定的)財產權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的侵害。對于侵害佔有的,應負侵權的法律責任或者法鎖責任。
關于侵權的法律責任,權威解讀文本中簡要地列舉了以下三種主要情形︰1.使用收益的損害,即佔有人不能使用收益佔有物的損害;2.支出費用的損害,即佔有人對佔有物支出費用,本可以向物的權利人請求償還,卻因該物被侵奪而毀損滅失不能求償;3.責任損害,即佔有人因佔有物被第三人侵奪而發生毀損滅失後,從而產生對物的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23頁)
筆者認為,以上三種損害與損害賠償項目應當是個基本型號。眾所周知,對于有權佔有人的損害重于無權佔有人的損害,對于善意佔有人的損害重于惡意佔有人的損害。其中關乎佔有物毀損、滅失的損害,對于所有權人的損害是最大的損害,其次是對于他物權人的損害。
排除妨害請求權,亦稱佔有妨害除去權,指佔有人對物的佔有被妨害時,有權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復佔有的圓滿狀態。
佔有妨害,不單單指喪失佔有的妨害,在一定的情形下,佔有人不喪失佔有也會遭受妨害。依形式與性狀可以分為幾種類型︰
1.自然型佔有妨害。
此種佔有妨害,一般發生在相鄰關系、共有關系或者連帶關系的利害人之物或人的妨害,以自然物的妨害為主要表現形式。
譬如,妨害人種植的大樹及其樹根將通路拱起,或將鄰居的牆腳拱發成裂痕,或者大樹及其樹枝、樹椏對鄰居的牆壁或者院牆和屋頂產生一定程度上的妨害等。對于自然型佔有妨害,程度較嚴重的可定義為排除危險請求權。
一般而論,多數自然型佔有妨害,可以與排除妨害請求權與排除危險請求權合並使用,但合並後的物權請求權價值應當是統一的,而且應當是由妨害的程度來決定的。
2.人工型佔有妨害。
此種佔有妨害,一般發生在相鄰關系、共有關系或者連帶關系的利害人之人與物的妨害,以人的不當行為造成妨害為主要表現形式。
譬如,妨害人因拆建房屋,在鄰居周圍堆積如山的建築垃圾,影響到出行、衛生與環境觀瞻,是由人為造成的佔有妨害。在公共樓道中胡亂堆放雜物,在房屋周圍亂倒垃圾等,情形與上面的相仿。當然,多數人工型佔有妨害是進行式佔有妨礙。
如借用人、租賃人逾期不歸還原物,善意佔有人或者惡意佔有人不主動歸還原物,儲運人、中介人不按照委托人(佔有人)約定的期限將貨物交付予受讓人,維護修理人不按照委托人(佔有人)約定的期限將該物保質保量維護修理,以及各種人為的佔有妨害,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認為在佔有保護四大類型中,數直接的間接的人工型佔有妨害的形式最多,變種也最多。
佔有妨害除去權的相對人,即妨害佔有的當事人。數人相繼為妨害的,以現有妨害的人為請求權的相對人;繼續妨害的,佔有人可請求繼續相對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佔有人可請求一次相對人停止妨害。
排除妨害的費用,應由妨害人負擔;如妨害人不負擔,佔有人可請求賠償損失或者經濟補償。
佔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費用可依無因管理的規定向相對人償還。此項無因管理之債的法鎖,一般是單一法鎖,不是雙向法鎖,佔有人是債權人,相對人是債務人。除此之外,如佔有人需要向無因管理人(限善意佔有人)支付善良保管費用的,才是雙向法鎖,佔有人是除去佔有妨害費用的債權人,同時是善良保管費用的債務人—相對人是除去佔有妨害費用的債務人,同時是善良保管費用的債權人。但是,雙向法鎖應當是個別特殊情況發生,善良保管費用遠遠超出約定的範圍,或者遠遠超出相對人能夠容允的程度。
3.自然型與人工型共生的佔有妨害。
此種妨害類型,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為因素,主要由自然因素引起的佔有妨害。否則,主要由人為因素引起的,應當歸為人工型佔有妨害。此種佔有妨害,一般發生在相鄰關系、共有關系或者連帶關系的利害人之物或人的妨害,以自然物的妨害為主要表現形式。
譬如,某建築工地搭建的簡易工棚因暴風驟雨傾倒,砸傷了附近居民的圍牆、屋頂,對于居民的財產和居住、出行等產生不利影響。這既有自然的、又有人為的因素。簡易工棚離居民區太近、搭建的不結實,與責任人有一定的關系。此種情況的發生,相對責任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因素”為由,頑抗地推卸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又如,大風或者大霧、風塵將牧民的幾只羊弄散遺失了,失主找到了拾主,辨認羊的下落與只數,並看見拾主正在失主的羊身上擠羊奶,失主可以據此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和排除妨害請求權。這種自然型與人工型共生的佔有妨害,可依無因管理的辦法,拾主負有返還原物和除去妨害的義務,失主應當付失物的善良保管費用,並應當對拾主予以酬謝。
排除妨害請求權並不限于佔有人喪失佔有之情勢,有些時候未喪失佔有也會遇到佔有妨害。注意,此項佔有保護請求權具有法律競合的意義,排除妨害請求權有可能與相鄰關系請求權、共有關系請求權、地役權請求權和所有權保護請求權、他物權(含擔保物權)保護請求權等物權保護的法律搭界,排除妨害請求權處于中心位置,屬于物權化調整技術。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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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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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簡稱排除妨害請求權,亦稱佔有妨害除去權。是指佔有人對物的佔有被妨害時,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權利。
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亦稱反式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應當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義務人,反過來向權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請求權。
同是“排除妨害請求權”,《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的應用範圍更加廣泛。有與《物權法》第35條規定相同的,這是指有權佔有人方面的應當是相同的;有與《物權法》第35條規定不相同的,這是指無權佔有人方面的應當是不相同的。
該條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條款是晦澀難懂的。實習過程中需要認真思考、認真理解、認真執行。
本文關于“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論題,具有首創精神的特別重要的意義。不啻于一種新發現、新發明。這是一種全新的物權價值觀,也符合經濟學上的系統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也只有宏觀物權法的解析方法,才能打破常規,銳意進取,攻克學術難關,爭取更大的進步。
誠然,關于“反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論題,遠非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里面還有許多真相與奧秘,需要我們不停地進行揭露與探索。關鍵在于,我們需要端正態度,不要顧此失彼,不要固步自封,也不要畏葸不前、知難而退。總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而且任重而道遠的。拿出真金白銀出來,才無愧于我們這個偉大的物權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