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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初稿84-1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物權請求權的性質

    物權請求權的性質,基本等同于物權總請求權的性質。小說站  www.xsz.tw國內外關于物權請求權的學說種類非常多,我國也有許多學者介紹了國外的學術成果。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梁慧星教授、中央財經大學陳華彬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等,幾乎所有的物權法專家在他的著作或論文中都介紹了國外物權請求權的學說。其中,陳華彬教授介紹的學說名目多一些。

    下面,介紹陳華彬教授《物權法》中的有關內容。

    物權請求權的性質如下︰

    物權請求權,學說見解歷來不一,大體上有五種見解︰

    第一,債權說,又稱純債權說。此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除去妨害)的獨立權利,為行為請求權,屬于純粹的債權。ゝ

    第二,物權作用說,又稱物權說。此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而不是獨立的權利,其依存于物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物權的消滅而消滅,此說為日本判例所采。ゞ

    第三,準債權說。此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一種準債權的特殊請求權。易言之,物權請求權是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這一點上,它與債權相類似。但該項請求權系從屬于基礎物權而存在,並與之共命運的︰物權發生、轉移或消滅,該請求權也隨同發生、轉移或消滅。々

    第四,物權效力所生請求權說。此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物權效力所生的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物權轉移,該請求權也當然隨同轉移。

    第五,物權派生的請求說。此說認為物權請求權系由物權所派生,且經常依存于物權而存在。

    以上共介紹了五種學說,應該是五種基本的理論形態,恐怕遠遠不止這些。

    以上五種學說,側重點不同,各有各的理由。其中,有的不完全對,也不完全錯。因此,不好一概肯定,也不好一概否定。

    筆者認為,無論是哪種學說或者通說,也無論是否有變種的物權請求權,完全可以概括為兩大板塊類型的物權請求權︰普通型物權請求權和法鎖型物權請求權。至于混合型物權請求權,應當是普通型物權請求權或者法鎖型物權請求權,那是其中之一種物權請求權的變種。如在普通物權法中,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有的存在債務關系,那是在既定的物權關系條件下的物權關系和債務關系,簡稱為物債權關系,等于是物權請求權中的一個物權變種。栗子網  www.lizi.tw又如,在擔保物權法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新成立的物權關系,那是在既定的債務關系條件下的債務關系和物權關系,簡稱為債物權關系,等于是物權請求權中的另外一個物權變種。

    第一種說法,有的專家毫不遲疑地否決了,認為“顯不妥當,應非可采”,但否決的理由沒有講出來。

    本人認為,不能完全抹殺第一種學說。眾所周知,廣泛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

    如果由純債權與物權發生了債物權關系,那麼,物權將會被債權所利用,純債權就不是純粹的債權了。如倉庫保管人保管物權人的財產,與所有權人的關系基本上是個純債權關系。所有權人不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保管費,保管人可以暫時扣留所保管之物不予放行。此時,所有權人向保管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肯定是不當的。

    將物權請求權當作債權請求權來對待,是有商量和嘗試的余地的。日常生活中,將物抵債,或者將債抵物,這很盛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最盛行,既是物權請求權對象,又是債權請求權對象,兩種請求權並沒有實質上的多大區別。請求的途徑基本是相通的,本章後面幾條,如“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和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請求權,物權法可以這樣作,債權法也可以這樣作。民法通則第134條中的規定有十種財產請求權,已經包括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在內了。

    狹義的債,就是欠錢即欠貨幣;廣義的債,是除了貨幣之外,包括有使用價值或經濟價值的物的欠付。

    我國的民法通則,證明了這種以財產法為基點的的法律通俗易懂,執行對象很廣泛,也很方便。在物權法實行之前21年時間內,人們討欠付的錢和討欠付的物,通用的規則,就是債權法的規則。其物上請求權,基本是債權請求權。

    可是,許多時候,物權請求權也僅僅適用于物權請求權,不能使用債權請求權。

    譬如,甲到銀行貸款向乙付款,購買了乙的一套房子,但沒有辦理產權過戶變更登記。不久,市場上房屋價格飛漲,由每平方米5000元漲到8000元。栗子小說    m.lizi.tw乙後悔了,又將房屋出賣給了丙,要甲退還房屋給乙。物權侵害發生後,甲如果用物權請求權來維權,可以保留房屋所有權為目的;如果以債權請求權來維權,只有退還已購買房屋來換取經濟損失。

    上例就是涉及到本條款的內容——因物的歸屬、內容發生的爭議

    第二種說法,我國有的物權法專家也不贊成。那麼,既然此種說法已經“為日本判例所采”,就一定有其用途。

    物權請求權的存在、設立、變更、轉讓,是因物權的存在、設立、變更、轉讓而變動。物權請求權的消滅,是隨物權的消滅而消滅。這從自然主義角度來說,就是這樣的。

    此種說法有一定用途,就有一定道理。

    物權請求權是物權人維權的權利,是物權人的主觀能動性作用于客觀的物權。物權人是主觀的,而物權是客觀的。物權的客觀性,就在于存在決定意識,而不是意識決定存在。物權請求權應當與客觀真理相符合,才能有效地行使物權請求權,發揮物權請求權的效力。

    物權請求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知情權、話語權和討回公道的救濟權。當然,這種權利,與物權一樣,是受限制的權利,不是所有的物權請求權能夠成功的。

    譬如,政府拆除了違章建築,所有權人也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這個時候,原有的物權已經消滅,違章建築所有權人的物權請求權,可能包括物權確認請求權及其他請求權。此類物權請求權,沒有特別的理由,一般不被政府或法院支持。——在這里,物權請求權,是決定于物權的作用,而不決定于獨立的權利。

    物權請求權,總體上是物權人獨立的權利,是排他的權利。而當物權請求權受到限制時,獨立性受制于物權的作用。

    第三種說法,與第二說法比較接近,肯定了物權的作用決定了物權請求權的效能。但是肯定了物權請求權有獨立性,並將物權請求權解釋為“準債權”。

    關于“準債權”的說法,有些接近第一種說法,但比第一種說法準確一些,好理解一些。

    物權請求權是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當物權打上債權的烙印時,可能會產生“物債權”和“債物權”是屬于混合物權或混合債權。

    物權請求權中的“物債權”和“債物權”,是程度不同的混合物權請求權。前一種是以物權為主的混合請求權,後一種是以債權為主的混合請求權。前一種,是“準物權”的物權請求權;後一種,是“準債權”的物權請求權。

    譬如,甲出租一輛卡車給乙跑運輸掙錢。乙逾期3個月才歸還卡車,並且卡車壞得很厲害也不修理。甲對乙的物權請求權有二項︰支付違約金,修理好汽車。這種物權請求權,是“準債權”的物權請求權。

    第四種說法,是從物權效力的實質來界定物權請求權。這實際上也是界定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實質。

    物權請求權一定,物權的效力一定,物權請求權才有歸屬,才有內容,才有發揮的空間;物權請求權一定,物權的效力未定,物權請求權沒有歸屬,沒有內容,沒有發揮的空間。

    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的效力,是貫穿于物權法的全篇的。動產物權效力的標志,主要在于交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效力的標志,主要在于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因為有物權效力,才能產生物權請求權及其效力。

    譬如,某甲參與賭博,輸了一大筆錢。他將家里的房子變賣,結果全輸光了。他不甘心,向贏錢的人乙討公道,說因為乙在賭場上作弊,才使他傾家蕩產,向法院起訴乙。法院不予立案,斥甲濫用物權請求權。

    第五種說法,此種說法,與上種說法,比較接近。上一種是“物權效力作用說”,這也包括了物權本身的作用。

    物權的效力來自物權,依附物權。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都與物權請求權息息相通。

    物權請求權,主要的就是這幾類︰物權設立的物權請求權、物權變更的物權請求權、物權轉讓的物權請求權、物權消滅的物權請求權。前三種物權請求權,是將物權激活再激活,然後將物權請求權激活再激活。後一種物權請求權,物權消滅的物權請求權,可能會產生三種結局︰一種結局是,物權消滅時,物權請求權同時消滅;另一種結局是,物權消滅時,物權請求權持續一段時間消滅;再一種是,物權消滅時,物權請求權持續一段時間,由物權請求權轉為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行使完畢以後消滅。最後一種是,物權消滅,但物權請求權不消滅,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物權消滅時,物權請求權持續一段時間,由物權請求權轉為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行使完畢以後消滅”,這應當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譬如,某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卻沒有按照***的規定來進行補償。此時,農民們行使物權請求權,有幾個選擇,主要是兩個。一是要求政府劃撥同等面積的土地,並進行搬遷補償;二是要求政府或者村委會將應當補償的補償金如數兌付,並支付賠償損失。這種物權請求權,是因物權的消滅而產生,可以持續較長的時間,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村民對付政府的違約行為,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解決。解決的辦法,以物權請求權為主,以債權請求權為輔。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以上各說,以第四種說法和第五種說法最好。許多法學家也是這樣評價的。本人認為,以上第一至第三種說法,還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能一概而論。

    注釋︰

    陳華彬《物權法》第102頁,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ゝ同上書同頁,參見[日]久保木康晴《最新物權****》,株式會社蘆書房1990年版第34∼35頁。

    ゞ同上書同頁,日本大審院判例大正6年3月23日,民錄第560頁。

    々同上書同頁,參見[日]柚木罄《判例物權法總論》,1972年9月版。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2條∼第38條

    相關名詞︰【物權請求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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