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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77章 打斗 文 / 雨後添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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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老虎”張陽自縊,貪官自殺是想丟卒保車嗎

    2017-11-30 08:08 上觀新聞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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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畫︰上將張陽自殺身亡他的巨額財產怎麼處理?

    時長︰01'29''

    原標題︰“軍老虎”張陽自縊,貪官自殺是想丟卒保車嗎

    一些問題官員自殺企圖丟卒保車,把線索掐斷以保護更多的既得利益者。小說站  www.xsz.tw

    新華社近日發布消息,11月23日上午,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在家中自縊死亡。解放軍報發文痛斥,“張陽以自殺手段逃避黨紀國法懲處,行徑極其惡劣。”

    張陽畏罪自殺是因其涉貪腐大案。近年來,官員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時曝出消息,這與反腐不斷加碼關系密切,而自殺背後的邏輯又絕非“想一了百了”那麼簡單。

    自殺並不意味著“案結事了”,反腐也不會成為“爛尾樓”。

    官員非正常死亡分析

    新華社消息中,2017年8月28日,經黨中央批準,中央軍委決定對張陽進行組織談話,調查核實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問題線索。小說站  www.xsz.tw經調查核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張陽一直在家中居住。11月23日上午,張陽在家中自縊死亡。

    這一事件可謂爆炸性消息,主角是一名位高權重的軍隊上將,如何看待其非正常死亡現象?

    署名“鈞正平”的評論文章指出︰張陽身為黨和軍隊高級干部,喪失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喪失法紀敬畏、喪失道德底線,台上台下兩種表現、人前人後兩副面孔,嘴上喊忠誠、背後搞貪腐,是典型的“兩面人”。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給黨和軍隊事業造成嚴重危害,玷污黨的形象、玷污軍隊形象、玷污政治工作形象、玷污領導干部形象。張陽以自殺手段逃避黨紀國法懲處,行徑極其惡劣。

    由于官員身份的特殊性,每一次相關事件的報道,總會激起不小的社會輿論。有學者通過分析公開報道的貪腐官員非正常死亡事件後認為,近年來反腐高壓之下,問題官員的**空間逐步受到壓縮,進而無處遁形,致使其走投無路“以死謝罪”。

    然而,在官員非正常死亡中,自殺所佔比例並不高。有研究者分析了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官員自殺事件的114例報道,其中有97例(85.1%)提及了自殺原因。台灣小說網  www.192.tw在提及自殺原因的報道中,35例(30.7%)官員自殺事件歸因提及“精神疾病”,21例出現“接受調查、涉嫌違紀、畏罪自殺”等關鍵詞,佔比184%。

    這是因為,除了涉及貪腐之外,很多官員由于工作壓力、升遷壓力以及身體、情感等原因,也會選擇自殺。

    從自殺方式看,跳樓、墜樓和自縊是自殺官員普遍選用的方式,而自殺的地點一般都是比較隱蔽的地方,比如家中或家附近以及辦公室,也有選擇去野外或酒店、賓館。

    問題官員自殺背後的邏輯

    有句俗話叫“好死不如賴活著”,但這些貪官選擇自殺,可見已經到了生無可戀、走投無路的地步。

    有的是以自殺結束**“質問”。問題官員自知無法逃脫法律的懲罰,心理壓力過大而選擇自殺。對于位高權重的官員自殺,不能等同于普通人自殺,要將他們的自殺與整個社會反**的“大氣候”聯系起來。

    一個高官走到自殺這一步,往往是因感到自己罪孽深重,難逃法網,已不指望有“奇跡”發生的可能。這也從側面印證了我國反**的態勢︰越來越嚴厲,越來越動真格。

    還有一些問題官員之所以死念萌生,表現出如此的“脆弱”,除自知難逃罪責之外,更是心存幻想,企圖以死來保護自己的非法所得,造福家人。

    還有的是以自殺履行**“契約”。有學者指出,在日益復雜的官場**中,逐漸形成契約式的“**利益共同體”或“**生死同盟”。一些問題官員自殺企圖丟卒保車,把線索掐斷以保護更多的既得利益者。

    一旦東窗事發,便按照協定自殺,家里的事由其他人承擔下來。這樣,一個人自殺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護,但是這只會讓活著的**分子會更加肆無忌憚。

    死了就“一了百了”了?

    人死了,案子還會繼續查下去嗎?就像張陽一案中,他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贓款如何處理呢?追繳工作是否會隨著嫌疑人的死亡而停止?顯然不會停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正在調查的案件將不再被起訴,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從實體上講,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已經消失。

    但如果案件還涉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則在對死亡嫌疑人處理之後,還有其他人和案件本身需要處理,不可能因為其中一名嫌疑人的死亡使得整個案件終結。同時,被認定為贓款和違法所得的財產,將繼續被法院追繳。

    以徐才厚案為例,2014年10月27日,軍事檢察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高級別尿路上皮癌終末期,全身多發轉移,多器官功能衰竭,醫治無效在醫院死亡。

    徐才厚病亡後,對其涉嫌受賄犯罪案如何處理?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徐才厚病亡後,軍事檢察院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

    那麼,犯罪所得又當如何處理?2012年,刑事訴訟法在修改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參加到正常的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可向法院申請沒收其違法所得。

    今年6月,江甦揚州中院開庭審理山西省政府原高官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任潤厚並沒有出庭。因為早在2014年8月29日,任潤厚被宣布調查;1個月後,他即死亡。

    一個月後,揚州中院公開宣判,裁定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1295萬余元人民幣及部分外幣合計人民幣910萬余元。

    這無疑彰顯了不會讓反**成為“爛尾樓”的決心——任何一筆從人民那里非法獲得的財產,都會從**分子的“地下倉庫”追繳後還于人民。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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