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yang整理
附︰本作品來自互聯網,本人不做任何負責內容版權歸作者所有
社會契約論
譯者序言
社會契約論 - 政治權利概論
原著︰法國讓雅克盧梭
翻譯︰ 其林
譯者保留譯文版權
譯者序言
公認的十八世紀最偉大的、最深遠地影響了歷史的作品是哪幾部人們可以很輕易地說出亞當史密斯的國富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台灣小說網
www.192.tw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社會契約論和愛彌兒,一論政治一論教育,奠定了他的啟蒙大師的歷史地位。很少有幾個哲學家能帶來盧梭著作那樣的震撼。且不說他的愛彌兒在教育學上的成就,就說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
有說盧梭的政治理論深受帕拉圖的理想國的影響。理想國的概念,建立于人性善的理念基礎上,帕拉圖筆下的甦格拉底說,“只有正直的人才會幸福”,“善的意志”成為他的理想國的基礎。盧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寬容理性,堅定地反對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論述理想國的原則,不同于帕拉圖,盧梭將其理論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自由意志”。這個基礎就實在多了。很早以前,人們有一個更好的但文言的說法︰“天賦人權”。由天賦人權作為第一原理,他所構造的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公民社會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無所不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權利-政治自由。他的社會契約論又譯民約論所要解決的是人權和法律的有機結合。從此,合法性只能來自人民,成了盧梭的繼承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產生了美國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後者以人民之名專權屠殺。盧梭,作為“主權在民”的勾畫者,就是在二百年後還處于爭論的中心︰他的理論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還是在提倡極權暴政
人權是屬于個體的,法律是屬于國家的。個體約定而成國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權合法性的終極判斷。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體對立法的徹底參與。這是切實保障個體自由的先決條件。在這一過程里,個體利益的“交集”而非“並集”不完全是數學上的那種形成公民意志-主權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這種主權者因為個體的不斷參與,其內容是常新的,其利益與個體利益共榮的。從這一點出發,多數人說了算的約法三章必然地成為主權在民的道德的體現方式。
盧梭把政權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兩個部分,前者屬于社會契約的範疇,而後者不是契約的內容因此是可變可推翻的。這個理念對後來民主政治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在盧梭之前,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對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唯缺盧梭的“主權在民”的動力。社會契約論本身是自恰的政治理論專著。它自始至終只揚棄了一種體制︰**政府。按盧梭的話,這就是那種蔑視法律把個體的權力高于主權者之上的體制。其他的體制,盧梭僅僅論述了它們合法的自然依據。栗子小說 m.lizi.tw從直接民主制、貴族代議制到君主立憲制,統治的根據必須是人民主權-其真正表達就是法律。盧梭並進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體統稱為共和政體。
盧梭的理想並不是人們常說的直接民主制,而是羅馬為代表的精英選舉代議制。為了對幅員大國的有效治理,由幅員不大的精英代議制政體合眾聯邦幾乎在社會契約論中呼之欲出而與百來年美國的歷史相呼應。這一點,多少為中國未來的民主化道路指明了方向。
盧梭的是一個假想的自給自足的自由人的國度,然後才有社會契約和公民社會的形成。無疑,他的基礎隱伏著危機-因為他基于的是假想國而非事實的觀察。後一時代的法國政治歷史學者德托克維爾,從他對美洲民主的發生發展的觀察,著有民主制在美洲的名著,他的無疑就更加堅實。兩者的著作其實有著一個共通之處,尋找一個合乎人性的道德的社會形態。
在盧梭看來,他那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形態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臘時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歸。他的,嚴格來說,是太過簡單了,而他的結論,也太機械了。想一想,從一個假想的自給自足的個體自由人到公民社會的形成,有沒有可能跳過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盧梭的理論里沒有商品的地位,他所處的啟蒙時代決定了他成不了亞當史密斯。盡管如此,今天分析他的思想,采納他思維的合理成分,是每個有志于中國民主化進程的知識分子必修的一課。
社會契約論分成四冊,大致上,第一冊論人民和主權者;第二冊論法律和主權者;第三冊論政府和主權者;第四冊以古羅馬歷史出**述了主權者意志實現的某些細節。
1985年法學家費孝通在寬松的時期呼吁全社會學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原因無他,任何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中國還沒有一個公民社會,而它是現代民主法制的基礎。
若干名詞的英漢對照sn 主權者snty 主權 sn pooonar**政府despot **的君主--------譯注
general icular,故有現在的“一般意志”的翻法;但有時,原文也對應于individual。有必要指出一般意志和後來黑格爾神化了的國家意志有極大的不同。
sn翻譯為主權者。其他的翻譯有用“人民主權”的。
prince本可翻譯成王國,但在上下文中把它意譯成統治者,以免讀者對用詞的理解過分生疏。
第一冊
前言
這篇小論文原屬于我無力完成的一部更大部頭的作品,我早放棄了這個大部頭作品的寫作。在其中可以單獨提取出來的各種片斷中,這本書是最長的,好象也是最不值得公布于眾的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已毀去了。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
從人本身出發研究法律的可能形式,我想研究一下在公民社會秩序中是否存在任何合法的和可靠的管理原則。在此研究中,我會盡量地把權利所允許的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
我想直接切入主題而不先證明其重要性。台灣小說網
www.192.tw既然我在講政治,人們會問我到底是統治者還是立法者;我的回答是我兩者都不是,也正因如此,我才要來談政治。否則,我就不會浪費時間光說不做了;我要不就付諸實踐,要不就保持沉默。
生為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並作為主權者譯注1的一員,不論我的小小一票對公眾事物的影響是多麼卑微,這種發言權給我以足夠的責任感來研究這些事物。從我對政府政制的思考和研究中,每每我都挖掘出新的理由,讓我更愛我自己祖國的政府。--------譯注1sn主權者在盧梭是一個整體的概念,不是世俗意義上的統治權的意思。盧梭自號日內瓦公民,但日內瓦當時並不自由。後來,盧梭本人就因社會契約論公民宗教一節而被取消了日內瓦國籍。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一章
本書的研究主題
人生而自由,然而他自此處處背負著鎖鏈。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但是他只是比他人更為不自由的奴隸。為什麼會是這樣我不知道。是什麼使它成為合理那是我相信可以回答的問題。
如果我只考慮力量和其產生的後果,我會說“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認了服從了,暴力算達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夠砸碎這種鎖鏈並付諸行動,暴力的結果就更妙了,因為,人民憑著暴力奪回了他們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這里,或者自由的奪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但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這種權利既然不能來自自然,它就必須基于一些約法三章。問題是這種約法的內容。首先,我得進一步闡明我剛說過的一切。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二章
第一種社會
所有人類社會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會形態,是家庭︰即便如此,子女對父親的依賴只是為了生存。一但這一需求不復存在,子女對父親的服從和父親對子女的照顧這雙重責任就都解除了,他們從此成為**的個體。如果他們還要繼續生活在一起,就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出于自願的了。家庭從而就成了一種約定。
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對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擁有唯一的決斷,他因此成為自己的主人。
因此,可以說家庭是政治社會的第一模式︰父之于統治者,子女之于百姓草民;他們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但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棄了自由。其間唯一的差別是,家庭中,父對子的呵護贏得衷心的愛;而在國家,統治者有的只有發號施令的痛快,但沒有對百姓的愛。
葛羅休斯譯注1以奴隸為例來否認人的權力是為了被統治的草民的利益。他的邏輯的老套是把權利建立于存在的事實之上原注1。就算有人用更邏輯的推理方法,其結論都不會對暴君更加有利。
根據葛羅休斯,到底是人類屬于某百來號人,還是這百來號人屬于人類,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貫穿其全書,他好象是傾向于前一觀點,也就是霍布士譯注2的觀點。于是,人類被分成了若干牛群,每群都有一個統治者來看守,並最終宰割吞食他們。
既然牧人天然優越于牛群,人的牧者-統治者,也就天然優于其治下的人民。如菲羅philo之言,這就是卡里古拉大帝譯注3的邏輯。如此類推的結論就是,要麼王者是神氏,要麼百姓是牲口。
卡里古拉大帝的思維和葛羅休斯霍布士如出一轍。在他們之前,亞里斯多德也說人是天生不平等的,有人生而為奴,有人生而為主。
亞里斯多德當然是對的,只是他錯把結果當成了原因。身處奴隸制中的人理所當然生而為奴。奴隸在其鎖鏈中失去了一切,包括他們向往自由的願望;他們愛自己的枷鎖,就象尤里西斯ulysses的伙伴愛好自己的野蠻原注2。如果天生的奴隸還能夠存在,就是因為曾幾何時有過被迫的奴隸。暴力產生了第一代奴隸;而他們的怯懦成全了奴隸制。
我還沒有說亞當王或諾亞大帝譯注4,清本還源之下,他算是三大君王國之父,三國象撒旦的子嗣一樣瓜分了世界;有些學者還能認出自己和他們的出身淵源。對此我得有所節制,因為我也是這三大君王國的直親後裔,好象還是那較長的一族,可有誰能用這些名目來立我為人類之合法帝王呢僅管如此,不能否認亞當曾主宰過世界,誠如魯賓孫曾主宰過他的小島,只要他是小島唯一的居民;如此帝國的好處就是王國在其治下沒有反叛、戰爭、或陰謀。--------原注1學來的對公共權利的研究往往是過往濫調的歷史;對他們的學習太過深入是毫無好處的迷戀。論法國對鄰國關系中的利益,arquis dargenson。這正是葛羅休斯的做為。原注2參看plutarch的短文思考的動物。譯注1grotius,公元1583-1645。荷蘭哲學家,著有戰爭和平之法則。譯注2hobbes,公元1588-1679。英國哲學家,他關于社會契約的學說,引起其他哲人如洛克、斯賓若莎、盧梭的進一步研究。盧梭在此對hobbes的批判並不符合事實。譯注3aligula,公元12-41。羅馬皇帝。在位三年,因殘暴無度被刺。譯注4此論是針對某種理論,認為君主之王權可以導自聖經舊約中之亞當。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三章
至強者的權利
至強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轉變成為權利,他人的服從轉變成責任,唯此,它才能真正的至強,才能維護它的長治久安。因此,至強者的權利,雖然听來帶著反諷,被認為是現實中的一個基本準則。但是此說之真正含義又是如何在力量中我看不出它如何能導致任何道德。面對暴力而讓步不過是一種必需而已,其中沒有意願;至多,那是一種審慎。它又如何能成為責任
不妨假設此種所謂“權利”是存在的。我要說從此不能導出任何有意義的東西。如果暴力產生權利,結果就要隨著原因而改變︰任何比第一個強權更強大的暴力就可接過這種權利。一旦反叛而不會受罰,就得以合法的反叛,既然至強者掌握著真理,人就必須盡力地變得強大起來。一個隨著力量而消長的權利,這會是什麼東西嘛如果人是被迫服從的,他沒有任何義務這樣做。顯然,“權利”一詞不為力量帶來任何新的東西;從此角度上,它毫無意義。
“服從暴力”。如果這說的是“讓步于暴力”,這樣的格言雖然膚淺,還可說是放之四海而皆準。一切力量來自于上帝。我承認;但一切病痛也是源自上帝。難道我們就因此不能請醫生了嗎如果我在森林里為匪徒所攔,被迫給其以金錢,要是我還能保住這些錢,我是否還有道德義務把錢送給匪人呢畢竟,槍口之下也是一種暴力。
因此,我們應該有一個共識,暴力並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我們又回到了我原來提出的問題。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四章
奴隸制度
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的任何合理的權威就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相互約定。
葛羅休斯認為,既然個人可以放棄自由而為某一主子的奴隸,為什麼整個人民就不能放棄自由而成為某一君主的臣民這里,有著太多模稜兩可的詞匯。我們就只來搞清楚“放棄”的含義。在此上下文中,它意味著“給予”或者“出賣”。一個要做別人奴隸的人並不能把自己給予別人;至少是為了自己的生存,他是出賣了自己。但是人民為什麼要出賣自己呢君主可並不能保障臣民的生存,事實上君主的力量來自其臣民,如拉貝萊斯rabelais之言,君王所依者眾。難道臣民們是為了君主把自己財產拿走才把自己給予了君主如果是這樣,我可看不出他們何以維生
有人會說**的君主可以保障臣民的安全。當然了;但是如果**君主的個人野心為其帶來了戰爭,如果**君主無底的貪欲和他的官僚的騷擾帶來的壓迫遠過于人民自己的糾紛,如果這樣的和平成了一種慘狀,人民到底是撈取到些什麼呢牢獄中的生活也是和平的,難道說和平就能使得牢獄成為夢寐以求的東西嘛囚禁在塞克路普斯yclops洞穴中的希臘人可是活得和平安樂,等待他們的卻是任人宰割的命運。
說人可以把自己給予而不必任何好處,這是荒謬無理的。這樣的行為之非法無效,因為此事只有瘋子才能做得出來。用此來描述一個人民,就是認為這個人民整個的都瘋了,瘋狂可帶不來權利。
就算個人可以放棄他自己的自由,他也不能放棄他子女的自由。他們生而為人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只屬于他們自己,無人有權將之剝奪。在他們成年前的歲月里,其父可以為了他們的生存以他們的名義來行事,但他不能無條件不可改變的把子女給予他人,如此行為是違反自然超出父權的。因此,任意一個政府如果是合法的,每一代人就必須能夠自由地選擇接受或拒絕它;可如此一來,政府也就不能是任意的了。
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放棄一切的人是得不到任何回贖的。如此的放棄違背人性,當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準則。最後,一個約定如果是以一方的絕對權威和另一方面的絕對服從為條件,它只能流于空洞和自相矛盾。如果彼一方號稱擁有主宰一切的權力,任誰又能夠對他有听從的義務其實,僅僅是這種沒有互惠的單一條件,就足以使所有約定失效了。既然我的奴隸的一切都屬于我,他還有什麼權利來反抗我他的權利都是我的,自己反抗自己的權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