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类推为依据时间所有三种形相,规定现象在时间中存在之单纯原理,此三种形相即与时间自身之关系所视为量存在之量、即延续者、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继续的系列者、及最后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一切同时共在之总和者。小说站
www.xsz.tw此种时间规定之统一,全为力学的。盖时间不能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规定“一切存在之位置”者。此种规定,实不可能,诚以绝对时间不能成为知觉现象能与之对立之对象。对于每一现象规定其在时间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规律,惟由此种规律,现象之存在始能获得关于时间关系之综合的统一;因之此种规律,实以一种先天的方法规定位置,且对于一切时间皆有效者也。
所谓“自然”,就其经验的意义言,吾人指为依据必然的规律,即依据法则之现象联结就现象之存在而言。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种法则,且此等法则皆为先天的。经验的法则仅由经验始能存在,亦惟由经验始能发见之,此实“经验自身由之始成为可能之基本的法则”之结果。故吾人之各种类推实为在仅表示时间在时间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内与统觉统一此种统一仅在依据规律之综合中可能者之关系之某种典型下描写在一切现象联结中所有之自然之统一。要而言之,类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现象皆在且必须在一自然中,盖若无此种先天的统一,则经验之统一,以及经验中对象之规定,皆将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验的自然法则中所用之证明方法,以及此类法则所有之特殊性质,应有一注释,此注释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证明智性的同时又为综合的命题之一切企图所应遵从之规律,自必亦极为重要。吾人如企图独断的证明此等类推;盖即谓吾人如企图自概念以说明以下之点即一切存在之事物仅在永恒之事物中见之,一切“事件”皆以其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中之某某
事物为前提,以及在同时共在之杂多中所有种种状态皆依据规律,同时存在“相互之关系”中,因而在共同相处关系中,则吾人之一切劳力殆为虚掷。诚以纯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则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绝不能自一对象及其存在以进展至别一对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但此外有一所可采择之方法,即研讨所视为“一切对象此等对象之表象,对于吾人如有客观的实在性最后必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知识,即经验之所以可能。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经验其本质方式由“一切现象之统觉之综合的统合”所成吾人先天的发见现象领域中一切存在之“完全的必然的时间规定”之先天的条件,无此先天的条件,则即时间之经验的规定,亦不可能。吾人又在其中发见先天的综合统一之规律,由此等规律吾人始能预测经验。盖因缺乏此种方法,且由妄信“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所推为其原理之综合命题”,可以独断的证明之,故时时企图虽常无效欲得一“充足理由之原理”之证明。又因范畴之指导线索此为唯一能启示悟性中所有之一切间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迄今犹付缺如,故无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种类推此二种类推虽常习用之而不自觉。
1第一版
共同相处关系之原理
一切实体,在其同时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彻底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即在彼此交相作用中。
2此为第二版所增加者。
四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一在直观中及在概念中,凡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合者,为可能的。
二凡与经验之质料的条件即与感觉相结合者,为现实的。
三在其与现实的事物联结中,凡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条件规定之者,为必然的即其存在为必然的。栗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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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形相之范畴具有此种特质,即规定一对象时,并不丝毫扩大此等范畴作为宾词与之系属之概念。此等范畴仅表现概念与知识能力之关系。乃至当一事物之概念已极完备时,我仍能研问此对象仅为可能的,抑或又为现实的,如为现实的,是否又为必然的。由此在对象自身中,并无新增之规定为吾人所思及;其问题所在,仅为对象及其所有一切规定如何与悟性及悟性之经验的使用、经验的判断力、以及在应用于经验时之理性等等相关系耳。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过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等概念在其经验的使用中之说明耳;同时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范畴于其纯然经验的使用,而不容许其先验的使用。盖此等范畴若非具有纯粹逻辑的意义,分析的以表现“思维之方式”,而与事物之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相关联,则必与知识之对象惟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可能的经验及其综合的统一有关。
事物之可能性之公准要求事物之概念应与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一致。但此公准即普泛所谓经验之客观的方式包含对象之知识所必须之一切综合。包含综合之一概念,其综合如不属于经验,即或为来自经验者在此种事例中为经验的概念或为普泛所谓经验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在此种事例中则为纯粹概念,则此概念应视为空洞而与任何对象无关者。在后一事例中即为经验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者,其概念仍属于经验,以其对象仅能在经验中见之。
盖由先天的综合概念所思维之对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构成“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方式”之综合中求之,试问吾人将从何处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须不包有任何矛盾,固为一必需之逻辑条件;但此绝不足以规定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即绝不足以规定“由概念所思维此一对象”之可能性。例如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概念,其中并无矛盾,盖因二直线之概念及此二线连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图形之意义。故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不可能性,并不起于概念自身,而与空间中图形之构成有关,即其不可能乃起于空间及其规定所有之条件耳。但此等条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可能的事物者,盖因此等条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
吾人今将进而说明此“可能性之公准”之广大效用及影响。我若表现一为永恒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变易之事物皆属于其状态,顾我绝不能自此种概念以知此一种类之事物为可能的。我又或表
现某某事物之性质如是,即此事物设定,则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继之而起,此确思维之而无矛盾者;但此种思维,并无方法使吾人能判断此种性质因果作用是否应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见之。最后我能表现如是性质之繁异事物实体,即一事物之状态常负有其他事物状态中之某某结果,且此种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绝不能自此等概念仅含有任意的综合者以规定此一种类之关系是否能属于任何可能的事物。仅由此种事实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现一切经验中所有之知觉关系,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其先验的真理,此真理虽不能脱离“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及对象惟在其中始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之综合的统一”之一切关系,但实离经验而**者也。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显于吾人之知觉质料,以构成实体、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无经验自身所产生之联结范例,则吾人殆陷于空想,绝不见其有丝毫可能性之征候,盖吾人既非直接自经验获得此等概念,在构成此等概念时,又不以经验为吾人之训导。小说站
www.xsz.tw此等空想的概念与范畴不同,其能获得可能性之性格并不视为一切经验所依据之条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仅后天的得之,即视
为由经验自身所授与之概念。故其可能性或为后天的经验的所知者,或绝不能知之者。一实体当永恒在空间中而不占有空间如某某等所欲倡议之物质与思维体间之中间物,直观的预知未来非仅推论之特殊最高心力,及与他人交换思想不问其隔离如何之远之心力云云,皆为“其可能性全无根据”之概念,盖此等概念不能依据经验及经验中所已知之法则;无此种经验的证实,此等概念乃思维之任意联结,虽无矛盾,实不能主张其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权利,即对于吾人宣称所思维之一类对象并无主张其可能性之权利。至关于实在,吾人不借经验之助,显然不能具体的思维之。盖实在与感觉即经验之质料相结合,而非与吾人对之能一如所欲诉之任意空想之一类关系方式相结合。
但我此处姑置其可能性仅能自经验中之现实性而来,一切事物不问唯就由先天的概念而来之事物可能性言之;我仍主张此等事物之可能性,决不能自此种概念之自身证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客观的条件时证明之。
一三角形之可能性似能自其概念自身其概念确为**于经验之外者知之,盖实际吾人固能完全先天的与此概念以对象,即能构成此三角形。但以此仅对象之方式,故仍为纯然想象力之所产,其对象之可能性,仍属可疑。欲规定其可能性,须有较此以上之某某事物,即此种图形除经验之一切对象所依据之条件以外,绝不能在任何条件下思维之。空间乃外的经验之先天的方式条件,以及吾人由之在想象力中构成三角形之方式的综合,正与吾人自现象在一现象感知中在构成其经验的概念中所行使之综合相同云云,此等意见乃唯一使吾人能以事物可能性之表象与事物之概念相联结者。事与此相同以连续量之概念乃至普泛所谓量之概念皆为综合的,故此种量之可能性绝不能自概念自身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中对象所有规定之方式的条件时始能明之。诚以吾人如欲求与此等概念相应之对象,不在对象所唯一由之授与吾人之经验中求之,则将在何处求之吾人固能先于经验自身,纯由参照经验中任何事物由之始被规定为对象之方式的条件,认知事物之可能性而识别之,故能完全先天的知之。但即如是,亦仅与经验相关及在经验之限界中而可能者也。
与视为现实的事物之知识有关之公准,并不要求其存在应属已知之对象之直接的知觉因而并不要求吾人所意识之感觉。惟吾人所必需者,乃依据经验之类推此为设定普泛所谓经验中所有一切实在的联结之范围者“对象与某某现实的知觉之联结”之感知耳。
在事物之纯然概念中,并无其应发见之存在标识。盖概念虽完备至“以之思维事物在其所有一切内的规定,并无一欠缺不再别有”所需,但存在则与此一切无关,与存在有关者仅在此种事物是否如是授与吾人,即其知觉能先于概念如须如是时之问题耳。盖概念先于知觉,指示概念之纯然可能性;“其提供内容于概念”之知觉,实为现实性之唯一标识。但若概念依据其经验的联结类推之原理,与某某知觉相结合,则吾人亦能先于此事物之知觉,即在比较的所谓先天的方法,认知事物之存在。诚以事物之存在与一可能的经验中吾人所有知觉相结合,吾人自能在可能的知觉之系列中及在类推之指导下,使自吾人现实之知觉转移至所探究之事物。是以自被吸铁粉之知觉,吾人知贯彻一切物体之磁质之存在,此虽吾人所有机官之组织阻止吾人对于此种磁质媒介体之一切直接知识。吾人之感官如更精美,则依据感性之原理及吾人所有知觉之联结,自亦能在经验中到达关于此物质之直接经验的直观。今以吾人所有感官之粗杂,绝无术决定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是以吾人关于事物存在之知识所及者,仅在知觉及其依据经验的法则进展所能及之范围。吾人如不自经验出发,或不依据“现象之经验的联结之法则”进行,则吾人所推度所探究任何事物之存在,仅为浮夸不实之事而已。但观念论则竭力反对此等间接证明存在之规律;故此为驳斥观念论最适当之处。
驳斥观念论
观念论此处指实质的观念论而言乃宣称在吾人以外空间中所有对象之存在,或为可疑及不能证明者,或为虚伪及不可能者云云之理论是也。前者为笛卡尔descartes之疑问的观念论,以为仅有“我在”之唯一经验的主张,为确实不可疑者。后者为白克莱berkeley之独断的观念论。白克莱以为空间及“以空间为其不可分离之条件”之一切事物,乃其自身即为不可能之事物;故视空间中之事物,纯为空想之物。如以空间解释为必须属于物自身之一种属性,则独断的观念论,自为不可避者。盖若如是,则空间及以空间为其条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虚构之物。顾此种观念论所依据之根据,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为吾人所倾覆矣。至疑问的观念论则并无如是主张,仅力谓除吾人自身之存在以外,无能力由直接的经验证明任何存在,此种观念论在其未发见充分证据以前,不容有决定的判断之限度内,固极为合理而合于“思维之一贯的哲学的方法”。故所须之证明,必须明示吾人对于外的事物,不仅想象,实具有经验;但除由证明“笛卡尔以为不可疑之内的经验,亦仅在假定有外的经验而可能者”以外,则此种证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定理
我自身存在之单纯意识但经验的所规定者,证明在我以外空间中对象之存在。
证明
我意识我自身之存在,为在时间中所规定者。顾时间之一切规定,皆以知觉中某某永恒事物为前提。但此永恒者不能为在我内部之某某事物,盖我在时间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规定,仅由此永恒者。故此永恒者之知觉,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我知觉其在我以外现实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今以我在时间中存在之意识,必然与“此时间规定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意识相结合;故此意识必然与其为时间规定之条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联结。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识同时即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识。
注一、在以上之证明中,可见观念论之所戏弄者,返报之于其自身,且其食报亦极为公平。盖观念论主张唯一之直接的经验为内的经验,吾人仅能由此内的经验以推论外的事物且此种推论与吾人自所与结果以推论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仅在不确实之方法中推论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误归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已说明外的经验实为直接的,以及内的经验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识而为吾人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此外的经验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为表现能伴随一切思维之意识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观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关于此主观之任何知识,故亦不包括任何经验的知识,即不包括此主观之经验。盖在经验,则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维以外,吾人尚须有直观,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则尚须有内的直观,此主观必须就内的直观即时间规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规定此主观,则外的对象绝不可缺;因而谓内的经验自身之可能,仅为间接的,即仅由外的经验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认知能力在经验中即在时间规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与此定理相合。不仅吾人除由其与空间中之永恒者相关之“外的关系中之变易”运动,例如与地球上之对象相关之太阳运动以外,不能知觉时间中之任何规定,且吾人所能以实体概念根据其上之永恒者所视为直观者亦除物质以外,别无所谓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经验得来,乃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时间规定之必然的条件,亦即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规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内感之规定。在“我”之表象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并非直观,纯为一思维的主观自发性之智性的表象。故此“我”并不具有丝毫直观之宾词,此种宾词所视为永恒者,能用之为内感中时间规定之所依者。正与不可入性用为物质之经验的直观之所依者之方法相类。
注三、关于自我具有一定内容之意识其所以可能,须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并不自此事实即能推断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观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盖外物之表象,颇能纯为想象力之所产如在梦中及幻想中。此种表象纯为以前所有外的知觉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觉,则如以上所说明,仅由外的对象之实在而可能者。吾人此处所欲证明者,乃普泛所谓内的经验仅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而可能之一点耳。至某一经验是否纯为想象的,则必自其特殊之规定及由其与一切实在的经验之标准相合而辨知之者也。1
1此一段结论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最后关于第三公准,其所关涉者乃存在中之实质的必然性,而非概念联结中之纯然方式的逻辑的必然性。盖因感官之任何对象之存在,不能完全先天的知之,而仅比较为先天的,与其他先已授与之存在相关而认知之;且即如是,又因吾人仅能到达所视为“必须包含在经验之前后联结中某一部分内”此所与知觉即经验之一部分之一类存在,故存在之必然性,绝不能自概念知之,而仅由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法则与已知觉者相联结而认知之。顾除依据因果律自所与原因而有结果之存在以外,无一存在能知其为必然在其他所与现象之条件下而存在。故吾人所能知其必然存在者,非事物实体之存在,仅此等事物所有状态之存在;而事物状态之存在所有此种必然性,吾人仅能自知觉中所与之其他状态,依据因果之经验的法则认知之。因之可谓为必然性之标准,唯存在可能的经验之法则中,此即“一切发生之事物,由其在现象领域中所有之原因,先天的规定之”云云之法则。于是吾人所知之必然性,仅为自然中其原因已授与吾人所有此等结果之必然性,而“存在”中所有之必然性性质,不能推广至可能的经验领域以外,且即在此领域中,亦不能适用于“所视为实体之事物”之存在,盖实体绝不能视之为经验的结果一即不能视之为出现及发生者也。故必然性仅与合于“因果之力学的法则”之现象关系,及根据此法则能先天的自一所与存在因推论至其他存在果之可能性等相关。“一切发生之事物,假设为必然的”云云,乃使世界一切变化从属一法则即从属必然的存在之规律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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