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封禪書集解徐廣曰︰“應劭雲︰武帝令樂人侯調始造此器。栗子網
www.lizi.tw”王應麟急就篇補注三引同文選箜篌引注引應劭漢書注︰“
使樂人侯調作之,取其坎坎應節也,因以其姓號名曰坎侯。”宋書樂志一︰“空侯,初名坎侯。武帝賽滅南越,祠太一後土,用樂,令樂人侯暉依琴作坎侯,言其坎坎應節奏也。侯者,因工人姓爾,後言空,音訛也。”舊唐書音樂志二︰“箜篌,漢武帝使樂人侯調所作,以祠太一。或雲侯輝所作。其聲坎坎應節,謂之坎侯,聲訛為箜篌。或謂師延靡靡樂,非也。舊說亦依琴制,今按其形,似瑟而小,七弦,用撥彈之,如琵琶。豎箜篌,胡樂也,漢靈帝好之,體曲而長,二十有二弦,豎抱于懷,用兩手齊奏,俗謂之擘箜篌。鳳首箜篌,有項如軫。”樂府古題要解下︰“舊史稱漢武帝滅南越,祠太乙後土,令樂人侯暉依琴造坎侯,言坎坎節應也,侯,工人之姓,因曰坎侯,後訛為箜篌也。”樂府解題︰“漢武滅南粵,令樂人侯暉依琴造坎,音坎坎應節,以侯姓名坎侯。”古今事物考五︰“風俗通︰漢武帝令樂人侯調,依琴作坎侯。杜佑曰︰其聲坎坎應節,故曰坎侯,訛為空侯。侯者,因樂人姓也。”
﹝八﹞ 釋名釋樂器︰“箜篌,蓋空國之侯所存也。”通鑒漢紀三十六注引世本︰“空侯,空國侯所造。”段安節樂府雜錄︰“以其亡國之音,故號空國之侯。”是又一說也。
﹝九﹞ 小雅伐木文。
﹝一0﹞俞樾茶香室叢鈔一︰“按此,知詩所謂坎坎鼓我者,鼓琴鼓瑟皆是,毛傳無文,鄭箋雲︰為我擊鼓坎坎然。非古義也。詩鼓我與舞我同,鼓非樂器也,琴瑟皆可鼓,何必擊鼓乃謂之鼓乎”
箏
謹按︰禮樂記︰“箏﹝一﹞五弦,築身也。﹝二﹞”今並、涼﹝
三﹞二州箏形如瑟,不知誰所改作也﹝四﹞。或曰︰秦蒙恬所造﹝五﹞。
﹝一﹞ “箏”字原脫,據拾補校補。
﹝二﹞ 拾補雲︰“宋書樂志引箏,築身而瑟弦。”錢大昕曰︰“案通鑒注卷六十引雲︰箏,秦聲,五弦築身。箏者,上圓象天,下平象地,中空象**,弦柱十二,擬十二月,乃仁智之器也。下接今並、涼雲雲。”器按︰群書通要丁二引雲︰“箏者,上圓象天,下平象地,中空準**,弦柱十二,準十二月,乃仁智之器也。”是元人所見本,俱有此文。又此所引樂記,乃佚禮文,說已見前。說文︰“箏,鼓弦築身樂也。”從御覽五七六引初學記十六引“
箏,秦聲也,或曰︰蒙恬所造”,在“五弦築身”前,又事物紀原二引作“箏,秦聲也,而五弦,今十三弦,不知誰作”。今本脫“箏秦聲也”句。史記李斯傳︰“夫擊甕叩,彈箏搏髀,而歌呼嗚嗚快耳目者,真秦之聲也。”隋書音樂志︰“箏,十三弦,所謂秦聲,蒙恬所作也。”據此,則此文“五弦”上當補“秦聲”二字,“築身也”下,當補元人所引“上圓象天”一段。
﹝三﹞ 事始“涼”誤“梁”。
﹝四﹞ 器案︰御覽五七六引此下尚有“按京房制五音,唯加瑟十三弦,此乃箏也,今雅樂箏十二弦也,他樂皆十三弦,如箏稍小,曰雲和,樂府不用”四十字。
﹝五﹞ 文選箏賦注引無“秦”字。倭名類聚鈔六引作“神農造箏,或曰蒙恬所造,秦聲也”。宋書樂志一、初學記十六、書鈔一一0、御覽五七六引傅玄箏賦序類聚四四引作傅子︰“箏,秦聲也,以為蒙恬所造。今觀其器,上圓象天,下平象地,中空準**,弦柱擬十二月,體合法度,節究哀樂,設之則四象在,鼓之則五音發,斯乃仁智之器,豈蒙恬亡國之臣所能關思哉。栗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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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
謹按︰太史公記﹝一﹞︰“燕太子丹遣﹝二﹞荊軻欲西刺秦王,與客送之易水,而設祖道,高漸離擊築,荊軻和歌,為濮上音﹝三﹞,士皆垂發涕泣﹝四﹞,後為羽聲,慷慨而索,瞠目,發盡上指冠。﹝五﹞荊軻入秦,事敗而死。漸離變名易姓﹝六﹞,為人庸保﹝七﹞,匿作于宋子﹝八﹞,久之,作苦,聞其家堂上﹝九﹞客擊築,伎癢﹝一0﹞不能毋﹝一一﹞出言,曰︰彼有善不善。﹝一二﹞從者告其主曰︰彼庸乃知音,竊言是非。家丈﹝一三﹞人作樂,召前使擊築,一坐稱美﹝一四﹞,賜酒;而漸離念久畏約,毋窮已時﹝一五﹞,乃退,出﹝一六﹞裝匣中築,與其善衣,更容貌而前,莫不驚愕,下與亢禮﹝一七﹞,以為上客,使擊築歌,無不涕泣而去者。宋子客傳之,聞于秦始皇,始皇召見,人有識者,乃高漸離;始皇惜其善擊築,重﹝一八﹞殺之,乃 其目﹝一九﹞,使擊築,未嘗不稱善,稍益近之。漸離乃以鉛置築木﹝二0﹞中,後進得近,舉築撲始皇,不中,于是遂誅。﹝二一﹞”
﹝一﹞ 見刺客列傳。
﹝二﹞ “遣”,徐本誤“達”。
﹝三﹞ 拾補據史記校作“為變征之聲”。
﹝四﹞ 拾補雲︰“發史作淚。”識語︰“淚是後人因下文發盡上指冠更之,無義。”案漢書中山靖王傳注︰“應劭曰︰燕太子丹,遣荊軻刺秦王,賓客祖于易水之上,漸離擊築,士皆垂泣,荊軻不能復食也。”亦不作“發”,當從拾補說校改。
﹝五﹞ 水經易水注引闞 稱︰“燕太子丹遣荊軻刺秦王,與賓客知謀者祖道,皆素衣冠送之于易水之上。荊軻起為壽,歌曰︰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復還。高漸離擊築,宋如意和之,為壯聲,士發皆沖冠,為哀聲,士皆流涕于此也。”然則所謂濮上之音即哀聲,羽聲即壯聲也。
﹝六﹞ 文選射獵賦注引作“變姓易名”。
﹝七﹞ 刺客列傳索隱︰“案謂庸作于酒家,言可保信,故雲庸保。 冠子曰︰伊尹保酒。”
﹝八﹞ 史記集解︰“徐廣曰︰縣名也,今屬鉅鹿。”冊府元龜九四八“作”作“依”。
﹝九﹞ 顏氏家訓書證篇、靖康緗素雜記二引“上”有“有”字。
﹝一0﹞“癢”,拾補曰︰“文選注引作養,乃正體。”
﹝一一﹞“毋”字原無,朱筠曰︰“文選射雉賦注引作伎養不能毋出言,顏氏家訓引此作伎癢不能無出言,據此應增一無字。”拾補曰︰“脫,選注有,顏氏家訓作無。”案靖康緗素雜記引作“伎養不能無出言”,今據朱、盧校補。
﹝一二﹞今史記“伎養”作“傍怠保 帳霞已翟唬骸鞍訃墾髡擼 稱浼慷 寡饕玻 且耘嗽郎滹 騁 疲和叫姆扯 墾鰲=袷芳遣 髖腔玻 蜃麼葆で荒 蕹鱍裕 俏 狀 次蠖 !卑肝難±釕譜 骸壩屑懇沼 言患墾 ! br />
﹝一三﹞“丈”,史記作“大”,單行本索隱作“丈”,冊府作“主”。
﹝一四﹞“美”,史記作“善”。
﹝一五﹞史記、冊府作“念久隱畏約無窮時”,索隱曰︰“約謂貧賤儉約,既為庸保常畏人,故雲畏約,所以論語雲︰不可以久處約。”器案︰索隱說是,史記秦始皇本紀︰“尉繚曰︰秦王為人,居約,易出人下。”義與此同。
﹝一六﹞拾補“出”下補“其”字。
﹝一七﹞史記汲黯列傳正義、漢書高紀下注引應劭曰︰“亢禮,長揖不拜也。栗子小說 m.lizi.tw”
﹝一八﹞文選喻巴蜀檄文注︰“重,難也。”本書窮通篇虞卿條︰“
魏齊聞信陵君之初重見之。”史記範雎傳“重”即作“難”。
﹝一九﹞史記集解︰“ 音海各反。”索隱︰“海各反,一音角,說者雲︰以馬屎燻令失明。”
﹝二0﹞“木”字,拾補雲︰“衍。”索隱曰︰“案劉氏雲︰鉛為挺,著築中,令重以擊人。”器案英人斯氏劫去唐寫本盧藏用春秋後語燕語第十注斯一四三九引應劭作“押中”,則“木中”當是“柙中”之誤。
﹝二一﹞此事又見戰國策燕策三、論衡書虛篇。器按︰史記高紀正義、漢書高紀下注引應劭,文選荊軻歌注引應劭漢書注,唐寫本盧藏用春秋後語注引應劭,急就篇王應麟補注引應劭,並雲︰“築狀似琴
一作“瑟”而大,頭安弦,以竹擊之,故名曰築。”今考應氏此篇釋樂器者,俱詳其性狀,惟此獨否,當據應注以補之也。
缶
謹按︰易稱︰“日之離,不鼓缶而歌。﹝一﹞”詩雲︰“坎其擊缶,宛丘之道。﹝二﹞”缶者,瓦器,所以盛漿﹝三﹞,秦人鼓之以節歌﹝四﹞。太史公記﹝五﹞︰“趙惠文王與秦昭王會于澠池,秦王飲,酒酣,曰︰寡人竊聞趙王好音,請奏瑟。趙王鼓瑟,秦御史前﹝六﹞曰︰某日﹝七﹞,秦王與趙王會飲,令趙王鼓瑟。藺相如前曰﹝八﹞︰竊聞秦王善為秦聲,請奏缶以相樂。﹝九﹞秦王怒不許﹝一0﹞。于是相如進曰︰五步之內,相如請得以頸血濺大王矣。左右欲刃相如﹝一一﹞,張目叱之,皆靡。于是秦王不懌,為一擊缶。相如顧召御史書曰﹝一二﹞︰秦王為趙王擊缶也。﹝
一三﹞”
﹝一﹞ 離卦文。
﹝二﹞ 陳風宛丘文。黃佐曰︰“缶,秦聲也,陳師從胡公于豐,眾習其聲以歸,國人化之。”
﹝三﹞ 史記藺相如傳集解、書鈔一一一引“漿”上有“酒”字。
﹝四﹞ 孔本書鈔此下有“象形也”三字,說文缶下雲︰“缶,瓦器,所以盛酒漿,秦人鼓之以節歌,象形。”即此所本。漢書楊惲傳注引應劭,文選報孫會宗書注引應劭漢書注,並雲︰“缶,瓦器也,秦人擊之以節歌。”漢書五行志中之下,師古注曰︰“缶,盎也,即今之盆。”演繁露四︰“應劭風俗通︰缶者,瓦器,所以節歌。”易曰︰日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楊惲傳︰擊缶而呼嗚嗚者,真秦聲也。由此言之︰擊缶者,皆擊之以節其歌,非缶而自能出聲也。”
﹝五﹞ 見藺相如傳。
﹝六﹞ 史記“前”下有“書”字,今此下文亦有“書”字,當據補。
﹝七﹞ 史記作“某年月日”。
﹝八﹞ 史記“曰”下有“趙王”二字。
﹝九﹞ 史記作“請奉盆秦王以相娛樂”,王念孫、張文虎據文選西征賦注、御覽五八四引改“奉”為“奏”,雲︰“奏,進也。”器按︰此文正作“奏”,王、張俱失引。
﹝一0﹞郎本“許”誤作“計”。
﹝一一﹞史記重“相如”二字,當據訂補。
﹝一二﹞史記“曰”下有“某年月日”四字。
﹝一三﹞御覽引史記作“趙王使秦王擊缶”。水經谷水注︰“谷水又東逕秦、趙二城南,世謂之俱利城。耆彥曰︰昔秦、趙之會,各據一城,秦王使趙王鼓瑟,藺相如令秦王擊缶處也。”案︰俱利城又見魏書地形志上、通典州郡七、元和郡縣志五、輿地廣記五、太平寰宇記五。
笛﹝一﹞
謹按﹝二﹞︰樂記︰“武帝時﹝三﹞丘仲之所作也﹝四﹞。笛者,滌也﹝五﹞,所以蕩﹝六﹞滌邪穢﹝七﹞,納之于﹝八﹞雅正也。﹝九﹞”長二﹝一0﹞尺四寸,七孔﹝一一﹞。其後又有羌笛,馬融笛賦曰︰“近世雙笛從羌起﹝一二﹞,羌人伐竹未﹝一三﹞及已,龍鳴水中不見己﹝一四﹞,截竹吹之音相似﹝一五﹞,剡﹝一六﹞其上孔通洞之,材﹝一七﹞以當t便易持﹝一八﹞,京君明賢﹝一九﹞識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君明所加孔後出,是謂商聲五音畢。﹝二0﹞”
﹝一﹞ 原注︰“ 同。”案禮記明堂位音義︰“笛本又作 ,音狄。”玉篇︰“ ,同笛。”
﹝二﹞ 拾補曰︰“脫禮字,下同。”識語曰︰“謹按︰劉子政校書,得樂記二十三篇,小戴記止斷取十一篇耳,仲遠所引當是樂器篇語,在余十二篇中,不當有禮字。鄭君周官注︰狸首在樂記。蔡中郎明堂論引樂記︰武王伐殷,為俘馘于京大室。都無
禮字可證也。”
﹝三﹞ 拾補雲︰“書鈔有工人二字。”按孔本無;事類賦十一、御覽五八0有。
﹝四﹞ 通典樂典四引“丘”作“邱”。禮部韻略二十三錫笛下曰︰“按說文︰七孔筒也。羌笛三五孔,風俗通雲︰武帝時丘仲所作。則以羌笛為丘仲作。”宋書樂志一︰“笛,案馬融長笛賦,此器起近世,出于羌中京房備其五音。又稱丘仲工其事。不言仲所造。風俗通則曰︰丘仲造笛,武帝時人,其後更有羌笛。三說不同,未詳孰實。”吳翌鳳燈窗叢錄二曰︰“風俗通曰︰笛,武帝時丘仲所作。非也,高祖初入咸陽宮,得玉笛長二尺三寸,二十六孔,銘曰昭華之 。在武帝前。”
﹝五﹞ 釋名釋樂器︰“ ,滌也,其聲滌滌然也。”
﹝六﹞ 初學記十六、類聚四四、書鈔一一一、事類賦、群書通要丁二引無“蕩”字。
﹝七﹞ 周禮春官笙師職 ,杜子春讀為蕩滌之滌。朱筠曰︰“文選馬融長笛賦注引此作滌蕩邪志。”案史記樂書︰“蕩滌邪穢。”
﹝八﹞ 書鈔無“之于”二字;類聚、文選注、事類賦、群書通要無“于”字。
﹝九﹞ 希麟續一切經音義四引作“笛,滌也,言滌去邪穢,納正氣也”,與此異。御覽五八0引樂書︰“笛者,滌也,丘仲所作,可以滌蕩邪氣,出揚正聲。”
﹝一0﹞“二”,拾補雲︰“初學記、書鈔皆作一,類聚無。”案︰甦軾李委吹笛詩馮注“二”作“一”,御覽、通志樂略二、事物紀原二無。
﹝一一﹞甦詩馮注引“七孔”作“六孔”。
﹝一二﹞案︰此句上,文選馬融長笛賦冠以“其辭曰”,李周翰曰︰“此丘仲所言之辭也。”李善曰︰“風俗通曰︰又有羌笛。然
讀為“然則”羌笛與笛,二器不同。”
﹝一三﹞“未”,從宋本、鐘本,余本俱誤“木”,朱筠曰︰“木當作未。”拾補校作“未”。
﹝一四﹞“己”原作“後”,朱筠曰︰“後當作己。”拾補校作“己”,長笛賦作“己”,今據改正。李善曰“己謂龍也。”
﹝一五﹞文選“音”作“聲”。舊鈔本李冶古今 五︰“季長謂龍吟水中不見羌人,羌人故得截竹吹之,以效其聲,而文選音注,大與此別,不見之見,音胡煉反,張銑注雲︰龍吟水中,不見其身。李善注雲︰己謂龍也。皆謂在水中不顯現其身,實違馬旨。”
﹝一六﹞劉良曰︰“剡,削也。”
﹝一七﹞“材”,文選作“裁”,同。
﹝一八﹞“持”,宋本、大德本、朱藏元本、仿元本誤作“特”,文選“t”作“ ”,“特”作“持”。夢溪筆談五︰“馬融笛賦雲︰裁以當 便易持。李善注雲︰ ,馬策也,裁笛以當馬 ,故便易持。此繆說也,笛安可為馬策。 ,管也,古人謂樂之管為 ,故潘岳笙賦雲︰ 內闢,余簫外逶。裁以當 者,余器多裁眾 以成音,此笛但裁一 ,五音皆具,當 之工,不假繁猥,所以便而易持也。”丹鉛錄襲用此說西溪叢語下駁存中說雲︰“據說文 、t並音張瓜反, 也,不聞以 為樂管。潘岳笙賦乃用t字,雲︰ t內闢。注雲︰修,長;t,大;闢,開也。自與 字不同,言羌人裁之以當馬策,言易執持,而復可吹也。”演繁露八︰“予案急就章曰︰吹鞭 課後先。唐韻曰︰ ,竹也。說文︰,吹筒也。玉篇亦曰︰,吹筒也,以竹為鞭,中空可吹,故曰吹鞭也。 即馬策,可以策馬,又可為笛,一物兩用,軍旅之便,故雲易持也。今行陣間皆有笛,即古吹鞭之制也,括豈不見急就章書,而臆立此難也耶”
﹝一九﹞“京君明賢”,拾補校作“易京君明”,蓋從文選也。初學記十六引長笛賦作“京房君明識音律”。
﹝二0﹞“畢”字原無,朱筠、盧文俱據文選補“畢”字,今從之。李善注︰“沈約宋書︰笛,京房備其五音。”
批把﹝一﹞
謹按︰此近世﹝二﹞樂家所作,不知誰也﹝三﹞。以手批把﹝四﹞,因以為﹝五﹞名﹝六﹞。長三尺五寸,法天地人與五行﹝七﹞,四弦象四時﹝八﹞。
﹝一﹞ 拾補曰︰“釋名皆從木。”器按︰它書引此,多作“琵琶”,琵琶,說文新附字。
﹝二﹞ 玉篇琴部、白帖十八、事物紀原二引“世”作“代”。
﹝三﹞ 朱筠曰︰“玉篇琴部引此作近代樂家所制,不知所造。”案︰書鈔一一0、類聚四四引“誰”下有“作”字。初學記十六、白帖、段安節琵琶錄、御覽三八三引作“不知所起”,事物紀原作“
不知其始”。
﹝四﹞ 宋書樂志一、意林作“琵琶”。通典樂四、舊唐書音樂志二、通志樂二、御覽作“以手琵琶之”。
﹝五﹞ 意林“為”作“得”。
﹝六﹞ 釋名釋樂器︰“枇杷,本出于胡中,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枇,引手卻曰杷,象其鼓時,因以為名也。”
﹝七﹞ 朱筠曰︰“玉篇琴部引作象三才五行。”
﹝八﹞ 初學記、類聚、御覽句末有“也”字。宋書樂志一︰“琵琶,傅玄琵琶賦曰︰漢遣烏孫公主嫁昆彌,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裁箏、築,為馬上之樂。欲從方俗語,故名琵琶,取其易傳于外國也。風俗通雲︰以手琵琶,因以為名。杜摯雲︰長城之役,弦而鼓之。並未詳孰實,其器不列四廂。”舊唐書音樂志二︰“琵琶,四弦,漢樂也。初,秦長城之役,有弦而鼓之者。及漢武帝嫁宗女于烏孫,乃裁箏、築為馬上樂,以慰其鄉國之思。推而遠之曰琵,引而近之曰琶,言其便于事也。今清樂奏琵琶,俗謂之秦漢子,圓體修頸而小,疑是弦之遺制。其他皆充上銳下,曲頸,形制稍大,疑此是漢制。兼似兩制者,謂之秦漢,蓋通用秦、漢之法。梁史稱侯景之將害簡文也,使太樂令彭雋 曲頸琵琶就帝飲,則南朝似無。曲頸者,亦本出胡中。五弦琵琶稍小,蓋北國所出。風俗通雲︰以手琵琶之。案舊琵琶,皆以木撥彈之,太宗貞觀中始有手彈之法,今所謂o琵琶者是也。風俗通所謂以手琶琵之,乃非用撥之義,豈上世固有o之者耶
竽
謹按︰禮記︰“管三十六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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