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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8節 文 / [法]孟德斯鳩/譯者孫立堅/孫丕強/樊瑞慶

    況下應選擇他人繼承。台灣小說網  www.192.tw

    在實行多偶制的國家,君主有很多子女,有些國家君主的子女比另外一些國家君主的子女要多,君主子女多的國家,人民無力供養君主的子女,于是這些國家就規定君主的子女不得繼承王位,而是由君主的姐姐或妹妹的孩子繼承王位2。

    君主子女特別多時會給國家帶來可怕的戰爭,而繼承順序將王冠戴在國王的姐姐或妹妹的孩子的頭上,則可以避免這樣的戰亂。國王姐妹的孩子的數目是不會超過只有一個妻子的國王的孩子的數目的。

    有些國家,出于國家的原因或宗教的訓誡,需要某一個家族永久執政。例如印度就是這樣,並由此產生了種姓上的嫉妒和沒有後代的恐懼。人們認為要使君主永遠具有王室血統,就應選擇國王姐妹的孩子繼承王位。

    總的格言是︰養育子女,是自然法的義務;給子女繼承權,則是政治法和民事法的責任。由此說來,世界上不同的國家對私生子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這些規定是隨著政治和民事法規的發展而變化的。

    第七節自然法的事物不應按宗教的箴言來決定

    阿比西尼亞人的封齋期長達五十天,封齋期極其艱苦,以至于封齋結束後很長一段時間,人們無法做事。土耳其人就不失時機地在封齋期過後進攻阿比西尼亞人,出于天賦的自衛權利,宗教應對此類的宗教活動加以限制。

    猶太人有嚴守安息日之規矩。而遵守安息日的規矩成了猶太民族的愚蠢行為,因為當敵人在安息日這一天向他們攻擊時,他們竟然不進行自衛還擊3。

    岡比西圍攻佩魯茲城時,把許多埃及人認為是神聖之物的動物放在第一線。守城部隊見之竟然不敢放箭。誰不清楚天賦的自衛權利是高于所有的宗教箴言的呢

    第八節應按民法原則處理的問題就不應按寺院法的原則來處理

    根據羅馬的民法,在神聖場所偷竊私人物品,僅按盜竊罪處罰。而按照寺院法,則應按瀆聖罪論處。寺院法注意的是犯罪地點,而民法注重的是偷竊事實。然而如果僅僅注重犯罪地點,那就不僅沒有考慮偷竊罪的定義和性質,而且也沒有考慮瀆聖罪的定義和性質。

    丈夫因妻子的不忠可以要求離異。在過去妻子也可以因丈夫的不忠而要求離異。這種習俗,違背了羅馬法規,然而卻被教會法庭所采用。教會法庭只看重寺院法的戒條。實際上,如果僅從純粹精神的觀念出發,從與來世相關的事物出發看待婚姻,夫妻雙方對婚姻的違背都是一樣的。然而所有各民族的政治和民事的法律都合理地將這二者區分開來。這些法律要求婦女有一定的節制並能禁欲,而對男性則無此要求。對于婦女來說違背貞潔,就等于拋棄了所有的美德。婦女違背了婚姻法規,就等于離開了她天然的依附狀態。因為大自然用明確的標記標明了婦女的不忠。還有,妻子的奸生子女也必然會成為其丈夫的子女,並成為丈夫的負擔。而丈夫的奸生子女則不會成為妻子的子女,也不會成為妻子的負擔。

    第九節應按民法原則處理的問題不能按宗教法規的原則來處理

    宗教產生的“至善盡美”的法律是以遵守這些法律的個人行為的完善為宗旨的,而並非以存在著被遵守的法律的社會狀態的完善為目的。而民法則恰恰相反,它是以普遍的人類道德的完善為宗旨,而並非以某個個人道德的完善為目的。

    所以,無論由宗教產生的觀念如何受人尊敬,都不能把它們看做是民法的原則。因為民法另有原則,那就是社會的普遍利益。羅馬人制定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共和國婦女的美德。小說站  www.xsz.tw這是一個政治制度。當君主制建立後,他們就在這個政治制度之上按照國民政體的原則制定了民事法律。基督教產生後,人們制定的新的法律很少同風俗的完美有關,而更多的是同婚姻的神聖性有關。人們不再從民事的角度考慮兩性的結合,而是從精神的角度來考慮兩性的結合。

    首先,按照羅馬的法律,丈夫若把被判有通奸罪的妻子再帶回家中,他將被視為其妻子淫蕩罪的同謀而受到懲罰。查士丁尼在另外一種意圖支配下,規定兩年後,丈夫可以前往修道院把妻子領回。

    早期的婦女,如果丈夫出征打仗,杳無音信,她們就能輕易地再婚,因為此時的婦女掌握著離婚的權力。君士坦丁的法律規定妻子應等待丈夫四年。四年後她就可以把離婚狀遞交給軍隊首長。她的丈夫日後歸來,不能指控她犯有通奸罪,但是查士丁尼規定,丈夫出征走後一段時間,妻子若沒有軍隊首長的證詞能證明其丈夫已經陣亡,她就不能再婚。查士丁尼的觀點是想說明婚姻的不可分開性。但是我們說,他的觀點太過分了。當有了一個消極的證據就足夠時,他卻提出要有一個積極的證據。他強人所難,非要證明一個身在遠方,歷經千劫萬難的人的命運。當人們能很自然地推斷丈夫死亡之時,他卻認定妻子有罪,即犯有背叛夫君罪。因為他使得婦女無法結婚,所以他觸犯了公眾的利益。因為他把婦女置于無數危險之中,所以他也觸犯了個人利益。

    查士丁尼的法律把夫婦同意進修道院列為離婚的原因之一,這完全背離了民法的原則。離婚的原因產生于婚前所未能預料到的一些障礙之中,這是很自然的。然而,保持貞潔的願望卻是能夠預見的,因為它就在我們的身上。這條法律使得婚姻關系很不穩定。然而就婚姻關系的性質而言,在一些狀況下婚姻應當是永恆的。這條法律觸犯了離婚的基本原則,那就是允許解除一個婚姻僅僅是希望締結另外一個婚姻。況且,就按宗教的觀念,這條法律也只是把人作為非祭祀時的犧牲品供奉給了上帝。

    第十節什麼場合應按民法所允許的去做而不按宗教法規所禁止的去做

    當一種禁止多偶制的宗教傳人一個實行多偶制的國家時,僅從政治上講,我們很難相信這個國家的法律能允許一位有好幾個妻子的男人信奉這種宗教,除非官府和丈夫能用某種方式恢復妻子們原來的身份地位,並給予賠償。如果不這樣做,這些妻子們的境遇將是十分淒慘的。她們雖然服從了法律,但卻被剝奪了最大的社會利益。

    第十一節人類法庭不應以來生法庭的箴言為規則

    基督教的僧侶們根據懺悔法庭的觀念,組建了調查法庭。這種法庭完全對立于所有的仁政,因此,它招致了大家普遍的憤慨。若不是那些建立這些法庭的人可以從人們的對立中獲得好處,這種法庭早就向這種對立讓步了。

    對所有的政體來說,這種法庭都是難以忍受的。在君主政體下,它造就的只是告密者和賣國賊;在共和體制下,它只能培養不誠實的人;而在**政體下,它同這個政體一樣具有極大的破壞性。

    第十二節續前

    這種法庭的一個弊端是,如果有兩個人同時被指控犯有同樣的罪行,那個拒不認罪的人被處以死刑,而那個認罪的人卻免遭刑罰。這種做法來源于寺院的思想觀念。在寺院里,否認自己有罪的人,被看做是死不悔改的人,應受到懲罰;而承認自己有罪的人,則被認為是有所悔悟,應予以拯救。但是這種同樣的區別與人類法庭是沒有關系的。栗子網  www.lizi.tw人的審判看的只是行為,它同人類只有一項約定,那就是無罪的約定。而神的審判看的是思想,它同人類有兩項約定,即無罪的約定和悔悟的約定。

    第十三節婚姻應何時遵循宗教法規,何時遵從民事法律

    在任何一個國家或任何一個時代,宗教介入婚姻的事經常發生。當人們認為某些東西不純潔或違法而又必不可缺時,人們就一定會把宗教請來。在一種場合下是讓宗教使它們合法化;在另一種場合下則是通過宗教來譴責它們。另一方面,婚姻又是人類一切行為中最令社會感興趣的事情,原本應由民法加以規定。

    所有與婚姻的性質、形式、締結良緣的方法及婚姻產生的後代繁衍等有關的東西,使各民族都明白了婚姻是上帝賜福于人類的物品。雖然婚姻與上帝不是總有關系,但婚姻卻依賴于上蒼的恩惠。所有這些都是宗教的管轄範圍。

    就財產而言,男女結合產生的後果,男女相互間的利益,以及所有與這個新的家庭,與產生這個家庭的家以及要由這個家庭產生的家庭有關的事情都屬于民法的管轄範圍。婚姻的一個主要目的是要消除不合法的變化,不穩定的男女結合。為了使婚姻具有確定性,所以,宗教賦予了婚姻宗教的特性,民法也賦予了婚姻民事的特性。因此,為了使婚姻有效,除了宗教的條件外,民法也可以提出其他條件。

    民法之所以具有這種權力,是因為民法所提出的正是對婚姻需要進行補充的文字說明,而並非是與婚姻相互矛盾的文字說明。宗教的法規要求婚姻有一些儀式,而民法希望婚姻須征得父親的同意。民法在婚姻的問題上比宗教法律多提了一點要求,但它沒有提出任何與宗教法律相對立的要求。

    由此我們得出一個結論,應當由宗教的法律去決定是否解除婚姻關系。因為,如果宗教法律認為婚姻關系不可解除,而民法則規定婚姻關系可以中斷,那麼二者不就互相矛盾了嗎

    有時,民法制定的有關婚姻的條款並非絕對必要。比如民法規定的這樣的條款,它並不撤銷婚姻關系,僅是對締結婚姻的人進行懲罰。

    羅馬的巴比恩法宣布︰凡此法禁止的婚姻為不正當婚姻,但僅僅是加以處罰。而根據馬爾庫斯安托斯的講話而制定的一條元老院法案則宣布這些婚姻全部無效。也就是說,婚姻、妻子、嫁妝、丈夫再也不存在了。民法應根據情況變化作出相應的決定,有時要注意修補缺陷,有時要防患未然。

    第十四節近親婚姻,什麼時候依從自然法,什麼時候依從民法

    關于禁止近親婚姻,這是一件十分細致的工作,應很好地確定關于這一問題自然法的終點和民法的。因此,要建立一些原則。

    兒子要同母親結婚,就會搞亂事物的秩序。兒子應無限地尊重母親,妻子應無限地尊重丈夫。如果兒子要同母親結婚,那就要把他們之間天然的身份地位推翻了。

    再有,大自然賦予婦女的生育時間要早一些,而給予男子的要晚一些,這樣,婦女結束生育期要早一些,而男子則要晚一些。如果母與子之間的婚姻可以成立,那麼出現的問題就是,這種婚姻男子一方的生育力十分旺盛時,而婦女一方則已不能生育了。

    父與女的婚姻也同母與子的婚姻一樣,也是違背自然法的。只不過是與自然抵觸的少一些而已,因為父與女的婚姻沒有上述兩項障礙。韃靼人就可以娶自己的女兒為妻,但不娶母親為妻4。這些我們在旅行家們所著的游記中都已看到了。

    父親監護子女的貞潔,這一直是極為自然的事。因為父親負有關心子女的婚嫁的責任,父親應力圖使子女身體健康,心靈純潔。對一切能激發子女良好願望的東西和宜于使子女產生溫情的東西均應保留。總想使子女保持良好風尚的父親肯定對一切能使子女墮落的東西有一種自然的厭惡感。人們將會說,結婚並不是墮落。但是在結婚前,應該說愛,應該求愛,應該引誘,令人憎惡的就是這個引誘。

    應當在教育和受教育兩者之間建立起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以避免各種墮落。即使是合法的原因,也是如此。這也是父親為什麼不允許要娶她的女兒的人在婚前陪伴他的女兒並與之親密相處的原因。

    對兄妹姐弟之間的**的厭惡也出于同一原因。只要父母親希望子女保持高尚的習俗,家庭純潔,以便使子女對一切可能導致他們發生男女兩性結合的事情產生憎惡,這就足夠了。

    出于同樣的根源,堂兄弟姐妹之間通婚也在禁止之列。在人類初期,也就是在那樣一個聖潔的時代,一個根本不知何為奢侈的時代,所有的下一代均生活在一個家庭里,並在這個家庭里娶嫁完婚5。一座小房子就可以居住一個大家庭。哥哥和弟弟的孩子,也就是說堂兄堂弟,被認做是兄弟,他們自己也把自己看做是兄弟6。因為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令人厭惡,那麼堂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也同樣令人厭惡7。

    這些理由如此強大,又如此合乎自然,以至于在整個世界,即便是在那些沒有任何交通往來的地區,這些理由都在發揮著作用。羅馬人並沒有告知台灣人,四等親以內通婚就是**;羅馬人也沒有把這些告訴阿拉伯人,他們也沒有把這些告訴馬爾底維人。

    即便有些民族沒有拋棄父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習俗,但是我們在本書第一章中就已經看到,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不總是遵循自己的規律的。誰能預料到呢宗教的思想觀念經常使人迷路。亞述人和波斯人娶自己的母親為妻,那是因為亞述人這樣做是想對西米拉斯表示宗教上的敬意;而波斯人這樣做是因為瑣羅亞斯得教教義偏愛這種婚姻8。埃及人娶自己的姐妹為妻,這也是埃及宗教狂熱的原因。埃及宗教把這種婚姻供奉給愛西絲女神,以表示對她的崇拜。由于宗教的精神就是讓我們盡力去做偉大而又困難的事情,所以,我們不能因為虛偽的宗教把某一事物奉為神聖的,就認為這件事是合乎自然的。

    禁止父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通婚以使家庭保持合乎自然的貞潔這一原則使我們可以發現什麼樣的婚姻應由自然法去禁止,什麼樣的婚姻應由民法來禁止。

    因為子女是居住在或被認為是居住在父親家中的。所以女婿和岳母、公公與兒媳,或與自己妻子的女兒均居住在一處。他們之間的通婚是自然法禁止的。在這種情況下,“意象”的效果同實在的效果是一樣的。因為實在的原因與“意象”的原因相同。民法不能也不應該同意此類婚姻。

    正如我已闡述過的,有一些民族堂表兄弟被視為親兄弟,因為他們平常總是同居一處。然而也有一些民族就沒有堂表兄弟同居一處被視為親兄弟的習俗。在前一類民族中,堂表兄弟姐妹通婚被認為不合自然法規,而後一類民族堂表兄弟姐妹通婚就不會被這樣認為。

    然而自然法不能成為地方性法規。所以當這類婚姻被禁止或被允許時,均應視情況由民法作出是禁止還是允許的裁決。

    女婿和兒媳,沒有必要也沒有習慣居住在一個家庭里,為保持家庭的貞潔也就無須禁止這兩者之間通婚。禁止或允許這兩者通婚的不是自然法,而是民法。民法將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各國的慣例作出規定。這些就是法律以風俗和習慣為依據的實例。

    根據一個國家固有的風俗習慣,當某些婚姻狀況與自然法所禁止的婚姻狀況相同時,民法就要禁止這些婚姻。如果狀況不相同民法就不會禁止此類婚姻。自然法的禁令是不變的,因為產生禁令的事物是不變的,即父親、母親和子女必須居住在一起。而民法的禁令卻具有偶然性,因為產生這些禁令的情況具有偶然性,堂兄弟姐妹及他人是偶然同居一處的。

    這也就闡述了莫伊茲的法律,也就是埃及人的法律為什麼允許女婿和兒媳通婚的原因,這樣的通婚在其他民族是被禁止的。

    印度允許此類婚姻有極其自然的道理。在印度,叔叔、伯伯和舅舅被視為父親,他們有義務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培養甥佷,並給甥佷完婚。這歸功于這個民族的特性,充滿善良和人道。這條法律或習俗又產生了另外一類婚姻,當妻子去世後,丈夫可以立即娶自己的妻妹或妻姐為妻。這樣的婚姻極其自然。因為丈夫的新人將會成為她的姐妹的子女的母親,而不是一位不公道的虐待子女的繼母。

    第十五節以民法原則為依據要做的事情不應用政治法的原則來處理

    因為人類放棄了他們天賦的**權而要生活在政治性法律之下,那麼人類也就放棄了天賦的財產共享權而要生活在民法的約束之下。政治性法律使人類獲得了自由,而民事法律使人類獲得了所有權。正如我們曾經說過的,自由的法律僅僅是國家實施統治的法律,因此凡是應該用有關所有權的法律裁決的東西均不能用自由的法律來裁決。說個人利益要服從于公眾利益,這是不合邏輯的推論。因為僅僅是涉及國家實施統治的問題上,也就是說涉及公民自由的問題時,這樣的情況才能發生。當涉及財產所有權的問題時,就不會產生這樣的推論。因為公共利益永遠是每個公民永恆不變所享有的,民法所賦予的所有權。

    西塞羅認定土地均分法是有害的,因為建立國家的目的僅是為了使每個人都能保存自己的財產。

    那麼,就應該建立一個準則,即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時,公共利益決不能通過政治的法律和規定來剝奪私人的利益,或者是削減最微小一部分的私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應嚴格地遵循民事法,而民事法就是所有權的保護神。

    因此,當公家需要某一個人和地產時,決不能利用政治法行事,而使用民法則能獲得成功。在民法那母親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都被認做是國家本身。

    如果一位行政官員想建造一座公共建築,一條新的馬路,他就應賠償人們的損失。此時的公家應以私人的身份去和另外一位私人交涉。如果可以強制一個公民將其產業出售給公家,並能剝奪民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不能強迫公民出讓財產”的重要權利,那的確就做得太過分了。

    毀滅了羅馬的民族在濫用了他們的戰利品後,自由的精神使他們回想起了公道的精神,他們有節制地推行那些最野蠻的權力。假如有人對此懷疑的話,就請拜讀一下十二世紀波瑪努瓦所著的關于法學的佳作吧

    和我們今天所做的一樣,在他那個時代,道路也需要養護。波馬努瓦說,如果一條道路已經無法養護了,那麼就在可能靠近舊路的地方修築一條新路。但是要向那些在這條道路上通行從而獲利的人征稅以補償業主們的損失9。當時,人們是用民法作出這一裁定的,然而今天,我們則是用政治法來作出同樣的裁決。

    第十六節應依照政治法的規則裁決的東西就不應依照民法的規則來裁決

    如果沒有把由國家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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