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法度。栗子小說 m.lizi.tw此四者乃是王者之要務,生民之所由。四者何先以律為首。豈不以取法之始,求天地之氣故也。孔子曰移風易俗,莫尚于樂。然則樂之所感,其致遠矣。今調音制樂,非律無以克和,然則律者樂之本也。臣前被敕理樂,與皇宗博士孫惠蔚、大樂祭酒公孫崇等考周官、國語及後漢律歷志,案京房法作準以定律,吹律以調絲,案律寸以孔竹,八音之別,事以粗舉。書既三奏,備在前文。臣年垂七十,日就衰頹,恐一朝先犬馬,竟無絲發之益,使律法長絕,遺恨沒世,是以ff 巢桓彝 = つ見崇,臣先以其聰敏精勤,有挈瓶之智,雖非經國之才,頗長推考之術,故臣舉以教樂,令依臣先共所論樂事,自作鐘磬志議二卷,器數為備,可謂世不乏賢。今崇徒教樂童書學而已,不恭樂事,臣恐音律一曠,精賞實難,習業差怠。轉乖本意。今請使崇參知律呂鐘磬之事,觸類而長之,成益必深。求持臣先所奏三表勘後漢律歷志,陛下親覽,以求厥衷,俱然易了。又著作郎韓顯宗博聞強識,頗有史才,粗解音律,亦求今時往參知。臣雖在外官,竊慕古人舉善之義,愚意所及,不能自己,雖則越分,志在補益,願不以言廢人。”詔許之。
景明四年,並州獲古銅權,詔付崇以為鐘律之準,永平中,崇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以 黍中者一黍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廣度黍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太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黍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末,未有諳律者。
歷者數之用,探靈測化,窮微極幽之術也。所以上齊七政,下授萬方。自軒轅以還,迄于三代,推元革統,厥事不一也。秦世漢興,歷同顓頊,百有余年,始行三統。後漢孝章世改從四分,光和中易以乾象,魏文時用韓翊所定,至明帝行楊偉景初,終晉朝,無所改作。司天測象,今古共情,啟端歸余,為法不等,協日正時,俱有得失。太祖天興初,命太史令晁崇修渾儀以觀星象,仍用景初歷。歲年積久,頗以為疏。世祖平涼土,得趙匪 所修玄始歷,後謂為密,以代景初。真君中,司徒崔浩為五寅元歷,未及施行,浩誅,遂寢。高祖太和中,詔秘書鐘律郎上谷張明豫為太史令,修綜歷事,未成,明豫物故。遷洛,仍歲南討,而宮車晏駕。
世宗景明中,詔太樂令公孫崇、太樂令趙樊生等同共考驗。正始四年冬,崇表曰︰“臣頃自太樂,詳理金石,及在秘省,考步三光,稽覽古今,祥其得失。然四序遷流,五行變易,帝王相踵,必奉初元,改正朔,殊徽號、服色,觀于時變,以應天道。故易,湯武革命,治歷明時。是以三五迭隆,歷數各異。伏惟皇魏紹天明命,家有率土,戎軒仍動,未遑歷事,因前魏景初歷,術數差違,不協晷度。世祖應期,輯寧諸夏,乃命故司徒、東郡公崔浩錯綜其數。浩博涉淵通,更修歷術,兼著五行論。是時故司空、咸陽公高允該覽群籍,贊明五緯,並述洪範。然浩等考察未及周密,高宗踐祚,乃用敦煌趙匪 甲寅之歷,然其星度,稍為差遠。臣輒鳩集異同,研其損益,更造新歷。以甲寅為元,考其盈縮,晷象周密,又從約省。起自景明,因名景明歷。然天道盈虛,豈曰必協,要須參候是非,乃可施用。太史令辛寶貴職司玄象,頗閑秘數;秘書監鄭道昭才學優贍,識覽該密;長兼國子博士高僧裕乃故司空允之孫,世綜文業;尚書祠部郎中宗景博涉經史;前兼尚書郎中崔彬微曉法術︰請此數人在秘省參候。小說站
www.xsz.tw而伺察晷度,要在冬夏二至前後各五日,然後乃可取驗。臣區區之誠,冀效萬分之一。”詔曰︰“測度晷象,考步宜審,可令太常卿芳率太學、四門博士等依所啟者,悉集詳察。”
延昌四年冬,侍中、國子祭酒領著作郎崔光表曰︰“易稱君子以治歷明時;書雲歷象日月星辰,乃同律度量衡;孔子陳後王之法,曰謹權量,審法度;春秋舉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又言天子有日官。是以昔在軒轅,容成作歷;逮乎帝唐,羲和察影,皆所以審農時而重民事也。太和十一年,臣自博士遷著作,忝司載述,時舊鐘律郎張明豫推步歷法,治己丑元,草創未備。及遷中京,轉為太史令,未幾喪亡,所造致廢。臣中修史,景明初奏求奉車都尉、領太史令趙樊生,著作佐郎張洪,給事中、領太樂令公孫崇等造歷,功未及訖,而樊生又喪,洪出除涇州長史,唯崇獨專其任。暨永平初,雲已略舉。時洪府解停京,又奏令重修前事,更取太史令趙勝、太廟令龐靈扶、明豫子龍祥共集秘書,與崇等詳驗,推建密歷,然天道幽遠,測步理深,候觀遷延,歲月滋久,而崇及勝前後並喪。洪所造歷為甲午、甲戌二元,又除豫州司馬。靈扶亦除蒲陰令。洪至豫州,續造甲子、己亥二元。唯龍祥在京。獨修前事,以皇魏運水德,為甲子元,兼校書郎李業興本雖不預,亦和造歷,為戊子元。三家之術並未申用。故貞靜處士李謚私立歷法,言合紀次,求就其兄 追取,與洪等所造,遞相參考,以知精粗。臣以仰測晷度,實難審正,又求更取諸能算術兼解經義者前司徒司馬高綽、駙馬都尉盧道虔、前冀州鎮東長史祖瑩、前並州秀才王延業、謁者僕射常景等日集秘書,與史官同檢疏密;並朝貴十五日一臨,推驗得失,擇其善者奏聞施用。限至歲終。但世代推移,軌憲時改,上元今古,考準或異,故三代課步,始卒各別。臣職預其事,而朽惰已甚,既謝運籌之能,彌愧意算之藝,由是多歷年世,茲業弗成,公私負責,俯仰慚 面。”靈太後令曰︰“可如所請。”
延昌四年冬,太傅、清河王懌,司空、尚書令、任城王澄,散騎常侍、尚書僕射元暉,侍中、領軍、江陽王繼奏︰“天道至遠,非人情可量;歷數幽微,豈以意輒度。而議者紛紜,競起端緒,爭指虛遠,難可求衷,自非建標準影,無以驗其真偽。頃永平中雖有考察之利,而不累歲窮究,遂不知影之至否,差失少多。臣等參詳,謂宜今年至日,更立表木,明伺晷度,三載之中,足知當否。令是非有歸,爭者息競,然後采其長者,更議所從。”
神龜初,光復表曰︰“春秋載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又曰履端于始,歸余于終,皆所以推二氣,考五運,成六位,定七曜,審八卦,立三才,正四序,以授百官于朝,萬民于野。陰陽剛柔,仁義之道,岡不畢備。由是先代重之,垂于典籍。及史遷、班固、司馬彪著立書志,所論備矣。謹案歷之作也,始自黃帝,辛卯為元,迄于大魏,甲寅紀首,十有余代,歷祀數千,軌憲不等,遠近殊術。其消息盈虛,覘步疏密,莫得而識焉。延昌四年冬,中堅將軍、屯騎校尉張洪,故太史令張明豫息蕩寇將軍龍祥,校書郎李業興等三家並上新歷,各求申用。臣學缺章程,藝謝籌運,而竊職觀閣,謬忝厥司,奏請廣訪諸儒,更取通數兼通經義者及太史,並集秘書,與史官同驗疏密,並請宰輔群官臨檢得失,至于歲終,密者施用。奉詔听可。時太傅、太尉公、清河王臣懌等以天道至遠,非卒可量,請立表候影,期之三載,乃采其長者,更議所從。又蒙敕許。于是洪等與前鎮東府長史祖瑩等研窮其事,爾來三年,再歷寒暑,積勤構思,大功獲成。栗子網
www.lizi.tw謹案洪等三人前上之歷,並駙馬都尉盧道虔、前太極采材軍主衛洪顯、殄寇將軍太史令胡榮及雍州沙門統道融、司州河南人樊仲遵、定州鉅鹿人張僧豫所上,總合九家,共成一歷,元起壬子,律始黃鐘,考古合今,謂為最密。昔漢武帝元封中治歷,改年為太初,即名太初歷;魏文帝景初中治歷,即名景初歷。伏惟陛下道唯先天,功邈稽古,休符告征,靈蔡炳瑞。壬子北方,水之正位;龜為水畜,實符魏德;修母子應,義當麟趾。請定名為神龜歷。今封以上呈,乞付有司重加考議。事可施用,並藏秘府,附于典志。”肅宗以歷就,大赦改元,因名正光歷,班于天下。其九家共修,以龍祥、業興為主。
壬子元以來,至魯隱公元年歲在己未,積十六萬六千五百七,算外;入甲寅紀來,至隱公元年己未,積四萬五千三百七,算外。
壬子元以來,至今大魏正光三年歲在壬寅,積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算外;壬子歲入甲申紀寅以來,至今孝昌二年歲在丙午,積四萬六千五百五十四,算外。從壬子元以來,至今大魏孝昌三年歲次丁未,積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六,算上;壬子歲入甲申紀以來,至今大魏孝昌三年歲次丁未,積四萬六千五百五十六,算上。
章歲,五百五。古十九年七閏,閏余盡為章。積至多年,月盡之日,月見東方,日蝕先晦,輒復變歷,以同天象。二百年多一日,三百年多一日半,晦朔失。故先儒及緯文皆言“三百年斗歷改憲”。候天減閏,五百五年減閏余一,九千五百九十五年減一閏月,則從僖公五年至今,日蝕不失晦與二日,合朔者多。閏余成月,余盡為章。
章閏,一百八十六。五百五年閏月之數,其中減舊十九分之一。
章月,六千二百四十六。五百五年所有月之數並閏月。
部法,六千六十。十二章為一部,至此年小余成日,為度法。
斗分,一千四百七十七。四分度法得一千五百一十五,為古法。今減三十八者,從僖公五年以來減七日有奇,謂為最近。一百一十三歲減闕 日,減之太深,是以三十余年改徙四子也。
紀法,六萬六百。十部成紀,大余十也。
統法,十二萬一千二百。二紀成統,大余二十。
元法,三十六萬三千六百。三統成元,大余盡。
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十二乘章月為日法。章月,一年之閏分。
周天分,二百二十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七。以度法通三百六十五度,內斗分。
氣法,二十四。歲中十三,一年一十二次。次有初中,分為二十四。
經月,大余二十九,小余三萬九千七百六十九。日法除周天分得之。日法者一部之月數,周天分者部之日數。以部月除 日,得一月二十九及余,日周天分即為月通。
會數,百七十三,余二萬三千二百八。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為一會。以二十三乘五月,內二十,得一百三十五,以乘周天分。以二十三乘日法除之,得一百七十三及余。
會通,一千二百九十八萬九千九百四。以日法乘會數,內會余。
周日,二十七,余四萬一千五百六十二。以月一日行除周天,得二十七日及余。
通周,二百六萬五千二百六十六。日法乘周日二十七,內周余。
小周,六千七百五十一。月一日行十三度,乘章歲,內章閏也。
月周,八萬一千一十二。以十二乘小周即得,與度同。
推月朔術第一
推積月術曰︰置入紀年,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余。閏余滿三百一十九以上,其歲有閏。
推朔積日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分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命以紀,算外,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推上下弦望術曰︰加朔大余七、小余二萬八千六百八十、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余一;大余滿六十,去之,即上弦日。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弘;又加,得後月朔。
推二十四氣術第二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入紀年以來,算外,以余數乘之為實。以部法除之,所得為積沒,不盡為小余。以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余。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日。求次氣,加大余十五、小余一千三百二十四、小分一,小分滿氣法二十四,從小余一;小余滿部法,從大余一;大余滿六十,去之,命如上,即次氣日。
推閏術曰︰以閏余減章歲五百五,余以歲中十二乘之。滿章閏一百八十六,得一月;余半法已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
冬至十一月中 小寒十二月節 大寒十二月中立春正月節
雨水正月中 驚蟄二月節 春分二月中 清明三月節
谷雨三月中 立夏四月節 小滿四月中 芒種五月節
夏至五月中 小暑六月節 大暑六月中 立秋七月節
處暑七月中 白露八月節 秋分八月中 寒露九月節
霜降九月中 立冬十月節 小雪十月中 大雪十一月節
推合又交會月蝕去交度術曰︰“置入紀朔積分,朔以交會差分並之,今用甲申紀,差分七百四十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四也。 以會通去之,所得為積交,余不盡者,以日法除之,所得為度余,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卻去交度及余。
求次月去交度術曰︰加度二十九日、度余三萬九千七百六十九,除如上,則次月去交度及分。
求望去交度術曰︰加度十四日、度余五萬七千三百六十半,度余滿日法從度,滿會數去之,亦除其余;余若不足減者,減度一,加會虛,則望去交度及分。朔望去交度分如朔望合數十四度、度余五萬七千三百六十半已下,入交限數一百五十八度、度余四萬七百九十九半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甲子紀合朔月在日月如合璧,交中。
甲戌紀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四十九度 度余三萬六千七百四十四
甲申紀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九十八度 度余七萬三千四百八十八
甲午紀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一百四十八度 度余三萬五千二百二十八
甲辰紀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二十四度 度余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六
甲寅紀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會差七十四度 度余一萬六百八
求交道所在月︰以十一月朔卻去交度及余,減會數及余,余若不足減者,減一度,加入法,乃減之。乃以十一月朔小余加之,滿日法,除去之,從日一,余為日余。命起往年十一月,如歷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為入月,算外,交道日。交在望前者,其月朔則交會,望則月蝕;交在望後者亦其月月蝕,後月朔則交會。交正在望者,其月月蝕既,前後朔皆交會;交正在朔者,日蝕既,前後望皆月蝕。
求後交月及日︰以會數及余加前入月日及余,余滿日法,從日一,如歷月大小除之,命起前蝕月,得後交月及余。
推月在日道表里術曰︰置入紀朔積分,又以紀交會差分加之,今用甲申紀交會差分七百四十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四。 倍會通,去之。余不滿會通者︰紀首里者,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月在日道里;紀首表者,則月在表。若滿會通者︰紀首表者,則月在里;紀首里者,則月在表。黃道南為表,北為里。其滿會通者去之,余如日法而一,即往年天正十一月朔卻交度及余。以卻去交度及余減會數及會余,會余若不足減者,減一度,加日法乃減。余為前去度及余。又以十一月朔小余加之,滿日法從度一。命起十一月,如歷月大小除之,不滿月者為入月日及余,算外,交道日。若十一月朔月在日道里者,此交為出外,後交為入內;十一月朔在表者,此交為入內,後交為出外。一出一入,常法也。 其交在朔後望前者,朔,月在日道表里與十一月同,望則反矣。若交在望後朔前者,望與十一月同,後月朔則異矣。若先交會後月蝕者,朔,月在日道里;望,在表。朔在表,則望在里。其先月蝕後交會者,望在表則朔在里也。 望在里則朔在表矣。
推交會起角術曰︰其月在外道,先會後交者,虧從東南角起;先交後會者,虧從西南角起。其月在內道,先會後交者,虧從西北角起;先交後會者,虧從西北角起。合交中者,蝕之既。其月蝕在日之沖,起角亦如之。凡日月蝕,去交十五為限,十以下是蝕也,十以上,虧蝕微少,光影相接而已。
推蝕分多少術曰︰置入交限十五度,以朔望去交日數減之,余則蝕分。
推合朔入歷遲疾盈縮第四
推合朔入歷遲疾術曰︰置入紀以來朔日積分,又以紀遲疾差分並之。今用甲申紀,遲疾差分一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九十二。 以通周如一為積周,不盡者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盡為日余。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歷日。
甲子紀 遲疾差二十四日 日余六萬三千五百六十八
甲戌紀 遲疾差二十四日 日余四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甲申紀 遲疾差二十四日 日余二萬九百四十四
甲午紀 遲疾差二十三日 日余十萬四千五百八十四
甲辰紀 遲疾差二十三日 日余五萬三千二百七十二
甲寅紀 遲疾差二十三日 日余三萬一千九百六十
求次月入歷日術曰︰加一日、日余七萬三千一百五十九,日余滿日法從日,日滿二十七去之,亦除余如周日余;日余若不足,減一日,加周虛。日滿二十七而余不滿周日日余者,為入歷值,周日法滿去之,為入歷一日。
求望入歷術曰︰加十四日、日余五萬七千三百六十半。又加,得後月歷日。
月行遲疾度及分 損益率 盈縮並 盈縮積分
一日十四度二百六十一 益六百八十 盈初分
二日十四度三百分 益六百一十九 盈六百八十 盈積分七千五百五十
三日十四度二百四十六分 益五百五十五 盈一千二百九十九 盈積分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二分
四日十四度一百七十一分 益四百九十 盈一千八百五十四 盈積分二萬五百八十四
五日十四度九十九分 益四百一十八 盈二千三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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