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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8章戰爭計劃的大爭論 3 文 / 小謝哥哥

    (.b。新)大明風雲史4︰更新時間︰24-7-2523:56:4。對于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追征,但是拖欠兩三年以後,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小。b.新

    對于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7536

    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成為最新賦稅征收中的一個巨大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

    所有這些都鼓勵了逋賦行為。

    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些賦稅被蠲免。

    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了任何好處。

    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以拖欠不交。

    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為會蔓延開來。

    還有一點需要值得注意的,富人他們通過捐納官身以免除稅賦,但是朝廷仍然按照舊有的總額攤派到每一個縣,縣官只能將這些本該免除的稅平均攤入田地,實際上導致了窮人多交稅,富人少交稅。

    說完農稅,再來說工商稅,工商稅基本上是屬于名存實亡的性質,剩下的也僅僅是點綴。

    總額不過三百四十萬兩白銀。

    洪武初規定,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臣可以和唐朝宋朝時期的情況對比一下。

    唐朝大歷年間僅食鹽一項即達六百萬緡,佔全部財政收入的一半。

    宋朝紹興末年,鹽、茶榷貨為兩千四百萬貫,佔全部財政收入的一半。

    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抗冶榷貨更高達近三千七百萬貫,佔據全部財政收入的近六成。

    據《舊唐書•劉晏傳》︰大歷末,通計一歲征賦所入,而鹽利且過半。

    唐朝一緡和宋朝一貫實際上要超過大明一兩白銀。

    通過上面的事實,大概可以對大明工商稅之低的事實有了一個對比的認識,尤其是鹽稅,不到上千年前唐朝的一半,三百年前宋朝的一成,足以窺見鹽稅制度的巨大不足和管理鹽政官員的無能。

    綜上所述,臣認為如果要加征遼餉,首先應對工商業加征,其次是未納稅之田,最後才是已納稅之田。

    關于文官指揮武將方面,這並非是祖宗傳下來的法律,而不可改變,本朝初期是完全沒有此等荒唐的記錄。

    漢唐時期也沒有這樣的法律,祖宗為何就不查到漢唐時期呢?至于有效的防治武將危害社稷,自宋朝建立至今已有六百年之久,臣為何未見六百年來有哪一個武將危害社稷?如果這都不是外行指揮內行,臣建議不如取消武將,改用文臣統帥軍隊,相信建奴必指日可滅。

    軍隊戰力不行是多種原因造成的,臣已有論述。

    臣從來沒有說過不進行野戰決戰,只是時間暫緩兩三年而已,最終消滅建奴仍然依靠野戰決戰,這是唯一的一條路。

    關于遷走遼沈鎮江居民一事,沒有錢糧免談的問題,如不能執行,至少讓居民可以自由撤離,剩余的可盡量撤入城鎮。

    分散兵力對于阻止建奴劫掠沒有任何幫助,只有集中兵力才能更好的打擊建奴。

    敵我雙方的軍隊是不一樣的,建奴軍采用強行征兵制,大明采用的是募兵制,在金錢方面沒有可以比較的,沒有金錢何來募兵一說?

    關于先進攻還是後進攻,主要依據是對目前雙方軍隊戰力的判斷。

    臣認為有文官組成的軍隊完全可以在兩三年內消滅建奴。

    其他的問題還是節約用紙為好!

    朝廷眾官看到卞為鸞的回奏後,在大明與後金戰力的判斷方面倒是能說服不少人。

    火力重點攻擊在征稅方面,文官們首先指出大明只有田地五億多畝,剩下上五億畝在卞為鸞你肚子里。

    糧食總產量有五億石倒是有許多人承認,沒有五億石,也有六億石,人口數量同樣也是許多官員認可的。

    文官主要以萬歷二三十年代加征礦稅對于百姓造成的苦難,輿論強烈反對和社會動蕩不安的血淋淋事實來反駁卞為鸞,商稅三十而取一是祖宗之法,不可變。

    其主要從道德層面進行反駁,全然不顧數字的現實。

    其他的反駁基本上是新瓶裝舊酒,沒有多大新意,堅持自己的觀點。

    這段時間卞為鸞接到許多遼沈富豪的信,抱怨其加征的觀點,直言下次蓋遼軍別想從他那里得到一分錢。

    卞為鸞只好告訴他們,自己還有後手,不會讓他們吃虧的,並表示稅收如果用在遼東邊軍,可以保障他們的生命財產,否則,建奴一旦佔領遼沈,生命保得住還是個問題,金錢和財產就別想啦。

    而卞為鸞更為關心的是遼東經略熊廷弼的看法,熊廷弼的奏疏也是認為遼東明軍戰力不如建奴,建議反攻推遲至五年後進行,反攻需穩扎穩打,步步為營,逐步逼近,除此之外,繼續堅持自己在遼東的戰略部署,只有寥寥數句而已。

    卞為鸞的第三次上疏還提出征收個人財產稅來滿足大明財政支出的需要,即對所有的私人財產但不包括農田,農田需要個人自願上報,征收十分之一的稅,征稅之後自然要對納稅的私人財產提供嚴格的保護,除非是偷稅漏稅,非法所得,判決支付賠償,叛國,謀逆這五種情況,不得沒收已征個人財產稅的個人財產,進一步提出即使是偷稅漏稅也只能處罰十倍的懲罰,非法所得只能處罰五倍非法所得的懲罰。

    建議對于征過個人財產稅的財產和沒有納此稅的財產區別對待,前者屬于神聖不可侵犯,皇帝及朝廷的廷議也沒有剝奪個人財產權利的,後者適用于現行法律和社會習慣。

    建議將此條法律置于所有法律之上,朝廷及地方官員必須嚴格遵守。

    相信可以極大的緩解大明財政緊張的狀況。

    卞為鸞最後的反駁是用宋朝王安石的一句話,祖宗之法不足用,遼東防御堅持集中兵力的原則,並表示自己沒有精力再上疏反駁。

    奏疏倒數第二項是關于大明臣民的尚武精神問題,用春秋戰國時期秦末兩漢末隋末唐末與兩宋末及現今大明來比較說明問題。

    大明風雲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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